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家庭农场投融资问题
2020-12-21徐其东
徐其东
周口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近年来,我国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振兴乡村经济、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力促进了“三农”繁荣发展。2019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注重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把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抓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着资金不足、投融资环境有待优化等投融资方面的现实问题,需要各方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家庭农场是新时代农村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以后,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开始了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然成为了我国农村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是新时代我国农村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
首先,家庭农场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实现程度。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适时适量雇佣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农业农村部原数据,目前我国家庭农场数量已超过87.7万户。家庭农场作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了农业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解决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谁来种地”“如何种地”关键问题,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实现了农户家庭劳动力与农业资本的有机联合,促进了农业生产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由农户向企业法人转变,加速了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特色化进程。
其次,家庭农场促进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农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1980年初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释放了农业生产力,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好地发挥了劳动和土地的潜力,解决了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然而,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农户为单位的细小分散的承包土地结构,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充分体现,农民大规模的投入无法进行,导致我国农业规模经济效应不能显现出来,农村土地由“分”到“合”已是大势所趋。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大企业大规模流转土地和家庭分散经营之间找到了一条合适的“折中路线”,能够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既避免了大企业规模的经济风险,又避免了阻碍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致使农业生产效益低下的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把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主,农户能够获得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农场主获得生产性收入,实现农业增收与农民增收的双赢结果。同时,家庭农场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特征,农场主能够按照企业经营理念经营农业,以利润为导向,引入技术、资本、市场等要素,对农业经营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避免盲目扩张,规避经营风险,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规模经济效益,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业商品化进程。
二、家庭农场投融资面临的困难
投融资困难是当前制约我国家庭农场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家庭农场经营主体是农场主,其资金积累是家庭农场资金需求的可靠来源之一。自身资金积累对农场主来说具有内部性和可控性,可以自主性投入进行生产经营。政府扶持资金和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是家庭农场资金需求的重要来源,这部分资金具有外部性和不可控性,是当前家庭农场投融资困难所在。此外,农村合作组织、农民等投资入股也是家庭农场资金来源,在我国一些地区(如浙江省慈溪市)已经出现,成为家庭农场资金需求的又一来源。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惠农支农政策扶持和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支持。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针对家庭农场在财政税收、农地流转、金融保险等制定了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然而由于家庭农场作为以种植业和种养结合类为主的涉农产业,在三大产业中,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处于弱势产业,极易受到自然条件等外来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自然风险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产出回报率相对较低;相对其他产业工人,家庭农场主文化水平、金融知识水平、管理能力等较低,加之当前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的经营风险较大;政府对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有待完善,如我国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低保障水平、高保费补贴”的模式,针对农产品基本上只保其物化成本,且即使有融资,其主要投向是极易受自然条件影响的扩大农业再生产,致使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的违约风险较大。由于自然风险、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的存在,以及家庭农场的资产不具备合格贷款抵押品资格,进一步加剧了家庭农场投融资的困难。
据原农业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编写的《中国家庭农场发展报告(2018年)》,截至2017年底,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家庭农场(原农业部2017年底对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54.9万户家庭农场专项统计调查)有3.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7%,扶持资金总额17.5亿元,其中,由中央扶持的占6.9%、省级占39.4%、市级占13.5%、县级占40.2%,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扶持资金5.5万元。获得贷款支持的家庭农场有3.5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4%,贷款扶持资金总额70.4亿元,其中,贷款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家庭农场有2.3万个,占64.8%,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贷款资金20万元。上述统计表明,我国家庭农场获得投融资扶持的覆盖面偏小,单个家庭农场获得投融资金额偏少,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政府扶持和金融贷款约为25.5万元,这与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主要来自种植业家庭农场和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经营耕地在175亩左右经营规模相比,投融资严重不足,对家庭农场政策扶持和金融贷款支持很难满足家庭农场的现实需求,阻碍着家庭农场持续长足发展。
三、解决家庭农场投融资困难的对策
(一)完善多层次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加大政府投入
政府的扶持政策对家庭农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一是应完善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多层次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体系。按照中央关于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的政策要求,优先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惠农支农政策扶持范围,落实涉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投融资困难和问题。二是明确支农政策扶持方向,合理引导惠农投入资金流向,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完善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制度,试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制度,规范家庭农场管理,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提高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别化的扶持资金补贴,优化家庭农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投向。如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有资格享受政府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能够享受良种补贴、土地流转补贴、农资补助、农技推广补助、保险优惠等。
(二)创新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信贷支农力度
解决家庭农场投融资困难离不开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支持,需要完善涉农金融政策和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推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创新,创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家庭农场融资覆盖率。一方面,重点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模式,加大对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结合家庭农场主农房财产权,进行“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家庭农场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新途径、新方法,化解家庭农场的资产不具备合格贷款抵押品资格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风险担保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农业信贷提供融资担保,推进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融合发展,依靠一定保障水平的农场经营收入来源提高家庭农场的还款能力。如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农业保险保单可以提供信贷抵押贷款,这样,金融信贷机构通过农业保单抵押方式既拓展了自身的信贷业务,又降低了家庭农场贷款违约风险;而保险公司利用涉农金融机构获得了更多优质的农业保险业务;再者,家庭农场是最大的受益者,既解决了自己的资金不足问题,又享受到了更高的农业风险保障水平和更灵活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三)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服务主体,拓宽家庭农场投融资渠道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多元化的农村社会服务主体支持。除了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各类商业银行,各种涉农行业协会、合作组织和其他新型服务实体组织等社会服务主体都可以与家庭农场合作和联合经营,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多种服务模式,形成家庭农场与社会服务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合体。在这种服务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资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不仅在农产品运输加工、农资购买、良种推广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而且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这些农村服务主体也能够为家庭农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提高家庭农场的融资能力,拓宽家庭农场获得投融资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