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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域下的美好生活

2020-12-28鲁世山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物质生活发展

鲁世山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 军政基础系,安徽 合肥 23003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这一重要宣示,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坚定决心,开启了新时代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迈向美好生活的新征程,赋予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崭新内容和丰富内涵。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内涵,离不开对美好生活的全面把握和透彻理解。

一、“美好生活”概念的形成过程

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的“美好生活”概念,从时间维度上说,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和理论创新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个重要概念。

早在2012年11月16日,党的十八大刚闭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就曾说道:“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在这里,“美好生活”对应于我们党的奋斗目标,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群众所做的庄重誓言。这10个“更”字生动而具体地揭示出美好生活深刻内涵的丰富内容,表明了我们党对人民所向往和期盼的美好生活的准确把握。经过5年的不懈奋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7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探索实践的宝贵经验,提出“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3],再一次提出“美好生活”概念,并同人民群众的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又一次处在实现阶段性部分质变的关节点上,人民群众的需要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表现出普遍的多样性,带有“强烈”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党正是基于对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变化敏锐而准确的把握,才有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崭新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在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中,准确地反映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矛盾主要方面已经由“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转变为“美好生活需要”,这不仅是对我国社会现实的政治论断,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矛盾主要方面的这一崭新判断,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重要组成部分的“美好生活”概念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尽管这一历史过程并不漫长,但它却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实践探索和大胆理论创新的宝贵品质。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重要内容的“美好生活”概念,从提出到正式形成的过程,经历了由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承诺向人民生活的新需要新期待的转变,经历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政治概念转变为哲学范畴的发展过程。

二、美好生活的哲学意蕴

马克思早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明确指出了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135在此之后的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又深刻地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4]158可见,“生活”一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非常重要的一个范畴。美好生活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活的一种状态,是人们的综合生活水平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马克思还认为,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自己的。人作为社会实践、生活实践的主体,必然要从自己的目的性出发,并以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生存发展需要为衡量尺度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使客体满足自己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从而实现自我的生存和发展。显然,人作为一种目的性存在,人生的意义不只在于物质经验层面的追求,更在于对其超越而达到精神层面的充实和满足,即谋求满足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平衡。因此,从哲学的层面而言,美好生活是指人们在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所追求的体现自由意志和价值实现的精神充实、幸福美满的实践生活。

总之,从哲学层面看,“美好生活”既是感性的,又是理性的;既离不开物质因素,更包含精神满足;既有客观外在的因素,又有主体自身的价值体验和价值评价;既与科学进步紧密相连,更有人文因素的发展。具体地说,美好生活的外延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创造并满足人民适度需要的物质生活是“美好生活”的客观基础。离开了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不要说享受“美好生活”,就连人的生命存在都会发生困难。也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态》中明确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并不是任意想出来的,它们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加以抛开的现实的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5]在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物质生活条件作为谈论人类历史、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前提。当然,他们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既包括天然生成的,即自然界本来就有的物质条件,更包括人们用双手创造的物质生活条件。“美好生活”是建立在生活之上的,生活水平发展到一个相对较高阶段的生活,因而,它同样离不开物质生活条件这一客观基础。

其次,保护人民的正当合法权利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条件再优越、人民再聪明智慧和勤劳,创造的物质生活条件再充裕,正当的合法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到手的物质条件就会丧失,美好生活就会失去根基。况且,人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维护,既是获得感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安全感的重要体现。因此,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们党不仅要带领人民创造更多更符合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条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保证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再次,崇尚美德是“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美德是社会及其成员道德水准的一面镜子。一定社会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是有一定限度的,但是,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却难有上限,这就需要社会中的每个人共同去创造、共同来分享。精神生活食粮包括多个方面,其中道德生活是全社会和每个人都须臾不能离开的。它既要求社会经过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又要求每个行业加强建设,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还要求每个公民共同参与,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美好生活”是一种有品位的生活,是一种有高尚道德水准的生活,因此,必须在社会、行业、家庭、个人等各个层面崇尚美德。

人的自由自觉而全面发展是“美好生活”的最高目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揭示出未来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既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富裕的社会,同时,更是人的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人们获得自由自觉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我们党明确提出了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成果要由人民共享,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美好生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的生活状态,它随着物质生活条件、主体价值实现能力以及外界境遇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种状态的高级阶段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

准确把握美好生活的丰富内涵,尚需进一步澄清美好生活与美好生活需要的区别。美好生活与美好生活需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反映的是一种生活状态,是作为生活主体的人对于生活状态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或价值评价,是主客体相统一的范畴;后者则是生活主体的人对于“美好生活”这一生活客体所产生的需要。从价值评价的角度看,美好生活需要反映的只是作为价值主体一极的“需要”,只有当这种需要与社会及个人所能提供满足这种需要的能力相一致时,或者说,社会及个人能够满足生活主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时,这对价值关系才能构成。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生活主体的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生存需要,二是享受需要,三是发展需要。生存需要是生活主体的人维持其生命存在及其活动的需要,是人最基本的需要,主要表现为衣、食、住、行和繁衍的需要;享受需要是生活主体的人在基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对舒适与幸福等生活质量的追求,主要表现为追求“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些稍低层次的需要,更包括满足这些需要之后而产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尊严、权利、当家作主等更高层次的需要;发展需要是生活主体的人对于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不断超越和完善自我的渴望,它是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包括自我实现的需要、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等等。美好生活是人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获得满足的基础上,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逐步得到满足的生活状态。

