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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中心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

2021-01-03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12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消费者

向 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东 深圳 518000)

金融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实现跨越性改革,已经成为不可逆的发展趋势。现代金融业虽然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核心枢纽,但金融行业若想要长远发展,就必须考虑消费者权益问题。互联网时代内金融行业的交易成本飞速下降,消费者的权益风险却在持续增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出现,明显在加剧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消极判断。而在近几年的发展中,金融专家们也开始承认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基于此,现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必须从金融消费者中心的视角,对现存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风险成因加以定位,再去设置对应的金融风险规制策略,才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实现金融行业的有序、安全改革,帮助消费者捍卫权利以提升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稳定性。

一、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益

1.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必须有权了解自己所参与的金融项目、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真实信息。在互联网金融层面内,消费者虽然无法以面对面的形式体验实体服务、近距离了解商品,但仍然具有对商品以及相关服务真实信息的知情权。同时,消费者还具有必然的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品以及服务的提供方,保障自己已经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的安全性,以及自身在交易过程中资金、个人信息等重要元素的安全性。具体包括,资金来往过程中资金流动的渠道、经手的负责人其信息必须真实可查,商品本身的实际质量和形态要与购买时承诺的信息一致。消费者出于沟通意愿和记录意愿所提供给商家的身份信息,必须得到充分保护,且商家的购买信息也不可以被公开。知情权关系到消费者的最基本权益,安全保障权是维护消费者消费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金融消费者必须具有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这同样是令消费者信任互联网金融、令互联网金融可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

2.公平交易与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商品及服务的购买价格必须符合市场定价的规范,是经过国家物价以及工商部门严格核查后才定下的购买价格。维护消费的公平性,同样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之一。互联网金融因具有“看不见、摸不到”的特殊性质,这使得民众无法用传统的“定价公平”判断机制去衡量互联网商品,而这时交易的公平性,就显得更加重要。自主选择权指的是在消费过程中能够以主观意识作出主观判断,从而在主观上选择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权利。在许多金融领域内,消费者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中。这是因为收费的一方,往往在制定规则上有更大的话语权。在交易形式比较特殊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权的维护往往具有很大难度。

3.监督权和求偿权

监督权指的是对所购买商品、服务,以及商品服务的生产方、提供方进行监督的权利。具体会通过消费者反馈的方式来实现。消费者的监督权不但代表着消费者拥有对自身利益进行维护的权利,消费者监督更是提升金融产品综合质量,促进金融领域自省的关键途径。且越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交易手段、时间限制较小的交易形式,监督的难度就越大。求偿权指的是,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消费者通过专门的渠道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求偿权是风险发生后,消费者及时止损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权利,一般而言求偿的流程和具体的赔偿金额,是由金融相关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求偿权也是普通消费者权利的直接体现,是消费者最为重视的权益之一。

二、金融消费者中心视角下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

1.个人身份信息保护不到位

个人身份信息保护不到位是最为常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买卖,或者被顶替,等等。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案件来看,个人身份泄露的问题出现频率最高。调查发现,许多消费者都表示自己在查看或购买了某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一段时间后,就开始断断续续接到许多金融机构打来的电话,他们在电话中声称有能够令人们在短期内获得巨大收益的“途径”,称自己拥有非常珍贵的内部消息,等等。但在消费者进行核实后,却发现电话中的公司并没有专业资质或证件。更有甚者,当消费者表示不需要购买金融产品时,紧接着就会收到大量的骚扰短信。这些现象都表明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对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能够快速产生警觉心理,也有一部分消费者上当受骗,产生了财产上的重大损失。

2.资金安全漏洞问题频发

资金安全漏洞问题指的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网络上的资金流动因技术缺陷和系统稳定性较差等原因,而产生了资金被截留或资金被盗用的问题。这类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初期运行阶段比较常见,近年间随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优化线上支付、线上购物的流程和技术水平,使得资金安全漏洞得到了有效处理。但仍旧有一些技术方面并不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存在资金安全漏洞的严重问题。在国家净网专项活动期间,某市公安分局就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电商平台交易系统漏洞,盗取资金高达140 万元的犯罪案件。该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有33 名,平均年龄只有20 岁。犯罪分子通过找出网站中的代码漏洞,用两个账号进行转账操作后在后台修改数据,成功转出平台资金。警方指出,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出现的资金问题,基本都是由资金安全漏洞所引发。且这类案件具有非接触、跨地域、跨时空、链条化、产业化的一系列特征,侦破难度极大。

3.消费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等

对一些购买了不适合、存在很大风险的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调查后发现,他们之所以超出了自己的预期范围,而去购买一些金融产品,很大原因是推销人员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在介绍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刻意隐瞒了一些风险信息。这使得缺少专业金融认知和经验的消费者,在信息不透明的基础上选择相信推销人员,从而购买了根本无收益,或者实际收益远低于前期保证金额的金融产品。也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会刻意隐瞒一些额外的收费项目,例如高额的服务费、器械维护费保养费等。并在介绍过程中,以折价、促销等手段刺激消费者签约预定合同。而等到消费者真正消费时,合同中的赔偿条款会使得一部分消费者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为不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买单。这类问题不但令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尊重消费者的一种表现。

