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研究
2020-12-24李俞娴
李俞娴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保障的构建不仅仅是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无论是理论研究、实务审判,还是法律服务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此背景之下,探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尤显其价值所在。优化法学师资队伍、加强理论与实务部分的双向交流机制以及优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都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不可缺失的部分。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 人才培养机制 法治国家
根据2019年第7号文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在纲要中由阐述到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的时间,粤港澳三地间的合作不断深化,加上粤港澳大湾区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在区域竞争力方面都已显著增强,明显具备建成国际一流的湾区、世界级城市群的基础条件。
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联动粤港澳高校联盟,促进教育合作发展
粤港澳三地之间高校众多,可以加强合作办学的联动,通过联合高校共建优势学科、开展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的合作交流。对于联动粤港澳高校联盟,通过三地高校之间探索开展合作交流方式,如高校之间特定课程学分互通、高校之间的交换生交流、分享转化科研成果等。增加粤港澳和内地之间的学校交流,比如鼓励港澳的青年学生到内地高校读书学习,对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其持有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可以实施在旅游、交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另外,其一可以创新内地与港澳两地之间的合作办学,例如开设职业教育的实训基地:进行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招生就业、培训教育等合作,从而建设一批独具特色的职业教育园区;其二在基础教育方面应加强交流合作,对于粤港澳三地的中小学,可以建立合作机制,为需要寄宿的中小学生提供寄宿服务;其三不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地域内的旅游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将澳门地区的旅游地域优势和经验优势发挥出来,开设中葡双语人才基地培训教学;其四要将完善跨区域就业的人员其随迁子女的就学困难提到解决日程上,从学位供给入手,从而实现随迁子女获得平等接受各个阶段教育的权利。积极推进在珠三角的九个市生活工作并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的居民子女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打造极具吸引力的引进人才环境,建设好人才高地
支持珠三角的九个市积极借鉴港澳地区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的做法,打造极具吸引力的引进人才环境,使得粤港澳地区人才合作示范区尽早打造出来,将人才引进政策创造成为更加积极、开发和有效的。对于引进人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实施技术移民,开展国民待遇试点,给予外籍创新技术人才创办科技型的企业国民待遇;二是整理出紧缺人才清单,不断招揽国际化新型人才,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三是将外籍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认定标准公开化,将符合外籍高层次认定标准的人才申请国内永久居留的渠道进行市场化,为其在华生活工作减少阻碍,提供便利;四是针对国际化人才的职业资格进行国际互认,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人才交流合作,对于一些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打通认证,加强跨国承认;五是要健全人才的激励机制,推动人才之间跨地域、跨行业的流动,对技术型、管理型人才提供多种激励机制,让其在工作中具有归属感和幸福感,让其由被动工作变为主动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的意义
国务院在2019年2月18日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在第八章里提出了要加强人才高地的建设:“支持珠三角地区的九个市要积极借鉴港澳地区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的做法,创造极具吸引力的引进人才环境,实行更为有效、更为开放、更为积极的人才引进战略,加快推进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除此之外,纲要对于共建人文湾区,不断加强粤港澳的青少年交流也提出了要求:“支持‘粤港澳青年文化之旅、香港‘青年内地交流资助计划和澳门‘千年计划等重点项目的实施,促进大湾区的青少年之间交流与合作”。
此外,纲要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面临的挑战也逐一提出:“在‘一国两制的这个大背景下,粤港澳地区无论是在法律制度还是社会制度方面都存在区别,他们都分属不同的关税区域,对于市场达到互联互通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还未实现生产要素高效便捷的流动”。我们知道对于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法治保障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应当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值得社会各界深思。然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保障的构建不仅仅是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无论是理论研究、实务审判,还是法律服务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此背景之下,探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尤显其价值所在。
(一)有利于促进法律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交流合作。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有利于促进法律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交流合作。这样一来,粤港澳大湾区的区际法律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务中都能够通过法治人才的交流合作得到充分地沟通。一方面,有助于缓解区际之间的法律冲突;另一方面,有利于催化区际法律的协调与合作。
(二)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包容性,注入新的活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包容性,推动大湾区人员的自由流动,为大湾区注入新的活力。法律也需要创新,人才的自由流动不仅显示了大湾区的包容,更加为大湾区的法律创新提供了一个新平台,在法治人才交流合作中实现法律创新理念的碰撞及在竞争中提高法律保障的水平。
(三)有利于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有利于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参与国家法治的建设,从而推动青年人之间的交心交融、交往交流。通过法治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增进港澳青年参与大湾区的建设、增进港澳青年对国家的认同感;另一方面,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青年人的交流与传承。
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法治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建设路径
(一)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要想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的高质量提升,就必须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学师资队伍,其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情操及扎实的理论知识。对于一支好的法学师资队伍来说,首先必须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其坚定的信仰;其次要将法学师资队伍的教学结构进行深度优化,不断根据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进行动态调整,打造高层次法学人才队伍和创新学术团队;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要始终将培养法学人才良好的道德情操作为培养目标,始终牢记法治底线,不逾越社会道德底线。
(二)推进理论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双向交流。对于在政法部门的专家,其有著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应积极开展讲座教学,将专家的经验及时传授给学生,使得学生的学习紧跟时代,不限于书本知识;而对于我们的高校教师,积极鼓励其到政法部分进行挂职,同时也应当到政法部门积极讲授最新的理论发展成果。这样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我国法学师资队伍的高校建设,加强理论与实务部门专家学者之间的协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9年举行的挂职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工作座谈会上,其创新提出建立法律研修学者、挂职学者及法律实习生的制度,这既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深入贯彻落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重要的讲话精神,更是一项创新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机制。这一项机制在学者、学生之间架起了沟通的交流,对于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学高校之间的双向交流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为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培养途径。那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建立的特殊自由贸易区,法治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也会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为了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应当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关于挂职的学者、法律研修的学者及法律实习生的制度,以更好的加强理论研究,推进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创新要跟法治队伍建设现实的需求不断进行充分对接,要注重实践性教学,不断培养涉外的法治人才。对于人才培养,首先要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三个类型作为基础;其次对于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以其需求作为导向,扎实基础知识的学习,强化实践领域的案例教学。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犯罪都极具复杂性,与此同时就需要更多的复合型人才,那么我们应鼓励非法本的或者法本的学生在研究生阶段进行跨学科学习,不断加强他们的实习实践经验,从而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以应对更高难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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