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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收入保险制度模式的中美比较及启示

2020-12-30郑军杨玉洁

关键词:制度变迁

郑军 杨玉洁

摘 要: 农业收入保险在美国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基于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设计的创新性、制度运行的强制性以及制度变迁的诱发性三重维度对中美农业收入保险中的经营模式、保单设计、财政补贴方式、法律环境、价格产量数据收集检测系统等进行比较,认为需要增加农业保险的经营层次、建立农产品产量价格收集检测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环境、改进财政补贴方式以及完善农业保险运作体系,促进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开展,早日实现农民脱贫致富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变迁;三重维度;中美比较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0)-04-0009-08

引言

2018年8月,财政部联合农业部及银保监会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文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农业保险的保障深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当前关于农作物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土地租金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劳动力成本以涵盖农业生产中所有涉及到的费用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促进我国农业保险产业的转型发展。我国开展农业收入保险在制度模式上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如何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改进完善?收入保险在美国的发展可追溯到1996年,1996—2003年八年左右的时间,各类收入保险在美国国内得到开发和试验,并于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2011年,开展变革收入保护保险(Revenue Protection,RP),美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首次突破100亿美元;2016与2017年,美国农业保险年均总保费收入均保持在90亿①美元左右,农业收入保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因此,通过将中美两国实施的农业收入保险制度模式进行比较,探索美国成功经验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开展的借鉴意义。

一、制度变迁理论在农业收入保险中的适用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农业收入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农业保险制度形式,该种制度的实行旨在解决农作物产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确定风险因素。新经济制度学通常借助博弈论和交易成本的概念以及外部性概念来分析制度的起源[1],认为制度的功能是为社会生产创造合作的条件,降低交易成本,将外部性内部化,减少负的外部性并增加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2]。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就是在美国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发展演化而来的,中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也应该充分结合中国的制度模式来进行。

在对制度以及制度变迁的研究过程中,诺思的路径依赖理论指出,一旦人们做出了某种选择,便会依赖这条已选择的路径,通过不断地自我强化继续走下去[3]。该理论由保罗·大卫于1985年首次提出,随后诺思在其基础上对其内涵进行扩展并应用于制度变迁领域中。他认为,国家通过强制性安排来界定产权的归属,对经济的增长负有重要责任[4]。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制度的不断演化改进均是为了追求最小交易费用成本和最大经济效益[5]。制度变迁的动力和影响因素主要是行为主体期望获得的最大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而外部利润的获取必须通过对现有制度进行再安排或创新[6],因此,制度变迁具有创新性和诱发性特征。

美国从1939年到1996年这57年,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种自然风险为主的产量保险,而从1996年以后,逐步开展收入保险的试验[7]7。随着农产品的市场化,由市场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动给农户收入带来的影响日趋显著,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通过对农产品的收入进行承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价格和产量同时变动带来的农户收入大幅减少的风险[8]74。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农业收入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在我国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的必要性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的可行性[9-10],认为我国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数据的收集整理系统、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保障收入保险实施的法治环境方面,相较于发展成熟的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而言仍存在许多不足[11-12]。

本文通过从制度变迁理论的角度出发,依据制度变迁的创新性、强制性与诱导性三个维度对中美农业收入保险的制度模式进行比较,找出中美在实施农业收入保险制度中的差异所在。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对我国进一步开展农业收入保险制度提出政策建议,认为我国政府应从增加农业保险的经营层次、建立农产品产量价格收集检测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环境、改进财政补贴方式以及完善农业保险运作体系等方面保障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产量和价格风险,早日实现帮助农户脱贫致富的工作目标。

二、农业收入保险制度设计创新性的中美对比

根据诺思提出的路径依赖理论,历史偶然事件是决定制度变迁走上何种道路的重要影响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效果与最初对于制度条件的设计息息相关[13]。农业收入保险是美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其制度设计将会对制度的运行及开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农业收入保险是基于农业产量保险和农业价格保险的保险创新,其制度设计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收入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收入保险保单中的具體设计等。因此,将中美的农业收入保险中的经营模式与保险保单的设计进行比较,旨在找出中美收入保险在制度设计创新中的差距。

