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发达国家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以澳大利亚为例

2020-12-22

关键词:艺术院机构体系

徐 磊

(中央戏剧学院 戏剧管理系, 北京 102209)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时期逐步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转型升级给文化艺术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社会大众的文化需求日渐增加,我国正在进入文化艺术消费的较快增长阶段。与此同时,政府也在逐步加强对文化艺术行业的管理,以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然而,目前国内尚没有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因此,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被政府提上了日程。

随着社会时代和艺术实践的发展,艺术质量评价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艺术质量展开相对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才能给文化艺术投资决策者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促进更多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赢得尽可能大的受众市场,继而给文艺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当然,任何一套成熟、完善的评价体系的建立成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并且需要经历数个评价周期,由制定者和参与者一起循序渐进地予以调整和改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也是如此。当前,政府部门、艺术院团和社会大众对艺术质量评价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想要在我国探讨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这一新生事物,除了要在内源发展指导下,深刻论证我国艺术质量评价的现实依据之外,更要对国外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期为我国艺术质量评价实践寻求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纵观世界,澳大利亚是最先建立并实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国家,其评价涵盖了戏剧、音乐、舞蹈、文学、视觉艺术、博物馆和综合艺术等多个艺术门类。这套体系的指标设计合理、体系内容完整、实施和管理较为规范,并通过指标设立、修正、实施、总结等多个阶段积累了丰富的艺术质量评价经验,得到多个国家的高度认可,对我国未来的艺术质量评价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此处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全世界完整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仅有两套,即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和英格兰艺术委员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本文所做研究为趋势性研究,而非实证性研究。也就是说,本文旨在全面阐述和评析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寻找在我国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在体系的建构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要素。

二、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应用

(一)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的背景

2010年3月,澳大利亚文化艺术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and the Arts,以下简称DCA)启动了“创造价值:艺术和文化部门政策框架”,并开始与西澳州的艺术和文化部门、国家和国际艺术机构、研究机构和政府合作伙伴合作,讨论如何通过文化和艺术活动来充分满足全社会的精神文化需求。

2011年8月,在行业咨询之后,DCA制定了“公共价值评估框架”(Public Value Measurement Framework,以下简称PVMF)[1]25,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价文化艺术部通过对艺术和文化的投资创造的公共价值,以及其作为行业发展机构的作用。对于DCA来说,公共价值是指艺术和文化为澳大利亚社区创造的文化、社会和经济效益。

在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和基准测试后,2012年5月,DCA探讨了PVMF的概念。这项工作促成了一个新的逻辑模型的发展,该模型将艺术创造的全部价值放在整个政府政策环境中予以考虑。模型中的工作重点在于理解和开发衡量艺术和文化体验内在价值的方法,即艺术质量及其影响范围,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由此建立。体系的建立主要出于以下三个目的:

1.政府部门角度:定义卓越的文化艺术作品

DCA的工作内容之一是衡量艺术作品或者活动所带来的影响,这项衡量工作是由DCA同各位艺术家、各个文化艺术机构一起来完成的。DCA通过开发和使用新技术来收集、分析有意义的大数据,通过标准化的指标和通用语言寻找评价艺术质量的方法。凭借这种方法,DCA可以解决其公共资助决策的不透明性问题,确保公共和私人投资者对文化艺术的信心。DCA也有意拓展评价体系的国际影响,与世界各地的文化艺术机构合作,建立全球公认的标准化艺术质量评价体系。

2.艺术机构角度:提高艺术机构的艺术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在艺术质量评价过程中,艺术机构自身、同行和公众对艺术质量进行现场反馈。通过反馈这种方式,艺术机构能够全面理解艺术质量的涵义和实现形式,反思当前艺术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反馈数据的长期对比,各机构可以明晰自身的优缺点,这也给机构的战略规划和日常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除此之外,艺术机构直接与同行、公众和对艺术感兴趣的团体保持密切联系和长期合作,这将有助于其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和观众审美兴趣,提高其市场灵活度和竞争力。

3.社会公众角度:给观众提供更多发声渠道

DCA建立了一个广泛的公众反馈机制,给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途径,便于他们对文化艺术作品和活动的质量进行多角度反馈。随着评价体系的进一步发展,DCA将引入社会媒体,使得公众能够在线交流观点、分享艺术影音。长此以往,公众的意见将对艺术机构产生影响,进而督促机构根据受众反馈逐渐提高作品的市场满意度。

(二)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

DCA主导建立这一套体系不是要从艺术本体的角度来评价艺术作品质量的好坏,而是要针对作品呈现的效果建立一个涵盖艺术行业和社会大众的反馈机制。这个机制是为了判定艺术创作者与观众之间的趋近性,从而给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发声渠道,以使艺术机构全面了解并重视大众意见。这套体系由艺术质量评价指标、评价者与受评者、评价流程和评价平台四个部分组成。

1.艺术质量评价指标

设计指标是艺术质量评价的核心工作。评价指标是在DCA的指导下,由其资助和合作的文化艺术机构共同设计完成的,并且广泛征求了观众的意见。这套指标由质量维度和影响力维度两部分组成,并在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保证了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具体评价指标见表1和表2。

