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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思考

2020-12-27陶宏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政法司法鉴定实验室

陶宏光,仲 龙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20)

司法鉴定是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以司法鉴定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为中心构建起的司法鉴定教育教学体系, 已经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开展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托。 在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改革背景下,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如何在现代法学教育视野下, 不断完善司法鉴定教育教学体系, 特别是将高等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有机融合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并以此为突破点,通过优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实验技术队伍的公共服务路径, 把司法鉴定实验技术队伍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四个要素有机融合,以满足我国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改革“强专业,筑牢法学教育之本”以及“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2]的新要求。

一、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目前,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改革发展, 特别是促进其回归到自身固有的育人属性上, 其中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观念滞后

从建制上看,受制于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二分观念的影响,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被视作高等学校一个“附属”部门,师生只是单纯地使用其实验室环境和设备 (如,比较显微镜), 来完成传统课堂理论教学环节中难以完成的教学和学习任务 (如, 印章印文图像比对), 司法鉴定专业教育承载的育人功能难以得到彰显。 因而, 这实际上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师生对于以实验实训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视程度不够, 没有认识到实验室本身的知识探索、发现和传播功能[3],因而,出现对科学的追求和探索存在畏难情绪 (甚至认为法科学生不需要搞实验),实验课上,学生“应付了事”,实验数据不严谨①正如有论者指出,从国际范围看,一国当中具有比较高社会声望和综合实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与高校、科研院所存在密切关系,其或者直接由高校、科研院所出资设立,或者是建立在其实验室的基础上(参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课题组,霍宪丹,杜志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5(06):90.)目前,一般而言,在我国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机构两者之间具有整体性: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范围,既包含各个具有教学功能的实验室,也涵盖直接用于司法鉴定业务要求的各个实验室;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既是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同时,又多为该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兼职鉴定人。,时有“主观臆造”、“拼凑”,甚至是“抄袭”等学术失范现象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实验室育人功能的发挥[4]。

(二)司法鉴定专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 一些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教学管理制度过分强调“控制”,缺乏必要的“服务”导向,而且“重形式,轻措施、无落实”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造成实验、实训项目的教学随意度比较大[5];实验室从过去的“随进随出无人管,设备、数据丢失时有发生”的状态,转变为用“门禁”、“进出权限”等,人为地阻碍师生的正常使用。可以说,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生命在于使用, 这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做法, 折射出司法鉴定专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突出问题。

(三)实验队伍公共服务衔接实验实训教学体系的路径不明确

实验室队伍由实验教师、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组成, 其多年来一直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点”。 由于资源投入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使得其目前要适应将公共服务与实验实训教学进行有机衔接的改革要求必然存在现实困难。例如,有的同志认为,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队伍师资从事司法鉴定检案实务,应当是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路径。我们认为, 这种认识存在偏颇之处。 这当中的理由在于:用公立大学价值数千万的一流、先进科技设备,揽一般民营司法鉴定机构的“活儿”(甚至争抢司法鉴定“案源”),这本身就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一流、先进科技设备的运用, 除了满足人才培养(课程教学)、科学研究(产学研项目)基本需求外,应优先承担诸如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公益属性较强的任务,并且,“养兵千日”,其用处应放在承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工作,而非一般性质的检案。 因此,实验队伍公共服务衔接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实训教学的具体路径必须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 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主要路径

要解决制约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现实问题, 要用于从观念和制度上进行自我革新。 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 其指向首先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增强育人属性的客观基础在于实验室开放,关键在于实验技术队伍的精力投入,并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为保障。

(一)全面开放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

从实验室开放所面向的对象范围来看, 以司法鉴定学科专业课程为载体,服务课程、服务学生。 只要学生注册在学期间有学习和研究、练习需要,经线上或线下规范预约登记, 随时都可以通过便捷方式接触到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如,线上与线下混合方式等)获得实验指导。如果师生连实验室的“大门”都进不去,想利用实验场所和实验设备开展实验研究都要通过层层“申请”,我们不能认为这个专业实验室是有活力的, 更无法指望其能够在人才培养上产出多少成果。可以说,全面开放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 是保证其沿着立德树人正确方向发展的必要路径。

