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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多管齐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20-12-23◎文/谷

天津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承兑汇票账款小微

◎文/谷 雨

笔者在多年的商业银行工作实务中,目睹了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障碍,同时也看到了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坚定决心,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细化机制改革、促进要素流动和以大数据信息支持企业发展等方面,对政府、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后疫情时期城市经济发展中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引导国有企业主动担当作为,细化机制改革,助力小微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获得更加充分的金融支持,改善区域营商环境

(一)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在城市经济中有一类很具有代表性的小微企业,本来拥有可以作为融资风险抓手的优质资产——大中型企业的应收账款,但因为无法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商业银行难以对其充分授信。

这类小微企业围绕大中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的业务是为大中型企业做配套加工生产,处于大中型企业的上游。这类小微企业往往持有对大中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用来作为银行融资的第二还款来源,成为商业银行授信的风险抓手。因为在实务中,经常有很多家小微企业为一家履约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生产,大中型企业成为小微企业生产所围绕的 “核心”,所以习惯上也称这些大中型企业为“核心企业”。

事实上,商业银行针对此种资产,是有一系列专门的业务产品的,比如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前者是商业银行受让小微企业持有的对大中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取代小微企业,作为大中型企业的新的债权人,并以向小微企业支付购买这项收款权利对价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后者是商业银行作为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人,取得他项权利,以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向小微企业发放融资,商业银行有权以收到的应收账款项下回笼资金优先作为贷款的还款来源。

办理应收账款项下的融资业务,银行需要应收账款项下债务人出具 《应收账款确认函》。《应收账款确认函》是债务人向拟受让应收账款或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银行签发的,确认拟转让或拟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且承诺将应付款项支付到融资银行指定账户的函件。《应收账款确认函》要点有二:一是债务人确认债权人已经合格履行了商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权利瑕疵,且不存在抵消或撤销的事项,该笔应收账款真实足额存在;二是债务人知悉该应收账款拟转让给银行或拟以银行为质押权人设定质押,并承诺在偿还时,将款项及时足额支付到融资银行指定的账户 (保理融资为融资行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一般为债权人在融资行开立的账户)。

在信贷实务中,出于种种原因,核心企业往往没有动力甚至拒绝出具 《应收账款确认函》,更不愿做出将其应付款项汇划至应收账款债权人和融资银行指定的账户的承诺,这将大大削弱银行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力,增加业务风险,使得银行不敢接受应收账款作为发放融资的风险抓手。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实际业务中,保理或者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十分有限,一直以来这个问题困扰着小微企业,也困扰着商业银行。

(二)建议国有企业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将机制改革进一步细化,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改善小微企业营商环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核心企业能否配合签署 《应收账款确认函》。国有企业往往实力较为雄厚、体量大,很多是工信部企业划型标准下的大中型企业,履约能力较强,又最终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因此,是否可以考虑从国有企业做起,由国资委引导国有企业主动担当作为,率先垂范,将机制改革进一步细化到及时配合为与其合作的上游小微企业签发 《应收账款确认函》便利其融资,带头为扶植小微企业做出贡献。

具体而言,就是由国资委要求其最终出资或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在与其合作的上游小微企业有融资需求的时候,积极配合银行确认应收账款,并按时、足额履行付款责任,做诚信经营的表率,带头倡导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氛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此外,还可以通过国资委或政府的企业服务机构,建立银企对接机制,主动向银行推荐合作良好的上游小微企业,配合银行对其提供融资支持,改善小微企业营商环境。

(三)具体操作方法与展望

在具体操作层面,可考虑由国资委、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联合以《通知》的形式向全市国有企业提出要求。首先,在《通知》中明确政策的目的和积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其次,对《应收账款确认函》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全市国有企业可使用统一的制式文本,确保法律风险可控,避免各家企业法律审查标准不一形成阻力;最后,规范制定流程,避免操作风险:比如首先由商业银行向核心企业出具《贷款意向函》,表明拟为小微企业办理应收账款项下融资的意向,然后核心企业针对意向函上记载的企业,书面出具《应收账款确认函》,确认应付账款的金额和账期。当然,核心企业也可以主动向商业银行推荐合作上游企业名单,商业银行根据名单结合调查情况,向核心企业出具《贷款意向函》。

上述政策可以先在部分配套上游小微企业较多的优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点,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完善流程,成熟以后向全市国有企业推广,并为混合所有制和民营、外资企业做出示范,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鼓励政策 (比如对于积极完成应收账款确认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等),推动天津市营造积极、务实、友好的小微企业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在津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激活经济。

二、推广应付账款同期限票据化,促进资本要素流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破解小微企业资金紧张、融资贵的难题

(一)资本要素流动受阻是小微企业资金紧张、融资成本高昂的重要原因

据央行发布的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2013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可知全社会融资利息约占当年社会融资规模的30%:

这个数字表明从全社会来看,借款人取得的融资中,平均超过三成都用于支付了利息,而不是用于实体经济生产,融资成本高昂。

那么造成企业资金短缺、融资成本高昂的原因,是否是因为货币供应量不足呢?

