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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新解

2020-12-22朱碧波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中华民族

朱碧波

(云南师范大学 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自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以来,“多元一体”就成为解读中华民族难以绕开的核心概念和分析工具。学术界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深耕中,形成了中华民族“结构论”和“过程论”[1]。“结构论”与“过程论”的提出,丰富和深化了中华民族理论体系的创制,但并不足以揭示中华民族多元面相的全貌,尤其难以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中的国家理性和政治驱动。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反思“结构论”和“过程论”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中华民族自觉与中华民族建设的深层次驱动力量,尝试在既有的学术存量基础上创制中华民族“建构论”,以期提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另一种阐释,裨益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华民族话语体系建设。

一、“结构论”与“过程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两种理论观照

我国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和互惠共生的历史中,经由民族自在和民族自觉的双重发展,最终形成一个联结密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昭示各民族异质性的完全消解。中华各民族依然存在“分而未化”和“融而未合”的问题。中华民族发展演变的结构特征和历史过程催生了中华民族“结构论”与“过程论”的理论阐释。

(一)“结构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静态描摹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在特定时空场域变迁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层次结构性的多元统一体。中华民族“结构论”聚焦中华民族与中华各民族、中华各民族与各民族支系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借助一体与多元、整体与部分、高层与基层等概念解析中华民族的结构性特征。“结构论”的理论精要大体为:

其一,中华民族结构的层次性。中华民族并不是一个绝对均质的国家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内部各个体量不一的族裔共同体相互结合、相互涵化,使得中华民族呈现多要素、多层次的架构体系,主要包括三层结构:中华民族宏观架构、中华各民族多元架构、中华各民族支系架构。具体而言,首先,中华民族宏观架构。中华民族是各民族联结而成的复合型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生态子系统组合涵化而成的民族生态大系统。中华民族不仅聚合各民族根本利益,而且为各民族提供共有的精神家园和情感归属。其次,中华各民族多元架构。中华民族是“多元”组合而成的“一体”,“一体”统摄下的“多元”。中华各民族虽然联结涵化成一个实体性的国家民族,但中华民族并不是一个完全文化同质的公民共同体。中华各民族依然拥有各异其趣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持有对本民族原生的情感认同和心理皈依。再次,中华各民族支系架构。中华各民族在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彰显出异源合流和同源异流的双重历史逻辑。这种独特的历史逻辑造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与中华各民族“一元多支”的并行不悖。如傣族存在水傣和花腰傣等民族支系,瑶族存在盘瑶、布努瑶、茶山瑶、平地瑶等支系。不过,中华民族虽然拥有三层架构,但其层次与地位却并不一样。中华民族是政治形态的国家民族,各民族是文化形态的文化民族;中华民族是“大我”的国家民族,各民族是“小我”的次级民族;中华民族是大家庭,各民族是家庭成员;中华民族认同是高层次认同,各民族认同是低层次认同。

其二,中华民族结构的互嵌性。中华各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历史上,广泛分布在国家疆域各个次区域之内。我国疆域作为一种半封闭的地理环境,东北、北部、西北、西南都有传统社会时期难以逾越的天堑。中华各民族先民难以与其他外部民族展开大规模交流,只能在中华疆域开阔的内部环境中迁徙、交往和发展。中华先民的迁徙、交流和发展大致表现为弥散式流动和内聚式流动两种轨迹,即一方面中原汉族不断向边疆地区展开弥散式流动,另一方面边疆少数民族不断向中原地区展开内聚式流动。这种流动最终使得中华民族在分布上形成互嵌式居住结构和插花式民族分布结构,即“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结构。“大杂居”是指汉族与少数民族杂糅相处,形成一个点线结合、东密西疏的杂居网络。“小聚居”是指汉族夹杂其间的少数民族又相对集中地聚居在一起,形成各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交错杂居”则是指汉族的大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的聚居区马赛克式穿插分布、犬牙交错。