(一)农业收入保险经营模式比较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营模式

现阶段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层,第一层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亦称为风险管理局(RMA)。第二层是具有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由它进行农业保险相关的直接业务。第三层是农业保险的代理人以及进行查勘核损人员[14]。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主要包括收入保障保险(包括RP和RP-HPE)、区域收入保障保险(包括ARP和ARP-HPE)、农场整体收入保障计划(WFRP)、农作物收入保险(ARH)、补充保障选择(包括SCO-RP和SCO-RPHPE)及累计收入保险计划(包括STAX-RP和STAX-RPHPE)六项[15]57。美国联邦的农业保险的多层次的经营管理模式使其从相关政策立法、组织架构、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到销售、定损核损、理赔、统计收集资料以及推广宣传保险等方面,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

2. 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经营模式

我国农业保险服务的主体是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其在承担部分农业保险保费资金投入的同时还需要直接参与到农业保险服务的具体过程中。我国农户主要的生产经营方式呈现小规模、分散化的特点。中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代理开办的农业保险;二是在农业保险经营开展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具有专门或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是设立相互制的农业保险公司;四是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五是引进外资或合资的农业保险公司。

而农业收入保险作为对农业保险险种的创新,其运营模式与农业保险无显著差异,即主要是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由政府补贴农户大部分的保费,农户自行负担剩下的一小部分保费。例如2017年由南华期货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农垦集团赵光农产合作开展的以大豆为保险标的的农业收入保险试点项目,该农业收入保险的保费为每亩68元,农民实际自缴的保费为每亩11.25元,自费比例为16.54%,该数额与传统产量保险相同②。相较于美国严谨的三层次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呈现层次性较差与多样性缺乏,限制了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保障农业发展的职能发挥。其次,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使得部分保险公司对政府产生过度依赖,一旦政府的财政支持不足便会引发一系列相关经营问题[16]。

(二)农业收入保险的保单设计比较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保单设计

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实现了一个重要突破:相比于传统的产量保险,农业收入保险在保单设计上增加了对价格波动风险因素的承保。非典型可保风险的系统性风险是可能引起农产品价格发生波动的风险因素,这种风险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难以承担由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价格下降引起的损失[17]。然而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在实施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对保险产品的保单设计进行改进,使得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受农产品价格变动带来的影响。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保单设计中,以美国四大商品交易所中的农产品的期货价格作为保单中设定农产品收货价格的参考依据,根据参保农产品的不同,设置50%-75%③不等的保障程度。针对收入保障计划、团体风险收入保障计划以及牲畜风险保障计划等制定了详细的保单赔偿约定,当实际收入低于目标保障收入时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2. 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保单设计

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保单中,关于农产品预测价格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将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上的价格水平作为参考依据。目前在我国价格保险的试点工作主要包括蔬菜价格保险以及四川和北京等地的生猪价格保险,这些收入保险在部分地区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蔬菜以及生猪大都是由本地生产并在本地进行销售的,但是其具有较短的储存时间以及较为苛刻的运输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不適用于大范围内的推广。

在财政部等三部门共同印发的《通知》中,提出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作为保险标的,于2018—2021年这3年中在6个省份进行试点工作,实现对农业收入保险被保农产品的种类的扩展。《通知》中指出农业收入保险中对于保险责任的划定应当覆盖由于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而造成的收入的损失。且依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要求试点中相关保险产品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的比例不得超过30%④。

三、农业收入保险制度运行强制性的中美对比

任何一个系统的动态发展过程都可以看作为其为了满足存在和发展必须具备的某些基本需求的过程,且一个系统能否很好地适应其所在的环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现这些需求的能力大小[18]。诺思认为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一个高效有序的经济组织起到关键作用,并且指出规则对于制度运行的重要意义[19]61。对运行过程的把握将是制度是否能够落地成效的重要依据,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通过强制性的措施(如创造完善有效的法治环境以及完备科学的财政补贴政策)推动农业收入保险的运行发展。

