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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下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环境法律规制*

2020-12-28李贤森

关键词:共同体环境保护一带

李贤森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阶段,不断朝着和平、繁荣、开放、绿色、创新、文明的方向逐步走深走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成为关键。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绿色可持续,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打造绿色“一带一路”成为关键。绿色“一带一路”是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引领,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传播生态文明精神,以推动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化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基础,以在投资贸易中强调绿色发展理念为引导,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合作为支撑,帮助并支持沿线国家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为世界发展提供绿色动能,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使“一带一路”成为一条生态环保、绿色发展之路。[1]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绿色治理”观的重要基础与关键内核,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应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引领。[2]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深刻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如何建设这个世界”等关乎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与新时期中国重大国际政治参与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核心指导思想。“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服务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战略举措,其实践必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引导,全面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环境五大方面的思想内涵与价值追求,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根本目标。生态文明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天然组成与重要支柱,“一带一路”建设天然地具有绿色发展的基因。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体现了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绿色发展之路。2018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指出“中国愿同国际合作伙伴共建‘一带一路’。我们要通过这个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绿色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导与引领下,“一带一路”不仅是一条开放包容的经济繁荣之路,更是一条生态环保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深入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 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面向未来的,是属于世界的,是关乎全人类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必然是绿色、环保、可持续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的生存、成果、进步离不开良好的自然条件与生态环境,只有协调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才能持续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在全球化的时代,各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呼吸共命运的命运共同体。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问题是全球性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与使命,必须以全球化的视野展开国际合作共同努力。

“一带一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一带一路”建设应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精神与内在需求紧密契合。生态文明作为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更加高级的文明形式,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核心要点之一。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充分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生态文明观,落实了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坚定承诺,践行了中国建设清洁美丽世界的宏大目标,展现了中国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大国担当,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全面进程。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引擎,中国携手沿线国家与世界各国共商绿色发展理念,共建绿色发展产业、共享绿色发展福祉、共创绿色发展机遇,源源不断地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强劲新动力。

(二)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是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

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是中国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对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进程作出的巨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列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明确指出要“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一带一路”建设,在项目建设中生动传播了生态文明理念,帮助广大沿线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深刻意识到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对于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意义重大。

(三)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绿色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发展生态生产力是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的关键。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山论”科学论断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集中回答了我们为了谁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发展、怎样进行发展的重大命题。这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新思路,为世界的生态环境治理提出了新方案,对人类的发展观作出了新诠释。

首先,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发展的基石,人类依靠自然而生存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应当注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友好保护生态环境,如此则经济发展高效优势,自然资源生生不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二,社会经济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 “丝绸之路”上楼兰古城、罗布泊的消失让人警钟长鸣,无序开发、粗暴掠夺式的经济发展必将得不偿失,祸己及人。在生态脆弱地区的投资建设应当以自然生态为重,以环境保护为先。第三,不能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简单对立起来,要形成辩证统一、齐头并进的绿色发展新思路。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5]绿色发展就是要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起来。长期以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所造成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要依靠发展去解决。[6]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思路与发展方式,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绿色“一带一路”中的共商、共建、共享

(一)共商绿色发展理念是核心

共商绿色发展理念是绿色“一带一路”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理念的问题,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经济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坚决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老路,否则“一带一路”既走不远也走不好。“一带一路”应当是绿色环保之路、生态文明之路、美丽世界之路,“一带一路”建设应当与沿线国家共商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发展生态生产力,树立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绝不仅仅意味着对共建国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不是对全球自然资源的抢占掠夺。中国不仅重视自身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而且积极通过“一带一路”这一广受好评的国际公共产品推动沿线国家和地区提升环境保护意识,通过自身改革开放40年来所积累的技术、资金、人才帮助广大的沿线发展中国家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7]2019年4月25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正式成立,成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合作中重要的政策对话和沟通平台、环境知识和信息平台、绿色技术交流与转让平台。[8]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共识,各项建设都应当避免对自然资源的无度索取、对生态环境的肆意破坏,降低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可能性,减少后期环境治理中的政治、经济、社会负担。中国通过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成功示范,在全球发展变革中有力地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实践中国行动、展现中国担当,为全球发展创造更多可持续绿色动能。

(二)共建绿色发展产业是关键

共建绿色发展产业是绿色“一带一路”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一带一路”项目应当遵循较高生态环境标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既要为沿线国家带来金山银山,又要为沿线国家留住绿水青山。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单纯的产业转移,更不是把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产业、过剩产能转移出去,绝不是以邻为壑将国内污染转嫁到国外,而是要与各国共享绿色发展理念、对接各国的绿色发展政策、分享绿色发展技术,将高质量的绿色产业建设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与各国的合作之中。

中国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初,就坚定不移地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推动中国企业环保先行绿色运营,着力打造一批绿色合作项目,形成经济发展生态和谐的绿色产业。《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等政策相继出台,要求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建设与生产经营应当环保优先、注重生态,鼓励中国企业投资以环境投资与服务项目为代表的绿色环保产业,让绿色产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落地生根。“一带一路”建设第二阶段的重点在于产业合作、项目落实。准确划定绿色项目的标准是推出绿色产业建设的重要前提,清洁能源、清洁交通、节能减排、节能环保服务、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污染防治、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节能低碳园区建设九大领域已经成为未来绿色“一带一路”产业建设的重点发展方向。[9]