2.艺术质量评价主体和受评主体

艺术质量评价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自我评价主体即文化艺术机构自身,同行评价主体即评论家或艺术同行,以及公众评价主体即观众。这样可以保证专业和非专业人士都参与其中,从而实现了评估主体在范围上的全覆盖。

艺术质量受评主体为列入国家资助名单的艺术机构,涵盖了音乐、博物馆、舞蹈、视觉艺术、文学等众多文化艺术门类,他们的组织规模不一、地理位置遍布了澳大利亚、受资助金额不等。

表1 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质量维度指标[2]10

表2 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影响力维度指标[2]10

3.艺术质量评价流程

受DCA的委托,第三方文化技术评估平台Culture Counts在澳大利亚开展艺术质量评价工作,至少要将每一家受评者举办的3场艺术活动纳入评价范围。评价采用匿名现场问卷的方式,每个被评价的作品或活动都从开始前的自我评价、结束后的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公众评价四个方面获得评分,并且计算出每个指标评分的中位数,以此为最终评判结果。每一次评价都至少需要收集1份自我评价、5份同行评价和30份公众评价报告。此外,受评者应当与其他参与评价的机构共享评价数据,共同构建评价数据库。

(三)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实施

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实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2012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地区进行的试运行,第二部分是在2016—2019年资助周期内的澳大利亚本土运行。

1.曼彻斯特的试运行

DCA及其项目合作伙伴的初步指标测试工作由英国曼彻斯特的13个艺术机构负责, 在制定质量指标时,曼彻斯特既没有参考英国国内的现有指标,也没有借鉴澳大利亚的评价维度,而是与本地区的艺术机构共同创建了8项核心质量指标,指标内容详见表3。

经验证,曼彻斯特设计的核心指标体系与澳大利亚的指标集高度一致,这帮助DCA完善了其对核心指标集的理解,也为艺术质量指标的标准化奠定了一定基础。测试结果显示,从长期来看,开发少量的艺术质量标准化指标是可行的,尤其是对于艺术家及其同行而言,专业人员可以合作开发与艺术实践直接相关的共享质量指标,这种方法将增加艺术机构在评价特定工作方面的灵活性。

表3 曼彻斯特试评估指标[2]12

2.澳大利亚本土运行

在DCA 2016—2019年的资助期内,共有125个艺术机构的作品和活动参与了实证评价,评价次数263次,合计收到37 972份评价报告。[3]1现场评估结束后,DCA对收集的数据进行了统一的整理和分析。统计数据显示,从得分中位数来看,指标中中位数得分最低的为“卓越性”(71%认可率),最高的为“魅力”(86%认可率),各指标平均认可率为81.07%。总体来说,参与评价的作品或活动在自我评估、同行评估和公众评估中都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好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文化艺术机构的预期。不仅如此,评价体系的参与机构对这一系统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体系可以作为有效的艺术质量管理工具,并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文化艺术机构。[4]2

(四)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应用

艺术质量评价指标的评分并不是绝对的评估标准,也就是说,评价体系不要求每一个作品或者活动在每个指标维度上都获得高分,其对某一项或者某一类指标是可以有所偏重的。因此,DCA不是只看重评分的高低,而更为重视的是受评者的自我评分与公众评分、同行评分之间是否一致,并以此深入分析分差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提出改进措施。

为此,在实施完毕后,DCA向受评者反馈了评价结果,并公布了艺术机构自身、同行和公众对艺术质量的现场反馈意见。通过这种方式,艺术机构多角度地理解了艺术质量的涵义和表现形式,并深入了解了艺术市场的需求,拉近了与同行、观众之间的距离。

三、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分析

促进作品艺术质量的提升是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要达到的目标,只有有效的评价体系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这一价值追求。因此,体系的有效性就成为了本文研究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切入点和关键之所在。但是,对有效性的研究不可能是无的放矢,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形成于最初的设计和建立过程中,体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提升于后续的应用与改进过程中。基于此,下面对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有效性的分析将围绕设计、实施与应用三个阶段展开。

(一)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有效性

1.设计阶段

(1)评价指标具有较强的广泛性和可操作性。

在广泛性方面,DCA邀请了一百余家专业文化艺术机构参与了指标设计,并在此过程中征求了大量观众的意见和建议。除此,初步指标体系在曼彻斯特地区得到了验证,并在英国皇家歌剧院、皇家莎士比亚公司等文化机构进行了试评价,以此加强体系的国际适用度。

在可操作性方面,在整个指标体系中,核心质量指标只有9项、影响力指标仅有7项。这种做法在降低评估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指标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因核心指标过于庞杂而不便实施的问题。为了提升指标的灵活性和可适用性,DCA还设计了若干备选指标,供各类参评机构选择使用。长此以往,DCA便能在每个文化艺术领域内,筛选出使用频率高的指标,整合形成指标数据库。

(2)评价主体的全覆盖有利于打破行业界限,形成统一的艺术质量评价框架。

评价体系得到了文化艺术机构、艺术从业者以及观众的全面参与,评价主体覆盖面之广在世界范围内实属首例。在专业领域,同行评价主体向艺术创制方反馈作品或者活动的艺术质量水平的真实意见,给创制方日后的艺术创作提供了良性引导;在非专业领域,艺术机构可以通过评价来了解公众在艺术审美和艺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增强了与公众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如此,该体系便打破了文化艺术的行业壁垒,使得行业内外形成了一致的认知,有效避免了专业评价和观众评价分数相差甚远的问题。