其三,中华民族结构的二元性。在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史上,由于中华疆域地缘环境、地理生态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中华各民族不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形态和经济形态,而且各民族(尤其是汉族与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发育程度都存在相对明显的差异。随着中华现代国家的鼎建,我国为了推进各民族的实质性平等,给予少数民族以各种差异化赋权和优惠性待遇。这种以民族身份为判别标准的差异化赋权和优惠性待遇极大地推进了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不过客观上却也使得传统潜藏的民族二元结构渐趋凸显。及至当今,中国社会治理往往不经意地将汉族和少数民族看作两个相互区隔的民族单元[2],并表现出“汉-少数民族”二元结构的话语形式与政策差异。“‘少数民族’被视为一个集合体并被简称为‘民族’,而汉族则成为社会中与之并立和相对应的另一个群体。这种分野已经在国民生活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观念,把中国人大致地分成‘汉’和‘少数民族’两大群体。”[3]此外,这种汉-少数民族的二元区隔还体现为学科区隔(民族学科与非民族学科)、教育区隔(民族院校与非民族院校)、政府业务工作区隔(民族事务与一般事务)、文化影视区隔(民族文化、民族题材电影和大众文化、大众题材电影)等。

(二)“过程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动态勾勒

费孝通先生阐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之时勾勒了“过程论”的理论雏形。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有一个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过程。中华民族一体化的过程是逐步完成的。历史上中华民族栖居的地区分别形成了局部的凝聚中心,各自形成了初级统一体,经过北方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及中原地区的汉族向四方扩散,地区性初步统一体逐渐聚合成一体,形成中华民族统一体,并取得大一统的格局。”[4]围绕费孝通先生的理论阐释,学术界进一步深耕中华民族的演化发展过程,使得中华民族“过程论”不断趋于饱满厚实。大体而言,中华民族“过程论”的理论主旨包括:

其一,“分裂”与“聚合”:中华民族演进过程的复式线路。中华民族是各民族交相互动而演化形成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的演进过程并不是一个直线型的演进过程,而是交织着分裂与聚合的螺旋型上升的发展过程。纵观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演变,总是在统一、裂变而又复归于统一的历史轨迹上运行。但中华民族的“每一次统一都不是历史的简单重复,每一次分裂也不能简单地斥之为历史的倒退,而是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进步的一种螺旋式的发展”[5]。这种螺旋式发展的民族涵化,事实上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深之后的必然结果,是各民族血缘和文化相互浸润的必然产物。在中华民族由分裂走向聚合的过程中,“大一统”理念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大一统”理念经过历代政治家理论阐释、文本书写、制度建设和历史行动[6],最终演化成中华民族共有的价值取向和集体无意识,积极地促进了中华民族“五方四裔化而为一”。

其二,“自发”与“自觉”:中华民族演进过程的双重时段。中华民族的演进是一种自发演进和自觉长成的结合。中华民族经历了旧石器时代至春秋战国时期的起源与孕育,自秦汉时期开始步入自在发展时段[7]。在中华民族自在发展时段,“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4]。晚清时期,列强环伺,蚕食鲸吞,中华民族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抗日战争时期,强敌入侵,中华民族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毁灭性危机。亡国灭种的压力激发了中华各民族的生存理性。中华各民族搁置各种政治歧异和文化异质,紧密地联合起来展开救亡图存的行动。中华民族由此从自在演进走向自觉联合阶段。在中华民族自在演进时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可以说是中华民族演进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华民族正式拥有现代意义主权国家的政治外壳。中华民族的自觉演进日益深入地受到现代主权国家意志的理性规制和政治引导。

其三,“交融”与“涵化”:中华民族演进过程的多种类型。中华民族的演化过程,事实上就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完成边界跨越,不断交融和涵化的历史过程。各民族的交融和涵化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少数民族融入汉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汉族在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都扮演凝聚核心的角色。它像滚雪球一般,不断吸纳周边的他者,并借助经济势差和文化辐射不断渗入其他民族聚居区,奠定中华民族形成的基础。二是汉族融入少数民族。自秦汉以来,中原地区的汉族不断流向周边边疆地区。这些汉族群体由于被俘虏、避乱世、逃天灾,或者驻防、实边、流放等原因,脱离熟悉的传统儒家文化环境而进入陌生的民族文化环境,最终被民族文化俘获而融入少数民族之中。三是少数民族融入少数民族。在民族插花式分布格局中,少数民族之间不断发生交融与涵化。如游牧民族“从一地迁居另一地后,通过与当地居民长期的联系与结合,不断地相互吸收,游牧民族本身及当地居民的民族成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混杂和变化。通过分化组合,有的游牧民族融合于当地民族,甚至产生新的族体”[8]。

