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疆边墙沿线婚丧文化变迁研究
2021-01-02
(吉首大学人类学民族学研究所,湖南吉首 41600)
一、问题的提出
苗疆边墙是明清政府陆续在湘黔苗疆地区构建的一条由亭子关(凤凰黄合乡)到喜鹊营(吉首与古丈交界处),全长190 多公里的军事防线,途径落潮井乡、阿拉营镇、廖家桥镇、镇竿城镇(沱江镇)、得胜营(吉信镇)、竿子坪乡、乾州镇、镇溪所(今吉首市)、振武营。苗疆边墙是明清政府出于军事管理湘黔苗疆生苗区、隔离苗民与汉民的目的而修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过隔离苗汉的作用。然而,清中叶以后,随着苗汉交往的日益频繁,民族矛盾日益尖锐,苗疆边墙的防御作用日渐衰微,清政府不得不改变治理策略,软硬兼施,实施屯政与文教相结合的举措。
清康熙年间,清政府加强了对湘黔苗疆,尤其是“生苗区”的开辟与治理。一方面,先后在凤凰、乾州、永绥、古丈设立厅制,并将苗疆内的苗民纳入“编户”开始“纳粮”;另一方面,在各厅县广建营汛,驻扎重兵,以军事镇压和武力威慑维系对苗疆的控制。乾嘉苗民起义被镇压之后,清政府将苗疆四厅升为直隶厅,全面实施“以苗治苗”的策略,在经济上厘清“民苗界址”,确保“民归民地”“苗归苗地”。嘉庆四年(1799 年)以后,傅鼐治理湘黔苗疆,开始实施包括建碉“修边”“均田屯丁”以及加强“王化”等举措在内的“屯政”。
在文教方面,一方面,加强了对苗疆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清廷在凤凰厅设置苗义学馆6 所,拉开了苗疆义教体系的序幕。“至乾嘉苗民起义(1795 年)之前,苗疆的义学共有30 馆,其中永绥厅12 所、凤凰厅6 所、乾州厅8 所、保靖县4 所,县均超过8所,超过清代全国平均水平”[1]108。另一方面,推行宗教改革。不仅挖掘和重塑白帝天王信仰的价值,严禁椎牛祭鬼之俗,而且加大了对社区宗教的投入,大力推广儒释道等汉族宗教[1]125-133。在这一系列“王化”措施的影响下,苗疆边墙沿线地区的婚丧文化发生了显著变化。
二、苗疆边墙沿线婚恋文化的变迁
以墙为界,湘西苗族边墙内外的婚恋习俗有别。具体来说,苗疆边墙以外的广大“生苗区”以“跳月”“赶边边场”为主要婚恋途径,具有以歌为媒、自主选择、自由不羁的特点;苗疆边墙以内的“熟苗区”受汉族婚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逐渐讲究六礼,重人伦、礼仪。
(一)边墙以外的婚恋文化
湘西苗族传统的婚恋形式比较单一,多是苗族青年男女通过赶集、田间劳作或参加节庆活动结队对歌,互诉爱慕之情。在苗疆边墙以外的广大“生苗区”,苗族青年男女的婚恋大事往往通过“跳月”“赶边边场”“赶秋”等途径来完成。
“跳月”是古代盛行于广大苗族地区的婚恋习俗,是苗族青年男女以歌舞为媒结识异性的、实现婚配的主要途径。对此,清人陆次云的《峒溪纤志》有详细描述。文曰:
