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生理论的分享经济创新治理研究
2020-12-23王家宝满赛赛敦帅
王家宝 满赛赛 敦帅
摘要:快速兴起和迅猛发展的分享经济在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的同时,也形成了诸多新问题,对传统治理体系形成了诸多新挑战,创新分享经济治理越来越成为政界、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针对分享经济治理现有研究的不足,从共生理论的角度,构建包含“内部共生系统”“核心共生系统”和“外部共生系统”三个层次的分享经济共生系统,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的线性化内部治理和点对点式外部治理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分享经济的平台功能社会性、关系网络复杂性、平台信息不透明性和企业边界动态性等特点使得传统治理几近失效。进而提出分享经济创新的共生治理体系,包括增加社会性规制的内部治理和多主体协同共治的外部治理,以达成分享经济共生系统的一体化共生和互惠性共生的理想模式,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分享经济;共生理论;共生系统;创新;治理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20)06-0112-008
一、引言
随着人类由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①,分享型商业模式正在全球掀起新一轮的经济革命。作为一种新模式、新业态,分享经济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兴基础设施②将供需两端精准连接,在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对有形和无形的闲置资源加以利用,在不增加投入的基础上通过盘活现有资源的剩余价值创造收益,开创了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一方面,分享经济的新模式减少了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搜寻、接洽和缔约的交易成本,增进了消费者的福利并为社会带来了正外部效应③。另一方面,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分享经济的新业态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消费市场垄断、劳动关系混乱、行业竞争无序和主体信任缺失等,给传统监管和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管理世界》,2019年第4期。。因此,如何通過创新的监管模式和治理方式,加强对分享经济的规范和引导,促进分享经济持续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越来越成为政界、业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Heinrichs H. (2013). Sharing Economy: A Potential New Pathway to Sustainability[J]. Ecological Perspective for Science and Society, 22(4), pp. 228-231.。
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治理体系形成了新的挑战和冲击。由于传统治理体系不能及时与其迅猛发展相适应,容易形成监管的“黑箱”从而导致分享经济难以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因此,关于分享经济治理的研究成为近年来分享经济研究领域的重中之重。现有关于分享经济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享经济企业外部主体治理和内部主体治理两个方面。分享经济外部主体治理方面,一是从单一参与主体角度研究,强调政府创新治理的重要性,提出政府应着力于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等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4期。蔡朝林:《共享经济的兴起与政府监管创新》,《南方经济》,2017年第3期。;二是从多个参与主体角度研究,提出创新的治理方式需要政府、分享平台、第三方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监管,形成多方共治的分享经济新治理体系张子轩:《我国分享经济治理中的政府监管创新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1期。 王勇、冯骅:《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私人监管与公共监管》,《经济学家》,2017第11期。。分享经济内部主体治理方面,主要是从分享经济平台的主体角度出发,提出企业分享平台应建立透明的内部监管机制,如“信用+惩罚+保险”的综合监管体系,并与外部治理体系相配合,发挥各自不同优势,使双方职责相互衔接,弥补监管漏洞李佳颖:《共享经济的内涵、模式及创新监管的对策》,《经济体制改革》,2017年第6期。Molly C., Arun S. (2017). Self-regulation and Innovation in the Peer-to-peer Sharing Economy[J].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Online, 82(01).。然而,现有研究虽然对分享经济的治理提出了有益的参考和思路,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分享经济外部主体治理方面的研究重点关注外部主体对内部主体的直接治理,属于点对点的原子式治理;分享经济内部主体治理方面的研究重点关注分享经济企业对双边用户的行为规范,属于传导式的线性化治理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管理世界》,2019年第4期。。以上两种传统治理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动态化、复杂化和非线性化的分享经济情境。这就需要转换思路,从新的视角创新对分享经济的治理模式。
研究通过借鉴双边市场理论和利益相关方理论,从共生理论出发,对分享经济及其共生系统的治理进行探索性研究,希望提出可以适应动态化、复杂化和非线性化的分享经济情境的创新性治理建议。本文在系统分析分享经济和共生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分享经济的共生系统,解析了共生系统视角下分享经济面临的问题和传统治理方式遇到的挑战,进而创新性地提出了分享经济的协同治理机制,并着力构建了一体化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的理想型共生治理模式,以推进分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地发展。