二、中华民族理论存量的缺陷与“建构论”的出场逻辑

中华民族“结构论”和“过程论”是从不同角度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产物。“结构论”聚焦中华民族架构及其组合要素,侧重剖析中华民族的层次性和结构性,为理解中华民族的复式图景提供了一把认知钥匙。“过程论”侧重从历史角度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成和演变,致力揭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发展规律,对当代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十分复杂面貌的民族共同体,“结构论”和“过程论”并不足以穷尽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相。更何况,“结构论”与“过程论”本身也存在一些原生的理论缺陷。“结构论”侧重从静态角度精准剖析中华民族架构,却相对忽略中华民族的动态流变。“过程论”聚焦中华民族形成演化的历史过程,但其研究偏好体现为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长时段的解读,注重民族自发演进的探讨,相对忽略中华民族的自觉演进(民族自觉),更未能涉及中华民族演进中的国家自觉(政治自觉)。这就使得“结构论”与“过程论”依然存在一些理论不足。

首先,阐述中华民族自觉历史的艰难。“过程论”揭示中华民族自发成长阶段由多元走向一体的内生动力,指明中华各民族互补的经济形态、“大一统”的政治理念,以及中国半封闭地理结构对中华民族形成演变的重大意义。不过,“过程论”在阐释中华民族由民族自在走向民族自觉的历史中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在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的危难时期,中华民族何以由民族自在走向民族自觉?中华民族由民族自在走向民族自觉的主导性力量又是什么?中华民族概念又何以由精英创制走向全民共识?在中华民族存亡绝续的关口,帝国主义为什么试图拆分中华民族而中国人民又极力建构中华民族?

其次,解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实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华民族提供了现代意义的国家形式。中华民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内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华民族的政治外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华民族提供安全防护的政治屋顶,中华民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源源不绝的能量动力。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呈现出相互依存、并置融合的互构局面。在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互构与发展中,国家理性起到引领甚至主导性的作用。随着国家理性的张扬,新时代的中华民族逐渐由一个政治概念、学术概念成长为宪法概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中华各民族的宪法共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成为整个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的战略导向和集体行动。然而,中华民族与中华现代国家何以实现互构?国家政治理性与中华民族型塑的正向关联何以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的表意有何差异?这些理论困惑已经超出“结构论”与“过程论”的解释范畴,并使得当代中华民族理论体系的完备性有所憾焉。

最后,回应解构中华民族理论的乏力。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在长期渊源共生的历史中经过国家理性激发和政治力量型塑而成的多元统一体。不过,当代中华民族的发展与壮大却面临诸多解构性力量。这些解构性力量,既包括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历史的虚化和中华文明的涂污,又包括极端主义思潮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蚕蚀和中华民族美誉度的戕害,更包括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华疆域的政治性曲解和各民族属性的蓄意性误读。面对这样一些解构性力量的凸显,中华民族的理论探讨必须致力于思考如何化解不利于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影响因素,正本清源地回应不利于中华民族发展壮大的理论偏颇和话语言说。然而,“结构论”与“过程论”往往侧重于中华民族本体的阐述,缺乏“民族”与“国家”(“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构的视野审视,这就导致既有的中华民族理论难以有效地回应中华民族所面临的各种理论解构和政治误读。

