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共同体中的责任向度
2020-12-30李建华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李建华(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人的存在本质是社会性的,人总是在某种共同体中生活。这种共同体关系表现为“多中一”与“一中多”的粘贴,“这样的关系包含了人们的相互扶持、相互慰藉、相互履行的义务,它们在人们彼此之间传递,并且被视作人的意志及其力量的外在表现”[1]。这种关系本身的结合就是真实的生命,它就是共同体。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因时间的或空间的、必然的或偶然的、先天的或后天的等各种因素,形成不同的生存际遇,构成各种共同体生活,如血缘共同体、业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等等。灾难共同体是因灾难发生(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而形成的超地域性命运共同体,其拯救需要责任“外扩”“延伸”与“分解”,形成更大的责任共同体,其“合力”只有远远大于灾难共同体,才能消除灾难。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向度:“从集体责任到个体责任;从外部责任到内部责任即心理责任;从向后看的责任(对过去负责、过失)到向前看的责任(对将来负责、职责)。”[2]从汶川地震、非典,再到此次新冠肺炎,已经或将依循这种责任向度来化解苦难,获得新生活。因此,研究和明确灾难共同体中的责任向度,或许甚有裨益。
一、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
依据主体或载体不同,可把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个体责任一般是由公民身份和个体角色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而集体责任依责任主体有所不同,往往是以组织的形式加以固化,如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它绝不是个体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集体“身份”,是自至与内生的。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的转换方式有“扩延”和“分解”两种。责任的扩延式转换就是从个体责任放大和延伸至社会责任。如,每遇灾难,我们常用的口号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实际上昭示了一种责任扩延方式。这种扩延是必要的,因为受灾难方已经遭受重创,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下,社会生活严重失序,生命与财产亟须保护,受难人处于极度恐慌和痛苦之中,已经没有能力“自救”,需要他者伸出援助之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把灾难的地域性变成社会的甚至世界性的,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国家在历次灾难面前之所以没有被击倒,相反还能把“坏事变好事”,绝地而后生,人心进一步凝聚,士气进一步高昂,生命力进一步强大,一方面得益于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华民族强大的集体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在灾难面前,真实可靠、最具依赖性的集体是政府,最大的责任是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是关于政府的社会回应力、政府的行政义务和政府法律责任的整体性概念[3],包含了政府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它从根本上反映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现代国家治理原则。在历次救灾减灾过程中,我国政府所表现出的巨大动员力、执行力,以及高效率,令许多发达国家所赞颂。
但光有责任的“扩延”是不够的,因为集体责任不是抽象的,更不是马克思所批判过的“虚假集体”的虚置责任。集体责任的真实性来自哪里?只能是个体及个体的权利与责任,必须由无数个人来分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难面前,人人有责”“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灾难面前无“看客”,谁也别想当“局外人”。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来看,在个体责任的落实上暴露出三个问题:一是有些受灾者本身责任意识淡薄,害人害己。有的疫区居民隐瞒病情,不报告、不登记,到处乱跑;有的不服管理,出门不戴口罩,不配合检查;有的病人在医院故意面对医生咳嗽和喷口水、甚至对医生施暴。二是一些公民道德冷漠,没有同情心和责任感,甘愿当“局外人”。在灾难来临时,见死不救,见难不帮;在遇到灾难时,袖手旁观,当看客,幸灾乐祸,甚至使用十分恶毒的语言攻击感染者,如有网民竟然发帖“宁愿死1000 个感染者,也不愿意让科比死”;更还有躲避、辱骂、歧视感染者的现象发生。三是有些公民或企业主放弃公民责任,趁机谋取私利。如有人发国难财,垄断物资,抬高药品和口罩价格、制造黑心物品;在救援过程中抢占“救命通道”,不顾他人死活;在支援过程中,甚至有贪污、挪用、滞后救灾款的情况出现。这些表现虽然是个别的、局部的、偶然的,但如果普遍化,集体责任就会落空,甚至人人成为自己的“杀手”。这就是阿伦特所说的“平庸之恶”。现代灾害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伴随社会流动的加快,任何地方任何一个灾害都可能波及共同体的每个人,都会使之成为灾难共同体中的一员。集体责任的个体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只有将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防灾、救灾、减灾过程中有真正的责任制,问责、追责才有可能。
二、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
从对人的约束性来讲,责任可以分为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就是将外在义务内化为了主体自觉的责任感、使命感,甚至良心与荣誉;外部责任是社会赋予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责任或义务。从防灾救灾的实践出发,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如《宪法》《民法》《公共卫生法》,还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对政府各部门具体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进行部门间的救灾分工配合,都有详细规定,对公民责任也有要求。从外部责任的强化和清晰看,应该尽快建立完备的救灾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尽快制定“防灾救灾法”,从国家到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都要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我们同属于某个灾难共同体,必须要有责任共同体来应对。由于发展模式、文化理念、治理体系等原因,我们依然面临防灾减灾的技术不断进步与灾害损失逐渐加大的悖论性现实。[4]如果没有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对社会各组织、阶层、个人的责任约束,会给救灾带来时间上的滞后与空间上的漏洞。此次湖北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之所以出现各地方和各级政府的差异性,这实际上反映了各自的责任体系是否完备和治理能力(尤其是一把手的担当和能力)的强弱。