二、相关理论基础
(一)分享经济:内涵、模式与特征
分享经济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基于共享闲置物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商业模式。它是一种点对点的、通过信任连接的并以分享和交换等方式获得闲置物品或服务使用权的经济活动刘根荣:《共享经济: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者》,《经济学家》,2017年第5期。。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将分享经济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 年2月28日。。图1描述了分享经济基本的商业模式。
基于基本的商业模式,分享经济还呈现出以下几点特征:1.市场交易的高效性。分享经济模式可跨越空间和时间限制,高效准确地匹配、连接供需双边用户,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平台功能的社会性。分享经济的初衷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因而分享平台本身具有社会属性。此外,分享经济商业模式使得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分享物品在共享活动中会呈现出诸多准公共物品的特征。3.关系网络的复杂性。与传统经济模式所面临的单边市场不同,分享经济面对的是以分享经济平台为链接的双边市场结构Kaiser U., Wright J. (2006). Price Structure in Two- Sided Markets: Evidence from the Magazine Industr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4(1), pp. 1-28.,会将众多不同类型的主体吸引进来。分享经济中规模庞大且多元的参与主体又会在双边市场通过以交易为目的的活动将技术、信息、数据等要素不断交互、联系、耦合,形成了动态的、非线性的、复杂的关系网络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管理世界》,2019年第4期。。4.平台信息的不透明性。随着大量交易的进行和累积,分享经济企业掌握了比政府更加丰富的有关各类经济活动、个人隐私信息乃至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一手信息,这些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的作用下所蕴含的公共价值已远超政府统计部门的宏观统计功能李广乾、陶涛:《电子商务平台生态化与平台治理政策》,《管理世界》,2018年第6期。。5.企业边界的动态性。随着分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分享经济企业的商业模式不断进化、更新、迭代,导致了分享经济企业的组织边界延展或收缩,加快了参与主体类型与地位的变更。
(二)共生理论:单元、模式和环境
共生一词最早由德国的真菌学家Anton de Bary于1879年提出。共生是指共生单元在共生环境中按特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的一种关系吴泓、顾朝林:《基于共生理论的区域旅游竞合研究——以淮海经济区为例》,《经济地理》,2004年第1期。。共生理论认为,共生系统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三个基本要素袁纯清:《共生理论——兼论小型经济》,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关系的基本单位,由两个及以上参与共生的主体相互作用、相互耦合而成。共生模式是共生单元间相互作用的形式,有行为方式和组织程度两种划分维度,按前者可分为寄生关系、偏利关系、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和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按后者又可划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共生环境是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相互作用的媒介,是共生单元之间信息和物质等要素传导的载体。共生系统则是由共生单元按照特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的共生关系的集合。
共生的過程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它是使共生单元结成共生体的某种必然联系,共生单元按照其内在的要求形成共生模式,产生新的能量,推进共同进化发展。进化是共生系统发展的总趋势和总方向。一方面,一体化共生模式是共同进化特征最明显的共生组织模式。另一方面,尽管共生系统存在多种行为模式,但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是最有效率也是最稳定的共生行为模式,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会使共生系统具有最大的共生能量。所以,一体化共生的组织模式和对称性互惠共生的行为模式是系统进化的一致方向,也是实现共赢、构造和谐共生系统的理想模式。
(三)分享经济共生系统:内部、核心与外部
根据共生理论,本文将分享经济分为三个不同层面的相互关联的共生系统。如果用代表共生关系,代表共生单元,代表共生模式,代表共生环境,Ep为正向环境,Em为中向环境,En为负向环境,
