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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人物研究”的样本: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晚期英国“北方贵族”的研究

2020-12-20陈倩晗

关键词:贵族国王家族

陈倩晗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北京100872)

近年来随着区域史研究的深入发展,西方一部分学者越来越注重对英国北方历史的研究。与此同时,受到麦克法兰等人构建的“变态封建主义”研究范式的影响,史家对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北方贵族”(Northern Nobility)纷纷展开考察。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北方地区,指的是坎伯兰郡(Cumberland)、诺森伯兰郡(Northumberland)、约克郡(Yorkshire)、柴郡(Cheshire)、达勒姆(Durham)、兰开夏郡(Lancashire)和韦斯特摩兰郡(Westmoreland)这七个郡,西方史学界习惯上把在这七个地区内领有封地以及拥有房产的贵族称为“北方贵族”。“北方贵族”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历史上十分活跃,许多重大政治事件背后都有他们参与的身影。近代早期的学者由于缺少原始资料,对“北方贵族”的研究比较缺乏。二战后由于大量原始资料的发现和整理,对“北方贵族”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目前,国内并没有对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北方贵族”进行专门的研究,只在一些著作或论文中间接出现。有鉴于此,笔者试就西方学者关于中世纪晚期英国“北方贵族”的相关解读以及近年来的研究趋势进行一番梳理,以期对国内学术界有所帮助。

一、 西方史学界自近代以来对“北方贵族”的研究

1. “辉格派”史学对北方贵族的研究

“辉格派”史学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 I)为了强化君主集权统治,竭力鼓吹“王权神授”和“君权至上”,这一思想引起了当时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辉格党”人的不满,他们利用英国的《大宪章》、“王在法下”等传统思想与自身的政治利益诉求相结合等手段,发表了一系列王权与法律关系的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约翰·库克(John Cooke)的《有关英国法律制度的第四报告》。“辉格党”人认为:“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而只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由此,“在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没有国王”[1]。“辉格派”史学家认为,古代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中的观念与习惯并在诺曼征服后继续保存下来的“法治”传统,先于王权存在,具有高于君主的权威,构成了英国“宪政”的基础,因此他们极力鼓吹“自由权利”和“议会主权”。这一以“法治”为基础,以“自由权利”为内核的“宪政主义的神话”,对日后19世纪的历史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以著名史学家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为代表的“牛津学派”正是这一“辉格解释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从近代早期“辉格派”的宪政主义政治传统中吸收了关于社会契约、自由平等、法权至上、权力分离等思想,演绎出王权始终受到法律的限制,即受到体现了“法律”精神的议会的限制这一“辉格”历史解释模式。这一模式将“日耳曼自由传统”作为英国“宪政王权”的价值源头,并且将其视为《大宪章》的精神动力,将“议会”作为“宪政”思想的制度结晶,从而建构了所谓的“宪政革命的神话”。在对“北方贵族”进行研究时,斯塔布斯将“北方贵族”于1399年逼迫理查德二世退位的这一段历史作为具有近代“宪政主义”色彩的革命,并将亨利四世上台后的这一时期看成是“用宪政来统治英国”的历史[3]。作为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研究的奠基者,以斯塔布斯为首的“牛津学派”的这种“辉格解释模式”,将中世纪晚期的政治史演绎为在“日耳曼传统”主导下贵族抗争专制王权的历史,法律与议会支配王权的历史,对西方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了后人的不断质疑、修正和批判,如法律史家梅特兰,政治史家W.S.麦克基尼,史学家T.F.图特、W.厄尔曼等学者,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对“辉格解释模式”进行了不同的阐发[4-5]。

2. 学术理论的转向:从“辉格派”史学向“变态封建主义”范式的转变

K.B.麦克法兰(Kenneth Bruce MacFarlane)是 20世纪英国最有影响力的历史学家之一,他通过对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6]的深入研究,明确把“变态封建主义”看作是盛行于中世纪晚期的以“庇护制”为主要特征的制度,核心是以货币支付相应的土地收益并以此在封君封臣之间建构起以契约来束缚的人身依附关系纽带。在“变态封建主义”下,原先的那种以占有土地为条件而建构起来的以臣服效忠和服军役为特征的领主制,就转化为以货币支付的契约来维系的、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庇护制[7]。麦克法兰立足于人的现实活动基础,提倡政治史应研究创造制度并且在制度中活动的现实的人。他的这一系列的“变态封建主义” 理论范式对“辉格模式”的史学建构形成了巨大而持久的冲击,从而培养出一批成就卓著的新一代学者,形成了影响深远的“麦克法兰学派”。