(3)受评者来自于不同的文化艺术领域,增加了评价的广度。

在这套评价体系中,受评者涵盖了众多文化艺术领域,其中,32%来自于戏剧,24%来自于综合艺术,其他受评机构来自于音乐、博物馆、舞蹈、视觉艺术和文学等等机构。[5]10各种艺术门类的机构参与评价,既为归纳分析艺术质量共性提供了充足的数据支撑,又为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对比和借鉴创造了条件。

2.实施阶段

(1)第三方评价机构保证了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切实可行。

这套体系是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价公司Culture Counts来实施的,有效降低了数据被利益相关者篡改的风险。该公司不仅提供评价平台,也积极地对评价中遇到困难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帮助,比如说平台资料、现场解答、电子邮件和电话指导等,以此推动评价的正常开展。评价结束后,该公司还提供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协助文化艺术机构准确理解和使用数据,有效减少了因理解不同而导致的时间无端被浪费。

(2)文化艺术机构参与评价全过程,推动了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从评价流程上来说,由于同行评价和公众评价可以在演出或活动的任意阶段进行,那么为了配合评价,受评的文化艺术机构应参与评价实施的全过程,以便及时回复同行和公众评价主体提出的问题。这种做法不但能节省评价的时间和资源,确保评价按时完成,而且给机构创造了收集数据的机会,使之能在评价的各个时点汇总、分析评价者的反馈信息,从而为艺术质量的全面提升提供了翔实的原始数据。

3.应用阶段

(1)自我评价有助于提升文化艺术机构的创作能力。

按照要求,受评机构要在其作品或活动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分别开展自我评价。具体来说,在演出或活动开始前,受评机构要先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前瞻性预测;在演出或活动结束后,根据现场同行和观众的现场反应,各受评机构要再次评估每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因此,在应用阶段,通过对比两次自评结果,受评机构能准确地判断出自己的创作意图是否满足了同行和公众的期望值。如若不满足,受评机构便可反思自身在艺术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深究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出改进。

(2)同行评价有助于艺术机构互相学习,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

在应用阶段,参评机构有机会学习借鉴其他优秀艺术作品的关键要素,促进自身艺术质量的提高。通过数据的长期对比,参评机构也能够清楚自己的优劣势,进而继续发挥优势力量,全力补齐短板。此外,为了顺利完成评价,各参评机构在评价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这也有助于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久而久之,便会形成持续、良好的合作关系。

(3)公众评价有助于提高文化艺术行业的观众满意度。

艺术作品和活动最广泛的受众是社会大众,因此,公众评价也是三维评估框架中最重要的一环。这样一来,观众就从被动的艺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艺术评价者,而艺术机构也可以通过这一环节最大程度地了解社会公众对艺术质量的要求,给自身战略规划和日常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公众评价能够把艺术创作与观众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推动艺术机构创制更多观众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从而实现文化艺术的全民推广。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不管是在体系设计阶段的评价指标、评价主体和受评主体,还是在实施阶段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流程,抑或是在应用阶段的多维提升方式,该评价体系都显示出了很强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正因如此,这套评价体系得到了新加坡、苏格兰、美国纽约等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与使用,特别是英格兰艺术委员会在此体系的基础之上,于2013年开发了一套类似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并在英国全境内予以实施,以多角度评价文化艺术机构的工作质量。

(二)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不足之处

尽管该评价体系在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第一轮评价周期内的设计、实施和应用阶段仍然出现了一些弊端,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体系的评价效果。

1.设计阶段

(1)部分评价指标的内涵不易理解,指标之间的区别不够清晰。

评价参与机构指出,由于部分评价指标的定义不够清晰和明确,导致评价主体对指标内涵产生不同的理解,因而打出的分数就会有偏差,这便影响了数据的可比性。比如说,指标“独特性”的定义是“作品或者活动和观众以前经历的不同”,但是这一定义只适用于首次观看作品或者参加活动的人,并不适用于多次观看者或参加者;再如“魅力”的定义是“作品或活动激起艺术家和听众兴趣的程度”,然而观众普遍对此的第一反应是作品或活动要值得欣赏。而且,并非所有评价主体都能没有偏差地理解评价指标的专业术语,所以有关指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的描述应更加通俗易懂。

除此之外,个别指标之间的差别不明显,评价主体不容易予以准确区分。评价者表示[5]12,“想象力”和“创新性”两个指标的定义性描述过于相似。在现在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想象力”的定义是“作品或者活动探索新的可能性或新观点的程度”,“创新性”的定义是“作品或者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对现实世界的创造性想法”。二者之间界限模糊,评价者无法准确理解这两个指标的差别。所以说,DCA仍然需要对部分评价指标的定义进行调整,明确解释评价指标之间的细微差别。只有这样,评价主体才能清晰、明确地区分各个评价指标,从而保证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