三、构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消极因素分析

1.消费者主观防范意识不强

虽然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风险,很大程度是因技术原因或商家不道德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而造成的。但实际上消费者如果能够具有良好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便也可以适当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中权益受损的概率。许多风险事件的发生,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消费者主观上的防范意识不强,而其防范意识不强的具体原因有两点。第一,我们国家在实体经济方面发展多年,相关的监管法律和监管程序比较健全,这使得民众在实体消费的阶段中,很少会遇到诈骗类问题。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良好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使得民众弱化了自身的防范意识。第二,互联网金融已经运行多年,但许多民众在互联网方面的认知仍然相对空白,因此他们必然对互联网金融这一衍生产物的认知也相对不足。缺少认知使得民众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建立有效的防范意识,对于风险的分辨能力自然也会比较缺乏。

2.缺少专门细致的监管机制

调查发现,虽然我国不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监管力度,但国内却少有面向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基本都是由工商等部门去完成,也就是在原有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任务。缺少专门专职的部门,一方面,会加重其他部门的工作压力,有可能会降低整体的监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缺少专门性就意味着专业性也会下降,意味着可能不会配置专门的人才培养和招聘机制。这无形中就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和强度。而国内有关于消费者维护的群体,仅有消费者协会这一个民间组织性质的团体。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准确的维护。整体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如果想要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只能靠从业人员的自觉性。

3.民众求偿通道效率低

目前来看,在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内,民众的求偿通道基本就是通过法院上诉,相关法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上诉时间跨度较大,对于规模比较庞大的金融企业而言,他们不但拥有大把的时间去处理这类问题,许多企业更是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而普通的消费者需要在资金受损的情况下,走许多流程花费较多的时间上诉,明显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因此,许多消费者在遇到风险问题时,会选择放弃上诉,或与企业私下和解或不了了之。这种局面并不是一个积极现象,而明显指出了民众求偿通道存在弊端。而如果消费者求偿方面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会相对受阻,最终会造成消费和互联网金融都无法获利的消极局面。

四、金融消费者中心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

1.加强意识宣传,帮助民众建立风险认知

要基于金融消费者中心视角去设置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关键是要对消费者本身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监管的风险防范体系。但需要明确的是,辅助消费者建立防范意识,并不是利用消费者的自觉性,去降低其他防范工作的难度,或者缩减其他监管工作的工作量。而是要让消费者成为自己的助手,通过构建“全民防范”的局面,改变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应该大力开展面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活动,具体可以用社区教学的方式开展,也可以将课程融入到传统媒体中,以新闻为依托,以碎片化教学为方法,通过持续播报和讲解的方式,向民众有效科普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知识和分辨技巧。政府也应该要求所有正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App、网站网页中,都要在首页的醒目处设置相关的信息。务必要令民众在每一个可以接触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渠道内,都能够看到相关的意识宣传内容。如此,便可有效帮助民众建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认知,保障消费者能够正常行使自身的知情权、监督权、自主选择权和求偿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

2.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监管的力度

国家应该立即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形态以及发展方向、现存问题,去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强化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力度。让存在不法心理、不法动机的从业者迅速警醒并遏制行为;让不太懂法的从业者建立正确的知法懂法意识,从而约束从业者的行为。具体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第一,可以直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空白补全。也就是在金融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添加互联网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二,可以专门制定面向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从企业的准入、运行、保险、制裁,到消费者的知情、监管、上诉、求偿等内容都要包含在专门法律监管的范围内。如此便能够弥补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空白处,改良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作风”,令互联网也成为全面监管的产物,从而有效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令互联网金融能够稳定、安全的健康发展。

3.优化平台监管,实现高密度实时监控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相关平台进行监管。监管的重点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平台的业务进行优化的规划。不同内容、不同类型必须严格区分开来,务必保证呈现给消费者的商品菜单清晰且公正、公开。政府需要指派专门的团队,去定期对这些平台进行抽查。一旦在流动抽查的过程中发现不清晰、诈骗或者恶意引导等现象,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相关涉事公司或人员进行依法处理。第二部分是对平台功能的高密度实时监控。具体监控内容是,保证所有商品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消费款项必须清晰透明,不能存在影子合同。实时监控与流动监控不同,需要全方位对平台的信息正确性、安全性进行监控。目的是通过严密的管控,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产物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及时进行处理,有效降低消费者面对风险的概率,从而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4.完善社会监督,构建维权帮扶机制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明显具有更多不可控的因素。对此,如果仅仅凭借官方的力量,恐怕很难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完全有力的监管。基于此,建议政府也可以组织一些民间的消费者权益群体,去构建比较专业的社会监督体系。例如,可以组织消费者权益协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对上可以监管不同平台的工作状态,通过与互联网金融门户合作的方法,实现全面、广泛且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下可以搭建一个求偿通道,帮助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们更加便利的完成上诉和求偿。通过构建维权帮扶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监督权和求偿权。有了社会监督的力量,相信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更加愿意去求偿,也更愿意相信互联网金融。

五、结语

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是互联网金融稳定、高效发展的必要战略。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主要围绕在消费者身份信息易被泄露,资金被截留和被盗取等问题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会直接导致消费者资金受损,对消费者应有的权益造成损害。对此,如果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那么就应该先建立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风险认知,在消费者层面内先建立一道防护墙。再通过法律法规的外围监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内部高密度管理,和社会监督的良性促进,来建构一套覆盖全面、力度强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运作体系。这样一来,便能够有效在互联网金融的层面内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令消费者可以更加安心地参与互联网消费,从而令互联网金融有效发挥出经济枢纽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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