苗人之婚礼曰跳月。跳月者,及春时而跳舞求偶也。载阳展候,杏花柳稊,庶蛰蠕蠕。……其父母各率子女,择佳地,而为跳月之会。父母群处于平原之上,子与子左,女与女右,分列于广隰之下,原之上,相宴乐。烧生兽而啖焉,操匕不以箸也;漉咂酒而饮焉,吸管不以杯也。原之下,男则椎髻当前,缠以苗帨,袄不迨腰,裈不迨膝,裈袄之际,锦带系焉。植鸡羽于髻巅,飘飘然当风而颤。执芦笙……女亦植鸡羽于髻……是时也,有男近女而女去之者;有女近男而男去之者;有数女争近一男,而男不知所择者;有数男竞趋一女,而女不知所避者;有相近复相舍,相舍复相盼者。自许心成,笼来笙往。……彼负而去矣,渡涧越溪,选幽而合,解锦带而互系焉。相携以还,于跳月之所,各随父母以返。①参见(清)陆次云:《峒溪纤志》,陆云士杂著本。
湘西苗疆边墙地区亦有“跳月”之俗。据著名民族学家凌纯声、芮逸夫在《湘西苗族调查报告》中的记载:“苗中青年男女婚前的两性生活颇为自由。……《永绥厅志》所记八寨苗,于近寨置空舍,男女未婚者群聚唱歌其中,情洽即以牛行聘。……苗中有跳年、跳月、调秋之俗。青年男女,结队对歌,通宵达旦。歌毕杂坐,欢饮谑浪。甚至乘夜相悦,而为桑间濮上之行,名叫‘放野’。”[2]
湘西苗族学者石启贵在《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中亦有描述。“凡已成龄之男女,年达十六七岁时,春心发动,瓜破待期。每于赶场或野外劳动,遇上俵辈或异姓同年,往往表现一番春色。先用言语旁引,或用歌词挑逗。言动心,歌动听,藉为鹊桥。”[3]
随着社会历史文化的变迁,湘西苗族的“跳月”习俗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较大改变,逐渐演变为“赶边边场”“赶秋”等习俗。“赶边边场”即每逢赶场之日,苗族未婚青年男女聚集在圩场的边缘地带,以歌为媒,寻找自己心仪的对象。“赶边边场”在湘西吉首、花垣等地颇为普遍。“赶秋”即在农历立秋当日,苗族男女老少着盛装齐聚一堂,载歌载舞庆祝丰收之时,苗族未婚青年男女于秋场边缘地带以歌为媒,传情达意,互诉衷肠。
湘黔苗疆边墙地区的婚恋习俗具有以歌为媒、自主选择、自由不羁的特点。清严如熤《苗防备览》“风俗考”中详细描述了清代苗疆边墙地区苗族青年男女对歌、放野的情形。文曰:
或有以能歌斗胜负者,男子出紬绢,女子出簪环以为彩。结队对歌,彻夜不休,以争胜负。胜者收取其彩,不善歌者不入队,所歌皆本其土风,或滛亵语。歌已,杂坐,牛饮,欢饱谑浪,甚至乘夜相悦而为桑中濮上之行,虽知亦不禁,名曰放野。盖乐甚则流无礼以节之也[①参见(清)严如熤:《苗防备览》,清道光重刻绍义堂藏版。]。
苗族男女青年自由结队对歌,歌词内容多戏谑之语。遇到情投意合者,则“乘夜相悦”,父兄“虽知亦不禁”。可见,清代苗疆边墙地区婚恋自由风气甚是浓郁。当然,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湘西苗族的婚恋自由“是表面的、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要受到宗族、通婚圈的限制,受到父母、叔伯、兄长的干预,受到舅表优先的限制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受到男方财力等经济因素的困扰,以及族际通婚的种种制约”[4]。
湘西苗族青年男女缔结婚姻时存在亲族不婚的禁忌,也有“给娘钱”和抢亲的习俗。结婚之后,男女双方亦有自由离合的权力。对此,清严如熤《苗防备览》“风俗考”中亦有详细记载。原文如下:
苗人无同姓不婚之嫌,然属亲族亦不相配。完婚日新妇与母同宿,必壻馈妇母银始去,名曰娘钱,亦曰乳钱,大约不过三两。富厚之家见他苗有女美者,令其子牵其背,名曰抢亲。女家亦利其有不更许人,既亦通媒妁、议财礼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返以为人爱其美。若犯其妻妾,则举刃相向,必得钱折赎而后已。夫妇不相得,则夫弃其妻而别娶,妻弃其夫而别通。至上下奸滛,旧亦仅见,近则渐知重伦纪矣。②参见(清)严如熤:《苗防备览》,清道光重刻绍义堂藏版。
湘西苗族虽无汉族“同姓不婚”的禁忌,但也讲究“亲族不相配”。东部苗族自称“仡熊”(苗语音译,Ghob xongb),本无汉姓,只有苗姓,诸如“代小”(苗语音译,Deb xot)、“代芈”(苗语音译,Deb miel)、“代贬”(苗语音译,biant)、“代灌”(苗语音译,Deb ghueas)、“代佧”(苗语音译,Deb khad)、“代徕”(苗语音译,Deb lel)等。明清以来,随着中央政权对湘黔苗疆的进一步开辟与治理,苗族人逐渐被编入户籍,并被赐予汉姓。其中,“代小”这一支被赐予吴、洪、滕、刘、贺、谭等姓,“代芈”这一支被赐予龙、隆、唐、覃、李等姓,“代灌”这一支被赐予石、时、席、易、秧、施、廖、彭等姓,“代佧”这一支被赐予麻、欧、章、张、符、胡、向、王、梁、洪、冯、陈等姓,“代徕”被赐予田、秧、杨、阳、羊等姓。吴、龙、廖、石、麻成为湘西苗疆的五大主要姓氏。其中,龙有大龙和小龙(即隆)之分,石有大石和小石(即时)之别,虽然一些苗族人汉姓相同,实为不同的苗族支系,苗姓是不同的。因此,这些苗姓不同却具有相同汉姓的苗族青年男女是可以通婚的。
抢亲是苗族男女青年以实际行动反抗舅霸姑婚的产物。在湘西苗族传统社会,舅舅有娶外甥女为儿媳的优先权。一般来说,无论舅家之子与姑家之女是否有爱慕之意,只要舅家要娶,姑家就必须应允。故而,湘西苗族民间社会广泛流传着“姑家女伸手娶,舅舅要隔河叫”的俗语。后来,抢亲逐渐演变成一种结婚时举行的一种仪式。抢亲,并不是真的抢,而是做做样子,图个吉利罢了。
(二)边墙以内的婚恋文化
苗疆边墙以内的“熟苗区”受汉族婚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逐渐讲究三媒六聘,重人伦、礼仪。清道光《凤凰厅志》卷七《风俗》中记录了苗疆边墙以内缔结婚姻时“鸾书授媒”“定庚行聘”“过礼”“上头”;结婚之时奠雁、伴嫁、送亲以及新婚后拜茶、回门的习俗。原文如下:
男家敬请媒妁求于女家,女家许诺,乃用红柬书女庚名,曰鸾书授媒。递送男家,男家随用首饰、布帛送女家,谓之定庚行聘。具簪、衣服、猪、酒等物,曰过礼,即纳采之义。将娶,预用红柬书亲迎日期,附以礼物达女家,曰上头,即纳吉之义。先期以鼓乐花轿迎亲,用双鹅拜献于堂前,名曰奠雁。先日,亲友持礼物赠女,谓之添箱。其夜,女寮围坐,曰伴嫁。或姑或嫂或姊妹送至男家,曰送亲。抵家行合礼,谒祖先,拜翁姑及尔家长。亲三日,烹茶汤、盥水送举家长老,曰拜茶,示妇道也。然后延贺客而饮之宴。妇之母嫂而归之。或先日备席送至女家,曰冷淡席。于归后,女偕壻往省父母,曰回门。至于妆奁之厚薄则称其家之贫富,非可概论也。①参见(清)黄应培,孙均铨:《凤凰厅志(卷七)》,清道光四年刻本。
