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闰土》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2020-12-30袁琳
袁 琳
《少年闰土》节选自鲁迅的短篇小说《故乡》,描写了“我”和闰土在少年时期相识、玩耍的时光,文中那个机智勇敢、见多识广的少年闰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今天,就让我们走进这篇文章,在重温主人公与闰土的少年时光的同时,找寻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吧!
闰土刺猹: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
深蓝的天空中挂着一轮金黄的圆月,下面是海边的沙地,都种着一望无际的碧绿的西瓜。其间有一个十一二岁的少年,项带银圈,手捏一柄钢叉,向一匹猹尽力的** 现在写作“地”。因遵照原文,所以未加改动。刺去。那猹却将身一扭,反从他的胯下逃走了。
文章开篇便为我们展现了一幅“闰土瓜田刺猹”的画面。但闰土用钢叉刺的猹是什么动物呢?文中并没有给出答案。但鲁迅在1929年5月4日写给舒新城的信中说:“‘猹’字是我据乡下人所说的声音,生造出来的……现在想起来,也许是獾罢。”而这个獾,它的品种有很多,比如猪獾、狗獾等,其中野生猪獾是我国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文中,因为猪獾、刺猬等动物会咬瓜,为了保护西瓜,才会有闰土刺猹行为的发生。然而,如果故事发生在现在,相信闰土在了解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之后,见到猹时一定会默默地放下手中的钢叉,转而采取其他较为温和的方式让它离开。
闰土到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如何保护
这少年便是闰土。我认识他时,也不过十多岁,离现在将有三十年了;那时我的父亲还在世,家景也好,我正是一个少爷。那一年,我家是一件大祭祀的值年……我家只有一个忙月(我们这里给人做工的分三种:整年给一定人家做工的叫长年;接日给人做工的叫短工;自己也种地,只在过年过节以及收租时候来给一定的人家做工的称忙月),忙不过来,他便对父亲说,可以叫他的儿子闰土来管祭器的。
“我”与闰土相识时,两人应该都是十多岁的小孩子。从现在的法律角度看,“我”的父亲同意让闰土管祭器的行为,涉嫌使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第九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闰土的年纪处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然而他生活在旧时代的穷苦家庭,想要上学是非常困难的。而今天,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用交学费、杂费。如果闰土生活在今天,他读小学、初中都不用交学杂费,可以和大家一起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接受文化知识教育。
少年分别:未成年人之间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可惜正月过去了,闰土须回家里去。我急得大哭,他也躲到厨房里,哭着不肯出门,但终于被他父亲带走了。他后来还托他的父亲带给我一包贝壳和几支很好看的鸟毛,我也曾送他一两次东西,但从此没有再见面。
两人分别后,闰土托他的父亲送了“我”贝壳和鸟毛,“我”也送过闰土东西。那么,未成年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赠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赠与他人物品时,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讨论:(1)当闰土赠与“我”贝壳和好看的鸟毛,同学之间赠送橡皮、铅笔等价值不高的小物件时,他们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与该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2)当赠与财物价值较高时,比如是贵重的珠宝、车辆、几千元的电子产品等,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对他的赠与行为事先同意或事后进行追认了,那么其做出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如没有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则赠与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少年闰土》中描写的闰土朴实、聪明、勇敢,“我”与闰土儿时的友谊单纯而真挚。也许正因为年少时的记忆太过美好,时隔三十年后,《故乡》中的“我”见到神情麻木、沉默寡言的中年闰土时,才会更觉悲凉和难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