在从“辉格派”史学理论向“变态封建主义”范式的转变中,著名史学家霍尔特(J.C.Holt)教授的研究起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霍尔特围绕“北方贵族”何时在历史上出现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北方贵族”是英国贵族中“一个独特的、可以定义的群体”[8],这个群体在12世纪左右开始登上政治舞台,这些贵族家族在北方有封邑和城堡,是地方上的领袖。他对“北方贵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约翰王(JohnⅠ)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北方贵族”联合起来发动了内战。霍尔特分析发动叛乱的“北方贵族”的社会结构,认为使这些“北方贵族”构成一个群体的不仅是因为亲缘关系,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北方贵族”“是局外人,被排除在政府的利益分配之外”[8]33。约翰王统治时期,由于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导致北方贵族与南方贵族相互之间的交往和联姻较少,北方贵族很少能进入宫廷直接为国王服务。在约翰王的宫廷中任职的大臣大部分是参加过诺曼底战役的贵族。对法战争失败后,为了筹集到能够重征诺曼底所需要的战争经费,国王同意了这些贵族提出的财政政策,南方贵族从而牟取了利益,但北方贵族并未从中获得好处,反而加重了他们的军役负担以及其他开支,因此引起了他们的不满和抗议,导致内战爆发,结果约翰王不得不与贵族们妥协并签订了《大宪章》。在《大宪章》制定委员会的25名贵族成员中有四人是北方贵族,这表明北方贵族已经开始主动地参与并试图主导王国的政治力量。尽管在霍尔特的研究中有些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他认为约翰·德·莱西(John de Lacy)发动叛乱是“为一份事业,为一份文件,一张特殊的羊皮纸而战”[8]2,这一观点,显然带有19世纪末的“牛津学派”代表人物斯塔布斯的“辉格解释模式”的烙印,但同时霍尔特又认为,北方贵族是一群“惯于诉讼和投机的赌徒,擅长为将来的利益支付一定的现款”[8]18。这表明霍尔特已经察觉到,驱使北方贵族参与制定《大宪章》的主导因素是来自贵族自身的阶级利益诉求,这对于史学界关于“北方贵族”的研究理论范式的转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变态封建主义”范式影响下的“北方贵族”研究

麦克法兰的学术思想推动了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史研究的转向,他们对中世纪晚期英国的贵族群体活动、重大政治事件等展开了一系列贴近历史实际的考察和研究。而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北方贵族”,由于地域特征明显,在政治历史事件中出没频率颇高,自然引起了学者们的诸多关注与探讨。

(1) “北方贵族”的区域性特征研究。12世纪末至14世纪的英国,随着北方边境局势的恶化,社会秩序的破坏,使得“北方贵族”产生了一些变化。“北方贵族”中的部分贵族出现了“苏格兰化”的趋势,他们与苏格兰的贵族通婚,在苏英边界两边都有封地和地方官职,因此这部分人的忠诚也在英格兰和苏格兰两边摇摆不定。但不管他们选择哪一方其结果都会失去另一方的土地和权力,甚至因为战败、负债或破产等原因,有的贵族家族连原有的土地和地位也一一丧失。史学家塔克(J.A.Tuck)通过对13世纪的北方贵族的土地和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分析,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传统的“北方贵族”的逐渐没落和消亡,另一方面则是北方边境地区“超级臣属”(Overmighty Subjects)[9]的崛起。塔克指出,这一时期的“北方贵族”最显著的特点是“与苏格兰宫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由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和跨边境的土地占有关系所决定的”[10]。他以珀西家族(House of Percy)和内维尔家族(House of Neville)为例。在14世纪之前,珀西家族的土地集中在约克郡,在这一时期,他们通过与苏格兰的贝利奥家族联姻而获得了位于苏格兰的乌尔和红堡的土地。内维尔家族的起源可以上溯到盎格鲁-撒克逊的斯坦德罗普谢尔(Staindropshire)贵族家族。13世纪时,他们在北方的土地仅限于拉比和布兰克佩斯(Raby and Brancepeth)的主教辖区,然而正是这两大家族在日后夺得了北方地区的统治权。塔克的研究建立在许多原始契约和档案的资料积累之上,内容详实而充分,但他过于强调“北方贵族”的地方性特征,而忽视了王权同样也对“北方贵族”产生了强大的庇护以及影响。珀西的势力之所以能在此时增长,一是因为老牌的“北方贵族”逐渐衰落,二是得到了来自王权的支持。随着势力的壮大,珀西家族也从国王手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与边境保卫相关的职位、特权以及来自国库的拨款。珀西家族通过庇护、战争、联姻、购买等手段逐步成为了北方最大的地主之一,最终成为了令国王难以驾驭的“超级臣属”。

