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高校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有效协作机制相关思考
2020-12-28林芳菲
林芳菲
摘 要:大数据时代协同模式成为高校科技创新的“新常态”,知识产权是影响协同创新成员伙伴关系的最大因素。大数据时代高校在协同创新中可能面临着以下问题,即知识产权归属界定模糊、知识产权监管与保护缺失、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等。对此,高校需思考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有效协作机制的构建,可通过协同创新中重视协同前的知识产权统筹规划、体现协同创新规则与合同的作用、完善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监管和保护制度、健全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体制等有效路径,实现协同创新的常态化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協同创新;知识产权;协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1-0152-02
引言
高等院校是专业人才与理论知识密集的特殊基地,含有海量的技术和脑力资源,是我国科学技术革新的重要支撑主体。相关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模式的科技成果大部分都源于高等院校。近些年来,随着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深入发展与广泛应用,全球进入了大数据时代。这不仅为高等院校科学技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也深刻影响着高等院校科学技术创新的实践模式与整个过程,同时还对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监管、获得及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新挑战。
一、大数据时代高校协同创新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1.知识产权归属界定模糊。知识产权归属将直接影响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划分,是他们在行业激烈竞争中长期保持优势的关键资源。从当前整体情况看,许多协同创新带头组织为了建设协同队伍、获得立项,对科学技术创新成果的具体归属与共享问题视而不见,所以只要当研究有了重大突破或创新成果时,往往各个协同主体就会发生分歧,造成内部纠纷。此外,在当今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归属还会在某种程度上遇到新难题,即借助大数据分析未来科技创新方向与总体趋势,对其加以模拟和预估,并根据参与协同的各个主体已有的专利与科学技术成果,形成崭新的发明创造,得到一个能够有效防止专利侵权的新成果。而在这一成果的权属问题上,需要重点思考协同协议内容及国家专利体系建设。
2.知识产权监管与保护缺失。在大数据时代,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实践中的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不仅在组织、人员、费用上存在困扰,同时还迎来了新的挑战。一是在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下,数字化知识及先进成果越来越多,极大程度地增加了知识产品保护难度。二是因大数据时代,获取信息数据的渠道较多,协同创新的相关参与主体对实际创新的过程及每个阶段取得的成果形式、程度的提前公布,都会对其他竞争者的判断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极易引发恶性竞争。究其根本原因,首先由于协同创新系统中含有海量数据,不仅种类丰富,同时某些数据也具有重要价值,因而会吸引大批黑客。其次,由于大量数据全部汇聚到一起,为黑客盗取提供了契机,使其盗取成本低、获利高。再次,所有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融媒体时代的到来,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却也存在许多潜在风险,甚至还会触犯法律。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让黑客团伙的作案技术和工具也随之不断升级,高校协同创新系统的信息数据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3.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在高校协同创新实践中,知识产权不仅属于一种规范制度,也属于一种利益分配制度。但事实上,高校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通常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知识产权归属模糊导致其利益分配制度不清晰。产权理论中提到所有权归属清晰是避免纠纷的重要前提。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各参与主体对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归属不够清晰,为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造成了一定阻碍。其次,权利和义务规定模糊导致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共享利益机制不畅。在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合同中,经常可以看到“投资方、受益方”“合作开发、合作共赢、风险同担”等有关协同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些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原则性的约定内容。如果出现分歧,就要按照这样的约定来明确不同协同主体在知识产权利益共享中的权益关系,但事实上,依据其约定并不能真正知晓各主体的权益关系。最后,各主体拥有的信息不同强化了知识产权利益共享制度的不公平。在高等院校合作创新中,不同参与主体因自身承担着相应的任务,他们所运用的核心技能与资源是不同的,可在合作创新成果共享与权利归属中由于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会极大程度地导致各个主体知识产权利益共享制度缺少公平合理性。
二、大数据时代高校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有效协作机制构建路径
1.协同前加强知识产权统筹规划。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调整和完善,社会大众开始深刻意识到法律是有效保障自身权益的最佳途径,对于高校来说也是一样。参考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中治理预防环境破坏时采取的“三同时”体制,各大高校应注重对协同创新前知识产权的统筹规划,始终坚持各种知识产权上的协同要素问题,比如协同创新方案构建、主体挑选、资源投入、合同签署、机构设置等,都要与知识产权总规划同时思考、设计和实施,以便保证合作创新中所有要素与知识产权相协调。特别是在协同主体的挑选上,应积极借助大数据预估功能,按照预先确定的创新方向和制定的目标,研究并明确在创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的态度与理解上最有可能混淆的主体范畴,继而再参照对协同主体的工作人员、硬件设施、技术、监管等方面的数据评判,确立最有助于推进协同创新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的特殊主体。
2.体现协同创新规则与合同的作用。参考企业设立的规章制度,高校协同创新机构可按照下面的组建程序来制定有效的规则,即带头部门初步确定创新方向和整体目标、带头部门挑选且确立其他合作主体、带头部门制定知识产权详细计划和协同创新试行合同等、不同合作主体相互沟通商讨、各合作主体联合制定规章制度、成立专门的协同创新小组、申请立项、组建协同创新团队。因高校协同创新的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在竞争、协议以及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中,若没有强制性、禁忌性的情况,各主体要自觉遵从“法律无明确限制即自由”的基本原则,确保协同创新规章制度与合同约束作用得到最大化发挥,并对不同参与主体实际投入的新资源、具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尽义务及合作创新成果的最终归属和分配等相关问题要做出详细规定。在实操过程中,可聘请专业的法律、金融与管理等行业人员共同制定协同创新合同与规章制度,也可适当参考国内外运行相对成功的产学研融合体的优秀经验。需要重点突出的是协同创新规章制度中的宪法的地位及其作用,确立其对协同主体们的限制,保障宪法的效力不会因某个主体的调整而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