如图2所示,第一层为分享经济内部共生系统,包括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主体,供给侧拥有闲置的可供他人使用的资源和服务的所有权,而需求侧正好在短时间内需要这些资源和服务的使用权,这种联系使得他们产生合作,并实现互惠共生。第二层为分享经济核心共生系统,包括供给侧、需求侧和分享平台,基于三者间的互利关系而形成的共生三元体系。在此共生系统中,分享平台作为中介,利用现代技术将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主体联系起来,在促进双方更好互惠共生的同时,也实现了分享平台与供给侧、分享平台与需求侧的互惠共生:分享平台向供给侧提供就业和租赁机会,供给侧则是分享平台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为分享平台提供了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分享平台向需求侧提供了消费实践,同样的,需求侧作为分享平台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促进了其逐利行为。但实践中,此系统的共生模式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的行为模式和连续共生的组织模式,仍未实现对称性互惠共生和一体化共生。信任、货币和市场体系等形成了此系统的共生界面,为共生单元传导物质、信息和能量。第三层为分享经济外部共生系统,与前者相比增加了政府和第三方组织两个主体。这两个经济主体影响着核心共生系统,同时也被其所影响。因此,可以将他们视为核心共生系统的共生环境。政府可以对分享平台进行监管和引导,促进分享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分享经济则带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分享平台也可以为政府在税收收入和就业问题上做出巨大贡献。第三方组织同样可以选择与分享经济企业合作或将分享经济这一新产物纳入现有的商业模式中,并以此实现互惠共生。外部共生系统同样没有实现对称性互惠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甚至仍存在着偏利共生现象。它的共生界面有更多,包括信任、货币、认证、市场体系、法制体系、社会服务体系等。分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会对整个社会同时产生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而社会环境也会反作用于分享经济。因此,我们又可以将社会看成分享经济外部共生系统的共生环境。
三、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及
对传统治理带来的新挑战得益于创新的商业模式,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有着交易高效、成本低廉、交互及时等特点,极大地提高了消费体验和资源配置效率,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分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衍生出了诸多新问题,主要体现在市场结构、行业形态、劳动关系和信息安全等方面。这些问题不仅使得分享经济各层级共生系统难以实现一体化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的理想模式,而且给传统治理带来了新挑战。
(一)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市场结构方面,分享经济市场易形成垄断势力。分享经济市场是一种双边市场,分享经济企业的最根本利益就是吸引双边用户参与到平台上进行交易程贵孙、陈宏民、孙武军:《双边市场视角下的平台企业行为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9期。。所以,各分享平台都争相采取措施,通过融资扩大企业规模、通过优惠吸引供需双方用户等。然而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迅速融资并支撑巨额投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会导致“赢者通吃”,而缺乏资金的企业会快速死亡,最后仅存一到两家企业占据整个市场,掌握信息、数据、技术等要素的绝对控制权,因此这些企业有较大动机利用垄断势力攫取高额利潤李凌:《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管制模式变革》,《经济学家》,2015年第7期。,会造成分享经济核心共生系统中分享经济企业和供给侧、分享经济企业和需求侧之间难以实现对称性互惠共生。同时,还会导致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合作次数的减少,不利于二者的一体化共生。
劳动关系方面,分享经济企业和供给侧结成无责任承诺的劳动关系。在分享经济创新的商业模式下,商品和服务由供给侧提供并拥有它们的所有权,分享经济企业通过构建分享平台精准连接供需双方,促使交易的达成。在这种模式下,分享经济企业和劳动者(供给侧)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资双方的责任承诺也就随即消失。交易中的风险和损失由供给侧自己承担,分享经济企业也不再为劳动者提供传统的职业福利和社会保障。比如在网约车领域,分享经济企业不再负责司机的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交易中发生的任何交通违规都由司机本人担责。这种劳动关系迫使供给侧承担了更多风险,并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由此看来,供给侧和分享经济企业未能实现对称性互惠共生。
行业形态方面,分享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行业形成了冲击。分享经济作为一种颠覆性创新商业模式敦帅、陈强、刁雅钰:《基于颠覆性创新的分享经济企业竞争优势构建研究》,《商业研究》,2018年第12期。,实现了点对点的个性化服务,为供给侧提供了新的市场,为需求侧带来了多样化选择,提高了供需两侧的匹配效率,降低了行业的准入门槛,改善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但另一方面,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如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挤压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就业机会孙林:《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中打车软件的治理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此外,它还会使许多其他行业的利润降低。从这个角度看,分享经济打破了原有的经济秩序,破坏了传统行业原有共生系统的平衡,造成了分享经济外部共生系统的不和谐。
信息安全方面,分享经济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收集掌握的大量用户信息容易造成隐私安全威胁。分享经济企业依托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发展业务,在运营过程中采用和掌握了大量有关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信息数据,这会对分享经济参与者的隐私和安全带来威胁,一旦分享经济企业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不能及时对此加以监管,就会对社会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效应。而作为分享经济共生系统的外部环境,社会也会反作用于分享经济共生系统,阻碍分享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分享经济对传统治理带来的新挑战
