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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监管立法价值之选择

2020-12-28刘巍巍孙毅韩颖梅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2期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互联网

刘巍巍 孙毅 韩颖梅

摘 要:共享经济使网约车具有经济价值,而这一经济价值的根本理论在于规模越大则成本越低,则经济越有效率。网约车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出现监管规制问题。当前的网约车监管规范不仅在准入环节设置不合理,而且违背了行政许可的基本法理。鉴于此,如何实现由堵变疏、纠偏价值取向、疏通网约车监督立法障碍,需要客观证成,在共享经济内在规律下,运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实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对网约车类共享经济全方位善治监管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网约车;互联网+;共享经济

中图分类号:F724.6;F572;D922.2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2-0147-02

一、问题缘起

网约车即乘客通过应用手机中的APP进行网上预约租车的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即以手机与预约交易平台实现对接,并通过网上支付手段完成支付的一种新型接运乘客营运模式。网约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另一种是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B2C模式主要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自营车队(驾驶员是职业司机)进行运营服务的专车模式,如神州专车等,此模式与传统巡游式出租车类似;而C2C模式网约车即主要依赖私家车(驾驶员大多是私家车主)加盟平台公司运营的快车模式,如滴滴快车等。其中的顺风车尤能体现共享经济理念和绿色生态文明的网约车共享经济模式。本文的研究范域则主要是限定在C2C模式语境下,研究共享经济中的网约车的利益冲突、监管等问题。

“作为共享经济基石的共享平台,是实现网约车既定价值的基础,作为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为依托所实现的封闭的客运市场,实现了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从而成为一种颇具共享经济意蕴的新型交通业态。”[1]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网约车很好地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出租车领域,实现了作为不可消耗物的汽车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共享。“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网约车兴起于城市交通拥堵所带来的出行不便的需要,是在限行限购、打车难等出现困境下有效实现社会资源再分配共享的新举措,因而有利于资源优化、减少浪费,保护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环境的价值目标。”[2]截至2016年12月,网络预约专车用户规模为1.68亿[3]。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专车服务,全年有超过1 750万司机通过滴滴专车、快车获得灵活就业和收入机会,每天有207万专快车司机在滴滴平台上获得平均超过160元的收入[4]。故而,网约车从其诞生时就具独特的共享经济特征而独具优势。但新兴事物必然存在两面性,即在安全性、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故必须尽快纳入法律规范中实现监管。前述,因较低的准入门槛,使得网约车服务并无统一性的行业标准,服务内容及质量参差不齐,行业现状极度混乱、野蛮生长,从而产生了众多可能危及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此类事件频发,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亦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出行体验和对网约车服务的信心。作为共享经济发展的新产物,网约车的监管立法已成必然。然而,依然有必要对网约车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视,即网约车市场需求逐年上升,有机构预测,2020年网约车市场的潜在出行需求约为1.1亿次/天。其发展势头锐不可挡,因而,如何发挥其巨大的共享经济优势,规避劣势,实现监管才是当下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二、网约车服务的比较优势

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由于人都是理性的,因而自由化、市场化的网约车运行机制必然会引發众多问题。首先,拒载现象不可避免。特别是因偏僻、拥堵、距离过近等因素所引发的拒载现象将相当普遍且不可避免。其次,网约车平台通过加价、打赏等方式在交通高峰、特殊天气等供需失衡情况下形成价格虚高等不合理现象,严重侵害乘客利益。再次,由于监管的缺失及不到位,部分素质不高的网约车司机亦无动力关注经营安全,并对其服务质量极度漠视。最后,在供给失衡、网约车急速发展的特殊时期,极容易出现网约车平台在利益驱使下降低准入标准,使得尚不具备行驶能力、安全要求的新手仓促加入,从而造成交通隐患,危害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并间接导致交通拥堵更为严重[5]。故而,让网约车以市场化运行作为基础和保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诸多问题。“政府规制是纠正市场缺陷的必要条件。”[6]各国都在各级政府层面加强对于网约车运营的严格法律监管,通过准入许可外加价格管制、服务控制和质量控制等方式防止市场失灵[7]。相较于网约车的劣势,其利用大数据信息优势,通过第三方媒介以派单方式在制定基准价前提下实现对于供需失衡快速调整的方式;同时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同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收集并实时审核司乘双方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安全保障要求。也是基于此,网约车平台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忽略了加强规制的意识。

(一)网约车服务的信息透明优势

总体而言,网约车整体运行机制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无论是在信息利用还是在供需重置等方面都具有特定的优势。