“北方贵族”另一个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就是与苏格兰的边境问题。作为边境贵族,“北方贵族”在13世纪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维持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边界和平。这一时期英国和法国的战争处于胶着状态,法国出于自身需要不断地拉拢苏格兰,苏格兰持续骚扰着英国的北方,因此北部边境地区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这一时期的北部边境地区局势动荡不安,大贵族与大贵族之间,下层的双方民众之间都在不断地进行私斗。一些史家认为,战争一方面加剧了边境地区的混乱和争斗,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区域结构发生了变化。北方大贵族和中小贵族通过庇护关系形成的“超级臣属”集团,以及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中下层社会家庭团体。这些团体彼此之间持续不断地爆发冲突和私人战争,导致边境地区充斥着种种血仇、敲诈勒索、绑架等行为,使得边境地区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塔克在对理查德二世时期的珀西家族的政治活动进行分析后认为:“‘北方贵族’通过地方法庭、庇护网络等手段操控互相敌对的中下层贵族家庭之间的纷争来牟利,同时又会防止这种纷争失去控制,并时刻保持将主动权握在自己的手中。一旦贵族在北方建立起自己的势力,就很难再把他们的权力收回来。因此他们与国王的关系很不稳定,大贵族与王权在政治上的较量十分激烈。”“边境地区的职位在这一时期逐渐世袭化,并成为珀西家族等北方大贵族争夺的主要目标之一。”[11]这一见地十分中肯。“北方贵族”掌握着边境地区的大部分权力,他们利用这种动荡的局势来为自己的家族谋取利益。由于战争的破坏减少了他们的正常收入来源,他们越来越多地依赖在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边境劫掠战争中获得的战利品,为了把战争的利润掌握在自己手中,他们自然渴望控制边境的政治和军事事务,并尽可能排除来自中央政府的干涉。

(2) “北方贵族”与王权的关系研究。从地理环境上看,北方地区距离中世纪英国的政治中心伦敦比较远,而与苏格兰地区更为接近,因此“‘北方贵族’对王权具有天然的离心倾向”,但同时,“北方贵族”与英国王权又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北方贵族”将获得苏格兰南部地区的土地以及财富作为自身最重要的政治诉求之一,这与中世纪英国国王试图征服苏格兰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中世纪后期的历史中,围绕着这一目标,“北方贵族”与王权之间既会通力合作,有时也会因为矛盾而产生对立甚至对抗王权。围绕着二者的关系,学者们试图从不同方面进行多样阐述。

塔克在对珀西家族与理查德二世的关系进行研究后指出,珀西家族势力在理查德二世上台之后不断扩大,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其一家,对王权的威胁也日益增加,因此当理查德二世与法国签订停战协议之后便立即采取手段打压珀西家族的势力。他采取的办法就是扶持另一个北方贵族内维尔家族与之相抗衡。这无疑损害了珀西家族的利益,同时也使其他北方贵族家族的利益受损。同时,理查德二世也不希望北方出现第二个珀西家族,他更倾向于将那些北方以外的“局外人”安排到边境的职位中,因此内维尔家族在北方的扩张也处处受限。这样一来,理查德二世几乎得罪了所有的北方贵族,因此当1399年亨利·博林布鲁克(Henry of Bolingbroke)(即后来的亨利四世)回到英国时,他同时得到了珀西和内维尔这两大北方贵族家族的支持,最终得以登上王位。“辉格派”史学家斯塔布斯对这一历史事件的评价颇高,认为尽管兰开斯特的亨利推翻理查德二世在某种程度上是私人的而不是为了公共的目的,但当时“宪政的力量成熟了”,即使亨利没有为自己复仇,“理查德二世的暴政也是值得废黜的”[3]7。塔克对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指出:“如果没有北方贵族的支持,亨利四世能否成功还是个问题,正因为珀西和内维尔为他控制了北方,并提供了军事支持。”[11]这一事件并非19世纪辉格史学家所认为的一场革命,而只是一场由封建贵族实施的政变。这时的北方贵族,已经有能力在国家政治中发挥潜在的决定性影响,并在之后一直延续了这种影响,直到玫瑰战争。

