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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在煤炭企业转型中的开展

2020-12-24赵瑞东

商情 2020年43期
关键词:转型发展煤炭企业

赵瑞东

【摘要】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矛盾纠纷,使企业转型发展面临更多的难题。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一枝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将煤炭企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掉,助推企业顺利发展,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煤炭企业  转型发展  人民调解

近年来,煤炭企业都面临着转型发展的难题,潜在矛盾激发。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煤炭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矛盾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努力将各类矛盾发现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牢固构筑矿区矛盾调解防线。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火墙,矿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具体在企业是如何开展的呢?

一、健全调解网络,发挥保障作用

首先,加强矿区调委会组织班子建设。成立了由矿党委书记、矿长任组长,矿党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各战线矿长任副组长、党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矿党委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调委会的作用,同时配足配强调解人员。其次,建立健全调解网络队伍。十矿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72个调解小组,保证每个基层党支部都有一名调解工作人员,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员“稳定器”、“融化器”的作用,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矿调委会,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协调、处理,使矿区群防群治调解“区域网”的保障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二、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规范调解程序

制度建设与落实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用文件形式下发了“矿区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并制定了会议学习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纠纷回访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纠纷移交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矿区人民调解委员按照创建标准在达到“五有、四落实”基础上,达到了“七统一”标准,即统一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统一固定的调解场所标识,统一人民调解员徽章,统一调解工作程序,统一调解工作制度,统一调解协议书的标准。并认真落实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遵章办事,程序合理,矛盾调解有理有条。

三、落实三项措施,夯实民调基础

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首先从“防”字入手,做好三篇文章,全力预防纠纷发生。一是抓好调解人员培训,让他们首先成为法律“明白人”。坚持在每月25日,组织调解人员集中学习讨论和交流经验,让调解人员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新的方针政策、纠纷调解常用法律法规、调解的方法与技巧。二是抓好矿区职工及家属的普法学习,利用集中培训、网站、板报、标语、广播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群众法律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三是强化纠纷排查和治理。组织调解人员每年年初开展民间纠纷专项排查和治理,年底开展冬季民间纠纷大排查,及早发现纠纷苗头,消除纠纷隐患。

四、完善排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化矿区矛盾排查工作,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小组,按照“依法调解、规范程序、灵活高效”的原则,坚持做到矛盾抓在萌芽前。同时矿区调委会还成立了社情民意信息平台,由矿区调委会主任牵头,定期召开议事听证会,架起了与职工及家属联系的桥梁,发挥了纽带作用。在完善排查机制中,主要采用了“三排查”:首先,对重点人员定期排查。建立重点人员的结对帮教档案,坚持每月一次的家访、谈话,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其次,落实重点时期排查。在国庆、春节、五一等重大节日期间,有计划地全面部署纠纷排查,各区队书记担任信息员,做到防范在前,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平息。第三,对特殊性纠纷及时排查。围绕矿区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分析可能出现的新的矛盾隐患,做到经常性摸排,掌握职工群众反映状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及时掌握动向,有效地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五、创新利用“四位一体”调解联动工作模式

为了让矿区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和谐环境,礦区调委会建立起“四位一体”的调解联动工作模式,有效化解了一批矿区职工的疑难矛盾纠纷。所谓“四位一体”调解联动工作模式,就是矿区调委会、司法所、综治办、群众工作部“四位一体”联动开展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四位一体”调解联动工作模式的建立,有效借助各部门资源,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形成排查、联调、联动的工作格局,使得一般的矛盾纠纷由矿区人民调解员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的矛盾由调解员与职能部门联合解决,有效整合了矿区调解工作资源,为矿区和谐稳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六、突出工作重点,筑牢第一防线

矿区调委会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上,紧紧围绕矿党委中心工作,讲求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到了?“四稳”?、“三急”。“四稳”即: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对时间间隔较长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对政策有规定但当时无法律依据的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对有代表性的集体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三急”?即:遇到突发性事件调处要急;遇到集体上访调处要急;遇到殴打、械斗调处要急。工作实践中,十矿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凡投诉的矛盾纠纷,不管是否属于本矿区调委会管辖,一律先受理,听取情况后主动向有关责任人和对口部门联系,从而较好地防止了对投诉案件的相互推诿、拖沓不管的现象发生。

在纠纷调处工作中,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面对群体性、突发性等巨大挑战,切实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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