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四年,哪些条款在“沉默”
2020-12-28
山东22岁女子方洋洋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用汽油大面积烧伤、朔州男子撞人后砸死妻子、杭州杀妻男子曾对前妻家暴……已经实施4年的《反家暴法》为何没能阻止她们悲剧的发生?
山东22岁女子方洋洋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用汽油大面积烧伤、朔州男子撞人后砸死妻子、杭州杀妻男子曾对前妻家暴……家庭暴力成为今年舆论场的高频词。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今年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后至2019年12月31日,仅公开报道的涉家暴命案至少942起,致死1214人,其中致死女性至少920人,即平均每5天至少有3名女性因家庭暴力致死。
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家暴不再是“家事”,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然而,《反家暴法》为何没能阻止方洋洋、拉姆等人悲剧的发生?
第十四条:落空的强制报告
2019年1月31日,山东德州方庄村22岁的方洋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致死,去世时仅60多斤。据媒体报道,2018年以来,方洋洋被丈夫和公婆打、冻、饿、罚站等,持续时间长达半年(关于该案详情,请见2020年第47期《“女子不孕被虐待致死”案: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也就是说,方洋洋所在村的村委会负有强制报告的责任。然而在方洋洋案中,强制报告制度难觅踪影,强制报告制度落空了。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分析,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不到位有三个原因,一是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关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及自己要承担的强制报告义务不太清楚;二是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怕得罪加害人;三是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重。
第十六条:迷失的告诫书
发现暴力后,谁来制止暴力?反家暴中公权力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
案发前,拉姆经常报案,但民警判断这是家庭纠纷,只是“警告男方不要太过分”。就这样,斩断暴力的机会被错失。
“受害人报警了,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出警、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置。但目前一些执法部门观念陈旧、业务培训不够。部分警察认为家暴是家务事,担心公权力介入会破坏家庭关系,没把家暴当案件看待。”有30年从警经历、湖北监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万飞直言。
公安机关有效介入家暴,告诫制度曾在反家暴立法中被视为一项创新。《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万飞表示,告诫书能给施暴者带来强烈的心理冲击,直接说明家暴是违法行為,如果再犯会有什么后果,远比口头处置的干预力度大得多。对受害人来讲,报警后能拿到法律文书也是一个交代,如果今后要打官司,告诫书也是重要的证据。
然而,告诫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长期关注女性反暴力维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代理涉家暴案件12年,从未做成功过一例告诫书。
“出具告诫书对警察来说并不复杂,但仍有一些警察没有经过培训,不知道反家暴法和公安部门的联系。”万飞说。
此外,公安机关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格式,唯独告诫书没有。万飞表示,目前各个省的告诫书连名称都不统一,大多数地方叫家庭暴力告诫书,广东叫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江苏叫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缺乏全国统一的告诫制度是当前告诫措施使用过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十八条:利用率低的庇护所
今年9月初,梨子的爸爸从厨房拿起菜刀,成了梨子和妈妈的一个噩梦。梨子说:“当时我们死死地抵住卧室门,连夜收拾东西,先去了我舅舅家住,呆了一晚上后又去了其他亲戚家。”一直到9月底母女俩再没有回家。
《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但梨子对庇护所并不知晓。
多位庇护所的工作人员反映,庇护所存在人员编制受困、经费有限、缺乏专业人员以及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知晓度低等窘境。加之与家暴发生率和家暴受害人对庇护潜在的巨大需求相比,庇护机构的数量以及入住率远远不足。
庇护所还面临实际效能的考验。一位省会城市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表示,庇护所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给你提供场所、饮食,但是家暴的事情解决不了。庇护所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协调权。受害者来庇护所躲两天后回去,可能受到更严重的家暴。专业人员进行疏导,也只是疏导受害方,对施暴方根本疏导不了,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被忽视的施暴者
在反家暴工作中,施暴者往往成为家暴中被忽略的一环。如果并未达到刑事案件标准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是否对施暴者无从约束?
吕孝权介绍,在一些国家,对于施暴者的矫治是强制性的。“施暴后,法庭签发禁令,施暴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强制矫治的机构接受不低于12个月的行为心理矫治。若不执行,将承担法律后果。”
《反家暴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措施,工青妇联等主体与警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相比,约束力远远不够。”吕孝权说,对施暴人矫治,如果没有法律、公权力撑腰,靠民间自愿来做千难万难。
反家暴是一条未竟之路,在谈及上述问题的同时,也需看到反家暴在实践中的向好态势。近年来,妇联投诉家庭暴力的妇女人数降低,恶性家暴案件数量也在降低。全国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妇联系统收到家暴投诉39371件,比上一年少了4700多件,降低11%。2019年家暴投诉为36002件,比上一年减少了3300件,降低8.4%。
对家暴零容忍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口号,更多的是国家责任、社会责任,是我们每一位公民或者是每一位执法人员应尽的义务。(《新京报》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