(三)共享绿色发展福祉是根本

共享绿色发展福祉是绿色“一带一路”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带一路”建设既要让当地人民提高收入、改善生活,又要让当地人民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自然风光,这是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发展要让不同区域、不同代际的人们共享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共同推进所带来的绿色福祉。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当让沿线国家共享绿色发展机遇,为当地人民提供更多绿色公共产品,让全人类共享绿色发展福祉。[10]

“携手打造绿色国际公共产品,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是‘一带一路’建设向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11]联合国在《执行联合国千年宣言的路线图》中明确将全球环境安全划定为国际公共产品。国际公共产品主要由大国发起并承担主要责任,并获得多数国家认可、参与、采用与支持。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全面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为绿色国际公共产品的稳定供给贡献着不可替代的力量。[12]“天下大同”一直是中国参与重大国际事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国愿与其他国家共同发展、共创未来,从古代丝绸之路起,中国就有为世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先例。“达则兼济天下”是中国一贯的外交理念,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不断增强。[13]“一带一路”倡议不但成为“中国版”的国际公共产品的典型代表,而且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最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绿色环保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最鲜明的底色与最亮眼的标志。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关键贡献者、核心引领者,通过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有效推动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为沿线国家及世界各国提供优质绿色公共产品,让当地人民与全人类共享绿色发展福祉。

四、以环境法治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推动绿色发展方式、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塑造绿色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与世纪性工程。要完成这样宏大的目标,必须依靠制度与法治,才能行稳致远,终成伟业。

特色产业集群具有文化和资源的地域根植性,是一个地方内生形成的生产聚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此,返乡农民工创业集群的建构要基于地方特色产业,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协同发展。首先,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群体,政府应鼓励支持返乡创业群体和企业建设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导返乡创业群体资金向地方特色资源合理投向,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群体依托地方性特色产业的产业链创业发展。其次,特色产业集群的演化需要返乡农民工的深度挖掘,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如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引入新的技术和资源,创新组织形式,完善交易制度等措施。

(一)加紧完善立足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环境立法

从国内法治建设看,应当加紧完善立足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环境立法。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绿色发展大局的重要实践,应当以完善的涉外环境法律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强化对企业的海外环境监管,规范企业的海外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海外环境规范。我国目前的涉外环境法律规范严重不足,主要以行政部门规章为主,存在数量少、层次低、效力弱的问题,特别是缺乏规范企业海外投资与建设行为的专项环境法律规范。[14]从国内法治建设看,我国应当加紧出台《对外投资法》,将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先进理念与具体举措在其中进行全面展现,以此为基础落实投资者母国的环境监管责任。同时,对于《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完善,吸收绿色发展理念与生态文明思想,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对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奖励,引导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密切关注国际环境法治发展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影响

从国际法治推进看,应当密切关注国际环境法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影响。国际环境条约、环境保护相关的多边或双边条约、外国环境保护法律三方面均应当密切关注。

第一,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治的基础,国家与企业均应当重视。[15]《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巴黎协定》《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环境条约与文件,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合意与共识,是各国投资者应当尊崇与遵守的。同时,国际条约的发展对于投资者环境保护义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国际投资争议中对投资者的要求不断提高。并且,即使东道国此时不够重视环境保护、没有严格环境保护法规,但是待到经济发展或生态严重破坏后,其必然提高环保标准,投资者应当防范于未然,以国际条约要求自身行为。

第二,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中应当反映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具体规定环境保护问题。通过我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中所公布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文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还很少对环境保护条款进行专门规定,或者即使在协议中有环境保护条款也多为象征性宣言,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16]以2011 年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重新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例,协定只是在“征收”条款中规定“缔约方采取的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及环境等在内的正当公共福利的非歧视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并没有对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在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在多边或双边条约中具体规定环保条款,细化“投资与环境”的义务。[17]以此规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行为,既是对东道国的生态环境负责,也是对我国企业的投资风险负责。

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发展意识增强,环境立法进程加快,环境保护标准提高。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不断发展与环保意识提高,其国内环境立法进程加快、环保标准提高已成为大势所趋。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法律涉及面十分广泛,包括环境基本法、污染防治法、气候变化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电子废物管理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动物福利法、环境管理法、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诉讼等多个方面。[18]并且,沿线国家的立法进程与法律修订加快,更加突出强调了外国企业在投资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责任。例如,土耳其政府就加快了环境立法进程,制订定了《空气质量控制条例》《水体污染控制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等,这些环境立法都为外国企业投资设立了较高的环境准入门槛与环保运营标准,并且设置了系列环境限制。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应当熟悉并适应东道国的相关环境法律,否则投资难以进入当地市场或者项目经营中很容易触犯相关规定,导致经济损失、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三)加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环境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强化环境监管是保障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方法。