(一)农业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比较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美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并未根据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进行区别,基于政府、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户三方的共同利益,美国联邦政府构建了双向财政补贴机制以对保险公司与参保农户进行事前的纯保费补贴、事中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补贴和事后的再保险,以实现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的保障作用。美国对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探索开始于1938年,美国基于农业保险的相关费用理论构建出的完备科学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其在70多年的制度演化中推动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20]。

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是对产量、价格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对农业收入保险的进行保费补贴的比例是由投保的保障水平高低、投保单元的种类以及投保规模的大小所共同决定的。若投保的保障水平越高,则意味着承保人所承保的风险越大,那么投保人就应当承担较高的保费,政府对于保费的补贴比例相应较低。若是投保单元的种类较单一且投保的规模较大,那么该保险的交易成本较低,补贴费率较高。美国联邦政府一方面通过审慎的管理、积极利用市场等手段来对保险公司和农户的行为做出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参保的积极性,降低其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从而提升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效率。

2. 中国农业收入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收入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组成部分,其财政补贴政策在农业补贴政策基础上根据所属区域不同进行部分调整。目前我国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是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进行补贴,保费补贴的比例根据农作物种类制定,大约在75%—80%左右。根据财政部公开的数据显示,2007年到2017年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金额由21.5亿元增加至179.04亿元⑤。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农民购买收入保险时的保费补贴,而对于经营过程中相关管理费用并没有相关补贴政策的扶持,财政补贴的形式和对象都相对单一。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是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分级提供的,中央、省级以及市县级政府分别提供35%—40%、20%及15%⑥左右,其中与农业收入保险实施相关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市县级政府承担[21]。

《通知》关于农业收入保险保费的相关补贴政策作出了新增规定:农户自己缴纳的保费比例应不低于总保费的30%,中央根据所属区域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同时取消市县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收入保险的开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⑦。

(二)农业收入保险法律环境比较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法律环境

美国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就颁布了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经过多年发展和改进,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制环境。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自次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到1980年该法正式全面推广,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为美国对农业保险险种的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014年,美国修正并通过了新的农业法案,法案中规定减少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取而代之的是对农业收入保险更高的保费补贴,该法案促进了农作物保险从产量保险向收入保险发展的进程,保障美国农业在经济体系中的战略性地位。表1中给出了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历程:

2. 中国农业收入保险法律环境

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环境并不是很完善,这与我国农业保险的起步较晚有关。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曾指出国家鼓励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5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然而我国目前仍尚未有专门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相关细节作出规定约束,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以及赔款标准等尚缺乏相关法律支持。

农业收入保险作为对农业保险险种的创新,其试点发展的效果与农业保险的法治大环境息息相关。2015年12月31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将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发展农业的重要方式,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农作物生产情况积极开展重要农产品的价格产量保险,以及农作物收入、天气指数保险等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期货+保险”的试点工作。2017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探索,2018年财政部联合农业部及银保监会三部门出台的《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部分省份中对农作物的收入保险进行试点工作,为响应该号召要求,各省陆续出台农业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安排。

四、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变迁诱导性的中美对比

经济组织的效率性体现为其通过制度安排和权责归属的确立,来激励人们将个人努力的目标变为将私人的收益率向社会收益率靠近的活動[19]62。外部环境的变迁导致对现有制度不满意,从而诱导新制度的设计实现[22]。农业收入保险是从农业价格产量保险发展演化而来的,农产品价格的“期货+保险”模式以及价格产量数据收集系统的发展完善,诱导农业保险制度由产量价格保险向收入保险进行变迁。

(一)农产品价格“期货+保险”模式比较

1. 美国农产品价格“期货+保险”模式

美国关于农产品收入保险的探索早在1966年就已经开始。农业收入保险是以农产品的收入作为保险标的,当农产品的价格或产量因保险范围内的因素而发生下降导致农民收入低于保障收入水平时,给与参保农户相应补偿[23]。农业收入保险的风险覆盖范围不仅包含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自然风险,同时也对农作物生产销售过程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承保,这一险种受到广泛的认可。美国农业收入保险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采取了将保险体系与农产品期货产品相结合的模式,即通过“期货+保险”的形式来对保险标的进行定价。在对收入保障保险和地区收入保障保险等农产品价格类保险险种的赔付数额进行计算的过程中,主要的依据是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的农产品期货价格[24]。