(2)评价主体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偏见。

就自我评价主体而言,文化艺术机构在评价自己创制的作品和活动时,因为难以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所以会对评价结果的客观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评价实践表明,如果机构的自我评价员在评价之前对艺术作品或者活动有所了解,那么其评分就会相对偏高。这一问题也显示出各艺术机构对自我评价的目的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实际上,自我评价是艺术机构进行自我反思的工具,自我评价结果的差异对于艺术机构来说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艺术机构在自我评价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高评分,而是要消除各类主观因素带来的偏差,实现自我评价功能的有效发挥。

就同行评价主体而言,在确定同行评价员时,由DCA提名的仅占25%,而由各文化艺术机构提名的占75%。为了方便评价的实施,大部分机构倾向于选择彼此熟悉甚至关系密切的同行开展评价工作。这样一来,同行评价员就很可能受到心理感情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较难确保评价的公平和公正。

(3)受评主体的专业知识和评价经验尚存在不足。

由于文化艺术专业知识和评价技术的缺乏,加上在开展评价之前,受评机构未能定期对本机构员工开展相关培训,导致其不能准确理解艺术质量的评价目的,以及熟练掌握评价流程、方法和技巧。所以,在评价过程中,部分受评机构没能给予同行评价和大众评价必要的配合,而且他们解读和分析数据的时间也超过了预期,耽误了评价进度。

2.实施阶段

(1)专职评价人员的缺乏或离职对评价进程造成了不良影响。

文化艺术机构普遍反映,他们很难招聘或者安排专职人员来参加评价前培训、开展现场评价、收集并分析数据。大部分来自文化艺术机构的评价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后,几乎没有额外时间和精力来参与评价工作,专职评价人员的不足给评价带来了一定困扰,致使部分评价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最终影响了整个艺术质量评价的进程。

(2)费用问题致使同行评价未能发挥应有功效。

同行评价机构来自澳大利亚各地,有的甚至来自国外,所以他们面临着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问题。但是DCA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谁来支付这些费用,费用支付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同行评价者开展现场评价的动力。尤其是对于那些提供免费活动的艺术机构来说,他们没有足够的预算经费来支撑同行评价。因此,同行评价成为了自我、同行和公众三维评价框架中最困难的一环,评价次数明显低于其他评价方式。

(3)特定类型的机构在评价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

按照DCA规定,如若作品或者活动收到的观众反馈报告低于30份,那么该作品或活动将不被纳入最终的分析范畴。[3]1但是由于有些艺术活动规模较小,观众人数自然相对较少,这些活动便很难达到评价所要求的最低反馈量。况且,不是每个观众都愿意积极配合评价活动,这也会影响公众的评价次数。此外,对于一些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的艺术机构而言,在评价实施之前,同行和公众评价者往往对其抱有很高期望值,对其提出的评价标准也更为严格,这就有可能导致评价结果有失公正。

3.应用阶段

(1)文化艺术机构未能充分利用评价结果。

不是所有艺术机构都能准确理解评价体系的意义和价值,特别是对那些思想相对保守或者之前没有艺术评价经历的艺术机构来说,他们不确定自己在评价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应该履行什么职责,也不清楚在评价结束后怎样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评价体系就无法落到实处,其功能也就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2)评价数据的共享可能引起敏感信息外泄。

DCA规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Culture Counts与参与评价的文化艺术机构签订信息共享协议和保密协定,共同享有评价数据的所有权,并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参评机构仍然面临着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比如评价主体信息、受评者的商业机密和隐私等。这些信息一旦泄漏,有可能对文化艺术机构的生产和运营带来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首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至今仅有十年左右的时间,可以说艺术质量评价尚属于艺术管理的新兴研究领域,评价体系自身也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

四、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艺术质量评价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文化艺术的有关标准,但是它们都没有触及艺术的核心,即艺术质量,因而不能解决艺术质量评价问题。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下面将结合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我国艺术质量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充分论证,进而为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设计、实施与应用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具有紧迫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支持文化艺术行业的健康发展,DCA建立了艺术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标准化的指标来评价艺术作品或活动的艺术质量。凭借这种方式,艺术机构全面了解了艺术市场的需求和观众的审美兴趣,也树立起了公共和私人投资者对文化艺术行业的信心。立足于我国艺术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1.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是提高国内原创艺术作品质量的必然要求

如今,我国艺术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国内艺术院团和观众数量总体上持续扩大,艺术市场日趋繁荣。以演出行业和美术行业为例,2019年我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17 795个,同比增加672个,增幅3.92%;国内演出市场观众12.30亿人次,较2018年的11.75亿人次增长4.6%。2019年全国共有美术馆559个,同比增加31个,增幅5.87%;美术馆共举办展览7 268次,同比增长246次,增幅3.5%;参观人次4 136万人次,同比增加416万人次,增幅11.2%。[6]另一方面,艺术作品的质量参差不齐,行业内外对此莫衷一是,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标准。我国部分艺术院团的经营理念和战略定位模糊不清,艺术创作的持久度不够,缺乏潜心长期打造艺术精品的意识和能力,导致艺术精品的数量不足。由此,优质内容供给不足和市场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成为了艺术市场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一矛盾对艺术行业发展的危害逐渐显现。

在这样的行业大背景下,我们必然需要建立和健全一套公平、公开、公正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对艺术作品和活动的质量进行相对科学、合理的评价,以对艺术院团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良性引导,助力其树立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创作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7]最终提高国内原创艺术作品的整体艺术质量。