针对分享经济带来的新问题,分享经济企业、政府和第三方组织都采取了相关治理措施。从共生系统视角看,可以将这些治理分为核心共生系统的内部治理和企业外部共生系统的外部治理。其中,内部治理的治理主体为分享经济企业,治理受体为其本身和供需两侧;外部治理的治理主体为政府和第三方组织,治理受体为分享经济企业和供需两侧。但由于分享经济本身的平台功能社会性、关系网络复杂性、平台信息不透明性和企业边界动态性的特点,传统的治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不足,面临着诸多新挑战。
1.核心共生系统内部治理的新挑战。内部治理需要分享经济企业依靠自身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自发地制定规范并采取措施对平台自身和供需两侧进行治理,以促进分享经济系统的和谐共生。它理论上属于一种理想治理范式,但在实践中面临着多重矛盾与挑战。
以盈利为目的的竞争思维使得分享经济企业治理更多关注经济逻辑而忽略了社会逻辑。平台情境下的 “赢者通吃”规律使得企业不得不选择“尽快长大”战略(Get-Big-Fast)Lee J., Song J. and Yang J. S. (2016). Network Structure Effects on Incumbency Advantage.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37(8), pp. 1632-1648.。再加上市场内平台间竞争激烈,分享经济企业将“赢”作为核心思想,为满足买方的多样化需求而降低门槛让更多的卖方进入市场,使得共生系统中的主体质量参差不齐,并深受逐利的机会主义倾向影响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管理世界》,2019年第4期。,导致治理多出于经济性规制而难以兼顾道德和社会责任。
同时,由于分享经济的平台功能社会性,共享物品呈现出准公共物品特征,有可能导致“公地悲剧”湛志伟:《“公地悲剧”及其治理的博弈分析》,《经济评论》,2004年第3期。现象,内部自治难以奏效。随着分享经济企业的功能日益社会化、公共化,以及共享商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分享经济共生系统主体的理性行为很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现象的出现。比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人为破坏甚至被偷等问题。基于个体理性的内部治理缺乏法律强制约束,难以实现对分享经济参与者的有效监管。
2.企业外部共生系统外部治理的新挑战。由于分享经济的关系网络复杂性,传统的治理方式效率低下。随着分享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参与者的数量规模变得越来越大,再加上分享经济行业业务的开展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导致了分享经济的主体变得更加多样,主体间的关系网络变得更加复杂。在分享经济共生系统中,既有线上虚拟网络,也有线下实体网络,还有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既有供给侧市场网络,又有需求侧市场网络,还有交叉市场网络,从而导致关系网络更加复杂。然而,传统的科层制政府治理和施压式第三方组织治理都难以适应分享经济复杂的网络化发展①,治理能力、治理效率、治理成本面临着巨大挑战。
分享经济企业的信息不透明性使得外部治理难度增加。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支撑的分享经济在迅速扩张和发展的同时,作为分享经济核心要素的分享经济企业聚集了海量的信息资源,不仅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还包括各类经济活动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分享经济企业可以全面地、系统地、及时地和准确地掌握几乎所有个人和企业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国民经济运行状况李广乾、陶涛:《电子商务平台生态化与平台治理政策》,《管理世界》,2018年第6期。。而政府和第三方组织掌握的信息远低于此,治理主体和治理受体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导致外部治理难度攀升。
分享经济企业边界的动态性导致点对点的原子式治理难以有效应对新问题。在分享经济的外部治理中,政府治理和第三方组织治理的方式有多种,但大多都可以归结为事后的反应式治理,这主要体现为治理主体在治理受体“违法乱纪”后对其进行点对点治理。但在動态复杂的分享经济共生系统中,数量庞大的成员和他们不断变化的、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交易互动,使得外部治理的对象和边界都难以被及时、准确地锁定,从而导致传统的点对点事后反应式治理效率较低。
四、分享经济创新的共生治理体系构建
分享经济的平台功能社会性、关系网络复杂性、平台信息不透明性、企业边界动态性等特点使得传统治理体系效率降低、成本升高,已不能完全适用于分享经济。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八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电子政务》,2017年第7期。指出:“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因此,对分享经济治理方式的创新迫在眉睫。本研究基于共生理论视角,针对分享经济传统治理困境,试图构建分享经济创新的共生治理体系,以期为相关政府和分享经济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其中,核心共生系统的内部治理创新关注于将治理重点从经济性规制转向社会性规制,外部共生系统的外部治理创新聚焦于共生主体的协同共治。
(一)核心共生系统内部治理创新
1.优化审核和过滤机制。平台开放度和治理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Boudreau K. (2010). Open Platform Strategies and Innovation: Granting Access vs. Devolving Control. Management Science, 56(10), pp. 1849-1872.。平台开放度越高,平台的交易越多、创新性越强,治理就更加困难和复杂王节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边界选择与开放度治理研究:平台二重性视角》,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16年。。而分享经济市场上,在“赢”的核心思想主导下,分享经济企业往往更注重供给侧的资源、能力要素和需求侧的购买力,降低了对他们社会性的审核与过滤门槛,增加了内部治理的困难。因此,分享经济企业应将审核和过滤机制的着重点从经济性转到社会性,增加道德水平、社会责任等考察维度,强调对双边用户的道德、信誉和责任感的审核。以滴滴平台为例,在连续两起恶性事件发生后,滴滴平台全面推进司机的实名制认证制度,并在一些交易中开启了人脸识别验证等。
