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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对策

2020-12-23刘孟飞奉洁蒋维

西部金融 2020年7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刘孟飞 奉洁 蒋维

摘   要:近年来,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本文梳理了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挑战,并结合主要国家的实践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加强监管科技创新,应对新型技术挑战;深化多主体协同合作,打破跨界监管壁垒;关注“监管沙盒”应用,加强监管机制建设等政策建议,以期为金融科技在我国的高效、稳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20(7)-0091-03

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

(一)新型风险与金融稳定问题愈发突出

科技在推动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金融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不断增强,信息科技的应用进一步拉近了不同区域市场的距离,从而导致风险的叠加效应更强、传染速度更快、影响面更广。除了对现有风险的强化作用,科技在金融业的应用还会扩展风险来源结构,例如,大数据应用与隐私保护、风险外溢与监管套利、不平等竞争等,这就给在全球范围内实行金融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俞勇,2019)。从行业角度来看,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科技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势必会越来越大,从而使得这些金融科技平台在系统内的重要性逐渐增强。但是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金融科技在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技能方面相对缺乏,因此应对市场冲击的能力有限,并可能会引发羊群效应,放大金融体系的周期性(Pozzolo,2017)。此外,初创金融科技企业很可能存在技术不成熟、算法缺陷与技术失控等风险,这会导致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无法预测与不可控制。总的来说,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环境下,金融风险具有更快的传播速度、更广的影响范围和更大的影响力度。

(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体系具有其脆弱性,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管。而事实上,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不仅增加了监管难度,影响监管效率,也反过来导致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杨东,2018)。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时机和监管方式,确定监管对象才能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确定监管时机才能既不阻碍技术发展,又能及时防范风险,明确监管方式才能更好的实践监管政策(Anagnostopoulos, 2018)。但是监管对象、时机、方式的确定都与数据的获取与筛选联系紧密,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数据信息获取和筛选难以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发展十分迅速,使得监管具有紧迫性,这种时间上的紧迫性又会进一步导致数据更新更快,获取难度更大,识别准确度更低,从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消极监管或者盲目监管,使得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三)监管者面临诸多新的技术挑战

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使得传统金融有了技术性特点,并且技术总是先在金融机构中应用然后才会被监管,从而监管总是落后于创新,监管技术也总是落后于创新技术,这就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全新的监管要求。海量数据的计算、查询、提取以及指标模型的运算对计算能力要求大大提高,但受算法的影响,数据的质量可靠性、透明度、数据管理、数据存取、传输等方面的安全性不高。另一方面,科技在金融中的深入应用使得操作性风险逐渐成为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银行缺乏相关技能人才,往往会外包部分金融业务,这又进一步拓展了监管范围,提升了监管难度。

新的技术风险给监管机构带来了新的监管难题,而监管机构缺乏技术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以识别潜在风险,因此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如何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利用新兴技术解决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的监管难题,是当前金融监管的一大技术挑战。

(四)现有法律体系受到冲击

面对金融科技的挑战,现有的法律框架受到一定沖击。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等特点,这些特点本身就奠定了坚实的信任基础,因此不需要当前法律体系提供信任保证。但区块链未来在金融业的应用和发展又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此外,由于金融科技的跨区域性,以及各个国家、地区间的监管理念、标准、力度、环境存在差异,可能会引发监管竞次问题。例如,从监管力度大的国家迁往监管力度小的国家,从监管环境严格的地区迁往监管环境宽松的地区。

(五)监管合作、协调机制缺乏

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带来了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融合嵌套,表面上的一项业务中可能实际上同时包含了信息服务业务、借贷业务、众筹融资业务等。这些业务在“分业监管”模式中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但在一项综合业务中又难以区分具体业务,因此监管权属难以明晰,最终形成监管盲区。另一方面,金融科技跨境经营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跨境监管合作还远远没有达成。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当前全球金融科技监管正逐渐向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例如,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为了能够实现实时监控,建立了市场分析和情报系统;奥地利中央银行也搭建了数据立方来实现数据自动化采集与推送。科技在监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全面,除了应用于事中监管,科技监管已经能够实现根据合规性要求和监管政策进行事前预防,并利用合规分析结果进行事后风险信息共享和处理干预、优化监管模型等。美国金融业监管局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技术进行市场质量报告分析和审查,以保证公司的合规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正在通过AI技术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进行法规解读。

