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2021-01-03陈红运通讯作者
陈红运 桂 丽(通讯作者)
(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引言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小觑。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活力源泉。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和促进稳定的重要载体。在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方面,小微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中坚力量。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加速产业改革方面,小微企业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为了让小微企业在其发展道路上轻装上阵且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和推进的重大任务。
二、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众多学者、专家在研究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时将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都归入小微企业研究范围。不同税种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有所差异。
1.增值税中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增值税中,根据年应税销售额标准(500万元)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准,且会计核算水平未达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不仅仅是要求企业满足“小型”条件,同时还要求企业满足“微利”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上限为3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工业企业为100人,其他企业为80人;资产总额上限,工业企业为3000万元,其他企业为1000万元;超过任一指标上限的企业都不能算是小微企业。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
1.税制层面
(1)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
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在多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夹缝分布,较为零散和独立,缺乏整体性。同时,政策实际施行难度大,实行效用也低[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法律层级低、系统性和规范性不强、稳定性和透明度低将直接影响到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
(2)涉及税种多,税制复杂
小微企业原则上与普通企业一样,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发生相应的应税行为均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小微企业“低、小、散”的特点决定了其不适用复杂税制[2]。
(3)尚存在一定的公平性缺陷
组织形式不同,适用税制有区别。例如:同为微型企业,在组织形式上选择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意味着其在所得税中仅仅只选择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只用就个人所得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注册为公司,则其选择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双重身份,相应地,双重纳税人身份承受的税收负担必然比单一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沉重得多。同等规模,只因组织形式的区别,却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税收优惠层面
(1)增值税优惠力度不足
①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存在局限性
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有一定的可提升空间。同时,增值税起征点只对部分个人和部分个体工商户伸出援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那些小微企业队列中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都被拒之门外,无法享受起征点形式的税收优惠。另外,起征点和免征额同为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力度远远大于起征点。在税收优惠中,达到或超过起征点要全额申报纳税,而免征额就只针对纳税人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因此,起征点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际效果有很大局限性,极有可能会形成新的税负不公。
②小规模纳税人受限多
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到了很多限制,很多政策和权限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说是可望不可及。首先,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不仅导致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度增加,还打击了小微企业投资先进设备的积极性、阻碍了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其次,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这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不愿意与小微企业合作,严重影响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交易活动中,小微企业是否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了另一方与之合作意愿的强弱程度,正是这一原因导致一些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企业不愿意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最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阻碍了外贸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外贸型小微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走出国门、打响国际知名度、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2)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
①小型微利企业门槛高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门槛高,不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3]。门槛过高、条件过细的认定标准使得不少应予以扶持的小微企业在其发展道路上得不到税收政策帮扶和照顾。
②高新技术小微企业门槛高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人员、经费等原因的限制,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外,难以享受其他有关技术创新和科技研发的税收优惠,不利于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如就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的六项条件使大部分小微企业被拒之门外。
③初创期税收优惠政策少
万事开头难、财力物力消耗大使得创业初期成为小微企业最艰难的时期,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一些适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帮助小微企业。
(3)其他税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我国小微企业要缴纳的税种还有很多,虽然这些税种中小微企业缴纳的税款没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多,但这些税收也是造成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重的部分原因。
(4)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①缓解融资难的税收优惠政策少
对于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说,融资难使得许多小微企业在其发展道路上负债累累、举步维艰。但在这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助力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全面,一些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向小微企业投资的意愿不足。现有的这方面的政策尚未取得显著成效,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依旧是我国小微企业经营运转中的首要难题,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因无法获得充足资金维持企业基本运转而处于即将破产或倒闭的绝望之境。
②缓解用工难的税收优惠政策少
除了融资难,用工难也是小微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阻碍之一,主要是很多高质量的技术型员工不愿意在小微企业中就职。技术型人才在小微企业职工中的占比直接影响到了小微企业的技术进步空间和产品研发能力。但我国鼓励技术型人才在小微企业中就业的税收政策并不多[4]。
四、发达国家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1.发达国家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1)美国的经验
在税收优惠方面,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可自由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减少企业新投资税收、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实行特别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资本收益税税率减半征收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来帮扶小微企业。例如,1953年,美国《小企业法》正式出台,奠定了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基础。1964年,美国通过《机会均等法》,进一步完善了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机制。
