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微企业工伤保险问题的有效措施探讨
2021-01-02李春辉
李春辉
(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保险局,河北 唐山 063305)
一、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就工伤保险设立初衷来看,一则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二则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时直接支付巨额的资金。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就小微企业而言,在国内有着庞大的企业团体。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我国登记在册的体工商户8353万户,若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小微企业,合计占全部市场主体的94.8%,从业人员3.41亿人。这些小微企业最典型的特点,数量多、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差。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由于人才缺乏,安全投入赊账多的问题,导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较大。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小微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由此会终结生存来源而导致整个企业垮台。
二、小微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伤保险覆盖率低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险种,但是,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覆盖率却很低。主要是因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国内小微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很多企业与劳动工人没有签订用工合同,随时辞退、解聘员工的现象较为普遍。加上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有弊端,企业看重的是利润,对潜在劳动价值不关注,集中压榨式管理,导致员工没有归属感,流动性较大。尤其那些农民工、下岗职工占有比例较高的小微企业,流动性更高,导致企业社保统筹管理难度大,更加不利于与劳工签订统一的工伤制度保障。
2.工伤保险制度监管不严
工伤保险的内容,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监督检查等几方面。而就执行过程、结果来看,其他方面做得都还可以,唯独监督环节比较薄弱。这与政府部门重经济发展,而轻视劳动资本有关。由此,对那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也仅仅给予责令纠正,不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除政府之外,社会监督空白,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就小微企业而言,劳动者作为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有很多人对缴纳工伤保险额度、如何赔偿等方面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行使其监督职责。
3.工伤保险预防功能偏弱
工伤保险的重要功能,是实现工伤预防,能达到这一功能将预示着工伤保险制度走向成熟。但是,当前国内工伤保险执行重点,还集中在补偿待遇,而体现在早期预防的职能还很差。一方面,在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比例小;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对安全生产意识差,缺乏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同时,定期体检不到位,工伤预防工作难强化,对工伤预防的支持力明显不足。
4.工伤保险待遇普遍偏低
保险待遇范围小,基金所承担的范围,有符合工伤的药物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医疗部门对工伤事故的治疗等,超出范围的基金一律不承担。
工伤后工资待遇给付随意性大,出现工伤后,劳动者会接受一次经济性补偿。但是,由劳动者单位补发的工资,则存在较大随意性。甚至,有被用工单位挪为他用的可能,导致工伤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劳动能力恢复性差,难以再重新走上劳动岗位。
5.融资困难,资金实力薄弱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实力薄弱,捉襟见肘,必将导致企业难有多余资金参加社会保险,影响小微企业参保积极性。而融资困难的问题,主要因这几方面:第一,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金融机构。单一的融资手段,将限制自身发展规模,影响自我积累,出现经营资金严重不足;第二,融资渠道狭窄。证券市场进入门槛高,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的渠道难上加难;第三,间接融资渠道不畅。小微企业缺乏受银行青睐的担保物,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解决小微企业工伤保险问题的主要措施
1.增加工伤保险对象,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内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小微企业面对的雇工群体较为复杂,像是农民工群体,一则属职业病发病的高发群体,也是工伤保险漏保的主要群体。由此,势必造成不少小微企业有意逃避责任,没有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结合小微企业用工普遍存在的不稳定性,在此,增加工伤保险对象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后将高危人员纳入,最后将流动性大的职工纳入,并逐步拟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逐步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将职业灾害由最初的工伤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延伸到与职业关联的广域范畴,体现到为完成工作目的而造成的伤害。比如: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的认定范围。
2.借鉴国内外工伤保险监督经验,加大小微企业工伤保险执行监管力度
工伤保险执行监管体系,是完善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系统的重要一环,加强小微企业工伤保险执行监管力,应包括对政策、制度、执行、基金等诸多方面的协调、指导、监督。
国内工伤保险监管主体单一,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督促执行效能。借鉴国内外工伤保险监督经验,结合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建议逐步形成由制度执行部门的自监,委托第三方的群众监督而组成的互监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制度执行部门的自监,指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制度的社保政府内部门,直接监督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督促成立行业内自监体系,用于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社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委托第三方的群众监督,可委托专业性强的工伤保险领域专家,或者聘请专门研究工伤保险的教授参与。同时,需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及小微企业员工的支持和监督积极性,切实将保险基金管理置于民众公共监督之下,避免有任何违规操作,以损害保险受益人的切身利益。
此外,无论监督体系如何完善、科学,工伤保险的实施都离不开一支有素养的行政执法队伍。由此,完善监督体系的同时,更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逐步强化其法律意识,培育一支高素养、专业强的劳保法律经办队伍,确保小微企业工伤保险参与机制能有序地实施下去。
3.简化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建立工伤补偿预先救助制度
简化劳动能力鉴定,放权给法院以最大权利,方便其更直接地鉴定工伤,破除劳保部门、劳动鉴定部门、法院之间的制衡关系。
简化保险支付程序,当前,工伤补贴由保险基金支付,但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明,这又复杂化了工伤保险申请程序。在此,建议限定工伤认定时间,放宽申报条件。出现工伤事故,雇员在24小时内向雇主汇报,雇主在48小时内向劳保基金部门打申请,以便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助。
推行工伤预先救助制度,应以立足简化工伤补偿程序为出发点,可参照国内机动车交强险管理条例中,有关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要求,建立预先救助制度。有关部门在接到工伤补偿申请时,经初步认定后,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尝试预先垫付,以确保雇工能得到及时救助。
4.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重视工伤治疗、预防和康复
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包括工伤治疗、预防、康复、补偿几方面,最终体现在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效结合。而国内工伤保险的重点,主要在补偿,而治疗、预防、康复等环节没有得到重视。因此,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应做到,一是及时组织工伤治疗、抢救,不要觉得工伤赔偿后就大功告成了。国内工伤程序认定复杂,耗时较长,极易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因此,在赔偿的同时,应确保受伤员工正在治疗、康复中;二是完善工伤康复流程,工伤保险的根本出发点,是让劳动者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以便重新踏上工作岗位。在此,工伤保险应为工伤者提供最完善的保健服务,做好医疗康复,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提供其适合自身再劳动的工作岗位;三是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作为用工单位,应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程法规,定期检修机械设备,加强员工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积极预防各类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应注意逐步提升工伤伤残待遇,推行定期补偿支付制度,以确保受伤劳动者个体在养伤期间,免受各类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得到足够额度的待遇用于康复,重新踏上工作岗位。
5.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制度,解决小微企业参保难、缴费难问题
加快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制度,畅通小微企业筹集资金渠道,确保小微企业有更多资金参与工伤保险。第一,健全融资体系。推进金融改革,完善银行贷款分类,畅通中小银行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充盈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第二,完善授信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做好辖区内小微企业信用认定,以明确其可用贷款额度;第三,开拓担保渠道。尝试小微企业互保机制,成立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完善商业性联盟担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