当前中华民族理论的创制与探讨,不管是“结构论”聚焦的“一体多元的均衡”,还是“过程论”侧重的“多元走向一体”,都难免就“中华民族”而论“中华民族”。事实上,中华民族的概念,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民族”概念,而是一个与现代意义的“国家”相生相随的概念,是在中华现代国家建构中不断形成和完善的概念。离开中华现代国家的探讨,中华民族的理论探讨和实体建设难免存在无所依傍的缺陷。因此,中华民族的探讨只有置于中华现代国家的视域中,才能直指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相与实质。进而言之,在当代主权国家的范式下,中华民族是在“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密切联动中不断建构的政治实体。中华民族的概念形成、实体发展和伟大复兴,无不彰显潜藏在中华民族深处的国家建构和政治型塑。中华民族的国家建构和政治型塑主要体现为:

首先,中华民族政治外壳的建构性。“中华民族”概念创制于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的危急关头。晚清时期,面临西方民族国家霸权对中国王朝国家的侵略与挤压,梁启超创制“中华民族”概念,以图“变数千年之学说,改四百兆之脑质”,激活“全国民之精神”[9]。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与完善是中华民族亡国灭种危机之下的自我救赎。中华民族概念从创制之初就带有极其浓厚的政治共同体的价值指向,即统合中华各民族之力量,建构一个独立自主的中华民族的现代国家。正如梁启超所言:“故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立一民族主义之国家而已。”[10]中华民族概念创制之初的价值指向及时代情境,使得中华民族的民族自觉充盈着建构现代国家的政治诉求。不管是晚清知识精英的觉醒,还是国民政府的吁求,抑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其目标走向都是试图建构中华民族的现代国家。而要建构中华民族的现代国家,就必须把中华各民族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中华民族与中华现代国家由此实现“同构”,中华民族的建构与中华现代国家的建构就此出现叠加。晚清以降,一代代政治精英在唤醒和引导中华人民进行现代国家的建构中不断推进着中华民族的建构。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华民族更是成功地披上政治国家的外衣。中华民族不仅拥有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主权国家形式,而且正式成为中华现代国家的国家民族。

其次,中华民族复兴话语的建构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11]晚清以来,随着中华民族概念的创制及广泛传播,中华民族复兴的话语开始出现并逆势飞扬。孙中山的“振兴中华”、梁启超的“少年中国”、李大钊的“民族复活”、蒋介石的“民族复兴”、毛泽东的“民族解放”,可以说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时期中华民族自觉最为典型的话语表达。更为重要的是,中华民族复兴不仅仅是各种政治力量的自我言说,而且是整个中华民族最具时代感和情绪性的全民话语表述。在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危急之秋,时代的苦难唤起国人对中华民族辉煌历史的遥想,中华民族复兴成为全体中华儿女共同的心愿。及至当代,随着现代中国的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进一步由中华现代国家建构时期历史与文化的情感诉求,变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承载国家实力与人民自信的话语符号。纵观中华民族复兴话语体系的创建与流变,它不仅推动各族人民认同自我的中华民族成员身份,激活各族人民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命运感,而且勾勒各族人民共享的愿景,树立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极大地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

再次,中华民族精神的建构性。在中华民族的建构中,政治国家构成中华民族坚硬的政治外壳,民族精神则构成中华民族的内在支撑。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最深层的支撑力量和驱动力量。中华民族精神潜藏中华民族的生命精神和文化密码,型塑中华民族的民族品格和精神气韵,影响甚至决定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在源远流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底蕴深厚、气象万千的民族精神。这些民族精神体现为兼容并包的和合理念、经世致用的入世品格、崇德尚义的伦理本位、奋发蹈砺的进取意志等。不过,中华民族精神虽然底蕴深厚、气象万千,但其传承与发展却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种外在文化力量的挤压。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文化传承的断裂风险和全球化时期中华民族精神的解构压力,彰显中华民族精神不能仅仅依靠各民族的自发传承。中华民族精神的代际传承需要国家理性自觉地锻造传统文化、淬炼时代文明、吸纳世界智慧。唯有如此,中华民族精神才能实现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发展,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源源不竭的精神力量。事实上,当前党和国家对长征精神、井冈山精神和红船精神等的倡导,本质上都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提炼建构、材质追加、生产与再生产的典型体现。