比恩(J.M.W.Bean)也认同塔克的观点。他通过亨利四世上台前后与珀西家族关系的转变这一视角的研究,揭示了1399年这场政变对之后的国内政治形势的影响。他在对编年史档案追溯之后指出,亨利公爵于1399年8月2日加封诺森伯兰伯爵一世(Henry Percy, first earl of Northumberland)为西部边区典狱长(the Wardenship of the West March)一职,这是只有国王才能行使的特权,而当时亨利还不是国王,因此“珀西其实早就知道亨利想要夺取王位的图谋,哈丁编年史和迪乌拉克乌斯编年史中关于珀西发表的所谓的‘宣言’都是珀西家族为了掩盖自己的反叛而找的借口”[12]。比恩强调政治人物之间的关系对他们的行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他看来,1399年珀西家族无论是在土地财富或国家政治影响方面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当亨利四世上位后,双方逐渐产生了矛盾:国王想要独揽大权,压制大贵族尤其是珀西的势力,珀西则希望借助王权获得更多的权力以及财富。在这样的主导因素下,同时还产生了别的问题。首先是国王提拔了北方的另一个大贵族内维尔;其次是珀西与国王在对待威尔士的政策方面产生了分歧;另外,珀西作为北方边境地区的典狱长,由于守卫边境需要大量的兵力和财力,但珀西此时已负债累累,然而亨利四世并没有及时给予解决,再加上国王拒绝了珀西向王室借款以赎回艾德蒙·莫蒂默(Edmund Mortimer)①的请求,双方不断加深的分歧使得珀西产生了另选出一位“听话”的国王的想法,这位新的君主不仅愿意让他们保留已经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并且他们还可以从这位新的君主那里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1403年珀西对亨利四世的反叛这一行动的背后是“由一连串不断恶化的人际关系所引起的最终结果”[12]。

另一位学者希克斯(M.A.Hicks)更直接指出:“正是因为国王给北方贵族的一系列皇室庇护,才使得‘北方贵族’的权力和地位不断膨胀,进而威胁到王权。”[13]由于“变态封建主义”的盛行,所有的贵族都在寻求王室的庇护,以提高他们的地位、声誉、收入和遗产。“北方贵族”作为国王在边境的代表,有权号令边境地区的臣民,并执行边区法律,担负着边区典狱长的职责,这是“北方贵族”区域霸权的威望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希克斯强调:“哪怕是在和平时期,典狱长获得的报酬也相当可观,更不用提战争时期他们通过抢劫、掠夺、勒索赎金等方式聚敛了大量财富。”[13]同时,“北方贵族”还可以不受侍从法的限制,他们在北方边境地区招兵买马,担任军事指挥领袖,在军队中拥有地位和威望。但并不是说达到以上条件的贵族就会反对国王,中古时期的英国是一个混合制的政体,国王和贵族共治。希克斯认为以下因素会影响贵族与王权的关系:国王本身的弱势,尤其是出现财政方面的困难;民众直接参与政治事件;外国势力对英国事务的干涉;贵族废除国王的意愿。尽管贵族可能比国王拥有更多的侍从,小贵族和大贵族的关系可能比小贵族和国王的关系更亲近,但希克斯认为,作为英国国王,道德权威赋予了他一个首要的权利:“封臣的封臣也是我的封臣”,即人人效忠于他。因此,贵族的侍从也是国王的侍从,国王可以利用这一道德权威向贵族发号施令。他认同麦克法兰的观点:“只有不强大的国王才会害怕强大的臣民。”[13]

希克斯还对“玫瑰战争”时的“北方贵族”与王权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约克派贵族应对“玫瑰战争”负主要责任。据他分析,约克派贵族阶层内部的分裂是15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重新爆发冲突的主要原因。他尖锐地指出:“约克公爵应该对15世纪50年代末的混乱局面负责。”[14]希克斯对约克公爵犯下一系列罪行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包括挑起圣奥尔本斯第一次战役,担任护国公期间挑起党派斗争,以及1460年向亨利六世发动战争等。同时,希克斯并不赞同“玫瑰战争”结束于1480年的这一普遍看法,而认为应该将战争结束的时间延长到16世纪初期。他强调,约克派对亨利六世执政期间的攻击对王权的稳定产生了极大的破坏性,一旦一位国王被废黜,贵族便会接二连三地废黜国王。正因如此,到了都铎时期国王才会要求臣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王的意志。他对“玫瑰战争”的总结,恰好代表了他的观点:“‘玫瑰战争’的起因只与那个时代有关,而与其他任何原因无关。这场战争不是英国君主政体,宪法或者军事科学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没有创造出现代英国的任何东西”[14]9。

