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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研究

2021-01-02刘天一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创新服务

刘天一

关键词:民事合同;文献保护;创新服务

摘 要: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读者办理读者证卡相当于与图书馆签订了民事合同。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具有免费性、公益性等特殊性,因此,图书馆应通过突出格式条款、重点提示、技术监控等方式保障文献保存及长期服务质量。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12-0109-03

1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1.1 读者证卡是图书馆与读者签订民事合同的载体

图书馆大多属于公共服务机构,虽然拥有资源优势,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即图书馆和读者是两个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且这种合同关系具有公益性、强制缔约性、国家倾斜保护性。图书馆是保存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场所,不属于行政组织,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仅为了便于自身开展批量管理工作,与读者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一般来讲,读者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读者办理读者证卡、阅览图书、借还图书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图书馆制定的规章制度体现了公平、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读者在办理读者证卡的过程中,相当于与图书馆签订了公平、平等、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读者证卡就是该民事合同的载体。

1.2 图书馆与读者在履行民事合同约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图书馆与读者在履行民事合同约定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图书馆方面,读者利用规章制度漏洞长期霸占馆藏资源、读者外借图书的金额超过押金、读者每日多次借阅不同的文献进行商用,以及读者利用阅览室监控死角对文献进行拍照、扫描、损毁、偷窃等问题屡见不鲜。图书馆作为文献资源的管理方,有保存、保护、开发文献资源的义务,其对于读者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置,及时、有效地调整部分规章制度,以保护文献资源为第一要务,保证读者服务质量。读者方面,图书馆规定的图书借阅数量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借期过短、无法多次续借、罚款金额不合理、代人借还的手续复杂、不同图书馆的读者证卡不通用、不同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各异等问题普遍存在。

2 在民事合同关系中保障图书馆权利的措施

2.1 提醒读者关注读者证卡办理规定

图书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文献价值、服务质量、读者体验、普遍适用性等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图书馆在为读者办理读者证卡之前,有义务提示讀者关注相关规定中的重点条款,尤其是押金数额及缴纳方式、图书借还数量及借阅期限等涉及读者利益的条款。图书馆应以使用手册、告示牌等形式公示读者证卡办理规定,突出显示重点内容,并及时提醒读者关注。

2.2 履行提示义务

图书馆保存的文献种类繁多,以年代划分可分为古籍善本、现当代珍本等,以类型划分可分为期刊、图书、电子资源等。因图书馆对于不同种类文献的借阅规定不尽相同,故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时应及时通过张贴公告或口头提醒的方式,为读者详细解读相关服务规定,在履行民事合同过程中再次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2.3 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全国图书馆信用体系

文献借阅是图书馆文献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馆藏文献被读者借出后就脱离了图书馆的直接监管。因此,图书馆可全方位地安装监控设备,实时记录读者在馆内使用文献资源的情况;在馆藏文献被读者借出前记录该文献的状态,在读者还回时核对借还前后差异,并详细记录该文献的历史借阅情况,以便在文献出现破损等情况时及时追查相关责任人。图书馆应与社会信用机构合作,利用大数据技术筛查失信读者,适当提高其押金金额或加大对其借还图书的监督检查力度。图书馆界应推动全国图书馆借还系统的互联互通,对于长期占用或多次损坏馆藏资源的读者,图书馆应暂停为其提供服务。

2.4 正确行使单方法定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超过借阅期限,经图书馆催告后仍不归还文献的读者,图书馆有权单方面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的图书借阅合同,具体表现为暂停或终止为该读者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已经确认损坏文献的读者,图书馆可根据文献损坏程度,对该读者进行罚款、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处罚。对于已经确认故意、多次损坏文献的读者,图书馆有权行使单方法定合同解除权,终止向该读者提供服务。

3 在法律层面对国家图书馆创新服务的几点思考

3.1 签订标准格式合同,完善签字办卡流程

在明确与读者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图书馆应完善合同条款,增加读者办卡时的签字确认环节,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读者在办卡时充分理解和接受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为日后双方正确履行合同约定奠定基础。图书馆可参照银行储蓄卡办理、保单签订、出入境证件申请等服务模式,要求读者在办卡时写明“已了解合约内容”并签名。出于对环保的考虑,图书馆可在数字设备上向读者展示全部的规章制度,读者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名确认。

3.2 引进国外图书馆的先进管理模式

3.2.1 全自动图书取还系统。意大利的部分图书馆利用全自动图书取还系统,把图书保存于固定的仓格,系统在收到取书申请后,操控机械臂取得图书并通过传送系统送至对外服务点,整个流程无人工参与,且图书保存空间密闭、温湿度恒定,避免外界因素对图书造成影响。另外,全自动图书取还系统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能够使图书馆进一步降低图书错架的可能性。

3.2.2 提供数字化文献。数字化文献以传播速度快、节省空间、受众广泛等优点成为主流的阅读载体之一。图书馆应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成立专门的数字化部门,利用丰富的馆藏资源优势,开展文献数字化工作。图书馆可建设数字化文献数据库,并提供相关数据访问服务,吸引读者利用数字化文献阅读,培养他们的阅读习惯。

3.2.3 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图书馆的智能化、现代化。图书馆可利用大数据技术,自动统计读者的借阅信息,通过学科分析,为读者提供智能化的推送服务,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同时,图书馆可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阅览室分布、文献分区和读者服务模式,使馆内空间、文献和人力资源的利用更加合理。

3.3 提高馆员的法律意识

馆员应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断完善自身知识体系。笔者认为,馆员应转变思维方式,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如:馆员在发现读者损毁文献时,应在制止其进一步损毁文献的同时,保留确凿的证据,保障后续相关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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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冯 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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