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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参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初探

2020-12-20周庆牛瑞峰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证证据区块

周庆,牛瑞峰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证据固定方式,在诉前为当事人提供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救济,对于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证据领域也即将迎来以数字、电子证据为主力军的大数据证据时代,而固有的依赖性、易篡改性等特性使得网络电子证据成为保全公证时难以克服的痛点。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其凭借去中心化、防篡改、可追溯的特性迅速受到了各行业的重视。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信息的存证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区块链技术下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概述

区块链源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其因具有独特的去中心化和防篡改性能而受到各界的关注,司法领域也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上进行了初步尝试,然而多数人对这一新兴技术并不熟悉,尚需进一步梳理。

(一)区块链技术的内涵与特征

简单来说,区块链是由不同的数据结构组合而成的链条,将不同的区块数据按照其产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数据的顺序排列,从而形成链条式的数据结构,运用分布式记账的方式赋予区块链不可篡改与不可伪造的性能。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方案,区块链既安全又可靠的数据库是通过去信任与去中心化的方式进行集体维护的。简单来讲,区块链技术就是一种记账方式,只不过这种记账方式需要全民参与。譬如,各个系统都有自己的数据库,可以把这个数据库比作可以记账的大账本,以往的记账模式都是由系统的所有者进行记账,而区块链技术则可以做到让系统中的每个个体都有机会进行记账,也就是全民记账模式[1]。区块链系统会对同一时段内记账的个体进行评判,并将其中记账最好的个体所做的内容记入大账本,并加盖时间戳。与此同时,系统会把该时段的账本内容发给系统中的每个个体,这样一来,数据系统中的每个个体都会拥有一本完整的大账本,这种数据库的记账方式就是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的全民记账模式使得其数据链中的数据记录可以被跟踪、被追溯,与此同时却不能被伪造、被篡改,这一新型的技术方案得益于以下重要特点。

一是去中心化。与分布式记账相对应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存储,即在区块链的架构下,不存在中心处理系统,数据不单单存放于数据中心的多个节点之上,取而代之的是系统中的所有节点共同在系统中进行数据记录与验证,所以节点共同拥有数据内容、共同管理数据记录、共同监督数据链条[2]。与此同时,为了数据链条的稳定性,各个节点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即便部分节点的数据遭到破坏,其他节点的数据也丝毫不受影响。

二是去信任化。传统领域的交易往往依靠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对交易信息的识别与交易情感的沉淀之上的,一旦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或者交易情感非理性,就极有可能损害交易。而区块链技术则打破了传统交易的信任基础,独特的分布式算法加上严格的数字加密技术,使得区块链系统形成了公开透明的分布式记账规则与共识机制,交易主体之间无须相互信任即可安全达成交易。

三是防篡改。区块链技术下,系统中的节点在记录区块数据时须同时记入该区块数据的写入时间,即为区块数据加盖时间戳,这样一来,时间戳就会跟随该区块数据永久存在,进而降低各个区块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为使用区块链存证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平台。另外,即便单个或部分节点记录的数据遭到破坏或篡改,被篡改的数据也不会被其他节点所认可,更不会被区块链系统所接受,只有当系统中每个节点的数据被更改才能导致真正意义上的数据篡改。但是想要做到对系统中所有节点的数据进行更改,就必须控制区块链系统中超过51%的算力才有可能完成,而要做到控制51%以上的算力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即便可以做到,那么控制这些算力所需要的成本也会大大超过数据篡改所带来的效益[3]。实际上,区块链系统中的节点十分庞大,庞大的节点数量使得区块链系统的算力变得十分巨大,同时区块链系统也变得十分稳定,区块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适用现状