2.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是实现艺术推广和艺术平等化的核心抓手

通过深入研究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可以看出,艺术质量是可以评价的。我们进行艺术质量评价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区分艺术作品的好坏,更重要的是为了评判艺术创作者与艺术市场观众之间的趋近性。

特别是在我国,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文艺就是人民的文艺,文艺创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要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8]8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艺术创制方和观众,即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不对称,观众的需求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艺术行业与社会公众的联系还不够密切。特别是在国内的表演艺术行业,创制方认为好的作品不一定能在市场上得到高票房,叫好不叫座的艺术作品屡见不鲜,可见艺术创作者与观众之间尚存在较远的距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一个公众广泛参与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把公众作为文艺审美的评价者,以促进艺术院团创作出更多人民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艺术需求,从而实现文化艺术的全民推广,提升整个社会的艺术素养。

3.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是科学管理艺术行业的重要方法

对于艺术院团来说,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艺术作品的质量问题。艺术质量的优劣决定了艺术院团的竞争能力和行业地位,因此,不断提高艺术作品的艺术质量是艺术院团的一个永恒主题。

目前我国部分艺术院团的经营理念和战略定位模糊不清,院团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低下,尚未形成长久的核心竞争能力。不仅如此,艺术院团进行艺术创作的持久度不够,缺乏潜心长期打造艺术精品的意识和能力,导致艺术精品的数量不足。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首先,要从行业内外两个角度分析研究艺术院团在战略、生产、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以便院团深究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作品或活动做出适当调整,进而做强优势方面,补齐自身短板;其次,要增强艺术从业人员的文化服务意识,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再次,要加强各艺术院团在评价过程中的密切配合,继而使其建立持续、深入的合作关系,在相互的取长补短之中增强艺术院团的整体实力;最后,要发挥艺术作品评奖产生的良好的先导和示范作用,推动行业管理者实现艺术市场的科学化管理和艺术资源、社会资本的合理优化配置。

4.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是艺术行业投资的合理参考依据

艺术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从供给方的角度来说,艺术创作作为一种具有独创性、复杂性的精神生产活动,其思想和艺术内容体现了艺术家的个性、天赋、艺术理想、审美态度和生活积累等等。这样高度个性化的具体劳动很难转化为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无法确定,最终也就无法确定表演艺术产品的价值。从需求方来说,艺术产品属于体验式精神产品,而艺术市场需求层次复杂,产品只有进入市场后才可得知收益情况,投入市场前难以根据市场价格体系予以估值。因此,艺术投资者无法准确衡量市场风险,这就导致了艺术投资和回报不对称,投入与收益之间的关联性部分断裂。

而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可以为艺术院团和市场观众搭建深入对话的平台,促使他们在持续交流的过程中增进彼此的了解,并且逐渐建立起信任关系。艺术质量评价结果涵盖了艺术作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双方评价,这样便给艺术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投资依据,有利于投资者根据评价的历史数据作出相对准确、客观的市场预测,从而改变之前凭借主观感受对艺术作品进行评价的问题,找到维持发展良性艺术市场的平衡点。

(二)建立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具备多维的可行性

虽然说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是建立在澳大利亚自身的社会基础因素之上,这些基础因素是其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具有鲜明的本国特色,但是艺术是无国界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艺术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我国也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并且在内生发展原则的指导之下,结合我国艺术质量评价的现实基础,切实满足我国艺术行业的发展需求,最终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评价体系。具体来说,在我国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国内已有相关基础研究,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必要的文献和理论基础

在文献基础方面,目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已经从戏剧、电影、电视、舞蹈、音乐等多个艺术门类论述了艺术质量的重要性,并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提升艺术质量的有关对策建议。[9]不仅如此,也有学者强调了音乐艺术、音乐剧、舞台演出等领域艺术质量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评价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难点和重点。[10]5特别是在电视艺术领域,目前已有学者初步建立了电视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系统阐述了电视艺术质量评价的主要指标和量化计算方式,并深入分析了电视艺术质量评价的智能化算法原理和优势。[11]这说明我国学者已经开始逐步介入艺术质量评价这一新兴领域,而这些研究成果也为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文献基础。

在理论基础方面,艺术学、质量管理、公共价值和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等众多成熟理论都为我们全面探究艺术质量的内涵、外延和形成机制创造了条件;利益相关者理论、满意度理论等相关理论为我们确定评价主体和评价维度提供了参考方向;系统评价理论、第三方评估理论和综合评价理论则为我们完成评价指标的加权、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评价模型的搭建提供了有益指导。在如此理论基础之上建构的评价体系将更加趋于完整和系统,也更有利于为艺术质量管理服务。

2.政府高度重视艺术质量,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为了推动文化事业和产业的高质量并驱发展,政府也在逐步加强对文化艺术质量的管理,助力我国文艺逐渐攀登高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把生产艺术精品作为当今文艺工作的核心任务,积极引导行业工作者遵守文艺创作规律,坚持以人民大众为中心的根本原则,致力于精益求精地打造艺术优质作品。例如,文化和旅游部在2019年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会议上指出,文艺行业要把质量作为作品的“生命线”,把着力提升作品的艺术质量作为文艺创作重点。[12]政府对艺术质量的重视增加了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的客观需求,这便为其评价体系的建立带来了重要契机。

