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德学前儿童资助政策的比较*
2020-12-30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童宪明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童宪明
英国、德国、法国在学前教育方面处于全球领先位置,而领先的原因,与其出台学前教育的政策密切相关,这里着重分析三国的学前资助政策,为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英国
1.学前教育概况
早在1800年,英国就出现了私立儿童保育机构,这是英国早期教育的雏型。1816年在纽兰纳克的一家纺织工厂内,欧文创立了第一所幼儿学校。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又名福斯特法案,明确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全力兴办小学并吸收2~5岁的学前儿童入学,从而使英国的早期教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目前英国学前保教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设在小学里面,面向5~7岁儿童的幼儿学校和幼儿班,属于义务教育的阶段;二是独立的、公立的和私立的学前保教机构,面向对象主要是5岁以下的婴幼儿,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
2.相关资助政策
英国对学前儿童的资助政策由来已久,1955年实行的《保育券计划》通过向家长发放保育券,资助学前儿童,使每个愿意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4岁以上儿童都能享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1988年《学校标准与框架法》第一部分第一章对控制和缩减幼儿班班额做出了明确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班额缩减带来的影响,应当支付相应的资助”,这个条款的直接资助对象是办学主体,而间接的对象就是学前儿童。班额的减少,肯定会带来办学主体收入的降低,而政策的支持,弥补了这个缺额,就不需要由儿童来承担了。
1998年,英国政府规定所有4岁儿童均享有从一定形式的免费早期教育中受益的权利。2004年这一目标扩展至3岁儿童,向前延伸了儿童的年龄,跨度拉长了,受益的儿童增加了。有关政策还规定:保教机构除了提供收费的学前保教服务外,还要对3~4岁的幼儿提供一定形式的免费学前教育,家长可以通过儿童税务补助、工作税务补助和儿童保育工作税务补助等福利途径支付部分保教费用。
2002年《教育法》第14条规定:政府提供相关的财政资助给儿童保育或与之相关的服务项目。要求政府对儿童教育和保育的项目提供财政资助。
2003年《拨款法》对学前教育与保育设置专项预算,如确保开展0~5岁学前儿童保教项目、弱势儿童群体受教育权保障等,每年均有专门的预算。专项预算的增幅额度逐年加大,预算日趋精细,为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4年《儿童法》第82条:地方当局和相关合作者,建立和维持一项有关儿童服务的合资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来资助儿童服务项目。
2006年《儿童保育法》第7条规定:地方当局保障本辖区内学前儿童接受免费教育的职责做出规定,确保0~5岁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第6条指出:满足残疾儿童家长的需要,关注家长在本辖区以外获得儿童保教的需求。
为帮助弱势儿童,英国专门设立了“儿童基金”,招收特殊儿童的学校可以获得额外拨款。一个学校招收低收入家庭孩子、学习困难的孩子越多,政府拨款经费越多。
二、法国
1.学前教育概况
法国的学前教育被视为初等教育的准备阶段,并与初等教育同属一个系统,是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法国,学前教育并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实行非强制性免费制度,所有满3岁儿童都可就近入学,几乎所有的3~6岁儿童均在接受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入学率很高,很稳定。
法国幼儿园的教师工资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工资一样,属于国家责任,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至教师本人。《教育法典》第L.211-8条规定:国家承担公立初等学校和幼儿学校教师人员的工资。教师由此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幼儿老师的待遇相对较高,保持了社会中等收入以上的水平,稳定了幼儿教师队伍。
国家负责制订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公立学校的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提供教学设施设备。
2.相关资助政策
1881年和1882年,法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初等义务教育的法律,世人称之为“费里法”,该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免费教育原则。1881年法律规定:公立性质的幼儿园和小学免收教育费。儿童上幼儿园不用交学费,只需缴纳部分学校活动费用。
1946年《法国宪法》提出了免费教育是国家的责任。2000年的《教育法典》又强调了“构建免费和普遍的各级公共教育是国家的责任”。第L.132-1条规定:幼儿园以及义务教育阶段都实施免费教育原则。这里的免费教育不仅不收学费,从幼儿园开始,直到初中结束,儿童均可免费使用教科书。幼儿园和小学的教科书由市(镇)政府财政购买,初中则由国家预算经费支付。国家还会依据儿童家庭的工资收入和家庭负担,衡量家庭经济的状况,对家庭收入低的儿童颁发助学金,提供免费学校班车或交通补贴等。
《教育法典》第L.113-1条规定:招收2岁的儿童,应当优先招收农村或山区的儿童,或者城市中处境不利的儿童。同时此法典也规定:残疾儿童依法平等享有学前教育的权利。《关于教育指导法的附加报告草案》指出:国家有责任让残疾儿童接受义务阶段教育,同样接受幼儿园和高等教育。
1989年《教育指导法》第2条和第4条指出: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任何儿童均可从3岁起进入幼儿园或儿童班;另外,应当考虑对那些处于文化背景和社会地位不利家庭的儿童给予优先照顾,允许从2岁起上幼儿园或儿童班。
三、德国
1.学前教育概况
