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图书馆在有声书工作中防范多层次授权导致权利瑕疵的对策
2021-01-02张卫兵
张卫兵
关键词:图书馆;有声书;版权
摘 要:图书馆制作和提供有声书服务的授权活动具有多层次转授的特点,侵权风险较大,存在着承担法律责任的潜在可能性。为此,文章从分析一起有声书权利多层次转授引发的典型案件出发,进一步提出图书馆防范与化解侵权责任风险的对策,包括尽可能全面掌握授权信息、建立和完善授权许可策略、保证版权许可合同的质量等。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12-0120-03
因应于“用耳朵听书”热潮的兴起,有声书服务正在我国图书馆界迅速得到普及和深化。然而,图书馆建设有声书资源、开展有声书服务等工作受到版权问题的制约,其关键是无法妥善解决权利的授权许可问题。长久以来,版权许可一直围绕财产权利运作,或者说“版权许可即财产权利许可”,版权法根据作品利用方式设定财产权利类型,版权许可授权他人以财产权界定的方式利用作品[1]。在法定限制与例外规定之外,如果图书馆在制作和提供有声书服务中涉及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利用,就必须事先取得对财产权利的许可,如复制权、表演权、表演者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然而,有声书的版权利益链条较长,相关利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权利流转中存在多层次转授的特征,从而难以保证图书馆获得授权的真实性,这成为导致图书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笔者结合对一起典型有声书版权案件的分析,对图书馆防范多层次授权侵权风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1 典型案件介绍与简评
1.1 案件起因
2015年年初,L发现其所著小说《香火》被上海M公司制作成有声书,放到该公司经营的“蜻蜓fm”网站上供听众在线听书,L认为该公司并未获得自己授权而从事有声书在线服务,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支出5万元[2]。
1.2 庭审过程
庭审中,M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其是从Q公司获得小说《香火》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以及转授权。但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调查得知,Q公司取得的权利来自G公司的授权,而G公司取得的授权又来自在其前面的出版社、广播电视和另一家公司间经过五个环节的层层授权。法院认为,L最初授予出版社的权利不包括制作和传播有声书的权利,虽然G公司获得了涉案小说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却与原作者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无涉。因此,最终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1.3 简要评述
同纸质图书较短的版权利益链条不同,有声书版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版权利益链条较长,权利主体较多,不仅包括原作者、出版商,还包括表演者(主要是朗读者)、录音制作者、传播平台等,涉及的权利除了复制权,还有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制作者权(如果是将外国作者的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书提供服务,还涉及翻译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有学者指出,一本有声书涉及3~4个環节的版权问题[3]。另有学者认为,有声书授权许可纵横交错,同一授权环节在横向上可存在多个平行的法律关系主体,在纵向上可存在多层授权,导致有声书侵权事件极为复杂。笔者考察了273份有声书版权纠纷裁判文书法律关系情况后发现,其中27 件侵权纠纷在同一环节存在多个平行法律关系主体,134件侵权纠纷案件存在多层授权,9件侵权纠纷案件同时存在多个平行法律关系主体和多层授权情况[4]。在笔者所举典型案件中,有声书涉及权利的多次转授体现得非常充分,但版权利益链上的下一个主体由于没有查证从上一个主体获得权利的真实性,并将有瑕疵的权利进一步授权给再下一个主体,最终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事实上,在多层次转授权利的情况下,侵权纠纷可以随时在版权利益链条的任何环节、任何主体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另外,即便上一个主体向下一个主体转授的权利具有真实性,但由于合同中的用语不规范或者约定不明晰等原因,同样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2 有声书版权多层次转授导致权利瑕疵的原因
2.1 未能厘清法律关系
总的来讲,制作和传播有声书涉及版权和邻接权两种类型的权利。版权是版权人因智力创造而享有的权利,或者是授权得来的权利以及继承得来的权利;邻接权来自于版权,是由于传播作品作出了实质性投入而享有的权利。有声书的版权主要由作者、出版商等享有,具体指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邻接权主要由表演者(主要是朗读者)、录音制作者、传播平台等享有,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或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版权人之间、版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用户与版权人及邻接权人之间结成了复杂、多样、多变的法律关系,如果在授权中没有查明涉及的参与主体,进而了解每一位主体的授权诉求,版权使用者都有可能由于在法定限制与例外条件之外未经授权而行使他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从而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有声书版权实践中存在把“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混淆的问题,其实这两种权利不仅法律性质不同,而且归属主体不同,使用者需要分别向版权人(作者、出版商等)和邻接权人(朗读者、录音制作者等)取得授权。
2.2 无法验证授权实情
从理论上讲,管理版权最有效率的办法就是使用者与原权利人直接见面沟通,商谈授权事宜,即所谓直接授权,或者称“源头授权”。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者与原权利人是没有直接谈判机会的,特别是对于作品的大规模授权尤其如此。对于正式出版物,出版商通常掌握着原权利人较完整的信息(包括授权信息),但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出版商担心有声书会冲击其享有权利的印刷型出版物的销售市场,因此不愿意向使用者提供原权利人的地址、联络方式等信息,也不愿意将自己获得的权利向使用者许可或转让。因此,使用者与原权利人之间就出现了“信息双盲状态”,无法实现权利的授权。在网络环境下,无版权信息,或者版权信息丢失以及版权信息被伪造、篡改的作品大量存在,使用者更是无法查证其权利人,进而了解授权条件。虽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联络权利人、帮助解决授权问题的功能,但是效果受到其代表性的制约[5]。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把所有作品置于其管理范围之内。