区块链技术自2008年提出以来,经过数年的发展,迅速向金融、政务、财税等诸多领域渗透。近年来,司法界也逐渐受到这一新兴技术方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利用区块链技术保存证据。相较于传统的存证方式而言,区块链技术拥有着更灵活的存证、取证时间,花费更低的存证、取证费用,使当事人能更便捷地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因而许多当事人在诉前乃至诉中都会选择运用区块链存证满足其权利的保护[4]。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例判决的形式承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①,并于同年9月打造了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选择运用区块链存证满足自己的权益需求,至2019年7月,该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存证总量已经突破9亿。其带来的效果也十分斐然,以网购合同纠纷与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例,电子商务及其他网络服务平台的纠纷发生率从5%下降到0.01%,同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也下降了12%[5]。尽管当前大多数区块链存证主要围绕电子证据进行,但在互联网大环境下其发展前景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是司法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存储与管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司法机关每日的工作流程会产生大量的司法数据,而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信力机关,为了确保其数据的权威性及真实性,近年来开始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日常工作流程产生的数据进行确认与保存,防止司法数据的丢失与被篡改[6]。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着手搭建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目前已联合多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共21家单位,并与国家授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等27个数据节点共链共建。仅2019年8月,统一平台的四级法院与相关机构就已将超过1.8亿条数据进行上链存储与核验[7]。最高人民法院正逐步推进司法区块链存储的扩大化与常态化,维护司法数据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二、区块链保全公证相较于传统保全公证的优势

在“大数据证据”飞速发展的当下,传统保全公证已经难以应付网络电子证据多变、易损、难获取的特性。与此相对应,区块链技术则恰好迎合了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新需求。

(一)区块链保全公证顺应了“大数据证据”的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发展,各种各样的证据已经由线下证据逐步演变为形式多样的线上网络证据,我国证据领域也在逐步进入大数据证据时代。传统的公正保全为了形成健全完整的保存体系,在应对电子数据的保全时,从电子数据的载体到电子数据信息本身,乃至对该电子数据的各项运作都需作出详细的记录与说明,从电子证据的获取到庭审中被展示的每个步骤都需记录并确定电子数据的状况,以防其中的数据遭到破坏或篡改[8]。事实上,传统的保全公证正渐渐与大数据证据时代脱轨,其依靠人工操作的工作流程在日益复杂多样的网络电子数据面前显得毫无说服力。而区块链公证依靠区块链技术自身的优势,保全公证时只需将需要保全的证据记入区块链,其分布式存储与共识机制就会保障该证据不会被伪造或篡改,全程可追溯也会使被保全的证据十分安全,在复杂多变的大数据证据时代,区块链公证无疑是主流选择。

(二)区块链保全公证具有更好的技术手段

大数据证据时代的到来使证据本身变得复杂多变,尤其是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大型的网贷平台、旅游公司、金融企业都需要实时保全公证客户的电子合同与各项数据,而传统公证由于技术或硬件上的欠缺不能提供相关服务。面对高科技发展带来的多样化的网络电子证据,传统保全公证的低技能、机械化与复杂性使得其在这些高技术网络证据面前无从下手,甚至漏洞百出,不仅可能导致原始证据遭到损坏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还会使司法链上的各环节处于脱节状态,不能及时共享信息[9]。区块链公正则拥有更好的技术手段并能克服这些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区块链公证具有更高的获证、取证水平。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大的数据系统,再复杂多变的电子网络证据在区块链面前也只是一种数据,运用区块链就好像将数据录入数据库一样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复杂的电子证据收取、固定,不仅降低了取证时的犯错空间,而且增加了区块链公证的中立性。其二,区块链公证具有更安全的服务平台。保全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损坏,而区块链系统就是一个虚拟的数据链条,这个看不见也摸不着的数据链依靠独特的加密算法能把证据牢牢控制在这个虚拟的空间,形成一个几乎不受外界干扰的安全服务云平台,可以完美保全并保存复杂的网络电子证据。其三,区块链公证具备更便捷的共通机制。区块链系统的一个特色就是共识机制,任何参与的节点都可以看到相应的数据区块,区块链公证可以做到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链接与共建,使经区块链公证的证据数据可以与整个司法链系统实时共享,实现证据在公证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更便捷的共通。

(三)区块链保全公证具有更高的时效性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子网络证据的存在形式多变、易损毁且难以修复,对公正保全的时效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网络侵权为例,传统保全公证往往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由当事人申请而介入侵权事件,并且需要经过严格又复杂的程序进行取证、固证,很明显属于滞后的事后保全。这种传统的保全公证在面对多变、易毁、难修复的网络证据时难以真正发挥保全的效能,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还没来得及等到公证机构实施保全,相关网络电子证据早已经灭失或被损毁,从而使得公证不能及时介入。而区块链公证则可以做到在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瞬间进行证据的保全与固定,并且很难篡改与伪造,当事人也只需要申请登录或获取相应的区块链取证系统,就可以在瞬息变化的网络空间及时地对侵权证据进行“定格”。这种超高的时效性使得当事人在网络侵权面前显得游刃有余,在满足当事人权益需求的同时也为公证机构赢得了更多的资源。另外,高时效性的区块链公证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更精准的证据便于纠纷的解决,证据的真实性也可以直接通过区块链系统进行校验与核实,可谓一举两得。