(2)日本的经验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制定了很多明确高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日本小微企业的发展。其主要政策有:对符合规定中小企业法人税实行27%~28%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记账义务来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设备折旧优惠和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新技术和投资有关节约能源和回收利用的设备,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减免其购入或租赁机器设备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实验费减征6%的所得税或法人税,针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定准备金制度,等等。
(3)法国的经验
法国作为小微企业数量庞大的发达国家,一直在努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并取得了很多令人羡慕的成效。法国采取的政策主要有:降低中小企业利润率、减免年营业额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小企业财产继承税缓交5年~10年、采取“期初扣除”的特别折旧方式来鼓励人们对技术融资公司的股票投资、免征中小企业经营者在盈利情况下转让其企业的相关税收等。
2.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立法体系
从立法层面上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完善小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及发展困境,为小微企业制定明确的导向性税收优惠政策,并拓宽优惠范围,从而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可采取降低税率、提高科研费用列支标准、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鼓励手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1.对税收政策体系及税制层面的建议
(1)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依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立法部门有必要综合考虑我国小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和性质为其量身定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注重内容上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时效上的持续性和长久性、法律上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达到保障小微企业权益的目标。
(2)简化小微企业涉及税种和税制
小微企业微薄的利润与其繁重的税负显然不匹配,小微企业大都财务管理水平低下,没有能力提供规范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税务资料。因此可根据小微企业发展特点对小微企业征收多税合一的低税率综合税。
(3)注重税收公平性
①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
赋予小微企业纳税方式选择权、缴纳所得税税种选择权,意味着将缴税选择权交予小微企业自身,由其自行决定具体以何种方式缴纳何种所得税。这不仅可以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还可以从侧面反映小微企业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地位,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②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
小微企业的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制定应当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相对大中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给予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和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拉开一定差距来弥补小微企业在盈利上的缺口,为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2.对税收优惠层面的建议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①调整征收率、起征点
在征收率方面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至1%对我国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可行且合理有效的大力度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起征点方面,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水平将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0000元~30000元或直接考虑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是比较现实及可行的。
②调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可以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调整来增加增值税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辐射范围,让更多小微企业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将一般纳税人分为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大中企业一般纳税人两档,并实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差异税率,对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微企业实行较低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部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压力。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①减轻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税负
鉴于小微企业在规模、产值、利润方面弱势可将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高新技术大中企业的认定标准拉开合理差距,让更多的小微企业能够成功加入到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轻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高新技术小微企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目标。
②减轻创业初期小微企业税负
根据我国实际,在此方面可以采取“低税负”的政策定位,降低所得税税率或减免应纳所得税额。同时,税收政策要精准着力于企业初创期[5]。
为降低小微企业初创期生存风险,提高其成活率,小微企业在创办前3年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50%的费用或在小微企业创办初期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创办初期前3年~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创立初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压力、间接为小微企业增加可用资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开头难、融资难的问题。
(3)其他税税收优惠政策
①印花税
建议对小微企业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合作方双方都免征印花税。这样做不仅可以加强其他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合作意愿从而让小微企业获得更多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机会,同时还可以让小微企业合作方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最终实现企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议对以自有资金建设生产和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通过免征这类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来帮助他们缓解兴建和扩建自用生产经营用房的资金压力。
(4)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①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个人年度投资于小微企业的资金在限额(如100万元)以下部分的,享受其分回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投资期满5年后,任何处置企业投资后的所得都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获取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收入既符合本条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又符合前一条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时,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进行优惠叠加。二是私人持有投资于小微企业的普通股所得每年在限额(如50万元)以下部分可以享受30%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上述税收优惠一方面,能够使私人投资者有意识地权衡投资大中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的风险与收益,有助于促进私人资本从不同方向向小微企业流动;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持私人资本投资小微型企业的稳定性。
②缓解小微企业用人难的税收政策
建议对科技人员个人在高科技小微企业中就业而获得工资薪金所得部分也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将其这部分个人所得减半计入个人所得后再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上述举措可以有效促进高科技人才在小微企业中就业并投身到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事业中去。
六、结语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在税收政策方面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才能推动我国小微企业朝着“小而优、小而专、小而精”的方向不断发展和前进。从不同层面看,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可简要归纳为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税制复杂且税种多、存在一定公平性缺陷、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其他税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可采取的措施有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简化小微企业涉及税种和税制、注重税收公平性、完善小微企业涉及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