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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律视角下的食用菌菌种管理问题

2020-12-23夏明莉

食药用菌 2020年6期
关键词:菌种食用菌品种

夏明莉

刍议法律视角下的食用菌菌种管理问题

夏明莉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我国进入脱贫攻坚的关键期,为拓宽群众致富渠道,近年来,多地因地制宜发展食用菌特色产业。但食用菌菌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如品种权易受到侵害却难以维权;菌种产销较为混乱,食用菌质量难以保障;越级生产菌种问题严重,导致管理困难。为解决食用菌菌种管理的现实问题,建议完善食用菌菌种管理法律体系,制定出台菌种保险办法,提升食用菌行业法律服务水平。

食用菌菌种;管理问题;法律建议

食用菌是人们餐桌上的常见食物。近年来,各地大力培育食用菌产业,小蘑菇一跃成为促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富民产业、朝阳产业和绿色产业。随着食用菌行业产能和产值的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食用菌企业开始自行生产菌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过程中,食用菌菌种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从法律角度探讨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措施,对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 当前食用菌菌种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食用菌品种权易受侵害,维权难

随着食用菌产业的迅速发展,食用菌的研究也在逐步加深。但由于历史社会等原因,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食用菌出口面临诸多知识产权纠纷[1]。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享有该新品种的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或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种子法》,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即当前我国对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选育评审并非强制。食用菌作为大型真菌,在我国被列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推广前,可不经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直接生产。当前申请食用菌品种审定或认定的企业较少,生产者只需一支试管种或一个子实体就可以在短时间内繁殖大量菌种,进而进行菇类生产或菌种销售。由于缺少相关的管理规范,食用菌菌种市场少有品种权概念,行业存在品种繁杂、繁育混乱等现象。尽管有的食用菌菌种育种人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进行了认定,但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严重打击了育种人的创新积极性。

1.2 产销混乱,质量难保证

我国现行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将食用菌菌种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种为母种,二级种为原种,三级种为栽培种。按照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市场流通的应是栽培种,但在现实交易中,为节约成本,生产企业往往直接购买母种或原种进行繁育生产。三个级别的菌种同时在市场流通,市场秩序较混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食用菌生产者对其生产发展享有所有权,同时也承担着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的法律责任[2]。而购买母种或原种进行繁殖的栽培种,在民法上被称为“孳息”,其产权归购买者所有,因此质量问题也应由其承担,但实际上,当菌种质量产生问题时,面对下家的追责,销售母种、原种及栽培种的企业之间往往相互推诿,导致菌种质量难以保证。

1.3 越级生产现象严重,市场难管理

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际上,很多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自身条件难以达到规定的要求。但多年的生产经营使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相对成熟的生产技术,即使理论水平不高也很难放弃本行。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级菌种场为了避免出现事故而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愿将菌种卖给下一级菌种场。部分菌种生产个体只好以三级菌种场的名义开展一级或二级菌种的生产,自己采集子实体,分离母种,供自己生产使用并销售栽培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也需要他们来组织生产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规范和管理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食用菌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 食用菌菌种管理的法律建议

2.1 完善食用菌菌种保护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我国食用菌开始走出国门,但在出口时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使我们不得不重视食用菌菌种产权保护。菌种的知识产权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品种权、商业秘密保护等。食用菌菌种育种环节中,菌种的生物多样性、培养基配方、新型菌种的育种方法、食用菌菌种生产设备、菌种外包装等都可申请专利权保护。食用菌品种权方面,菌种的品牌可申请商标权保护,对于著名产地、特殊生产原料生产的菌种可申请证明商标保护;育种房管理、销售渠道等可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建议在《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菌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菌种保护力度。此外,针对食用菌菌种命名混乱的现象,应制定菌种命名规范和命名审查制度,在农业主管部门网站设置菌种信息查询和登记系统,便于培育者规范命名。针对现行的等级管理制度在应用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建议出台相应的法规,规范菌种购销行为,鼓励和支持栽培种流通,对越级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进行惩处。

2.2 制定食用菌菌种保障办法

菌种是菌业发展的根本,优良的菌种是食用菌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3]。为鼓励食用菌菌种的创新与开发,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食用菌菌种科研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各类菌种项目进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帮扶。成立具有法定资质的认定检验机构,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流程提供检验、认定和鉴定服务,减少争议的发生。此外,菌种在研发和培育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气候、环境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面临变异等风险和事故。意外情况的发生必定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该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政府是设立资金担保池的主体,银行根据资金担保池总额,按1∶10的比例放大资金发放贷款给贫困户,贫困户取得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政府给予的资金担保池的大小。政府应在财政资金硬性约束的合理范围内,灵活调整投入担保池的资金数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保证政策平台可以更好地为贫困户和企业服务。

3.4 建立健全评估监督机制

“政银企户保”对银行、保险公司及贫困户的选取都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且在机制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搭便车及寻租现象。政府应带头设立监察机制和专项监察人员,出台管理办法,及时对各方主体进行审查监督;设立回访机制,从不同角度分析机制运行利弊,切实做到金融政策为产业服务、为群众服务;定期公开“政银企户保”的相关信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尽可能保证机制运行的透明度。

[1] 章贵军, 欧阳敏华. 政策性金融扶贫项目收入改进效果评价——以江西省为例[J]. 中国软科学, 2018(04): 54-64.

[2] 陈银娥, 尹湘. 普惠金融发展助推精准脱贫效率研究——基于中国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的实证分析[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10): 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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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明莉(1991—),女,汉族,助教,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食用菌相关法律。E-mail:8384931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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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934(2020)06-3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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