三、美好生活的重要特征

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重要内容的“美好生活”,具有多方面的重要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美好生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人民当家作主的辩证统一。首先,美好生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把人民生活作为根本、放在首位的执政理念,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尽力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需要,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时代,人的自由自觉而全面的发展,指的是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的发展,是尽力满足人民群众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的发展。其次,我们党提出的美好生活,突出强调的是广大人民的美好生活,是代表历史前进方向的、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绝大多数普通人的美好生活[6],这种规定蕴含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之中。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许多少数民族分布在祖国的边疆地区,生活条件比较艰苦,过去贫困率比较高。为了让全国56个民族的人民都摆脱贫困,过上美好日子。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7]2018年4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再次强调,让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家庭、一个人都不能少。2019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获悉独龙族实现整族脱贫后,高兴地给云南省贡山县独龙江乡群众回信,祝贺并勉励乡亲们为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继续团结奋斗。所有这些,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所说的美好生活的人民性。因此,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词之一的“美好生活”,是人本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统一。

其二,美好生活充分体现了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美好生活属于人的生活感受的范畴,是人们对生存状态的一种自我感受和评价,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状态达到或超过梦想的境界所产生的一种满足感和幸福感。因此,美好生活是一种建立在客观的生活条件和一定的生活水准之上的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价值评价,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生活感受。美好生活既体现为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比如收入、教育、健康、环境质量等,又体现为个人或群体对于生活状况的主观评价和建构。

首先,美好生活具有客观性的一面。这主要体现在生活的客观性上。美好生活是建立在客观生活的基础之上,生活是美好生活的根基,是人们对自身生活状态评价的客体,它是客观的。这从生活的内涵上可以得到更好的说明。生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活,指的是人类一切活动及其结果,主要包括人的日常行为、学习、工作等各方面。在此意义上,从个体的角度看,生活就是人生;从人类的角度看,生活就是人类的存在。狭义的生活,主要是指人的日常行为,是人为维持生命存在直接从事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主要包括人的衣、食、住、行、繁衍等方面的行为。在此意义上,从个体的角度看,生活只是人生的一部分;从人类的角度看,生活只是人类的部分存在。不管从广义还是从狭义上看,生活都是客观的,是整个客观世界的一部分。美好生活是建立在生活基础之上,因而它必然也具有客观性的一面。

其次,美好生活具有主观性的一面。生活是客观的,但是人们对生活的美好感受和评价却是主观的,人们对生活的感受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和评价,因而它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和主观性。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于同样一种生活条件和生活状态,有些人感觉生活很美好,而有些人却感觉生活很一般甚至很糟糕。

其三,美好生活充分体现了一致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美好生活虽然具有主体性和主观性,但并不排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看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境界。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美好生活都有某种比较一致的标准。在温饱需要都不能满足的短缺经济时代,不被饥饿所困、不被寒冷所迫的生活就是美好而幸福的生活。当人们生存最基本的温饱需要满足之后,吃得安心放心、穿得顺心开心就是美好生活。从当下状态来看,基本而适度的物质保障是美好生活的共同而一致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率领中央政治局常委与记者见面会上所阐述的“十个更”就是全面小康阶段的美好生活。从长远来看,美好生活的一致性体现为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达到自由自觉而全面发展的生存状态。这种生活状态,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人类社会和人的发展的最高境界。新时代我们党率领全国人民不懈奋斗,每取得一个阶段性的巨大成就,就是向这种美好生活境界迈进一步,就是在为共产主义的美好生活创造和奠定条件。

当然,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分配方式的生活现状,带来了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社会身份地位、多层次的生活需求、生活资料的获得能力以及生活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从而使得美好生活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实践形态,具有丰富性和多样性。

其四,美好生活充分体现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全部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4]146社会是由“现实的人”构成的,社会发展过程是“现实的人”的活动过程,研究社会生活必须从“现实的人”出发。所谓“现实的人”,就是处于一定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从事一定的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和科学文化实践的人,而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8]。现实的人及其活动,构成了全部感性世界的基础。“现实的人”是处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人。从人类总体角度说,有历史上的“历史的现实”的人,有处于当下社会活动中现实的人,有未来社会中的“未来的现实”的人。从个体的角度说,有处于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人,有不同知识和经验背景、不同感性特征与理性特点的人[9]。从个体成长史的角度说,有处于不同智力发育、情感状态和社会素质养成过程的不同阶段的人。美好生活是“现实的人”所享受的生活,这不仅体现了美好生活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而且还体现美好生活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在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个人的发展总是离不开他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且要以他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前提条件,同时每个人的发展也为他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从个体自身来看,其生活是恰当的、适度的、美好的,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却有可能会与别人的美好生活发生冲突,造成妨碍,就可能是不恰当、不美好的了,这样的“美好生活”就不能算作是美好生活。比如,家住楼房的个体,为了充实生活、享受生活,在家引吭高歌,或者是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不顾楼下人的感受,在家随意蹦跳、锻炼身体,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是不恰当的,因而就不能称之为美好生活。那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只想自己富裕、不管他人贫穷的狭隘的生活,也不能算是美好生活。真正意义的美好生活应该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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