(二)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的精力投入

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师资队伍力量中,实验技术人员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立德树人体系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 过往,受制于“教辅人员”定位的影响,这支队伍对自身教育工作者身份和育人任务的认识是比较模糊的。 以至于这个岗位时常被视作校内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如专业课教师岗位的“跳板”,“实验师”“工程师”不乐于、不善于、 不精于开展和改进司法鉴定实验教学的现象绝非个例;多年来,他们对司法鉴定技术和实验教学问题是“躲躲闪闪”研究成果“乏善可陈”;更有甚者,其终日颠倒主次,乐于从“短、平、快”的司法鉴定检案中得到直接回报。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师实验技术队伍的精力投入,是加强育人属性的关键。 “要着眼于‘教好’,围绕教师、教材、教法推进改革,探索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切实在素质教育上取得真正突破”[6]。 可以说,保证他们的精力投入到“教好”和学生“学好”①例如,将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衔接物证技术司法鉴定方向的2-3 门专业核心课程进行试点,采用“导师制”的实验实训教学方法,配合学生创新小组的组织形式(配备创新导师),将最新研究成果、司法鉴定管理/专业实践等课堂教学,对接各个具体的实验室、模拟法庭等实验实训场景,改革实验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应用创新能力,最终起到强化高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目的。上,这是真正促成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服务教学、回归育人本质的实验队伍“公共服务”方案的关键。

(三)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

实验室管理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一方面连结着教学和科研, 另一方面连结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对于管理者素质和管理制度科学性的要求十分高。 正如有论者指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既要符合高校“人、财、物”管理的运行机制,同时也需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行为”的管理,形成了其接受双重管理的局面[7]。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依托, 其管理制度也要自觉适应上述“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 深化改革,就是要求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立足人才培养阵地的基本属性,架构其适应高校行政管理和司法鉴定行业监管的新型制度架构。 其核心内容,主要是围绕教学、科研和司法鉴定基本业务过程, 要将三个相对独立体系的位置予以明确,同时,也要在深入研究国际标准、国家政策和规定精神,防止机械适用规范,导致育人属性弱化。

三、 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预期效果与评价

立德树人的成效是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8]。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评价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效果。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预期效果与评价问题:

(一)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的预期效果描述

第一,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应当基于“系统训练、实践育人”的思想,建立围绕“立德树人”为导向、“创新意识、实验实训实践能力” 为引领的实验教学体系, 从优化“公共服务”为切入口,完善实验队伍在教学体系中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以实验队伍作为人才培养重要角色的育人模式, 树立实验技术队伍与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在 “专业(profession) 到专业” 的实验实训新思路及在育人属性功能等方面的重要地位, 强化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在育人功能上的特殊地位。

第二,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要形成特色比较鲜明的实验队伍育人模式, 其向上能够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进行有机衔接, 向外与司法鉴定等社会服务体系形成较强的互补性,重点在于服务卓越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模式上应具有创新性。

第三, 基于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这个独特的人才培养环境, 应当探索形成符合本科一流课程建设“两性一度”要求的研习课程和实训课程两大体系,特别是要融合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线上线下教学等要素,支撑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在卓越法治人才的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路径上具有创新性。

(二)对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效果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效果的评价本质上是教育评价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 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9]。 教育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效果的评价领域,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 要注重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角度评价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效果。历时性角度, 有助于我们客观评价相关改革项目对于促进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履行人才主责主业,特别是专业技术队伍(实验技术队伍) 发展的育人作用;共时性角度,主要就是指将相关改革项目放在我国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中予以评价,从而增强评价的客观性, 也能够客观反映具体改革项目的可复制特性。

第二,要注重从服务师生的角度进行综合评价,把握关键指标。如前所述,必须抓住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生命力在于开放的基本原理, 重点围绕各个具体实验室的开放程度、 便利学生和教师接触实验仪器设备的程度、培育学生创新团队(及成果①例如,重点考查是否形成了有特色的实验技术队伍研习课程教学模式,带动学生在科技创新活动和创业实践取得一定成效,成果数量是否反映了稳步上升的趋势。又如,采用“导师制”指导的本科生创新小组是否能够在国内司法鉴定学科领域期刊上发表创新实践成果,是否能够积极参加校级、省(市)级和国家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及是否具备进一步孵化成为科技创新和创业团队的潜力等。这些观测指标都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育人功能,体现产出导向的要求。)、新开设实验实训教学项目成效(对照一流本科建设“两性一度”基本要求)、学生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中扮演的角色、 实验室师资队伍研究成果与所承担育人任务的契合程度等方面, 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权重。

结论

司法鉴定学科教育教学是高等政法院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更是高等政法院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 强化高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属性,破解制约育人属性实现的现实问题,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下一步,需要结合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中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化要求, 探索依托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开展“产、学、研”项目以及当中蕴含育人机制的具体研究, 以期深化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育人功能和规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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