强化外部责任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立生态责任;二是强化政府责任。生态责任是人与自然相处过程中的责任,限制人为过度地开发自然,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好生态环境,特别是强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紧迫事宜。同时还要注重代际正义问题,为后代留下自然资源,不能只顾“自己过得好”,成为子孙后代所责骂的“败家子”。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生态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并且成为时间性强制责任。此次武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所以一度出现被动局面,与当地政府治理理念与水平密切相关,这就要科学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给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的同时,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灾难共同体的内部责任强化主要是建立起以责任为核心的伦理共同体。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一方面,人们对公共生活秩序维护不再视为自身的固有义务,造成了现代社会伦理在个体、群体、社会三位一体关系中的拆解与断裂,这种断裂解决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强化伦理连接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面,公共生活中的契约式日常道德正逐渐显现其重要性,而原有生活共同体日渐式微,处于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的内卷化窘境,原有利益共同体需要以命运共同体等新的形式在道德适应中得以进化。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人生存意义的失落、道德的缺场、道德共同体的式微,都迫切需要强化一种组织的内部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不是单个人责任的相加,而是通过组织自身的人格化来强化其责任,如企业责任和政府责任。灾难共同体的内部责任是一种对救助灾难的主体信念和自觉担当,是一种强烈的使命感,表现为“我本应该这样”的价值指令,并且不图任何回报。无论是个体内心还是组织内部有了这种责任的主动承受,就是康德所说的“自我立法”,就能达到“道德自律”的境界,所以,伦理共同体是责任共同体的最高形式。[5]面对灾难要形成内部责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时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日夜奋斗在一线的那些医疗工作者们,就是本着“天职”观念在战斗;那些在公共场所维持秩序的志愿者们,都是冒着被感染的危险在工作。这正是“内心的道德法则”起作用的最真实反映。当然,共同体的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是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成熟的共同体生活一定是以内部责任为主。
三、向后看的责任与向前看的责任
向后看的责任是指对过去事情的反思责任,对过失或成功有责任反省、总结,作为当下或后世的借鉴。向前看的责任是着眼于长远、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和趋势,对未来负起的责任。同处灾难共同体,救灾减灾可能是当下的,也是最紧迫的。但不反思曾经的想法与做法,不着眼长远与未来,估计当下也是瞎忙和“近视”。自湖北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也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如为什么疫情认定及通报不及时?为什么疫情说法不统一甚至前后矛盾?为什么对传递疫情真实信息的人进行训诫?为什么武汉的住宅小区2 月10 号才进行封闭式管理?反思当然不同于具体问责,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反思是以思想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为思想,确保思想的明晰性。向后看的责任形成自然用不着如此“抽象”,但形成经验教训的一般知性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反思不是经验和教训的简单描述,而是要形成事实或价值判断。灾难是客观发生过的,是客观存在。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灾难,都可以从中找到某些自然规律,而灾难的社会属性则集中反映了人类的价值判断。人的主观能动性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对于自己的过往有着起码的认知能力,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这在历史科学的研究中得到过无数次的印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历史科学就是人类最受益的反思科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应该是中国实践经验总结与教训反思后的共同产物,没有历史的反省与反思,制度优势就概括不出来,更谈不上彰显出来。同样,我们没有对疫情防控的“回头看”,教训始终只能是教训,灾难仍然是灾难。
向前的责任就是对未来负责。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是人有自我意识,即能意识到自己“有意识”和“在意识”。“我”的自我反思就是对思想的“现思想”,能从自身的行为轨迹中发现自己的失误与不足,这就是对“向后看负责”的思维机制。人类“向前看”的思维机制来源于人立足当下而对未来的“想象”,这种想象是需要通过科学预测机制来实现的。从灾难社会学角度而言,有防灾、救灾、减灾等环节,防灾应该是对未来负责的重要举措。首先,应该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限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肆意面向自然开战,克制人类的“整体性贪欲”,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对整个宇宙、地球的未来负起责任;其次,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做好灾害预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灾害预测报告,而不是把相关数据作为“信息垄断物”先作为论文发表,谋取个人名利,从根本上实现由被动拯救向主动预防转变,切实担当起对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责任。通过这种“预知”,让公民对灾难有充分的精神和物质准备,避免恐惧与恐慌,可以从容应对。同时,应该特别重视加强灾难文化教育。人类在应对各种灾难过程中形成了固定的行为模式,积累了稳定的思维方式,“这些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最终作为人类的精神基因转变为灾难文化强化”[6]。通过灾难文化教育,才能提高全社会对人的尊严意识、对生命的热爱意识、对同类的同情意识。[7]
德国哲学家尤纳斯认为,只有把责任上升为普遍化的伦理准则,才能有效回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伦理诉求,因为责任原则是解决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类复杂性问题最适当的行为准则。有了全方位、立体化的责任担当,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防灾救灾体系,才能把灾难的损失控制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