先秦时期,中原地区逐渐形成了缔结婚姻时所应遵循的六种礼节,即六礼。六礼最先由周人所制,主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个环节。“纳采”是缔结婚姻的第一步,即男方选定某女为议婚对象之后请媒妁拜见,说明来意,征求女方家长意见。“问名”即问清女方姓名、生辰八字以及三代名讳、籍贯、里居、曾任职务等,知晓对方门第。“纳吉”即男方将女子的生辰八字取回后到祖庙进行卜算,若无不祥,则再请媒人到女方家洽谈结婚条件。“纳征”即男方准备彩礼送到女方家,双方交换订婚喜帖,至此婚约成立。“请期”即男方择定结婚之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娘而归。
从清道光《凤凰厅志》中描述的婚俗来看,苗疆边墙以内虽无“六礼”之名,但其“鸾书授媒”“定庚行聘”“过礼”“上头”之俗实际上与纳采、纳吉、纳征、请期的含义相同。迎亲之时,“奠雁”即迎亲之时“用双鹅拜献于堂前”的讲究,也是六礼的继承。雁是男子孔武有力、重情义、讲信用的象征,在古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周代,六礼中唯“纳徵”不用雁,其余五礼均需用雁。“按郑玄注:‘纳采用雁,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役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执者,取其顺阴阳往来’”[5]。六礼、回门是中国传统婚俗之一,是典型的汉族文化。
综上所述,受汉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居住在苗疆边墙以内部分土民以及“熟苗”群体逐渐接受并践行着汉族婚俗。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居住在边墙以内的“熟苗”群体都接受了汉族婚俗,仍然有较大一部分苗族延续着“赶边边场”“赶秋”等苗族传统婚恋习俗,或者兼习苗、汉两种婚俗。这一点在我们的田野调查中得到了证实。
三、苗疆边墙沿线丧祭文化的变迁
明清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深入,汉文化在湘黔苗疆得到广泛传播与发展。受汉文化影响程度的不同,苗疆边墙内外的丧祭习俗有了显著差异。具体来说,在苗疆边墙以外的广大“生苗区”仍然沿袭着苗族传统的丧祭习俗;在苗疆边墙以内,汉族丧祭习俗得到广泛传播以及一定程度的接纳。
(一)边墙以外的丧祭文化
在苗疆边墙以外的广大“生苗区”,人死则请巫师占卜择地葬之,“无衣衾棺椁之殓,无衰麻绖带之服”,有邀亲友宴饮之俗,“无岁时伏腊拜扫祭奠之礼”。对此,清乾隆《乾州志》卷四《红苗风土志》、清乾隆《凤凰厅志》卷十四《风俗》、清道光《凤凰厅志》卷十一《苗防一》中均有详细记录。原文如下:
苗人临丧亦哭泣,但无衣衾棺椁之殓,无衰麻绖带之服。人死,以珓卜之,随其所卜之地掘窟三、四尺,镶以木板,置尸其中,以土封之。后三日,割牲覆墓,邀亲戚食饮。次年二月,以牲楮祭奠。子陈设在左,女陈设在右,各以其类,如是者三年,从此不复过问,无岁时伏腊拜扫祭奠之礼。其谓以十月朔为大节,岁首祭盘瓠,揉鱼肉于木槽,扣槽群号,以祭者,非也。初丧,亲友各以土物吊其家,主人则椎牛设饮,谓之送哭。然视土民歌丧唱饭,犹为未甚也。①参见(清)王玮:《乾州志(卷二)》,清乾隆刻本;(清)潘曙修,杨盛芳:《凤凰厅志(卷十四)》,清乾隆钞本;(清)黄应培,孙均铨:《凤凰厅志(卷十一)》,清道光四年刻本。