在德国,学前教育属于儿童和青少年福利事业,没有列入学校教育系统中。学前教育机构主要由教会、福利联合会、乡镇负责承办。学前教育主要分为日托看护和儿童日间机构。日托所的实施者称为“日间妈妈”,让一些年轻妈妈在照顾自己小孩的同时,帮助临近家庭的职业女性照管1~2个小孩,以解决3岁以下幼儿看护位置缺少的问题。
儿童日间机构按照功能和对象不同,主要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及多种形式的其他辅助幼教机构。德国幼儿园有三种形式:公立幼儿园,由政府资助,并接受社会局幼教部门的指导与督导;私立幼儿园,接受社会局幼教部门的补助及督导;独立自主幼儿园,不接受社会局幼教部门的补助及督导,主要靠收取家长的缴费支持运转。
2.相关资助政策
德国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政府,即联邦、州、县镇政府,这是最主要的资金渠道;第二是家长的交费,学前儿童父母为孩子缴纳的学费及其他项目的经费,也是学前机构重要的一块收入;第三是机构承办者提供的资金,这是开办幼教机构必须投入的一部分运营资本。
2005年《儿童及青少年救助法》第74条规定“对自由学前教育承办者的资助”包括:公共儿童青少年救助机构应对儿童青少年救助领域的自愿行为予以激励,若相应的承办者符合条件,则应对其进行促进;只要自由学前教育承办者创建了相应的机构,提供了服务或组织相关活动,以保证实现本法所规定的服务,则可根据其积极性对其进行资助;关于资助的方式以及金额可以由公共儿童青少年救助机构根据其财政情况来决定;对自由承办者的资助还应包括对全职、兼职以及名誉职工的培训费用。第77条规定:如果自由学前教育承办者需要资助和经费帮助,那么公共儿童青少年救助部门应尝试与自由承办者就所需要费用金额达成一致,具体内容以各联邦州州法规定为准。第90条规定:按照家长的收入水平或者子女数以及家庭成员数,各州可以规定家长需要交纳的入托及入园费。
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对学前机构大力支持,2017年德国将17亿欧元投向托幼机构扩建工程。这一工程其实多年前已开始实施,效果很好,2015年入托率达到32.9%。通过该项目的支持,在孩子15~36个月期间父母可向联邦政府申请每月150欧元的照料补助金。
四、结果分析
1.在保教机构中,英国家长可以用税务补助来支付学前儿童的保教费用,通过多种渠道来资助学前儿童,减轻家庭的经济支出。
2.英国从国家层面对学前教育与保育设置专门的预算,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3.英国尤其关注弱势儿童的教育,有专门的法律条款,也有专门的儿童基金,确保资金能落实到位,满足不同状态弱势儿童公平地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4.实施免费学前教育是法国的一大亮点。这项措施从十九世纪就开始了,而从本世纪起,法国不仅免收学费,还可免费使用教科书,全方位地资助学前儿童的学习。
5.法国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育补贴,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助学金和交通补贴等,减轻了家庭的负担。
6.法国优先招收农村和山区的学前儿童,关心城市处境不利儿童,让他们同等地享有的教育资源;关注残疾儿童,保障残疾儿童公平地接受学前教育。
7.德国的学前教育形式多样,但都不属于学校教育的体系,更没有纳入义务教育的系列中,仅作为家庭教育的延伸或补充,看作是儿童福利事业。
8.在德国,学前机构提供了服务、组织了活动,政府财政就应给予法定的经费资助;每年的财政预算对学前教育有很大的支撑,总体上保障了学前机构经费的来源。
9.家长缴纳学前儿童的学费,可以根据父母收入、小孩人数和家庭人员数量来确定,各州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标准,这是非常切合实际的做法。
五、建议
综合上述的阐述和分析,笔者对我国的学前教育提出以下建议:
1.从我国的视角来看,学前教育存在很大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公办园与民办园、城市与农村、保育员与幼儿教师之间的不平衡,应当借鉴英国和德国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年度预算,保证一定比例的经费必须流向落后地区,加大对农村园的投入,扶植普惠性民办园,加强保育员队伍的建设,不断缩小学前教育的差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2.对贫困家庭的资助是英国、法国、德国共有的策略,只是具体的表现形式不同,主要通过助学金、交通补贴、儿童基金、降低收费等手段。我国的学前教育尚不是义务教育,还需要缴纳各种费用,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在同一地区根据家庭的收入来确定收费高低,或减免部分费用,不要一刀切,有针对性和精准性,真正起到资助的实效。
3.病残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对这个群体的照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英国和法国都有相应的政策——病残儿童具备一定的优先权,享受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这一点上,我国还有较大的差距,即使在城市,不少病残儿童也不能享有正常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条件差或农村家庭的状况还要更差,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或法规资助病残儿童。
4.法国不仅实施了免费的学前教育,同时还有部分项目的补贴。在当今中国要全面实施免费的学前教育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两个地方尝试:一是经济发达地区,如东部沿海城市,由地方财政支持;二是经济落后地区,如全国性贫困县,直接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出。通过部分地区的试行,逐步扩大试行的范围,直至覆盖全国。
5.英国将5~7岁儿童的教育归入义务教育,相当于我国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和小学一年级的学段。近年来,有不少学者曾多次呼吁,将义务教育向前延伸三年,把我国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全国“两会”代表也曾发出这样的建议,但至今没有实现,可以参照英国的措施,先将我国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纳入义务教育,待到时机成熟,再逐渐延伸到学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