三、区块链保全公证面临的困境

诚然,区块链保全公证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具有即时、高效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区块链介入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尚处于初期探索中,仍面临着一系列基础问题。

(一)区块链存证与保全公证尚处于分离模式

现阶段,区块链存证与证据保全公证尚属于两个独立的程序,即第三方平台提供区块链存证的服务,但却不具备公证的效力,若要获得公证证书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这种相互分离的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不便:一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提供区块链存证的第三方存证机构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当事人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存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由于经公证的证据较普通证据具有效力上的优势,当事人存证后仍需支付一定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证书。区块链保全证据公证上的双重成本无疑是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也缺乏合理性。二是有双重劳动之嫌。区块链技术在证据保全中所倚重的无非是其不可篡改与伪造的性能,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适用区块链技术存证表示了认可②,尽管在证据真实性上仍需进一步确定,但区块链存证在本质上与保全证据公证所起的作用是相当的。但由于区块链存证与证据保全公正的分离,实践中也不得不采用“区块链存证+证据保全公证”的模式认证、质证,难免会有重复劳动之嫌[10]。尽管当前有些区块链第三方存证机构提供“一键公证”的服务,但也只是公证机构对第三方存证的认可,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两者分离的模式。

(二)缺乏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

当前各大公证机构都在积极探索构建各自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许多公证机构由于受技术与财力限制,大多选择与商业存证机构共建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一时间各式各样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充斥在公证行业,由于缺乏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这种散漫的模式必然会给公证行业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一,导致公证机构间的恶性竞争。由于缺乏统一的平台,公证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大的公证机构由于创新能力强,能很快具备成熟的技术并以此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这种公证机构可以迅速在区域内,甚至跨区域形成区块链保全公证的垄断。而小的公证机构则可能遭遇生存危机,形成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况且一旦形成垄断,就有可能使公证的中立性产生偏颇。其二,导致技术标准的差异。目前区块链技术尚且没有完整的技术标准,因而不同公证机构建设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的技术标准就可能会有差异。尽管区块链存证的防伪、防篡改性能是公认的,但技术标准上的差异也可能导致证据的校验与核实上的差异。其三,阻碍行业知识产权链的形成。区块链保全公证赖以生存的加密、时间戳及数字证书等技术渐渐成为大数据证据时代的通行证,公证机构理应抓住机遇,注重核心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发展。但是当前公证行业缺乏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各个公证机构独立研发,不利于行业内知识产权链条的生成,在产权与服务同等重要的互联网竞争环境下,产权链的缺失势必阻碍公证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区块链保全公证的办理程序缺失

我国关于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相关办理流程的规范屈指可数,对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操作步骤与办理程序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由于区块链保全公证刚刚兴起,相应的操作经验也并不足以形成指导性规范。因而当前区块链保全公证的办理程序主要参考司法部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由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尽管后者于2012年重新修订,但关于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规范复杂又机械,并且仍然滞后于当前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大数据证据的保全要求。而《公证程序规则》虽然对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其操作规范也难以适用于当前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典型的如“需要保全的证据需要在公证机构进行取证,或者须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证”“公证员须在公证受理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记录在案”。这些操作规范完全不能适应网络电子证据易灭失、易损毁的特点,更不能满足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需求,区块链保全公证的办理程序在实质上依旧处于空缺状态。任何领域程序的缺失都会带来一定范围内的乱象,区块链保全证据公证办理程序的缺失,或导致公证机构怯于尝试、止步焕新,或使得部分机构激进冒失、越过底线,进而对公证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办理程序的缺失也会造成公证人员在区块链公证中的不适应,公证的过程可能受制于公证员的个人经验与情感,从而影响证据内容在保全过程中的规范程度。

四、突破区块链保全公证困境的路径选择

互联网的发展一日千里,区块链保全公证也是大势所趋,因而必须尽快有针对性地突破区块链保全公证初期探索中的基础问题,推动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在互联网大环境下的顺势革新。