最后,中华民族法律地位的建构性。“中华民族”一词经历了一个由精英创制到大众话语,由政治话语言说到法律文本书写,由宪法文本的隐晦表述到直接宣示的发展过程。1912年,孙中山先生在《五族国民合进会启》提出:“于民族主义上,乃求汉、满、蒙、回、藏人民密切的团结,成一强固有力的国族。”[12]1923年,“中华民族”一词出现在国民党政治纲领性文件之中。《中国国民党宣言》指出:“吾党所持之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积极地为团结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13]随后不久,“中华民族”一词又出现在国民党宪法性文件之中。193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规定:“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不过,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族的法律地位虽然受到重视,但中华民族法律地位的建构却并未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加速推进,中华民族的法律地位才趋于彰显。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国歌乃是词曲的一体。宪法对国歌歌词的确认,意味着“中华民族”一词的间接入宪。2005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该法开宗明义地点出立法宗旨:“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华民族”一词在国家法律文本的明示与书写,是中华民族法律地位彰显的典型体现。2018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七和第十自然段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标志着中华民族正式从法律概念成为宪法概念,由宪法的隐晦表达转向宪法的明示宣昭。

三、中华民族“建构论”的误区辨识与学理澄清

中华民族的概念拟制、政治外壳、精神内核、话语表达和文本书写都带有鲜明的建构性。这决定中华民族本质上是一个建构的国家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建构论”作为中华民族建构性特征的理论发现和学理阐释,具有自身的价值判断、逻辑机理、理论内容和时代价值。中华民族“建构论”的逻辑原点是中华民族本身的双重属性,即本体的“客观性”和情感的“主观性”、历史的“事实性”和文化的“价值性”。中华民族本体的“客观性”和历史的“事实性”决定中华民族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实在;中华民族情感的“主观性”和文化的“价值性”又为国家政治理性激活中华民族“情感”和发扬中华民族“文化”提供了广阔的运作空间。这种逻辑原点的推演使得中华民族“建构论”形成自己最为核心的判断:中华民族既是一种历史演进的客观实在,又是带有政治理性型塑的主观建构。放眼“中华民族”自觉以来的历史,中华民族正是在各种政治力量的理性驱动之下实现了全体社会的“自觉”和“自为”[14]。近代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构成了中华民族自觉演进的推动性力量。他们建构中华民族形态、描绘中华民族愿景、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推进中华民族复兴,使得中华民族表征出明显的建构色彩。

中华民族“建构论”是中华民族自觉长成的另一种理论阐释。它注重从“民族与国家”“民族与政治”互动的视角来解读中华民族,以一种异于传统的方式揭示中华民族的本质性特征。不过,“中华民族乃是政治建构产物”的理论断言,或许容易滋生一些理论的“误读”和“污名”。事实上,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国家民族都带有浓厚的政治建构色彩,承认中华民族的建构性并不必然否定中华民族的客观实在性。

首先,“建构性”乃是当今世界“国家民族”普遍的本质性特征。人是社会性的“类”存在物。民族是人类个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以“类”相聚的产物。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群体以“族”相聚大体按照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的发展序列进行演进。在各个演进阶段,人类以“族”相聚的群体形态都存在相应的联结纽带。氏族和部落更多地体现为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联结而成的血亲团体。部落联盟更多地体现为以地缘关系纽带联结而成的、泛化的血亲团体[15]。民族则通常被视为以文化为联结纽带的人类共同体。这种民族文化是人类在以族相聚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一整套特殊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方式以及语言交流和精神活动方式的总和。它在民族的代际传承中逐渐沉淀为民族心灵深处的集体无意识,影响甚至主导着民族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并最终外化成整个民族集体信奉和遵循的价值法则。民族集体的信奉与遵循也使得民族文化最终成为一种强有力的纽带,将该人群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深厚而紧密的共同体。近代以来,西欧王朝国家在君权对抗教权和封建割据、资产阶级在反抗君主专制和异族统治中逐渐推进国内各文化民族的凝聚。各个文化民族在自然交往的深化、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国家政治力量的自觉引导之下,逐渐成长为一个政治民族(国家民族),并最终实现与政治国家的同构。国家民族成长的轨迹揭示了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民族都带有与生俱来的政治建构性。正如有学者断言:国家能够建构或生成民族(nation),“如果说,‘美利坚民族’‘瑞士民族’或‘法兰西民族’可以作为一个实体而存在,那么它们正是历史上政治制度的产物,也即国家将它们造就成了这样的民族”[16]。