综上可知,苗族传统的丧葬习俗颇为简单,既无衣衾、棺椁、衰麻、绖带等礼制的讲究,对尸体的处理亦较为随意。在祭祀方面,无年岁时节祭奠的讲究。整个丧葬过程中,颇为重视占卜择地、“送哭”及宴饮。
晚清民国以来,随着“生苗”群体与汉族交往的日益频繁,苗汉文化交往交流交融趋势的日益增强,苗疆边墙以外“生苗区”的丧葬习俗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部分学者田野调查发现,原本属于“生苗区”的山江地区,在20 世纪60 年代以前,凡有丧葬,请苗巫即“巴岱雄”主持,其丧葬礼仪包括临终、沐浴、报丧、守灵与哭丧、出殡、寻魂与送魂、覆山等七个环节。20 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请集儒释道巫等教于一身的苗族道师“打绕棺”成为山江地区丧葬环节中的重头戏。具体包括:开路、请圣、绕棺、安方、报恩、对案、寻狱、破狱、散花、送神等环节[6]。可见,晚清以来,在苗疆边墙以外的广大“生苗区”的丧葬仪式中,儒释道教等文化元素明显增多,且影响力越来越突出。这显然是苗汉文化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
椎牛是湘黔苗族主要的祭祀习俗,也是湘黔苗族地区最隆重、最盛大的一项传统祭祀活动。清康熙年间阿琳主持绘制的《红苗归流图》中录有“农毕鼓脏”图及其附志、“祭鬼椎牛”图及其附志。
“农毕鼓脏”图其附志云:
苗人于农毕冬月跳鼓脏以祀神……先期设棚于寨外平坦处,予告亲友。至日,邻苗男妇老稚鼓吹而来。及门,各放铳以祓不祥。乃入,列坐庑下,主人具酒肉粔籹以飨之。抵暮,主人率男妇击金伐鼓,群至棚下,设位奏乐以迎神。杀牛烹而荐之,并陈酒果,以牛首置棚前。刳长木空其中,冒皮于端以为鼓,架于木,一人跳而击之。一苗巫衣圆领,执铎舞跃而致祝辞。是日也,男妇皆盛服以从事。男以杂色纸为巾,垂纸条一束于背。富者则厚价购伶人旧时衣,以示华侈。祭毕,宾主为欢,饮食歌舞,更劝迭酬,达旦乃散[7]283。
“祭鬼椎牛”图的附志云:
红苗虽为异类,其于祀先之道,有可采焉。其名,不曰祀先而曰祭鬼。每祭,必以善价求白水牯牛,饲养茁壮,择日缚牛门外花柱,众执矛而立。先让其尊者以矛刺牛胸,然后姻娅族人依序而进。一人持水于旁,随剌随泼,使血不淋漓于地。及牛死既倒,必视其首所向以卜吉否。若首向主人居室则欢笑相庆,以其来歆享也。否则,众皆愀然散去,主人即惶悚涕泣,以鬼弃而不茹,将降不祥也。祭毕,则鼓刀分胙,留四肢以遗先剌者。又别割一牲,以火燎去毛,连皮烹之,曰火炟肉。众共饮酒食肉,醉饱而散[7]284。
上述材料记录了湘黔苗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两种形式的椎牛活动,一种是称为“跳鼓藏”的集体性的合寨公祭活动,另一种是称为“吃牛”的个体性私祭活动。
清代,国家治理湘黔苗族地区以来,湘黔苗族椎牛活动被流官群体视为湘黔苗族地区的弊端、陋习,屡次向上呈禀,并提出了革禁椎牛的建议。嘉庆初年,凤凰同知傅鼐在《收缴苗枪并禁椎牛通禀》中言:
又查苗人生长边荒,多疑畏鬼,具遇疾病、灾眚等事,则必延巫师、宰耕牛,聚众禳解,名为做鬼。及至秋冬,淫祀繁兴,比户皆然。小则附近寨落,百十为群,大则聚集邻省苗人,盈千累万。巫师妄言祸福,以惑愚顽。从前癫苗滋事,皆由此起。且于每岁秋成,必将所蓄牛只恣行宰杀,次年冬耕作无以翻犁,则又称货买牛,遂致穷困,流而为匪。是椎牛祭鬼,实为苗害。鼐于上年剀切开导,并出示严禁。当据各苗弁出具切结,咸知遵守。约计一岁之内全活耕牛数万头,不特农功有裨,抑且孳息繁多,于生计尤为宽裕。刻下,群苗知从前之所为实属有损无益,俱各悔悟,巫师亦已改业,苗疆风俗顿觉改观。但恐日久玩生,应请申明例禁,嗣后专责苗弁实力稽查……①参见(清)黄应培,孙均铨:《凤凰厅志》,清道光四年刻本。
可见,傅鼐在治理湘黔苗疆之时已经发现了湘黔苗族椎牛活动的两大弊端:第一,椎牛活动的社会动员力量太大,少则动员数百人,多则动员上千人,且巫师在这场社会动员中起着关键作用,常常“妄言祸福,以惑愚顽”,从而导致“癫苗滋事”,不利于地方社会稳定。第二,椎杀耕牛,影响生产,同时衍生出“贫极为匪”的社会问题。总之,椎牛活动遭到革禁之后,苗族传统的大规模的椎牛祭祀活动有所减少,逐渐转变为隐秘性的个人祭祀。
(二)边墙以内的丧祭文化
明清以来,随着边墙以内的客民与土民、“熟苗”等群体交往的日益频繁,部分人受到儒释道三教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融合了汉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传统丧葬习俗上发生了明显变化。与边墙以外相比,清代苗疆边墙以内的丧祭习俗有了明显不同。清道光《凤凰厅志》卷七《风俗》载:
自大、小殓及祥禫、哭泣、辟踊遵古制行朱子家礼,士绅多有之,然不能尽行也。俗,初丧,举家绕白布于首,凂道士取河水浴尸,做佛事,男妇俱改服麻衣。既殓后,设灵屋于堂,朝暮焚香供饭。择期殡塟,讣闻亲友。塟前三日,宰牲致祭,延绅士唱礼曰家奠。次日,诸戚友挈牲牢酒醴为文祭之,曰吊纸。是夜,乡人皆来坐夜,鸣金击皷,唱高腔及丧堂歌,曰坐丧。出塟日,亲友俱送,犹有古执绋之意。用铭旌以塟,立碑墓前。三日后丧主备席邀亲友至墓祭毕而饮,谓之覆山。又亲殁后计七日延道士烧包封,曰报七。如是者,至四十九日止。供灵堂,前三年内,每食致奠焉。②参见(清)黄应培,孙均铨:《凤凰厅志(卷七)》,清道光四年刻本。
根据上述记载,丧葬之时,边墙以内的士绅之家,多遵古制行大殓、小殓、祥禫、哭泣、辟踊等朱子家礼,乡民之家则有请道士浴尸、“做佛事”、穿麻服、“家奠”“吊纸”“坐丧”“覆山”“报七”等习俗。
“浴尸”即为死者沐浴,是中国传统丧仪中的初始环节《礼记·丧大记》中有言:“始死,迁尸于床。用殓衾,去死衣。”苗疆边墙以内的客民和“熟苗”在“浴尸”时需以井水煮松柏枝来为死者沐浴。对此,清光绪《乾州厅志》中有更为详细的描述,文曰:“初丧,举家散辫发,去首饰,顶白布一疋,男先女后长幼挨次而行,随道士取河水浴尸做佛事。”③参见(清)蒋琦溥,林书勋:《乾州厅志(卷五)》,清同治十一年修清光绪三年续修本。
“家奠”是承服即戴孝的生者祭拜故者,所举行的礼仪。“吊丧”即亲朋好友至丧家吊唁死者,安慰死者家属。“覆山”又名“覆三”,即下葬后三日,孝子携家眷带着酒肴香纸到墓前祭奠。中国传统的丧葬程序与礼俗大致包括“初终、复、易服、奉体魄精神、治棺椁、讣告、沐浴、饭含、袭尸、为铭、置灵座、设魂帛、吊丧、赠礼、小殓、大殓、闻丧、奔丧、成服、朝夕奠朔望奠、卜宅兆葬日、穿圹、刻碑志、备明器、启殡、朝祖、亲宾奠祭、赙赠、陈器、祖奠、遣奠、在涂、及墓、下棺、题虞文、反哭、虞祭、卒哭、小祥、大祥”[8]等。苗疆边墙以内的丧葬习俗虽然在仪式环节上有所减少,但基本上保留了中国传统丧葬仪式的主体环节,仍然彰显着它慎终追远的文化内涵。
