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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研究

2020-12-27韩易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命案被告人证据

韩易浦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证据的新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证据”的概念,调整了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据标准更加具体化,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及其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及非法证据等详细规定, 给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人员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书,只是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必须进行认真审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应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技术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一是证据实体不合法证据,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法庭审理时均不予采纳。

无罪证据的收集。 侦查和技术人员在办案时既要注重有罪证据的收集, 更要注意无罪证据的收集,不能先入为主,对无罪证据忽略不计。

二、中国证据法学的发展方向预示了证据链形成的必要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发展

长期以来,证据“客观说”影响着证据法学的发展,限制了证据法学的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将客观性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具有时代特征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可能的追求案件事实的真相,不枉不纵。 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在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被纠正的背后, 我们也开始反思证据的科学性。

(二)证据的相关性发展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影响下,证据法学也从客观性逐渐转型趋向证据相关性。 证据是信息而不是犯罪事实, 所以证据的根本属性是相关性。[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注意这里是“材料是证据”而不是“事实是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法官裁判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 条规定,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2]129因此,法官在裁决案件时会审查证据的相关性。

(三)证据的法律性新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第53 条规定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3]侦查和技术人员在现场收集证据时,在保证合法收集证据的前提下,对于案件事实的每个犯罪行为要素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只有能相互印证, 排除证据之间或与案件事实的矛盾点,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三、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的形成

(一)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种类

命案现场可能涉及的刑事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发现

命案现场的构成, 必须具备犯罪行为、 犯罪时间、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三个基本要素。一旦命案发生, 只有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同时密切合作才有可能尽快侦破案件。搜寻、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是破案的关键。 通过现场勘验获得刑事证据也是整个案件侦查和刑事诉讼过程的重点。 根据打击犯罪新机制“一长四必”原则,进行勘验和分工合作,加快办案速度。“一长”即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总负责。“四必”即必勘、必采、必录、必比。侦查技术人员依据《刑事案件现场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并合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性质、推断作案人或物的特点,确定侦查方向,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发现, 需要在发现物证的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搜寻, 如犯罪现场的出入口及进出路径、尸体所在的中心现场、物品反常变动处、犯罪分子藏身或隐蔽的地点、 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等。搜寻和发现证据时,需要侦查和技术人员作出预判分析,确定该物品是否为物证。注意一定要与命案现场的犯罪活动关联起来分析判断, 否则会陷入迷茫。命案现场的勘验是重中之重,有很多案件是杀人后伪装成自杀、自缢、高坠、服毒或者煤气中毒、火灾、溺水等事故,如果勘查不细致,容易误判案件的性质,导致侦查工作出现偏差。

(三)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和技术人员要合法、 规范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包括命案现场视频资料,现场发现、现场保护、现场访问人员的记录,命案现场勘验的证据清单和处理分析报告,检验鉴定意见,计算机网络获得的各类电子信息,视频侦查调取监控录像等。[4]一旦出现收集证据行为违反程序规定, 或者收集证据的人员主体不合法,则法院将作出非法证据裁决。所以在整个取证过程中, 包括取证的主体、 取证的方式、取证的步骤、取证程序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四)命案现场证据的研判与审查

证据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手段、步骤是否规范合法;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被告人口供真伪;证据是否为原始证据;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5]

审查证据要认真细致, 综合运用逻辑学、 心理学、法医学等专业知识,从而做出科学、正确的结论。

1.单个证据和个体证据的审查

单个证据与个体证据的概念有所不同。 单个证据是指每一份单独的证据。 个体证据是多份单个证据组成的群,是相对于同一个证明主体、就同一个事实所做的多份证据。[6]例如被告人口供只有一份,就是单个证据。如果有多份口供同时存在,则其中每一份都是单个证据,所有口供组成一个个体证据。

对于个体证据的审查需要做到两点, 一是审查个体证据内部的每一个单个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二是审查个体证据内部的各个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如审查多份口供之间是否相互支持、是否存在矛盾。

2.多个证据的审查与关联

多个证据审查是针对不同证明主体证据的审查。 需要综合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是否能形成证据链。