此外,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的艺术基金评审和文艺评奖也都秉承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宁缺毋滥、优中选优,鼓励艺术院团打磨艺术精品。虽然各项评审目的不尽相同,但是各项评奖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政府部门和艺术行业对艺术作品的评价标准,并且在指导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流程、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给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合理的参考依据。

3.艺术院团积极提高艺术质量,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行业氛围

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各艺术院团纷纷把创作艺术精品、艺术推广普及作为生产与经营的重心。一方面,从艺术行业内部来说,艺术院团对作品的艺术质量有了应有的重视,开始秉承工匠精神,潜心锤炼作品,并且同行之间互相借鉴交流,开始努力在艺术质量的内涵和标准上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从艺术行业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来说,艺术院团将艺术普及提上日程,开始关注观众对艺术作品的评价,而且有意识地逐渐缩短与观众之间的距离。艺术院团在艺术质量的探讨、提升和评价方面积极作为,这给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有利的行业条件。

以民族歌剧为例,2018年以来,来自全国歌剧创作一线的32名编剧、作曲家和导演参加了“民族歌剧创作人才研修班”,共参与专题讲座33次、演出观摩15次、研讨交流12次,并针对民族歌剧的艺术质量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同时,文化和旅游部设立了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原创民族歌剧进行遴选和指导,累计有10余部作品经过了精细打磨和反复修改,艺术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此外,2018年,第三届中国歌剧节活动方组织了23台剧目,共演出45场、举办“一剧一评”15场、歌剧下基层演出及艺术讲座11场,剧场观众超过7万人次、网络观看超过26万人次,数据达到历史最高值。在歌剧节的举办过程中,专家、主创人员和观众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有效地提升了歌剧的市场影响力与普及率。[13]

4.艺术市场大数据日趋充实,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数据支撑

在我国艺术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市场数据逐渐翔实和精细,数据分析和报告功能也日渐完备。影视、演出、美术、展览等多方艺术市场均出现了诸如“灯塔”“猫眼”等一站式宣发平台,平台数据库覆盖了阿里、腾讯等多个消费场景的数亿用户,充分保证了数据统计的覆盖面。通过监测观众在微博、豆瓣、抖音、快手、大麦APP等平台的评论内容,我们可以准确区分观众对艺术作品的正面、负面和中性评论及其占比。同时,数据库能够整合观众的评论高频词及其出现的频率,进而综合分析观众对艺术质量的评价。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全面统计和分析观众的历史购买数据,了解潜在购票人群在年龄、性别、消费频次和审美兴趣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从而对不同艺术作品的市场前景作出合理预测。

从上述的平台功能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各类平台在不同维度上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观众对作品艺术质量和市场价值的反馈评价意见。随着这些平台的不断优化,艺术市场大数据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观众将有更多关于艺术质量的发声渠道,这也将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充足的数据来源和多元的统计分析工具。

5.观众数量及其鉴赏能力逐渐提升,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有益的受众环境

如上所述,随着我国文艺市场的发展壮大以及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观众开始关注并欣赏艺术,艺术市场受众得到了持续性的发展,市场供求规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观众在数量增加的同时,艺术欣赏水平也日渐提升。近年来,我国的艺术行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众多艺术院团陆续登陆我国。在这些院团优质作品的熏陶和影响之下,我国观众对艺术作品的欣赏水平和评价标准也在逐渐提升和确立,并且对高质量的作品抱有较高的期待。所以,每当诸如柏林爱乐乐团、维也纳国家歌剧院、伦敦西区、美国百老汇等世界知名艺术院团来华演出时,尽管演出票价在整体上一直居高不下,却也经常出现一票难求的情况。我国观众艺术鉴赏需求的持续增长产生了建立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市场需求,而其艺术鉴赏能力的日益提升也增强了观众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立足于本国实际,设计、实施与应用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

鉴于以上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我国想要建立自己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就应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设计阶段,参与主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需贴合我国艺术发展实际

(1)评价体系应由政府主导,实现艺术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首先,要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保证评估体系的权威性。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是由文化和艺术部主导建立的。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隶属于文艺管理体制范畴,所以要切实根据中央文化艺术政策精神,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总体原则,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建立。这种方式有助于保证评价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在国家层面实现对艺术行业长期的引导和规范。

其次,要开辟多元化资金供给渠道,为评价机构提供经费保障。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其文化和艺术部以及部分基金会组织资助。由于艺术质量评价具有较强的公共性,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资金供给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政府财力毕竟有限,所以评价体系的建立需要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避免给参与评价的组织和个人造成资金压力。在政府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和各级艺术基金的作用;在社会方面,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荣誉名誉激励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赞助评价体系,为体系的建立提供资金、实物和相关服务支持。

最后,要鼓励艺术行业和社会大众广泛参与,保证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全面性。我国政府在建立评价体系时,必须兼顾专业和非专业双重角度。在专业角度,要尊重艺术行业的特殊性和发展规律,发挥专家学者、艺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智库作用;在非专业角度,要零距离了解观众意见,尽可能全面地反映社会大众需求。