2.多方参与的民主治理机制。基于自主性和自觉性的内部自治缺乏内生动力,需要核心共生系统中的其他主体共同参与、协同行动,对分享经济企业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虽然分享经济企业在核心共生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唯所欲为,独断专行。在以“赢”为目的的分享经济市场大环境下,分享经济企业的自治与其逐利行为出现多重矛盾,缺乏内生动力。此外,分享平台对双边市场的治理缺乏反馈,治理受体的参与度低,易导致治理以分享经济企业单边意志为转移,造成治理目的偏颇、治理效率低下。因此,内部治理不应该是分享经济企业不受监管和约束的自治,也不应该是其对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单向治理,而是需要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民主参与。分享经济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充分尊重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各方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分享经济企业做出最优决策。同时,分享经济企业还应对供给侧和需求侧赋权、赋能、赋责,甚至开展合作伙伴计划,共同推进核心共生系统的内部治理。供需两侧还可以建立供给侧协会和需求侧协会,将分散的小力量聚集成大势力,增加自己与分享经济企业谈判的筹码和话语权,从而获取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完善平台运行规则。分享经济企业纯粹以盈利和竞争为导向的运营规则会导致卖方和买方的机会主义倾向、道德风险和“失责”偏好,进而造成“公地悲剧”现象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管理世界》,2019年第4期。。因此,分享经济企业应对分享平台运行规则进行社会性改造,以经济和社会的双重逻辑重新定义和设计平台运行规则,推动“公地悲剧”转化为“公地繁荣”。这就需要分享平台将合理的期望内容和行为底线导入平台运行规则当中,并将核心共生系统的所有主体都纳入规则治理范围,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刚性约束和义务要求,以有效减少“公地悲剧”“道德困境”等现象的发生,完善核心共生系统的内部治理。
(二)外部共生系统的外部治理创新
分享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是其出现外部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再加上分享经济的网络复杂性和企业边界动态性进一步放大了传统的以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方式的缺陷。基于此,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多主体共生、协同治理体系,如图3所示。
从共生单元看,在分享经济共生、协同治理体系中:首先,供给侧和需求侧以分享经济企业为中介构成了共生单元。供给侧有丰富的闲置资源所有权,而需求侧需要这些闲置资源的短暂使用权:其次,分享经济企业和政府构成了共生单元。一方面,分享经济企业带动国家经济发展,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政府监督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分享经济企业可以代政府向供给侧征收税金并对其进行监督,减少政府部门的税收流失杨金亮、陈义忠、孔维斌:《分享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税收应对》,《税务研究》,2017年第5期。。政府则可以就分享经济企业的劳动关系责任缺失向供给侧做出补偿,采取措施为供给侧提供福利,如社会保障等。此外,政府和分享经济企业可以进行数据共享。平台可以提供丰富的一手数据,为政府在创新治理分享经济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做参考。通过数据分析,政府也可以在分享平台的结构设计、市场准入和交易规则等方面为分享经济企业提供指导。再次,分享经济企业和第三方组织构成了共生单元。分享经济企业为第三方组织带来诸多福利,而第三方组织也以合作、认证和监督等方式促进分享经济的发展。对供给侧、需求侧、分享经济企业、政府和第三方组织进行协同治理的目的就是突破他们之间的信息、技术、资源等壁垒,降低主体间的信息不透明性和关系网络的复杂性,通过达成他们之间的对称性互惠共生的行为模式和一体化共生的组织模式,实现整个分享经济共生系统的和谐共生,达到对分享经济有效治理的目的。
从共生界面看,要实现共生单元的对称性互惠共生和一体化共生,就要求共生单元之间具有稳定的共生界面,以形成独立的共生体。分享经济共生系统的共生界面包括信任、货币、市场体系、法制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等,共生单元通过利益的共享和责任的共担,在这些共生界面中全方位合作,寻求多方的共存共享和互惠共赢,构建了一个统一和谐的共生体。
从共生环境看,共生环境对共生系统有着重要影响,建设和完善与之相匹配的外部共生环境能够促进共生系统的和谐稳定。分享经济的共生、协同治理过程是环境与共生主体相互作用、相互耦合的过程。共生系统的环境包括社会服务和经济环境等内容,分享经济应通过其对环境的正外部效应来获得环境对自身的正向反作用,推动共生主体之间实现双向激励,提高共生效率,实现边际效益最大化,促进一体化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演化。
在分享经济共生系统中,各共生主体因合作构成共生单元,并通过市场主导的共生界面,共同进化、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共生系统相匹配和对其有正向影响的共生环境,从而致力于达到一体化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的共生模式,以推动分享经济持续、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石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