在审判案件过程中, 案件的证据能实现全部印证的情况较少,一般只能实现大部分印证。有的案件中证人陈述与被害人陈述部分内容相一致, 能相互印证,可同时又有一部分内容是有分歧的。这就需要综合分析案件的所有证据,分别对比二者的陈述,看是否能找到其它证据证明,进行判断认定。

3.证据审查要严谨

(1)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证人证言往往主观性强而且含糊不确定。 审查言词证据需要注意描述的细节特征, 注意审查言词证据的笔录。不能轻信其中的内容,还要注意审查内容的合理性。如一起强奸案例,被害女子确定就是嫌疑人吴某实施强奸,并称记得他衣服的颜色。根据侦查实验,在案发地点,(依据被害人描述)漆黑没有灯光和月光的状态下,根本无法辨别衣服的颜色。所以这份言词证据不能采用。

(2)被告人多次翻供

在刑事证据审查的时候, 要做好准备来应对庭审时被告人翻供的情况。要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 有些案件被告人会出现翻供、重新供认、又翻供的情况, 往往在多份供述中甚至能找到与已有证据相矛盾或者几次供述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 此时应该注意分析供述中的细节特征, 注意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判断是否合乎常理、常规,是否符合人们平时生活习惯以及当地风俗等。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新诉讼制度下,检察官和律师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权等。律师会对侦查讯问等环节仔细斟酌, 认真观看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分析有无不合法取证环节,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求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 或者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等。所以,要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对于疑点和矛盾要逐一分析,确保作出公正裁决。

(3)证据与现场勘查情况不匹配

曾有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是某监狱服刑时提起自己曾在某商业城杀死一名女性。 在关键庭审质证时,他无法供述作案的详细经过,只承认自己先藏在床下后来作案,后来要求看现场证据,合议庭注意到照片中被害人家中的床是落地式席梦思, 根本不可能事先藏在床下等待作案,[7]才确定其不是作案人。 另有一起案件,被害人是被半块青砖砸死的。 作案之后将青砖扔进河里。 但是民警打捞许久没有找到, 嫌疑人便随意指认当时捞上来的一块红砖为作案工具。 为回避与笔录中的矛盾, 利用黑白相机拍照。在庭审时,面对质疑检验记录死者伤痕处形状及少量青砖微粒与红砖不匹配时,民警无法解释。[8]这两起案件,都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因为证据不可靠,互相矛盾。

(4)鉴定意见不同

检验鉴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裁判的结果。 受现场采集证据的客观条件限制以及提取和检验鉴定技术水平的局限和检验鉴定人员专业水平的欠缺,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不准确。在同一个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会作出不同鉴定意见,甚至是相反的鉴定意见。 如2003 年黄静裸死的案件,对于她的死因,先后进行了五次尸检,出具了六份死亡鉴定书,其中有四种不同意见。依据错误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判,就会加大冤假错案的几率。[9]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不合法

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产品中的内容要审查是否合法采取,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有修改的痕迹等。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摄像头、远程监控、手机拍照、录音、录像等以及无人机拍摄电子产品及图像软件处理功能越来越强大, 输出的图像是真伪难辨。一起故意杀人案,有商铺摄像头记录了当时被害人被嫌疑人砍死的全过程。 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了这家商铺的监控视频,作为重要证据。但是在庭审的时候发现, 当时调取监控并没有出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的书面文书,则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命案现场刑事证据之间的链集与印证

刑事证据的相互印证是当前我国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审判中应用广泛的规则之一, 可以帮助法官排除不真实、不合法证据,使得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链。 证据链的形成有助于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与印证, 达到证据确实、 充分的标准,排除可疑的矛盾,还原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

四、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现实意义

(一)冤假错案的经验教训

1.证据符合点与差异点的选择,在于关键、直接证据

于某某杀人一案,从审查起诉到判决,整整14个月的时间, 由于收集证据只找符合点, 在犯罪时间、地点、手段与口供中共有17 处符合。结果一审判处死缓,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多次申诉,最后经复查发现, 命案现场留下的精液中的血型与被告人血型不一致,宣判被告人无罪。[5]91

