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流量造假摧毁数字经济
2020-12-23高艳东
高艳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不久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机刷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为微信公众号等刷阅读量、粉丝数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应赔偿腾讯公司2000万元。这份判决不仅赔偿数额创造了纪录,也再次宣告了流量造假的违法性。
刷量的核心是数据造假,逻辑是“作假者获利更高”,刷量的过程并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反而会使经营者不关心产品创新而热衷于虚假刷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从微观上讲,刷量的本质就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因为虚高的播放量而付费观看,广告商因虚假点击量而支付更高广告费,这就是欺诈消費者、广告商的钱财。从宏观层面看,刷量会危及数字经济的基础。数字经济的基础是真实的数据,刷量等数据造假行为则会污染公共数据,进而误导公共决策,酿成数字经济危机。对于流量黑灰产的打击和治理,我国法律应当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保护数据信用:
第一,民事法律应明确刷量不会产生任何合法权利。目前,我国已有法院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认定刷量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权利基础。如201 9年的“暗刷游戏流量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认为,刷量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收缴了双方的不当所得,确立了“刷量者无请求权”的立场。
第二,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量保持高压姿态。目前,无论是2018年“爱奇艺诉杭州飞益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还是此前重庆五中院审理的“腾讯诉数推公司刷量案”,均认定刷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有助于更多人起诉数据造假者制止刷量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机关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法院认定的“虚假宣传”或“虚假交易”等刷量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 0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完善行政法,加大对刷量行为的处罚力度。数字经济领域的黑灰产演变极快,行政法主要关注的是早期电商领域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行为,较少关注新近出现的虚假点击、加粉等单纯刷量型数据造假。未来电商法也应将“组织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同时,网络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当同步修改,保护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第四,刑法应与时俱进,保护数据信用,打击严重的刷量等数据造假行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聚焦网络安全增设了很多罪名,但针对数字经济的新法益关注较少,未来刑法修正案应当及时弥补这一漏洞,增设“妨碍数据信用罪”,将情节严重的“组织虚假点击、虚假交易、虚假评论”等刷量行为人罪,维护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防止产业发展毁于数据泡沫。
当然,考虑到刷量是产业发展的伴生物,单靠法律难以根治,因此还要对刷量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