首先,应当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环境监管。我国传统上由商务部等经贸部门为主,负责企业海外投资建设中的环境监管。我国对外投资建设中的环境监管文件最早见于2002年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现变更为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管理办法》,在后续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也多以商务部为主。但是,企业海外投资中的环境监管这并非经贸部门的优势所在,所以实践中长期存在监管标准低、监督执行差的问题。以生态环境部为代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优势,在国际环保标准确认、国际环保合作、国际环保监督等方面具有权威性,应当以其为环境监管的主要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法规的精准对接,强化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与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与规划的协调共振。

其次,应当实现更高标准的集约化环境监管。“严管即是厚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加主动地、更高标准地对海外投资企业实行集约化环境监管。过去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企业自觉,没有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管制度,所以企业在环保领域的表现极不稳定甚至经常触碰环保雷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更多地采取组团出海的方式,在东道国设立工业园区实现集群发展,出现生态问题的风险更加突出。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好监管职责,帮助企业进行环保风险预防,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合规”,加快绿色标准的国际相互认证,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工厂和园区。

(四)尽快建立绿色“一带一路”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行之有效、高效公正的国际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让国际环境案件能够被公平公正、高效专业地解决。

首先,积极发挥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司法诉讼居于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位置,涉外环境案件的审判工作不仅专业难度高而且国际影响大,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法院应当加强涉外环境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了保护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纠纷解决的司法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必须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打造中国司法的绿色公信力。合情合理地确定涉外环境案件的连接点是前提,谨慎积极地争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是关键,准确查明与恰当适用相关外国法律是核心,认真履行国际条约与遵守国际惯例是要点。并且,中国法院应当积极开展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共创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司法环境,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其次,推动建立多元化国际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国际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司法诉讼机制的有益补充,一是法院是特定国家的司法机关,国际环境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对法院的公正性有所保留;二是司法程序的复杂性与日俱增,国际环境纠纷的诉讼成本明显增加;三是国际环境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法院审判负担不断加重,审判与执行延迟的问题日益明显。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以相互尊重的态度、国际化的视野、合作解决纠纷的理念,共同推动建立多元化国际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化国际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国际环境纠纷当事人自主选争议解决方式。在机制建设中要采取开放包容、视野开阔的国际化理念与标准,邀请沿线国家共同建设,在组织设立、章程规定、人员构成、机构运作等方面均应当充分体现国际参与。在机制建设中着力推动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的有机衔接,构建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调解协议相互承认与执行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一带一路”纠纷中心并完善相关规则,完善包括国际环境纠纷在内的民商事纠纷解决结果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合作体系。[19]

(五)促进企业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环境守法

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环境守法意识不强,环境法规了解不足,环境法律人才培养使用不够。

首先,部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仍然有待提高。企业以降低环境保护要求、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为代价赚取经济利益,不仅将引发企业严重的经营风险,而且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不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生态文明精神相违背。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投资经营活动绝非狭隘的经济活动,更是涉及到东道国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利益的综合性活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在这些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投资与开发需要十分谨慎,特别是要十分注意遵守当地环境法制。[20]这既是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客观需要。以史为鉴,凡是不遵守东道国法律法制的公司必定遭到制裁,肆意破坏东道国生态环境的项目必定难以为继。美国自由港公司印度尼西亚采矿案、必和必拓公司巴布亚新几内亚采矿案等,都是因为外国公司不遵守东道国环境法制、严重破坏东道国生态环境,而导致公司投资撤出、项目被迫停止的案例。从现实情况看,根据商务部的统计,中国企业在 “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模式已经由工程承建模式为主转变为“落地生根”式的长期开发模式为主。在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地缘政治相当敏感的“一带一路”国家采取此种开发模式,中国企业必须十分注意环境法“合规”问题并且优先选择绿色产业建设。[21]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中国企业因为工程项目与产业建设造成环境污染被国际舆论谴责与被东道国起诉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继而避免某些国家以此为借口加大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限制,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要做中国生态文明故事的讲述者、生态治理责任的担当者、环保大国形象的展现者、绿色发展理念的传播者。[22]

第二,企业对于国外环境法律了解不足,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在环境“合规”中的无所适从。“不知法,不免责”,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不能仅凭一腔热情,必须对东道国的环境法律规定有较为详细准确的了解,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违反相关规定,不仅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受到起诉承担刑事责任。国外环境法律门类众多、数量庞大,作为单个的企业而言,要求其完全掌握、全面了解是不切实际的。这需要我国政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环境法律与政策的对接,帮助企业了解所投资国家与行业的环境法律规范,帮助企业实现环境法律“合规”。商务部所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7 年修订) 》和《关于规范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应当受到海外投资企业的充分重视。

第三,强化国际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多数企业中并没有配备专业的国际环境法法律人才,也较少接受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这是导致企业海外投资中环境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首先,应当加强内部法务人员的国际环境法律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胜任相关“合规”工作,同时在外聘请熟悉东道国法律的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将东道国环境法律规定纳入项目规划中的重要考察标准;再者,应当聘请东道国本国律师作为当地法律顾问,以更加真切地了解东道国环境法律的实际运行;最后,重视对国际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根本,尽快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与交往能力、熟悉国际环境事务与法律规定、能够站在国际环境法律前沿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专业人才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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