表1显示以下事实:一是近十年来,我国货币供应量(M2口径,下同)不但没有减少,而且是在逐年正向增长,且有一半年份,货币供应量的环比增长率超过了GDP的环比增长率;二是近十年来,我国货币供应量均超过了同年GDP,且M2对GDP的超额覆盖程度是持续递增的 (从中国的M2与中国GDP的差额持续增加可以看出)。

因此,显然小微企业资金紧张、融资成本高昂,并非主要由货币供应量相对GDP增速不足引起。

不难发现表1还有第三个重要特征:

近十年来,我国GDP/M2均小于1,而美国GDP/M2均大于1,我国GDP/M2均小于美国的指标。

根据费雪方程:

其中,M为一定时期内流通货币的平均数量,

V为货币流通速度,

P为各类商品价格的加权平均数,

T为各类商品的交易数量,

P×T可以理解为 GDP,M可以理解为广义货币供应量 M2,因此,有:

所以,

因此,我国GDP/M2指标小于美国,说明中国的货币这一资本要素流通速度相较美国是偏慢的,中国的货币媒介经济的效率相对较低,货币这一重要资本要素的流动受到了制约。货币在媒介交易的过程中存在 “漏出”或者被“贮存”起来了,退出了流通,或者说要素流动被阻断了,其主要原因就是应收账款的存在——物的交易完成了,但是货币却没有同步完成流动。

表1 2010—2019年中美GDP及货币供应量(M2口径) 单位:亿元人民币

(二)通过同期限应付票据替代应付账款,以票据作为新的资本要素载体,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从根本上说,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在经济交易中起到的是媒介作用。如果存在另外一种媒介可以替代或部分替代货币作为新的资本要素载体,改善资本流动性,买卖双方都乐于接受,且当使用这种媒介的时候,不需要支付利息,那么,就可以大大减少经济中的应收账款,降低企业乃至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商业承兑汇票就是这样的一种媒介:一方面,以商业承兑汇票替代应收账款,可以提高收款方的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可以不必支付贷款利息,节约财务费用。

所谓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出票人(如企业)签发的汇票就是商业汇票。通俗地说,商业汇票本质上是一张欠条,但这张欠条受票据法保护,比应(收)付账款具有更好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特别是可以通过银行对其进行增信,进一步增强其流动性。

商业汇票由承兑人付款,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环境下,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或企业财务公司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除银行和企业财务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

(三)具体操作方法

1.在企业端引导付款人以应付票据替代应付账款

鼓励和引导在供应链中处于优势结算地位的企业,向上游客户开立商业承兑汇票,用以置换原先的应付账款。

本方案可以在市国有企业先行先试。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考核时,可以设立一项指标:商业承兑汇票渗透率=0.5(期初应付账款余额+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该时期内商业承兑汇票累计签发额。该项指标越低,考核得分越高,以鼓励核心国有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去替代应付账款,同时要求国有企业为持有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小微企业从银行融资提供便利(主要是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复印件及签署征信记录查询授权书等)。

2.在银行端将用信主体和受信主体相分离,提供增信服务

商业银行将传统的对于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且受信主体和用信主体为同一单位的方式,转变为对拟质押或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进行授信,对持票人发放融资,将受信主体和用信主体相分离:对承兑商业汇票的核心企业授信,向作为持票人的小微企业,以换开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提供融资。

商业银行还可以对于小微企业持有由核心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增信服务(出具保证融资函或办理保押或保贴业务等),实现增信和资产的盘活。这样,商业银行便可以帮助小微企业盘活应收账款,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同时,不必再支付高昂的利息,从而大大降低财务费用,而银行将风险抓手放在核心企业的强大履约能力之上,自身经营风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

三、架起要素在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流动的桥梁,探索使用桥隧模式破解“两高”企业融资难题,最大程度保全市场主体