2.证据不足,没有形成证据链

1992 年钟某在海口被人杀害并焚尸。 法医鉴定死因为胫动脉被锐器割断。 当时锁定嫌疑人为租户陈满,1994 年一审、二审其被判死缓。 陈满和父母一直申诉,直到2014 年立案复查。 因现场勘验笔录上记载的物证被害人口袋中搜出的陈满的工作证、现场发现的带血白衬衫、男黑色西装裤、多张海南日报碎片均未保存在物证袋里,报告中称已丢失,以及陈满几次供述都相互矛盾等,最后2016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陈满无罪释放。[10]此案因证据不足不能指认凶手。

(二)强化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侦查技术人员负责发现、收集、保全、勘验命案现场证据, 而该证据和鉴定意见会成为庭审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要树立科学的证据意识,合法规范收集证据,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管是有罪、重罪,还是无罪、轻罪的证据都要收集,不能主观摈弃。要准确把握案件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11]证据不仅要真实可靠,还要与犯罪行为有关联性,能证明犯罪过程中的某环节。各个证据之间或是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有矛盾的,应予以排除,要使所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指向同一个人或物。

(三)“一对一”证据或单一的证据无法确定案件事实

有的案件材料中, 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材料,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但是二人所说的事情经过各不相同,这就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极大的困难。 面对“一对一”证据的案件,需要全面运用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可用间接证据来证明直接证据的真实性。

单一的证据同样不能作为裁决标准。 过去只凭口供就做出判断的案件,往往是错误的判决。再如指纹, 这是独一无二的证据, 但它又只是一个间接证据。 如果案件中,只有一枚指纹作为证据,则只能证明该被告人去过犯罪现场, 而不能证实其犯罪的事实。 如果被告人的供述等其他证据结合指纹证据相互印证,则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所以,只有形成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案件的事实。

五、命案现场刑事证据链形成的实际应用

案例:某日凌晨,在某市区,有人发现路旁小河水里有具尸体并报警。 打捞起死者, 发现其头部有伤,排除溺死,有待于法医尸检。距离打捞死者10 多米的路上发现有碎裂的车灯玻璃, 以及掉落的后视镜,推断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被车撞后落入路边的小河。 现场是一条小土路,没有路灯,没有摄像头, 也没有目击证人。 根据车漆的颜色为橙色、死者受伤部位高度等特征,分析该车辆应为工程车辆。 调取附近街面摄像头寻找, 很快发现嫌疑车辆, 虽嫌疑车辆右后视镜明显新于左后视镜且有更换痕迹,形状也不一致。 但是嫌疑人拒不承认。

此案尽管现场没有摄像头、 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但是因为死者衣物上的油漆颜色、成分与嫌疑车漆颜色、成分一致,死者头部、腿部两处伤痕与嫌疑车辆破损处位置高度一致,现场撒落的车灯碎片其花纹、薄厚、颜色、成分均与嫌疑车辆一致,且经过现场碎片与车辆破损处的整体分离痕迹拼接完整。现场掉落的后视镜杆上检出死者血迹,并且与嫌疑车辆左后视镜形状、大小、颜色等一致。嫌疑车辆后视镜有更换痕迹明显与左边后视镜不一致, 并且修理店证明有辆工程车辆来更换一个右后视镜。 综合所有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均指向同一个方向即嫌疑车辆。

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 嫌疑人终于承认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

六、结语

命案现场刑事证据的发现、提取、保存、送检,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案件的庭审结果。因此,现场查勘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刑事侦查人员等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命案必破”的强大压力下,现场勘验人员需要把所有现场发现的物证进行一遍遍梳理, 从而发现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或矛盾点, 然后寻找案件线索的突破点。而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关键,只有证据的链集形成证据链,才能锁定案件侦破的方向。

新刑事诉讼法第53 条提到“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句话体现了新的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3]42侦查技术人员包括审查证据人员要努力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还要“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当案件的所有证据之间形成一个相互支持、 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才是最好的证明。 只有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将命案现场收集到的证据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将有助于庭审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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