希克斯还提出,尽管在相对首都来说距离比较遥远的北方地区,“超级臣属”的势力十分庞大,但他们也同样会受到来自中央王权的影响。他通过对诺森伯兰伯爵四世亨利·珀西的谋杀一案重新进行考察来证明这一观点。他既不同意伯爵是被抗议征税的暴民杀害的这一观点,也不认为亨利七世是谋杀伯爵的幕后主使。希克斯认为,这一案件背后的原因十分复杂,与“伯爵的附庸,与其他的北方大贵族与亨利七世的关系,以及亨利七世上台后制定的北方政策,还有伯爵在执行这些政策过程中的作用有关”[15]。15世纪后半叶,英国上层贵族阶级的政治形势剧烈动荡,随着不同国王的上台,制定的政策也不一样,有时甚至互相对立。这一时期,国王与大贵族,大贵族与侍从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复杂化。作为“超级臣属”的大贵族不仅要服从国王,甚至还要执行这些国王制定的政策,很难避免家族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被损害,诺森伯兰伯爵作为北方的大贵族之一,他的义务和责任是做一位“好领主”,负责调和政策与家族的矛盾冲突,使双方都能获得利益。但王位的快速更迭打破了这种平衡,伯爵没有能够处理好新政策和他的附庸之间的关系,反而激化了二者的矛盾。事实证明,再忠心耿耿的侍从在自身的利益被一而再地侵犯之后,也会对伯爵忍无可忍。希克斯对一些史家持有“伯爵是当时英国最有权势的贵族,有能力重新挑起玫瑰战争”的观点也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虽然内维尔家族的分裂造成了一大批失去原主人的绅士和骑士,但“伯爵本身就有许多侍从,雇佣这些人的费用和年金已经是伯爵不小的负担”[15]。他指出,自从亨利七世上台之后,伯爵就处于王室的严密监控之下,珀西家族内部也有许多冲突和矛盾,伯爵自顾不暇,既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也不想把原属于内维尔家族的这些中小贵族拉拢到自己旗下,这批贵族便分散到各个北方的郡区以及寻求其他贵族的庇护。而当伯爵遇刺身亡后,他的侍从就与之前的原来属于内维尔家族的侍从一样分散到各地,这些中小贵族中的一部分人出于自身的道德或者经济等因素的考虑,不再和大贵族签订契约成为侍从,而是保持自身的政治独立,这使得亨利七世可以更有效地在北方推行他制定的政策,促进了北方的政治以及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得整个国家的政治局面逐渐平稳下来。与塔克相比,希克斯对“北方贵族”与王权的关系的看法显得更加全面,角度也更多样化。