在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中,期货与农作物保险之间的关系有着稳定的作用机制。当农作物的产量大增时,收获期的价格可能大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极大的赔付风险,此时保险公司可以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以相关农作物的价格作为标的的卖出套期保值操作,以防范农产品收货价格下跌带来的偿付风险;当农产品的产量下跌时,农民的收入下降,此时保险公司依然对参保农户进行偿付。而对于农户来说,只要在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中获得的总收入低于预期的保障收入,即可获得保险公司对其的赔偿。除此以外,美国的农民还经常通过合作社来对农产品进行卖出套期保值操作,从而防范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25]。

2. 中国农产品价格“期货+保险”模式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市都创造开发了蔬菜价格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及“保险+期货”等单纯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承保的农业保险,对承保市场进行了探索。这些价格指数保险在本质上都类似于“看跌期权”,即通过购买价格保险产品可抵御因价格下降而带来的损失风险。但是由于纯粹的价格保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目前在我国只能根据套期保值在相关地区的可实施性来决定试点的区域与规模,在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展开[7]6。同时,实施直接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承保会导致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根据交易成本的理论,将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体形态由产量保险逐渐演化为收入保险更加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规则,更能发挥市场化运作效率,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值得积极探索[8]75。

2017年7月,内蒙古甘河农场与华信期货和人保财险共同开展了国内首例大豆期货保险,覆盖甘河农场2.77万亩大豆,该保险对大豆的目标收入进行承保,通过目标产量、大豆的目标收货价格以及保险的保障水平来确定目标收入约为每亩608元。当该地区农户在进行大豆的生产种植销售过程中的总收入低于每亩608元时,无论是由于大豆产量较低还是大豆的价格较低,农场都将会收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截至2017年12月该项目结束时,甘河农场共收到保险公司约430万元的赔偿⑧。农业收入保险的保障范围既包含了产量因素又包含了价格因素,解决了过去农户可能面临的农作物产量与价格共同作用导致的总收入下降的风险。

(二)农产品价格产量数据收集系统比较

1. 美国农产品价格产量数据收集系统

农业收入保险在美国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相关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构建的系统的土地规划和完备的数据收集体系。根据搜集到的数据信息,运用“期货+保险”的产品定价模式对农产品收入保险进行合理定价。

美国通过对农业收入保险涉及到的农产品的生产面积、单位土地中的产量数据、农产品价格、农业保险的费率以及在收入保险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道德风险等相关问题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和统一管理,将每一块耕地进行规划编号,运用现代技术对其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农产品交易市场和价格采集系统,根据商品交易价格条款(CEPP)规定的期货市场价格决定“预测价格”和“收获期价格”,依据土地规划制定不同区域和不同灌溉条件下的不同地块的保险费率,并将每个农场和农场主的相关信息采集进入风险管理局(RMA)的信息管理系统,一旦出现不诚信的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将会通过社会信用系统对该失信农户进行惩罚,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2. 产品价格产量数据收集系统

与美国完备科学的信息数据收集整理系统相比,我国目前农产品价格产量的数据收集过程还存在不足,并且价格数据与产量数据之间的关联度较差,在国家对于农产品价格干预政策影响作用下,价格数据的代表性差,无法有效反映粮食作物生产季节内的价格波动。以上海等试点区域为例,对该地区农作物的目标产量的估计是依据各镇区域产量的数据,对目标价格的估计是以当年生产的国标中晚稻的价格为标准。但是由于国庆等假期对于国庆稻(国庆节前上市的早熟稻)的价格影响较大,其实际价格偏高,在国庆节后价格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即农作物的种类以及销售时间对价格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农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基于个体经营农场的农作物收入保险可能会受到市场的欢迎。我国的农业生产主要以小农经营为主,大范围的农场经营模式难以实行,在实行农作物收入保险的过程中,农产品的产量价格数据难以收集,收集数据的成本远高于实行农业收入保险带来的风险保障的收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参保、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的热情。