(2)创建适用于我国的指标体系,要保证指标的实用性、易懂性和开放性。

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指标的设计充分听取了文化艺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我国也应如此。考虑到我国的艺术发展实际,还要做到以下三个“保证”:

第一,保证指标的实用性。在相同信度和效度的前提下,评价指标的数量越少,评价难度和成本就越低,所以可操作性就越强。[14]45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的核心质量指标只有9项,用来准确衡量艺术质量最核心的内容。我国也要综合考量各艺术团体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总结出政府、业界和公众最在意的要素,以此确定少量的核心指标。比如说,在中央宣传部联合三部委于2019年1月印发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15]中,核心指标体系仅有“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和9个二级指标,这便抓住了社会效益考核中的关键点,也给我们艺术质量核心指标的设计提供了典型示范。同时,我国文化艺术院团在地理位置、艺术门类、战略定位、所有制结构、目标受众等方面千差万别,没有一套评价指标可以完全适用于所有院团。因此,我们也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音乐、美术、戏剧、舞蹈、曲艺等不同的艺术门类设计若干备选指标供艺术院团自行选择,以提高他们参与评价的积极性。

第二,保证指标的易懂性。澳大利亚部分评价指标的定义不准确、不清晰,阻碍了评价进程。前车可鉴,特别是在当下我国艺术质量评价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我们更应严格定义各个指标,以此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形成政府、行业和观众三方的共识。为此,我们必须给不同层级、地域、艺术门类的评价主体提供咨询服务,详细解读各个评价指标之间的细微差别,力求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均能独立、准确地予以理解和区分。

第三,保证指标的开放性。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首先在曼彻斯特地区开展试运行,结合试运行结果,对指标进行了必要的修正。随着艺术行业的不断发展,政府、艺术院团和公众的需求也在逐渐发生变化,而且我国的艺术门类众多,艺术院团更是遍布全国各地,评估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式各样的特殊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引导和激励更多类型的评价主体和受评主体参与评价,尽可能确保足够的评价体量;另一方面要积极听取各方反馈,根据出现频率较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评价指标,弥补评价指标缺漏,在循环往复中寻求评价指标体系的平衡和合理。如果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主体需要额外的评价指标来具体描述艺术质量时,我们也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酌情予以支持。这样一来,随着各艺术院团和社会公众对开放式评价指标的持续反馈和补充,我们便可以给艺术质量研究机构提供充足的参考意见,从而为评价指标的修正创造条件。

(3)用全方位评价法来评价艺术质量。

如上文所述,澳大利亚文化和艺术部利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公众评价来衡量艺术质量。为了全方位、多角度评价艺术质量,我们在重视政府和行业专家评价的同时,也要重视行业外观众的意见。因此,我国艺术质量评价机构可从以下四方面获得反馈,即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政府评价)、创作作品和开展活动的艺术家或文化艺术院团(自我评价)、其他文化艺术机构及其从业者(同行评价)、观众(公众评价)。全方位评价框架满足了艺术院团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需求,使得艺术院团能够更为全面地掌握评价主体对艺术质量的意见。这一框架也减少了评价盲点和认知偏差,防止参与评价的艺术院团急功近利的行为,比如仅仅在与评价相关的业绩指标上下工夫等等。

2.在实施阶段,规范管理我国艺术质量评价工作

在设计完成评价体系后,我们还要在执行层面建立评价管理机制,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能够正确、顺利、持续的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艺术质量评价实施机制,确保有充足的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其一,组建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团队。艺术质量评价工作是一项经常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工作,必须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完备的评价团队才能完成。与澳大利亚相类似,我国有阿里巴巴、华为云服务、百度、腾讯、零点等专业的大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具备高性能的存储和计算能力,为行业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提供了专业、稳定的基础设施平台。因此,政府可以与这些数据公司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组建艺术质量评价的第三方专业团队,从而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实施过程中,专职人员流失问题较为突出,评价双方的任务量过重,进而影响了整个评价进程。因此,我国的艺术质量评价机构要鼓励更多了解艺术行业的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介入,评价团队应该包括系统设计和维护人员、调查服务人员、统计数据处理人员、评价数据分析人员等等。

其二,建立专业的评价平台。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平台的灵活性不够,数据分析和报告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鉴于此,我国在建立自己的评价平台时,平台前端要做出一定量的用户测试,要根据用户反馈来提升可操作性,要节省评价主体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平台后端要对数据展开系统、深入分析,以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其三,制定规范、简明的评价流程。建立评价团队和平台后,我们要制定简单明了、分工明确的评价流程,并以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认证为参考,建立具体的操作标准。我国现存的文艺行业评价体系一般都过于复杂,理论建设有余而可操作性不足。因此,我们的艺术质量评价流程应该简洁明晰,这样才能在有效推进评价落地的同时,严格控制系统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成本。与此同时,实施程序也要规范透明,不能流于形式。一方面,要重视数据获取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创造机会让评价者融入艺术活动中,提高他们参与的自由程度;另一方面,要对各个艺术形式分门别类地展开评价,并允许各艺术院团共享结果,针对艺术形式之间的数据差异展开深入交流。