(一)推出区块链与保全公证相融合的工作模式

区块链存证与保全公证相融合的工作模式有两种:一是公证机构引入区块链技术,以公证机构为本体,将区块链保全证据公证作为自己的一项业务;二是公证机构与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合作共建,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与平台,而具体的保全公证需要由公证员操作,以实现区块链存证与保全公证的融合[11]。相较而言,第一种模式对公证机构的挑战更大,公证机构前期需要进行高成本的投资与规划,而且一旦业务成熟,会对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生存造成影响,但是这种以公证机构为本体的模式在根本上与一般的保全证据公证一致,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与中立性。第二种模式对公证机构与第三方存证平台而言都较容易接受,公证机构的前期投资较小,而且在技术上有第三方存证机构的支持,公证机构能以先进的服务紧跟发展潮流,第三方存证机构也可以增进业务,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共建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即第三方机构的商业属性与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清洁性可能会减损公证证书的权威,而且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机构的趋利倾向也可能激发双方在利益分成上的矛盾。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模式,尽管公证机构前期投资较大,但相应的网络电子证据的保全成本却在减少,可以节省大量的存储介质与人力资源,同时可以提升电子网络证据保全的业务能力,使保全公证更具专业性,而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公证证书的权威性与中立性,这才是保全证据公证的立身之本。

(二)搭建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

建立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是为了避免公证机构间各自为政的现象,为的是公证行业的与时俱进和长远发展,因而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的构建要站在公证机构与公证行业这两个维度。其一,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需要由公证协会推动建设,对全行业的公证机构开放。由公证协会推动建设是为了统一思想,形成统一的建设思路,在平台建设上可以统一推广、运营与维护,适用统一的技术标准,从而不断提升公证行业的专业水平与服务水准。对所有公证机构开放则可以实现公证机构之间信息的相互连通,促进公证机构间的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加平台节点的持有量,增强平台的稳定性与安全性[12]。其二,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要与司法部门“共链”。公证行业想要提升其保全证据的规范程度在司法系统中的话语权,就必须与司法部门的电子证据平台、网络诉讼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从取证、存证到证据的取出与使用的无缝连接,并能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因而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的建设在保障行业共通共链的基础上,最终要形成与司法部门共通的司法区块链。其三,须由国家统一管理监督平台服务器。具体而言,公证行业负责统一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的建设,但平台的服务器须由国家司法部门管理,并由公安网监部门保障平台服务器的安全运行。统一的区块链保全公证平台关系到整个公证行业的业务发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坚守中立性与公信力,因而其建设理应受到监督,其运行理应受到保护。

(三)建立区块链保全公证的办理程序

为了适应互联网证据一改无痕、瞬息可变的特点,基本上需要颠覆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流程,对办理程序和操作规则进行再造,建立以区块链等现代技术为基底的保全公证办理程序。在办理程序上,可以从五个步骤入手:一是申请人首先需要线上申请证据保全;二是公证人员在收到申请后通过区块链系统的共识机制对保全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验与识别;三是申请人通过身份识别后方可进入公证机构的区块链取证平台;四是当事人在自己的客户端通过区块链取证平台对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五是公证人员通过区块链取证平台对当事人的操作过程进行核验后出具电子公证书。但是,在具体操作要求上应该注意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被保全的证据一旦上传至区块链取证平台,基本上就可以保证证据真实且不被篡改,但被保全的证据被固定上传之前是处于一种暴露状态,可以轻易遭到损坏或篡改,因而相应的操作要求应该主要围绕证据上传之前的阶段进行设计。具体而言,要针对当事人的取证过程与设备的清洁性作出要求:一是区块链取证系统要同步录制当事人的取证、固证与存证过程,与被保全的证据一并上传至区块链取证平台,以便公证人员进行核验;二是要检查设备清洁性,当事人在进入取证平台后,应该同步提交所使用设备的相关信息与数据,进行设备的清洁性检查,相应的数据信息同样跟随证据录入平台,切实保障公证过程的真实性[13]。这样一来,所有的流程均可实现在线上快速完成,并能实时监督与核验,做到与新型网络电子证据的“精准接轨”,同时可以节省资源,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注释:

①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因而通过审查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系诉争的电子数据,进而对涉案区块链证据进行认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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