五、美国经验对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启示

我国在农产品产量价格收集监测体系、法律法规制度环境、财政补贴方式以及农业保险运作体系方面相较于美国还存在不足,从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成功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启示。

(一)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的运作体系

与美国相比,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没有完备的农业保险运作体系,整体的运作过程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政府在农业收入保险的运作过程中充当的仅是给与购买保险农户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赔偿行为进行监督的角色,而对于农业收入保险制度运行中相关的立法设计、保险宣传以及保险人才与产品创新的激励方面做得还略显不足,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对保险人才培养、保险产品宣传方面的资金投入,完善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运行体系[15]59。

(二)改进政府的财政补贴方式

美国联邦关于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采用供需双向补贴制度,不仅在事前对投保农场主进行纯保费补贴,在事中还对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同时,为了维持美国联邦农作物收入保险的持续稳健经营,分散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及农作物价格大幅下降给农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巨额偿付风险,政府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费补贴。与之相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结构和风险分散工具还不完善。因此,我国政府应在当前对投保农户进行差额保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的政策,并逐步完善对农业收入保险的再保险补贴机制,通过多樣化、多方位的补贴使政府财政补贴的风险分散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农业收入保险的持续稳健经营。

(三)健全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度环境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其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立法环境。中国的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为保证其顺利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必须要通过健全相关立法环境来保障制度的落地实施。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提及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与修订,我国目前仍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对农业收入保险进行约束保障,农业收入保险的经营机构在销售中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需要针对农业收入保险对《农业保险条例》进行相关补充解释说明,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逐步健全农业收入保险的法律环境,为其提供依据保障,为整个经济社会制度的运转建立起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制度。

(四)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收入保险产品创新

我国是农业大国,仅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并不足以支撑农业发展的需求,且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不同气候条件下农作物的种植种类与生产方式均有所区别。因此,应鼓励保险公司首先在经营规模较大的东北粮食主产区进行个体农作物收入保险的试点,同时在与其具有相似自然条件的粮食主产县进行区域性的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工作,针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农业收入保险的产品创新。

(五)逐步建立起农产品产量价格数据的收集检测系统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系统的土地规划和完备的数据收集体系。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模式主要是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以及我国对于农业生产数据的统计制度前后发生变化,现有农业产量统计数据存在质量较差以及涉及的范围较窄的问题,尤其是缺乏乡镇以下的数据。因此,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起农产品产量价格相关数据的收集检测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农作物种类产量价格的综合信息平台,为农业收入保险制度设计中的农产品预测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农业收入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以粮食等大宗作物为主,因此应当提前做出谋划布局,在范围内对大宗作物的产量、价格等数据进行统计收集,充分运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农作物的目标价格进行合理预估。通过搭建收入保险的“大数据”平台,为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的定价与赔付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六)建立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收入保险不仅承保农业生产过程中由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对农产品因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价格风险进行承保,而这两者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关系,极易导致大灾损失,经营农业收入保险必须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乏是导致农业保险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并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农业大灾风险进行再保险及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如基金债券等将风险分散化,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注释:

①  数据来源:美国农业部网站,https://www.ers.usda.gov/data-products#!topicid=&subtopicid=.

②  数据来源:和讯网网站,https://futures.hexun.com/2018-02-05/19237756.html.

③  数据来源:美国农业部网站,https://www.ers.usda.gov/data-products#!topicid=&subtopicid=.

④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8/t20180831_3003951.html

⑤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jrs.mof.gov.cn/zxzyzf/nybxbfbt/201801/t20180109_2793887.html

⑥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7756.html

⑦  數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8/t20180831_3003951.html

⑧  数据来源:金融界网站,http://futures.jrj.com.cn/2017/12/2823 2823867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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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4-13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AHSKY2019D089)

作者简介:郑    军(1976—),重庆开州人,博士,教授,硕导,研究方向: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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