其次,中华民族的“建构”并不否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客观实在。中华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中形成了客观实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这种客观实在包含三重意蕴:第一重意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独立于人类心灵”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包括历史、疆域,以及中华民族文明各种文本书写等等。在历史演进方面,中华民族五千年光辉灿烂的历史不容否定。在国家疆域方面,中华各民族共同开拓国家辽阔广袤的疆域,奠定中华民族生存繁衍的政治地理空间。在文明文本书写方面,中华民族拥有璀璨的建筑文化、服饰文化和传承中华民族精神的各种文化作品。第二重意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可以被认识的客观实在。中华民族的主观认识可以契合中华民族的客观实在。人类个体的理性决定其可以通过观察和思辨,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流变过程、外在政治形式和内在文明精髓。第三重意蕴是中华民族认知可以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认知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洞悉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气象,更在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自觉建构,即通过国家政治的理性设计和主观建构,不断培育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成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国家理性的这种主观建构就是康德称之为的“人为自然立法”、黑格尔称之为的“依据思想构筑现实”。它所强调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民族共同体,但我们不是静态地认识、发现中华民族的本体和实在,也不是对中华民族发展过程中的阻滞因素无所作为,而是经由认识、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本身,不断地破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阻滞因素,使执政党、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都朝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向去发挥作用,推进中华民族的交融一体与共享发展。

最后,中华民族“建构”并不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人为虚构。中华民族建构是指国家理性以中华民族本体为基础的、合乎民族发展规律的政治建构。这种“合乎规律”的“政治建构”主要指涉三层意思:一是中华民族建构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基础。历史上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为中华民族的建构奠定了历史基础和社会基础。在中华民族自觉发展过程中,国家政治力量的形象代表——政治精英——对中华民族的自觉与建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其中,中国共产党人更是逐渐成长为中华民族建构的领导性力量和驱动性力量。不过,国家政治力量对中华民族的建构只不过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基础的政治努力,是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安全与巩固的集体行动,其行动本身彰显的是续写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而不是“生造历史”“发明传统”“再造中华”。二是中华民族建构遵循中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规律。中华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中形成了“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中华民族五千年发展历史彰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乃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不过,在现代国家的政治防护和理性建构之下,中华民族虽然已经成为一种国家民族样式的政治共同体,但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及外部都还存在一些解构性力量。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一些民族依然存在“分而未化,融而未合”的问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外部,中西文化对冲及各个国家民族在国际政治舞台的竞技都有可能给中华民族造成新的解构性压力。这决定中华民族建构必然要顺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规律,不断破除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体制机制障碍,拆除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藩篱和心理区隔,强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基础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体化[17]。三是中华民族建构以“持中稳进”为基本原则。中华民族建构强调国家理性和政治力量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主体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国家借助刚性的政治权力人为地提升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速率。中华民族建构的理论真意乃是国家以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元手段,积极持中稳健地消解妨害各民族自然交往交流交融的诸多障碍。中华民族建构警惕和反对“同化论”与“固化论”两种倾向。“同化论”忽视中华民族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企图依靠行政手段人为地消灭民族差异。“固化论”则对各民族自然而然的接近无所作为,反而倾向于构筑民族界墙和固化民族身份。“同化论”和“固化论”,不管是急躁冒进还是消极不为,都与中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大势相乖违,也与中华民族一体化建构的本意相背反。中华民族建构论既反对中华民族建构中的“胡乱作为”,又反对中华民族建构中的“无所作为”,而是强调一体,但尊重差异;尊重差异,但不固化差异,持中稳健地推进中华现代国家的巩固、中华民族精神的张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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