二、 西方史学界对“北方贵族”的群体性人物探讨

半个多世纪以来,麦克法兰已经对英国中世纪晚期历史的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变态封建主义”以及他的群体人物研究理论已经获得大部分西方史学家的认同,并不断地逐步完善,西方学者对“群体人物”研究的蓬勃发展即为代表现象之一。麦氏认为:“如果我们想要了解英国国家的本质,有必要研究一下它的上层阶级的演变,以及研究制度中的人。”[16]受此影响,历史学家们运用“麦克法兰遗产”最明显的方式之一就是研究统治阶级的变化,即研究单一贵族几代人的家庭。对于“北方贵族”,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研究珀西和内维尔两大家族及依附其中的中小贵族家庭。比如学者波拉德(A. J. Pollard)通过调查一份索尔兹伯里伯爵(Earl of Salisbury)理查德·内维尔(Richard Neville)的庄园账册上面记载的费用明细,得出了在“玫瑰战争”中支持约克公爵的贵族名单,证明了“北方贵族”中的“‘约克派’是在索尔兹伯里集结起来的”[17]。另外亚历山大(Alexander Rose)通过对编年史书的搜集,将珀西家族从男爵珀西一世一直到近代的历史进行了完整而翔实的记述,为史学家深入研究这一家族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材料[18]。查尔斯(Charles R. Young)则详细考察了内维尔家族在诺曼征服后至15世纪初的早期发展过程[19]。内维尔是北方的大贵族之一,11世纪60年代,艾伦·德·内维尔(Alan de Neville)因担任亨利二世的王室森林大法官②一职,家族开始在历史中崭露头角。在查尔斯的研究中显示,早期内维尔家族的地产集中在林肯郡(Lincolnshire),12世纪晚期,阿什比爵士杰弗里·德·内维尔(Lord of Ashby, Geoffreyde Neuille)与艾玛·德·布尔默(Emma de Bulmer)的婚姻,使其家族获得了拉比(Raby)这一位于北方地区的领地,家族的一个分支开始在北方发展。13世纪初家族的势力也扩展到了埃塞克斯郡(Essex)。1204年,休·内维尔(Hugh Neville)将他在担任王室森林首席法官一职期间获得的金钱提供给约翰王,资助他收复诺曼底的行动,从而获得了国王的赏识和回报。查尔斯用这一例子说明,当时想要获得英国政府的职位,靠的是与国王的关系和友谊,而非任何正式的官僚体制程序。在亨利三世时期,家族内部发生了分裂,一部分内维尔人为了反对国王参加了贵族叛乱。据查尔斯分析,这是因为内维尔在国内许多地区都拥有土地和职位,因此一个家族内部的利益关系难免会出现不一致的状况。中世纪晚期的贵族家族的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家族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包含了许多非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因此家族成员对国王的忠诚度不一,但其中一个目标是家族成员一致认同的,那就是想方设法进入宫廷为国王服务。作为对王室忠诚的回报,内维尔家族获得了爵位、土地、政府要职,查尔斯对内维尔家族这一时期的考察说明,王室庇护对一个贵族家族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而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群体人物”研究范例则是对普兰普顿家族(House of Plumpton)的考察。从1839年起,剑桥卡姆登协会出版了一系列托马斯·斯特普尔顿(Thomas Stapleton)的手稿,其中包括普兰普顿家族的详细历史,还附有大量信件、婚姻协议、契约、令状,租金、赦免文书等原始资料。历史学家们依据这份手稿以及存放在牛津大学的其他24封信件手稿,对这一家族尤其是对威廉·普兰普顿爵士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普兰普顿的领地位于珀西家族在约克郡的领地内,因此普兰普顿家族与珀西家族有着密切的联系。1977年,基斯·多克雷(Keith Dockray)发表了一篇关于玫瑰战争期间的普兰普顿家族的文章,他认为,“与帕斯顿(Paston)当地的其他绅士家庭相比,普兰普顿几乎不为人所知”[20],但是从他们的信件中反映出的关于中世纪土地市场和法律的有关信息,大大超过了过去人们在其他相同时期发现的资料中所反映出的玫瑰战争期间的社会历史和政治复杂性。1989年,琼·柯比(Joan Kirby)发表了另一篇文章,对普兰普顿夫妇及其家庭律师在1416——1515年的活动进行了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普兰普顿是他们那个绅士阶级中的一个典型例子,他们家族的需求和出现的问题同样也代表了那个阶级的需求以及问题。”[21]威尔科克(Ruth Wilcock)通过对威廉·普兰普顿爵士生平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活动的考察,认为威廉·普兰普顿爵士“是他那个时代的阶级的代表,他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来推动自身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被别人利用,他不惜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护、维持和提高他的家庭社会地位。他也许比许多人更狡猾,更无情,更爱打官司,他是一个机会主义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来推进他的事业”[22]。