2.3 故意隐瞒权利信息
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数字技术条件下的出版都颇具竞争性,有声书市场同样存在激烈的竞争。版权被认为是出版市场竞争的最有力武器之一,掌握更多权利、垄断更多权利的出版商,往往更具市场竞争潜力。相同,出版商获得经济利益的多寡与其向使用者许可权利的种类和数量有关,许可的权利种类越多、许可的作品数量越大,其获取的利润就越高。基于这个道理,在有声书权利转授中,上游授权主体就可能受利益驱动,隐瞒真实的授权信息(包括上游授权主体无法律意识隐瞒和恶意隐瞒两种情况),向其下游的主体无权授权、超范围授权、逾期授权,如果下游权利主体未能及时察觉这种行为并与上游授权主体签定授权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就可能给自己带来侵权风险,从而承担法律责任。目前,“许可侵权”暂未被明确写入我国《侵权责任法》或知识产权三大部门法,但有学者认为,结合授权主体对自身缺乏有效权利的状态属于明知或应知,其发出授权在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等要件,可以认定该情形下的“无权而授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6]。
3 关于图书馆防范有声书权利转授瑕疵的思考
3.1 尽可能全面掌握授权信息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加入了制作和提供有声书服务的队伍中,版权利益冲突、特别是授权困难是制约这项工作开展的最主要法律问题之一[7]。科学、正确、无风险取得授权的前提是必须掌握全面、清晰、正确的版权信息:一是在图书馆无法同原权利人直接沟通的情况下,应与作品相对应的出版商打交道。随着技术、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少出版商对出版有声书的态度正在发生转化,乐于向使用者授权或提供原权利人的联络方式。例如,目前美国几乎所有的出版商在与原权利人签定出版合同时,都会将取得出版纸质图书、有声书、电子书等不同形态图书涉及的权利一并考虑在授权合同中,并向其他使用者转授[3]。二是对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其他版权代理机构管理的作品,图书馆可以向其直接取得制作和传播有声书的权利,尽管目前这种方式对我国图书馆开展有声书工作的帮助还不大。三是图书馆将拟制作成有声书并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作品发布在国家规定的版权作品公示平台、主流媒体或其他有社会影响的平台,或者发布在图书馆自己的网站,通过要约方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另外,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将为打造统一的版权信息“总账本”系统提供极大的便利,图书馆通过该系统可以享受到“一站式”版权信息查询服务,不仅能够确认作品真正的权利主体,而且可以明晰授权条件和权利逐次转授情况,并掌握基于该作品的演绎创作动态。
3.2 建立和完善授权许可策略
鉴于有声书制作和提供服务涉及的版权利益链条较长,而涉及权利主体和权利种类较多的特点,相对于对文字、美术等作品的复制、存储、传播等工作,图书馆应建立更加完善的授权策略,主要是建立针对自行建设资源、用户互动参与、任务外包、购买链接等不同模式提出有效的版权解决方案。例如,在用户参与模式中,图书馆在利用“用户生成内容”之前,不仅应判断其上传者,还要甄别其真正的权利人,以及该内容是否是版权客体,然后与权利人签定授权合同。同时,图书馆对存在于自己的网络存储空间中的侵权内容,无论是主动识别到的,还是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被动发现的,都要及时采取屏蔽、删除措施制止侵权。又如,在任务外包模式中,如果是图书馆自己解决文字作品的授权问题,就要在与权利人签定的合同中对“权利转授”进行约定,而如果是由承包商完成授权任务,则应向图书馆提供取得授权的证明。又如,在有声书链接服务模式中,图书馆要事先了解被链接网站的性质、业绩、声誉以及是否曾经或正在涉及纠纷、诉讼等情况,而且图书馆应只向用户提供有声书的普通链接服务,避免提供深度链接服务。此外,为了解决授权问题,图书馆应与话剧团、广播电台、影视集团等建立合作关系,利用这些组织的专业演员或者为图书馆培养朗读者等方式,打造自己的专业化有声书工作队伍,开发原创性版权。
3.3 保证版权许可合同的质量
图书馆在制作和提供有声书服务中防范和化解侵权责任风险,必须保证授权合同的质量,因为合同既是图书馆合法行使权利的依据,又是在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中支持自己诉求、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行使权利的证据。在授权谈判中,特别是针对多次权利转授的情况,图书馆应坚持要求上游授权主体提供齐备的授权文件;图书馆要尽量通过寻找原权利人或者與出版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等方式,核查上游授权主体提供的授权材料涉及的权利人、作品名称、权利种类、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的真实可靠性;图书馆在合同初稿形成后,应请版权行政管理工作者、律师或者知识产权法学专家、法学教师等严格把关,以发现是否存在格式不正确、术语不规范、内容不齐全、表述不清晰,或者存在对图书馆不利的条款等问题。另外,图书馆与上游授权主体签订合同,应做到三不:一是不能判断拟使用作品的真正权利主体,或者是否为版权客体的资源,坚决不列入合同约定中。二是对上游授权主体不能提供完整的授权证明材料的作品,坚决不列入合同约定中。三是对上游授权主体不签定权利无瑕疵担保的作品,坚决不列入合同约定中。此外,如果图书馆在履行合同时发现上游授权主体存在隐瞒、欺骗或其他与事实不符的行为,应要求补订合同条款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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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方律师事务所.听书类APP著作权乱象面面观[EB/OL].[2021-10-11].http://lifangiaw.com/plus/view.php?aid=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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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谭建宏.突破有声书版权保护困境的法治路径[J].出版发行研究,2020(3):57-61.
[5] 孙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9.
[6] 张书青.“有声读物”涉著作权若干问题浅析[J].法律适用,2018(22):68-76.
[7] 陈爱香.数字化环境下高校图书馆移动听书阅读疗法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9(5):107-111.
(编校:崔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