湘黔苗疆地区的苗族无设置神龛、安置木制或纸质祖先牌位的习俗,往往在厨房的火炕上倒置一瓷碗,称“夯果”(hangd ghod),即为安置祖先神灵之所。至清乾隆年间,仍是如此。对此,清乾隆《乾州志》卷二《风俗志》中记:(苗人)“服阕后,火化灵牌即已,不知设木主奉祀,岁首惟有墓祭。”①参见(清)王玮:《乾州志(卷二)》,清乾隆刻本。
晚清以来,受汉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儒释道三教潜移默化的影响,苗疆边墙以内祭祀习俗发生了明显变化,部分苗族家中堂屋中央出现了木质或纸质神龛。清道光年间,凤凰厅的客民和“熟苗”已经有了设置“木主”乃至建立宗祠的传统,“各家俱有龛堂,设木主,岁时致祭,凡有嘉会必祭。祖先至立祠以祭,惟族众者有之”②参见(清)黄应培,孙均铨:《凤凰厅志(卷七)》,清道光四年刻本。。清光绪年间,乾州厅的部分客民和“熟苗”亦有设置木主神龛,乡民仍然不设,名门望族也渐习设立宗祠的传统。对此,清光绪《乾州厅志》卷五《风俗》有记载,文曰:“知礼之家设木主于龛堂,岁时必祭。……乡中不知设木主者,岁时为墓祭。……至立祠以祭,城乡盛族贤而有力者为之。”③参见(清)蒋琦溥,林书勋:《乾州厅志(卷五)》,清同治十一年修清光绪三年续修本。
苗疆边墙以内的客民与“熟苗”有清明、腊月墓祭以及“挂社”“挂坟”的习俗。清乾隆《乾州志》卷二《风俗》载:“祭新冢,在春社前,摘茼蒿菜煮饭盐肉饤和成团,名曰‘挂饭’,又曰‘挂社’。祭旧冢在清眀,冬则除夕,凡祭于塜,上标钱,名曰‘挂坟’。”④参见(清)王玮:《乾州志(卷二)》,清乾隆刻本。清光绪《乾州厅志》卷五《风俗》载:“凡有嘉会,必祭祖先。三月清明及腊底,专祭于墓,虽远哭必尽哀。……其祭新塜,必于春社前摘野蒿菜,煮糯米饭,杂腊肉钉,和蒸,曰‘社饭’。祭旧冢,春则清明,冬则腊后,凡祭于墓,必标纸钱树竹间,名曰‘挂坟’。”⑤参见(清)蒋琦溥,林书勋:《乾州厅志(卷五)》,清同治十一年修清光绪三年续修本。
四、结语
苗疆边墙修建之后,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隔离苗汉的军事防御功效。然而,从长远来看,边墙的修建客观上促进了苗汉文化的交往、交流与交融。边墙的修建直接导致了以屯兵为主体的汉民族人群的进入,进而带来了与苗族文化迥异的丰富多彩的汉族文化。他们是传播汉文化的主力军。尤其是随着屯防制度的瓦解与边墙的衰落,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屯兵就地解散,大部分在边墙沿线定居下来,与当地苗族通婚往来,在传播汉文化的同时逐渐接受、吸纳了苗族文化,成为集苗汉文化于一体的融合者。因此,我们不难发现,苗疆边墙内外的婚恋与丧祭文化大体上呈现出以墙为界的特征,但二者并非严格的泾渭分明,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诸如,在边墙内的一些村落仍然保持着原生态的苗族丧葬仪式,在边墙外的一些地方也借鉴、吸纳了汉族婚恋习俗。这些情况往往需要我们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的方法通过长期的田野调查去发现与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