另一方面,研究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历史的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古后期英国政治的一个特点是绅士和小贵族阶层广泛参与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机构的管理。中小贵族在政治上的活跃是这一时期的典型特征。因此,对乡绅小贵族阶层的研究也受到西方史学家的关注和重视。霍福德(M. L. Holford)对14世纪达勒姆的一个绅士家庭的职业生涯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这一地区,从官员的任职到政府部门的运作都被大贵族主导,国王无法委派官员。因此,大贵族通过任命当地的一些地位低下的小贵族进入政府,管理各项地方事务,由此培养了一批专业的管理人才[23]。格拉西(J.L.Grassi)研究了爱德华二世时期,宫廷里的北方官员的来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24]。他通过研究发现,这些人大部分来自北方的约克郡。他从这些约克人的姓氏入手,调查显示这些姓氏大部分都能在约克郡内找到,而且有的姓氏以这些贵族的出生地命名。也就是说,这些人很有可能是亲戚或者邻居。当时的贵族如果想要进入宫廷为国王服务,基本要通过别人推荐,有时候是由大贵族或者主教推荐,但更多的时候是由那些已经在国王宫廷中任职的亲人或者朋友引荐。这种裙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同时有能力的人能够进入宫廷服务,但是却会产生一种“抱团”的倾向。“这个团体最早可追溯到两位约克大主教沃尔特·格雷(Walter Grey)和他的侄子沃尔特·吉法德(Walter Giffard),后者是约克郡许多年轻的小贵族的庇护人,他们把控着大法官法庭办公室的职位,约克人长期担任大法官或首席书记官的职务,同时,吉法德还是时任财政大臣罗伯特·伯纳尔(Robert Burnell)的好友,因此宫廷的财政部门里也有许多约克人”[24]。格拉西对在大法官法庭、财政部和宫廷衣橱(Wardrobe)③任职的“北方贵族”的数量、任职时间以及他们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从而得出结论,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宫廷里的重要部门的职位都被这群约克人牢牢把握在手里。“这些在宫廷里任职的约克贵族将家族的利益与为国王服务的责任感结合在一起,这两个目标彼此互补,很少产生冲突。”[24]从而使这一时期“北方贵族”与国王的关系平稳发展,同时王室的财富也在不断增加。

三、 西方史学界的研究新趋势及其对“变态封建主义”范式的反思

“变态封建主义”这一学说自出现以来,对19世纪“牛津学派”的“宪政主义史”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迄今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所接受,成为研究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史的最重要的理论范式之一,但“变态封建主义”理论过分依赖人物群体关系以及过于强调物质利益这一诟病,近年来也不断的引起学者们的反思。在研究中世纪晚期英国“北方贵族”这一领域内,这种反思主要集中体现在历史学家们重新审视中小贵族阶层与大贵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地方社会的管理和影响。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北方地区,世俗大贵族和教会贵族对北方边境地区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国王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正因为如此,这些地方上的社会及政治被北方大贵族及其附庸所把持。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有的西方学者对这一说法产生了怀疑,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们认为在这些地区,大贵族及其附庸对地方上的影响和渗透其实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深,相反,在地方上存在着一个由中下层贵族组成的“郡共同体”,这些中下层贵族虽然依附于大贵族,但有一定的独立性。贝内特(M. J. Bennett)对15世纪初柴郡的中下层贵族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进行了考察,认为柴郡存在一个“郡共同体”,这个由绅士阶层组成的“郡共同体”“不仅在地方政府中担任各种职务,还与法院以及其他权力机构,比如兰开斯特公爵的贵族法庭保持稳定而密切的联系,并提升了该地区的整体贵族利益”[25]。这一观点提出来后,不少学者表示赞同。但也有学者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卡朋特(Christine Carpenter)在对沃里克郡(Warwickshire)的绅士阶层的考察过程中,几乎没有发现任何有关“郡共同体”的特征,她认为沃里克郡的比彻姆伯爵(the Beauchamp Earls)及其附庸才是主导郡内政治活动以及社会关系的主要因素,在沃里克郡,并没有所谓的“郡共同体”独立于大贵族的庇护范围之外[26]。尽管沃里克郡不属于英国北方地区,但波拉德(A. J. Pollard)通过对约克郡的里士满(Richmond)这一区域内的绅士阶层进行研究之后也表达了与卡朋特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在里士满,大贵族及其庇护下的附庸才是地方政治与社会关系的中心[27]。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也有学者提出应该将两者综合起来,认为中世纪的英国乡村其实充满了各种复杂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应该分别考虑。维尔戈(Roger Virgoe)和哈里斯(Gerald Harriss)分别在各自的著作中提出上述观点[28-29],并强调在不同地区内的政治复杂性和差异性,二者都主张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中世纪的英国乡村政治活动应该是一个综合体,既要考虑大贵族对当地的影响力,同时也不能忽略由中下层贵族组成的区域人际关系对当地社会和政治的作用,这一看法得到了很多西方学者的支持。阿尔瓦尼根(M. Arvanigian)通过对达勒姆郡的绅士阶层的社会活动及亲缘关系进行详细调查后发现,在14——15世纪,这一地区社会相对稳定,“当地的绅士在大贵族缺席的情况下管理本地区的事务,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组成“郡共同体”的条件,但达勒姆郡的中小贵族同时也与北方大贵族有一定的联系,很多骑士绅士都为珀西家族或者内维尔家族服役或者作为随扈侍从”[30]。总的来说,地域差异、个人的能力以及大贵族对当地的影响等因素,都构成了出现一个“郡共同体”的充分条件,但这个团体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地区以及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中下层贵族在某些方面有共同的利益,使得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联合起来进行合作。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这种合作经常是在某一个大贵族主导下进行的,因此,中下层贵族的“郡共同体”仍然脱离不了来自区域大贵族甚至王权的影响,在考察这一历史现象的时候,不能将他们从该历史时段的政治背景中单独隔离开来。约拉斯(David M. Yorath)对莫尔斯比爵士(Sir Christopher Moresby)的生平考察也说明了这一点。莫尔斯比爵士既是沃里克伯爵(Earl of Warwick)理查德·内维尔(Richard Neville)的侍从,同时也是韦斯特摩兰郡的议员。约拉斯评价他“在借助自己的身份地位的同时,凭借对政治形势的精准把握,使他不仅成功地在中古英国最动荡的时期生存下来,还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政治人物”[31]。

