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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低龄老年人再就业问题研究

2021-01-02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10期
关键词:低龄老龄老年人

冯 元

(山东省滕州市社会养老保险事务中心,山东 滕州 277599)

一、绪论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将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诸如养老压力、劳动力不足、养老金缺口。借鉴与发达国家的应对政策,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将作为缓解上述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有效措施。通常,低龄老年人身体还算健康,精力也相对充沛,特别是很多专家具备丰富的技术经验,这部分低龄老年人可以更多地胜任支持和指导角色,以优秀的技术经验为年轻团队的工作开展保驾护航。

本文提到的低龄老龄人群体的特征主要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工作和生活可以完全自理,同时具备再就业的意图。基于中国民众身体健康程度和实际国情,将我国低龄老龄人群体的年龄设定为60-69岁,关于再就业,本身是指下岗人员重新走向工作岗位。本文所指的再就业就是指仍然具备工作能力的老年人到年龄后退出原先工作岗位,然后从退休状态重新走向工作岗位。因此,本文所讲的再就业跟目前所实现的退休返聘如出一辙,通过引导低龄老龄人群体的广泛再就业。

二、A市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现状分析

A市为北方某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伴随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凸显,该城市的老龄人口数量也逐年增加。根据对该部分低龄老年人的调研发现,其中一部分低龄老年人由国企、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组成,由于该部分低龄老年人学历层次较高,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较短,对新鲜实物的接受能力普遍较强,外加身体状况普遍较好,因此,该部分低龄老年人有着较强的再就业基础条件;另一部分低龄老年人由于经济收入普遍偏低,迫于生活压力也有着较为强烈的再就业愿望。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拥有专业知识、技术性较强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主要是由于想自我实现,后面迫于经济压力的低龄老年人主要是由于物质层面的需求。在再就业工作岗位上,拥有专业知识、技术性较强的低龄老年人一般会被原单位或者同类单位雇佣为从事专业性脑力劳动的技术人员,无专业背景的后一类低龄老年人一般会被安排从事一些服务型、弱体力的劳动工作,主要集中在保安、清洁等工种中。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针对A市老年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到了有效问卷共计185份。根据统计结果,60~69岁年龄段中健康的老年人占比超过了50%。在文化程度上,70%的人群是初高中学历,学历低和学历高的均较少,因此,85%以上的人群都具备基本的文化常识和工作技能。同时,65%的老年人没有职称,但是,大部分老年人有一技之长,可以通过简单的就业培训走上工作岗位。在工作待遇合适的情况下,约占60%的人群有强烈的再就业愿望,约占20%的低龄老年人对再就业处于观望状态,剩下的约20%低龄老年人完全不考虑再就业,此部分老年人中有75%的人养老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退休金,仅25%人群由于有额外收入因此完全不考虑再就业问题。

根据统计约占80%的再就业的老年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诸多劳动争议缺乏法律的保障,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合同法没有将老年再就业问题纳入考虑范围,使得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缺乏法律的基本保障。同时,也会极易导致低龄老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而无法申诉,容易导致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受到歧视以及遭遇随意解雇,打击低龄老年人群体的再就业积极性。目前,针对低龄老年人的就业市场不成熟,提供给低龄老年人的岗位相对较少,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业务开发较为滞后,使得低龄老年人就业质量普遍较低。很多有专业技术的老年人很难找到符合自己技术的岗位,因此,只能回归到纯粹劳动的岗位上,这样既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极大地打消了低龄老年人的就业积极性。

三、国外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经验借鉴

在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方面,发达国家由于率先遇到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具备一些成熟的实践经验。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就颁布了第一部《美国老人法》,该法律涉及老年人就业保障的法律,此后陆续颁布了若干此类法律法规。将就业权利列为老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充分地维护老人再就业这一基本权利。同时,美国政府还专门针对老人问题设立了联邦老人局,该机构负责全权解决老龄工作的综合管理,为老年人建立了覆盖面广、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英国在20世纪七十年代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较超过了14%,在20世纪初通过《雇佣平等(年龄)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禁止就业年龄歧视。该法律不仅将65岁设定为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规定马上退休的工作者具有请求继续工作的权利,如果工作者的继续工作申请被拒绝,则工作者拥有申请协议一次的权利,而针对工作者提出的申请协议,雇佣方就需要专门召开正式的会议进行讨论,并以书面的形式公布会议决定。本方案有效地保障了低龄老年人在再就业上的主动权,为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提供了公平、自由的法律环境,有效地保护了高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通过实行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新企业津贴”制度,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低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同时通过“新企业津贴”为有想法和行动力的部分低龄老年人提供创业所需的资金、技术,从制度和物质上充分支持低龄老年人在再就业问题上得到切实的帮助,促进老年人力资源能动性的进一步迸发。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支持老年人工作总是要法律在前,做好有法可依,同时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政策扶持,通过专业化的政府部门着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一方面积极搭建专业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对低龄老年人进行再就业培训。通过多元化的政策补充实现老年人力资源的充分就业。

四、完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措施及建议

任何政策和解决方案都是基于国情而言,脱离国情的政策方针都很难真正解决问题,借鉴于国际上先进的实践经验,结合A市的实际情况,接下来将针对性低龄老年人再就业问题给出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建议。

首先,是完善针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法律体系,使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在权益上得到最基本保障。相比于发达国家的福利保障制度,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建立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保险体系。由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对象中有部分是由于经济压力过大,所以需要设计有效的保险制度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好的帮助,例如,再就业过程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灵活的设计模式,再就业者可以通过自行选择是转入保险系统还是转至个人账户,如果有意愿转入个人账户则可以供低龄老年人领取使用,一定程度缓解经济压力。

其次,是完善劳动协议制度,通过规范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劳动合同的签署,从根源上规避由于劳动关系约定不明带来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有效地保护低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低龄老年人的用工性质和普通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即使是在摸索中不断地完善,起码也要做到协议的从无到有,针对用人单位或者是老年人都是重要的保障。

再次,是积极地推进以政府为主导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劳动市场的建立,政府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结合政府人力资源市场的经验和数据,建立促进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用工市场。在明确用工单位用工缺口、老龄人再就业意愿的前提下,有的放矢、真正高效地落实低龄老年人的再就业问题。由于老龄人口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是一个区别于青壮年劳动力市场的新兴市场,老年人较年轻人需要更多的心理需求,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部门,对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遇到的纠纷予以协商裁定,在再就业过程中充分尊重老年人。

最后,由于雇佣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对于企业来说,对于绝大部分参与再就业的低龄老年人在时间、精力和技术上都存在较大的弱势,用人单位更倾向于录用青壮年劳动力,所以政府应该在统筹企业税收优惠、社会保险发放等全局的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的政策优惠,例如,发放再就业补贴、委托社会承办低领老年人再就业技能培训等,使得单位使用低龄老年人这件事对于国家、用人单位和再就业者来说都是一件获益的事情。从动力源头上真正调动用人单位、再就业者的积极性,以便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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