首先,网约车服务平台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充分收集客运双方的基本信息。传统的出租车因行政许可的限制及传统理念的制约而只会登记运营司机的单方信息,但网约车则依托其强大的大数据技术平台能够在伊始即对则司乘各方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控。

其次,网约车不仅能够利用大数据平台收集到相关信息,且相较于传统出租车更具有优势性的运行能力,这样的优势不仅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的有效运行,还包括信息收集的持续性增强。

(二)网约车服务的风险控制及其突破

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具有信息收集能力强、安全保障能力大等优势[8],即网约车在共享经济理念下第一次实现了出租车运输合同双方主体身份的确定性,特别是其具备收集一方(乘客)核心身份信息的特征使得网约车运营平台可实现对于司乘双方进行监控的可能,从而能够在实效上实现运行和过滤潜在危机、降低司乘双方安全风险的可能。

三、我国“网约车”类共享经济发展状况及监管价值之选择

(一)我国现行监管法规对“网约车”类共享经济优先价值的背离

网约车平台主要是借助互联网大数据,通过以线上线下模式为司乘双方提供连接平台,从而实现道路上闲置车辆资源与出行乘客实现实时对接,从而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利用。然而所有的新事物都是利弊双存的。网约车的确可以给乘车人带来极大的时间便利,但如若没有监管的约束与法律监管的话,必然会对公共交通特别是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故而,网约车必然是通过建立资源配置共享合法化机制,实现市场参与出行资源重新实时合理化配置的法治路径,亦是对资源再配置的创新。然而,问题是如何对网约车实施严格的监管从而确保竞争者能够实现公平选择并确保公共安全,进而能够维护所属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监管价值之选择

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9]网约车如此繁荣即为最好证据。网约车快速发展并利用闲置资源共享生态体系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巨大繁荣,故应予以监管并进行重点扶持发展,故应明确为战略发展方向。”[10]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共享”理念在网约车中体现得尤为透彻。网约车不仅体现“共享”经济本质,且亦是一种“创新”,并以“开放”的心态间接实现了“绿色”目标。网约车在自由发展中必然需要法律监管,然而,面对新生事物,因噎废食并非良好的选择。英国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最好的立法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1]如何以监管立法最终实现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从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当前解决网约车监管立法由“堵”变“梳”的重要价值转变,亦契合经济发展与人民幸福的根本价值追求。因而,如何纠偏、如何实现价值取向的转变、如何疏通制度障碍,就值得进一步思考。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目的在于限制地方政府监管权力的滥用、防止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滥用。另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出台有助于分享经济新业态的实现,从而有利于对网约车进行有效监管。

对网约车类共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已成当务之急,从根本上来说,法律规制主体应当站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以规范管理、填补法律漏洞、排除安全隐患为初衷。“互联网+”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经济不断向新经济生态发生演变,增强了其生命力与活力,孵化、创造了基于互联网的改革、创新、发展平台。共享经济正在成为互联网+新经济浪潮下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必须采取全新的路径,即从过去的事前单向许可转型为双向合作的新模式,为实践新的治理模式提供新的平台和机遇。新的平台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的网约车平台,平台运营数据要实现政府与企业共用、共享,双方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路面状况,包括人员、车辆、车流等进行监控、监管与预测分析,从而实现改善交通状况、提升管理效率、综合利用闲置资源、开展供给侧改革、服务社会民生等目标。政府在监管路径规制选择上应该回到规制目的本源上来,在网约车类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过程中推进政府与平台运营商的双向互动与合作。唯此,才能真正达成法律规制的目的,实现对网约车的有效治理,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參考文献:

[1]  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6,(1):157.

[2]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R].2017-05-09(16).

[3]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R].2017-05-09(6).

[4]  孩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政策新规,“网约车”时代来临[R].证券研究报告.

[5]  FRANKENA M W,PAUTLER P A.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axicab Regulation[R].Bureau of Economics Staff Report,1984:37.

[6]  SCHALLER B.Entry Controls in Taxi Regulation:Impli-cations of US and Canadian Experience for Taxi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J].Transport Policy,2007,14(6):491.

[7]  MOORE A T,BALAKER T.Do Economists Reach a Conclusion on Taxi Deregulation?[J].Econ Journal Watch,2006,3(1):109.

[8]  其信息收集与审查所具有的双方性、互动性、持续增强性以及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Z].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

[10]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96.

[11]  罗科斯庞德.法理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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