与此同时,西方学者也开始重新审视大贵族与其侍从的关系。西蒙(Simon Walker)对兰开斯特公爵(Duke of Lancaster)的侍从群体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论证,诸如侍从的年金、服役的日期和工资,他们在地方政府,以及在北方边境地区的其他国家机构中任职的官员数量所占当地绅士阶层总人数的比例,当地法院的法官数目和郡议会议员席位等。尽管学者们已经对兰开斯特家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西蒙的研究建立在许多未公开的契约以及手稿的基础上。他认为,公爵和其他贵族订立契约建立扈从关系,前者是为了履行义务,并且从战争中获利,而后者为公爵服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退役后借助公爵的庇护关系给自己带来各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利益。尽管兰开斯特公爵是那个时代最有权势的贵族,但他在北方也只能控制兰开夏郡和其他北方中部地区的绅士阶层,并且兰开斯特公爵也很难约束他的那些非“制服”侍从。西蒙还认为,哪怕是最坚定的兰开斯特党人,当他的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也会反对他的主人。这一结论不同于以往历史学家们对“超级臣属”及其附庸关系给地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的观点,但西蒙通过对这些原始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大贵族与绅士的纵向关系只是绅士考虑郡区政治格局中的一个因素,他们有时可能认为家庭、亲缘关系、地域等因素更重要,在许多地区,绅士完全有能力管理好本地的事务。尽管绅士们愿意与公爵订立契约成为他的侍从,但同时他们也做好随时放弃获得这份利益的准备,公爵与侍从之间的关系不是绝对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建立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二者互相依存,大贵族只能对他的侍从进行有限的控制,这些中下层贵族其实具有一定的独立性[32]。

以上可以看出,西方史学界对于中世纪晚期的英国政治史是一个不断探讨、修正和研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19世纪末的大史学家斯塔布斯提出的“宪政主义思想史”影响颇为深远,尽管他的论述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夸大了贵族与王权之间的矛盾,忽略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相同之处,而麦克法兰的“变态封建主义”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史学界的广泛认可,对斯氏的理论产生了不小的挑战,其中也有史家认为这一理论范式过于强调物质利益和政治中的庇护关系,对于群体人物的研究也偏向个人的观察和解读,而忽略了对历史宏观的把握和总结。上述的种种学理模式,有助于推动我们更全面地深入了解和研究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历史。由此看来,全面梳理西方史学界100多年来的学术史,从中解析传统范式和新的史学理论各自带来的学术价值和学术贡献,在研究中注重将两者结合起来,对于我们深化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史的研究确有必要。

注 释:

① 艾德蒙·莫蒂默是珀西的姻亲,在格伦道尔领导的威尔士叛乱战争中被对方俘虏。根据中世纪欧洲的习惯法以及基督教法令,交战时投降或被俘的贵族,在缴纳足够的赎金后便可获得自由。

② 中世纪英格兰王室森林管理的最高长官。亨利二世时期规定:森林巡回法庭每三年一次开庭,届时大法官负责处理各类诉讼,宣布特权以及处理陪审团的呈文。

③ 宫廷衣橱最初是国王保存衣物和财宝的一个小房间,12世纪末正式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负责对国王的私人财产进行记账、审计等财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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