(2)强化评价分析机制,形成完整的艺术质量评价报告。

在艺术质量评价实施完毕后,我们要对评价的结果及其成因进行检验、剖析,最终形成完整的评价报告。

首先,要注重数据之间的比较分析。澳大利亚文化和艺术部在现场评价结束后,对统计数据展开了比较分析,便于艺术院团多角度发现自身问题。同样,我国在分析评价数据时,也要比较艺术机构在不同年度、不同峰值、不同地区的评价数据,在此基础上探究艺术质量问题的内在原因和相互联系,进而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16]98

其次,要丰富评价主体的专业知识,提升其专业技能。由于评估分析的操作难度较大,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人员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而,我们在进行评价前,必须对文化艺术院团以及评价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丰富和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储备和评价技巧,以确保他们能够准确解读、全面分析和充分运用数据。

最后,在支持数据共享的同时,要保护机构隐私。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实现了评价数据共享,但是部分隐私信息的泄漏给文化艺术机构带来了负面影响。数据共享的确有利于文化艺术机构进行自我反思和横向对比,但为了避免隐私的外泄,我们还需要明确、细致地规定数据所有权和发布权归属,以及信息的保密范围,避免造成商业机密纠纷问题。

3.在应用阶段,要科学应用我国艺术质量评价结果

在分析评价结果后,我们要建立动态的艺术质量评价应用机制,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应用,进而促进艺术质量的提升,这也是整个评价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

(1)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建立物质和精神并重的激励制度。

在我国,想要艺术机构接受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这一新生事物,并且激发他们参与评价的积极性,我们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在艺术院团层面,要实现评价结果与物质激励相挂钩,比如财政拨款、政府购买、商业演出奖励性收入、各类艺术基金等。此外,政府可以把艺术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文艺评奖的重要参考标准,以此提高文艺评奖的公信力。在艺术从业者层面,要根据评估结果对员工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比如,对于管理人员,实行评价结果与用人权、财务分配权和物资管理权挂钩;对于普通员工,实行薪酬、奖金、福利、持股等方面的物质奖惩,并结合职位晋升、知识技能培训、荣誉授予、末位淘汰等非物质奖惩措施,以此激发艺术院团提升艺术质量的内生动力。

(2)促进行业内外信息对称,推动文化艺术的普及。

澳大利亚的文化艺术评价机构全程参与了艺术质量评价过程,并与艺术院团和观众形成了持续合作的关系,多角度了解全社会的文化艺术需求。在我国,无论是艺术院团之间,还是艺术院团与观众之间,都没有形成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因此,我们要给予艺术院团和社会大众充足的交流机会,及时反馈行业内外对艺术质量的意见要求,促进艺术院团创作出更多符合观众需求的文艺作品,从而实现文化艺术的全域普及。

(3)参考评价数据,为艺术投融资者提供充分的投融资依据。

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艺术资助决策的不透明问题,增强了投资者对文化艺术的信心。在我国的艺术市场,观众对于艺术作品的评价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就拉大了艺术院团与观众之间的距离,加大了艺术作品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由于观众对艺术质量的评价与艺术市场投资前景具有高度关联性,所以我国艺术投资者可以以此为参考,全方位评估艺术项目风险,从而改善艺术市场的投融资环境。

(4)有机结合现有评价体系,实现循环动态改进。

任何一套成熟的评价体系都需要经历数个评价周期的测试,循序渐进地予以完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也是如此。我国新建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可能不会完全适用于全部艺术领域,但可以作为各个艺术机构现有评价体系的有力补充,允许各艺术院团匹配使用并进行合理创新。除此之外,我们要明确艺术质量评价的常态化和长期性,稳步做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初步建立、测试运行、持续改进等环节,直至最终达成评估目标。此外,在评价数据库方面,我们也要实现与艺术院团其他类型的评价、购票系统、第三方统计等数据库的有效对接和合理整合。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既能从其他数据统计系统学习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技术,又可以站在综合评估的角度,弥补艺术质量评价系统的缺漏,从而给艺术院团提供全方位的指导。[17]256

五、结语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艺术质量评价的系统化研究。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对于促进文化艺术的高质量发展、指导艺术投资决策以及引导艺术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呼吁提升艺术质量、增强艺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最早、发展最为成熟的澳大利亚艺术质量评价体系值得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可为回归艺术本真、建立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提供参考。一方面,澳大利亚因其艺术质量评价指标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三维评估方法的全面性和数据可比性、第三方评价组织的独立性和可行性受到了国际艺术行业较大程度的认可,这将给我国提供可参考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工具;另一方面,澳大利亚在其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设计完成后,在执行层面建立了严格的管理机制,从而为艺术质量评价体系能够正确、顺利、持续地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也为我国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规范化实施和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我国需要在全面学习和评析国外先进的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寻找在我国建立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我国的艺术实践和具体国情探索艺术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最终促进我国艺术行业整体实力的提升。

猜你喜欢

艺术院机构体系
构建体系,举一反三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
展览 Exhibitions
喜迎新年
——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赴遵义春节慰问演出
一周机构净减仓股前20名
去坚若磐石 铿锵呈豪迈——访中国篆刻艺术院院长骆芃芃(下)
“曲线运动”知识体系和方法指导
“三位一体”德育教育体系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