这里的“两高”企业是指具有高科技、高成长特征的企业。在国家大力建设以创业板为代表之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此类“两高”企业在当前及未来的一段时期将越来越多。这类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期,拥有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当下因为缺乏有效抵质押品或可以为其提供合格保证的担保人,在传统银行授信框架内,很难从银行体系获得充分的融资。另一方面,因为企业处于初创期,每股净利润较薄,股票价格较低,如果采取传统的股权融资,将会稀释大量股份,甚至危及公司的控制权,企业所有者认为企业未来经营前景良好,股权价格升值空间较大,甚至可能上市,因此也不愿意以低廉的价格出让公司股权获取融资。

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可以采取架通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 “桥隧模式”开展融资。所谓桥隧模式(见图1)就是指在担保公司、银行和小微企业三方主体组成的传统担保贷款模式中,引入第四方主体——业界相关者: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和上下游企业等。第四方主体以某种形式承诺,当企业现金流发生未预期的变化而导致财务危机,进而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第四方将以股权收购等形式进入该企业,为企业注入现金流,用以偿付银行债务并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从而最大程度保留企业潜在价值的一种融资安排。“桥隧模式”破解了传统模式中,因缺少有效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不愿为上述“两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难题。

举例而言,A公司为研发制造新材料的小微型企业,拥有金属新材料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目前总股本1000万元,上年收入5000万元,税后利润300万元,因此,每股收益=税后利润/总股本=300/1000=0.3元/股。

现A企业需要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拟融资600万元。该企业核心资产为专利技术,主要固定资产为专用生产设备。考虑到技术的专业性,价值难以评估,且技术需与专用生产设备、专业人员配套使用,市场能够接收该技术的企业较少,专用设备变现能力不强,银行难以通过专利权质押或者设备抵押提供融资。

同时,A企业具备高成长的特征,未来三年可能在新三板上市,创投机构很踊跃,乐于以入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但不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A企业不愿在当下出让股权换取资金,因为目前股票价格较低,若现在立即出让股权,则股权会被贱卖,公司控制权稀释程度也过高。

从企业的角度,按照10倍市盈率计算,若目前接受以股权方式融资600万元,则需要出让股权:

融资额/(净 利润/总股本 × 市 盈 率 ) =600/(300/1000×10)=200 万股,

图1 桥隧模式示意图

出让股权比例高达200/1000=20%。企业认为技术升级改造后,在未来的一年里,税后利润可以翻番,达到600万元,每股收益将达到600/1000=0.6元,彼时,同样融资600万元仅需要稀释10%的股权,即:

现在,B担保公司愿意在C风险投资机构为其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为A公司从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C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反担保的前提是,与A企业签订代偿期权协议,约定一旦触发担保,C可以承担B代偿的损失,但同时C有权以每股1.5元的价格收购A企业的股权,实际上就是赋予C机构一项看涨期权。

A企业之所以不愿意按照 (每股收益×市盈率=0.3×10=)3元/股的价格出让股权接受创投机构的入股,却愿意接受按照每股1.5元这一更低的价格与C风投机构签订代偿期权协议,是因为A企业相信大概率不会发生违约和担保代偿事件触发行权。

这样,在C风投机构的参与下,一方面,A企业可顺利获得银行融资,得到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代偿,C机构将以股权收购对价支付代偿款,保障了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安全,同时入股A企业,避免了A企业资不抵债被破产清算,最大程度保全了A企业主体和潜在价值,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的难关。C机构看重的是A企业的高成长性,以低成本获取股权后,将来有可能通过上市退出获利。

桥隧模式的优越性在于:

1.架通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使得高科技和高成长潜力的小微企业,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实现外部增信,获得担保公司的信贷担保支持,完成融资;

2.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风险;

3.使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有了“第二道风险防线”;

4.使小微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最大程度地保全主体,避免价值流失,业界相关者则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具有较好成长潜力公司的股权。

有鉴于此,笔者提出的建议是,可以考虑成立“科技型企业融资促进领导小组”,由其搭建高科技企业信息库,向商业银行、科技型担保公司和风投机构推介项目,推动入库企业以“桥隧模式”取得融资。

首先,通过天津市国资委、科委、市场监管局等机构,梳理天津市存量“两高”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两高”企业的信息,自愿申报。

其次,组织专家对申报拟入库企业的科技成果的先进性、研发转化能力和经济价值进行评价分级,根据专家评估结果,择优入库。

第三,由政府部门对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特色融资担保服务的专业公司和高科技行业的风险投资机构,为入库企业择优提供联合担保服务,达成意向后,向商业银行推介。

最后,商业银行根据项目方案独立决策发放融资。

此外,上述方案还可以对接媒体风投项目推介节目或者组织科技型企业创业大赛,打造成品牌,吸引更多的“两高”型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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