从监管模式改革来看,2012年,英国开始实行双峰监管模式(twin peaks),一类着眼于宏观审慎监管(PRA),另一类着眼于行为监管(FCA),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行为机制相协调的监管体制,确立了新的双峰监管机制。此外,英国率先采用监管沙盒来平衡金融创新与防控金融风险这两个目标,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给予支持和鼓励,以达到金融科技公司利用自身技术发展进行自我合规性审查的目的,提高监管效率。目前,国际上已将监管沙盒作为金融科技监管创新的主要方式,例如新加坡的《Fintech监管沙盒指引》明确提倡金融科技企业申请沙盒测试。

美国近年来也越来越重视金融科技监管,并提出了“金融科技监管的5为策略”:一是迅速反应,旨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背景下,金融监管也应该迅速跟上步伐,实现科技监管;二是广泛应用,寻求监管技术的进步;三是深入分析,利用大数据搜集整理数据,更深层次地进行监管分析;四是规则治理,在技术转型时期,必须要有相关条文规定来规范新技术的应用,必须遵循统一的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标准;五是少提倡议,避免任何形式的诱惑,包括支持特定形式的技术、市场结构或创新,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和活力,根据市场情况来选择监管新技术的应用。从美国的监管模式可以看出,未来的监管发展趋势必然会朝着更加科技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甚至最终可能会发展成完全智能化的监管。但是,监管的科技化与智能化程度最终还是要以法律原则为依托,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三、金融科技监管对策

(一)加强监管科技创新,应对新型技术挑战

第一,引入监管体系的科学技术必须成熟,与金融业务适配性高。成熟的科技具有较低的技术风险,适配性高的科技监管才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监管效率。第二,强化科技监管的事后监督作用。科技监管不仅要着重事中监管,事后的结果评估和信息反馈也十分重要,通过经验总结,不断优化监管模型,提高监管科技的系统性监管能力。第三,对数据安全建立专门的安全防护机制。大数据等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得私人信息的可获得性、传播性大大提高,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对个人甚至集体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着重保护信息的安全性,谨防泄露。

(二)深化多主体协同合作,打破跨界监管壁垒

各监管主体更应该通力合作,融合各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促进监管科技的迅速发展。此外,金融科技的跨界经营、跨区域经营趋势明显,为了应对监管竞次问题进一步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金融管理部门必须深化交流合作,在结合自身发展水平和实际国情的基础上达成监管共识,构建全球化的完备的监管体系。

(三)关注“监管沙盒”应用,加强监管机制建设

“监管沙盒”提供了一个既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风险外溢,又能支持金融科技创新的“安全空间”,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有利于消除监管壁垒、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沙盒”还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测试情况,促进金融创新产品投向市场和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监管沙盒本质上是一种弹性监管机制,它平衡了规制监管的刚性和原则监管的不确定性,是规制监管和原则监管之间的柔性地带。我国于2020年1月正式启动了“监管沙盒”项目试点工作,也被称作是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值得注意的是,与英国监管沙盒相比,中国版“监管沙盒”既与国际接轨,也具有中国特色。应当密切关注监管沙盒未来的应用发展效果,对试点项目要鼓励多种主体参与,打造新型监管工具,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等方式,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守正创新、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Vives X. The impact of FinTech on banking[J]. European Economy, 2017, (2): 97-105.

[2]杨东.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風险[J].红旗文稿, 2017, (16): 23-25.

[3]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8,(5): 69-91+205-206.

[4]杨涛.警惕金融科技风险[J].人民论坛, 2019, (17): 78-79.

[5]俞勇.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J].上海金融, 2019, (07): 73-78.

责任编辑、校对:李美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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