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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即道 “恒自然”
——从文本演变理解老子自然思想的自洽性

2020-12-19

关键词:道法自然天道圣人

李 健

(西安外事学院 老子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

如何克服 “道法自然”的诠释困境,以及打通道、自然、无为的关系,是近些年道家学界力求解决的难题。在 “道法自然”的诠释里,自然高于或低于道都会影响道的终极性,道与自然只能是同一性关系,作为同一性关系为何要表达为 “道法自然”呢?这是本文的问题意识。本文基于简、帛、今本 《老子》的差异与演变,尝试理解 “道法自然”本义,并打通道与自然、无为的关系。

一、郭店 《老子》甲本中的天道自然与治道自然及其各本思想演变

关于自然语词,郭店 《老子》甲本出现2次,乙本出现0次,丙本出现2次 (其中1次是甲本的异文),帛书 《老子》甲乙本各出现5次,今本 《老子》 (以王弼本为代表)出现5次。帛书本与今本关于 “自然”的内容基本一致,接下来讨论 “自然”思想演变时,主要讨论郭店本与今本的演变。

郭店本与今本关于 “自然”的原文如下:

郭店 《老子》甲本: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

郭店 《老子》丙本:

而百姓曰我自然也。

是以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

今本 《老子》: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

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51章)

希言自然。(第23章)

郭店 《老子》甲本不仅时间早于他本,且文本地位也高于他本。周凤五根据郭店 《老子》甲本与乙丙本竹简形制不同 (甲本竹简长度比乙丙本长,且甲本两头为梯形,乙丙本两头为平行),认为甲本是经,乙丙本是传[1](P59);高华平根据甲本与乙丙本的内容和文体特征不同,认为甲本是经,乙丙本是解说文[2](P93)。周凤五与高华平的一致性,都认为甲本与他本是经与后学的关系。竹简形制不同,通常是不同的书,这在文献学里也是共识。郭店楚简整理专家彭浩曾说:“一般来说,用来抄写同一篇文章的竹简长度、形状及契口的高度都是一致的。 《说文》云:等,齐简也。多年来发现的出土文献也证实了这一点。”[3](P36)李泽厚注意到, “今本 《老子》乃不断增改,历经数百年始定形的结果,并非一人一时之作,可解决长期聚讼纷纭的时代、作者等问题”[4](P420)。

郭店 《老子》甲本出现两次自然。“道法自然”是讲天道自然, “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是讲治道自然。分别讲天道是什么,以及如何治理。“道法自然”的道是终极之道,属于天道范畴;“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是讨论执政者与民的关系,属于治道范畴。晚于甲本的乙本,没有出现自然原文,但整篇是对治道自然的拓展。晚于甲、乙本的丙本增加了 “而百姓曰我自然也”,是讲治道自然,是对甲本 “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的进一步拓展:具体论述什么样的治理做到了 “能辅万物之自然”,给出的理想形态是 “大上,下知有知”(同时,政治合法性评价权在百姓,百姓认为 “我自然”而未被执政者干预为有道的治理)。今本 《老子》增加了两次 “自然”:“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51章)是对天道自然的拓展,“希言自然”(第23章)是对治道自然的拓展。

郭店 《老子》丙本的 “而百姓曰我自然也”所在章节被竹简整理小组编连在了丙本的首章位置,应不是巧合。该章提出 “大上,下知有之”的最佳政治理想,执政者不干预民而民自然。社会无道的根源在统治者, “法物滋章,盗贼多有”,“绝巧弃利,盗贼无有”,今本 《老子》第3章有 “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民是否为盗,取决于统治者无道还是有道。丙本还把“大上,不知有之……”与 “故大道废安,有仁义……”作为同一章, “故大道废……”以“故”字承接前文内容 (在北大汉简里,“大上,下知有之……”与 “故大道废……”也是作为同一章,“大道废”前也有一个 “故”字。北大汉简分章优于今本,今本还把 “谷神不死……”与 “天长地久……”作为两章,而 “谷神不死……”的内容据 《列子·天瑞篇》出自 《黄帝书》,出于外书的内容独立成章不妥,而北大简“谷神不死……”与 “天长地久……”作为同一章,可以理解为上半段为引用,下半段为原文;且 “不死”与 “长久”相应,且上半段以 “天地之根”结尾与下半段 “天长地久”衔接)。丙本里分出了四种治国层次,从高到低是 “下知有之”“亲而誉之”“畏之”“侮之”。作为 “太上”之最高层次,属于法天道自然而治道自然,即 “而百姓曰我自然也”。不去法天道自然而治理,也就下降为 “其次”的层面,“其次”层面就是仁义治国等,后文进而提 “故大道废安,有仁义……”。

郭店 《老子》丙本的 “是以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与甲本的 “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有所不同 (丙本里少了主语圣人,这可以理解为主语的省略,本句是接前一句 “是以圣人欲不欲……”,前一句已经有主语圣人)。丙本把甲本的 “弗能为”改为 “弗敢为”,虽然一字之差,但有较大的义理差异。刘笑敢认为,甲本是最好的版本,“总之,虽然竹简甲本和通行本的区别不是很大,但是竹简甲本的文字更明确说明圣人 ‘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是主动的、自发的,不是被迫的,这更符合老子以自然为最高价值的基本思想。然而,‘无为’也是为了实现自然的秩序而主动采取的姿态,并不是 ‘不敢’行动的托词”[5](P650)。刘笑敢是从圣人主动与被动角度作出的文本优劣价值判断。也可以放下文本优劣判断,从事实角度理解丙本为何要改为 “弗敢为”。如果结合历史处境看就不难理解,甲本是战国中期的文本,而丙本是接近战国晚期的作品,丙本所处的时代社会更加纷乱,秦国正在攻打楚国等,从 “弗能为”改为 “弗敢为”应体现出对统治者收敛权力敬畏天道的迫切期待。在乱世加剧的时代,统治者当然越谨小慎微越对民有利。同一章内容里甲本与丙本的不同,并是不因为他们有不同的祖本,而是因为义理随时间不同、历史处境不同而产生的历时性演变。

今本 《老子》里增加的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同样属于天道自然,是进一步明确 “道法自然”即道 “常自然”,“常自然”是道的本体性,它是先在的,它也是无意志的,它不支配万物 (“夫莫之命”)。关于 “道法自然”即道 “常自然”(“恒自然”),后文还有详细论述,先不具体展开。

今本 《老子》里增加的 “希言自然”属于治道自然,这是对 “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的具体展开。罗祥相也认为,“‘希言自然’,是无为的 ‘圣人’之自然”[6](P47)。有的学者注意到,“希言自然”一章里,举天地飘风骤雨例子而言 “天地尚不久,而况于人乎”,也说明 “希言自然”是针对人。“希言自然”针对特定对象——统治者,理想的统治者圣人做到了这一点,即 “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行不言之教”蕴含开启民智,不是把真理、思想、道德施授于民,而是 “民自化”,民自己思想 (思想自由);尤其反对统治者垄断道德的制定与判断标准,并对民灌输道德教化,这样的道德必然成为统治工具,道德应还给民间,但在今本里还有 “非以明民,将以愚之”“使民无知无欲”“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等似有“愚民”色彩的内容,而郭店 《老子》里正好没有,可以理解为后学或秦汉统治者置入。

郭店 《老子》甲本由五组竹简构成,有两个分篇符号,分为上下篇。当时的整理小组专家是临时拼接的,没有注意到上下篇的内在关联。李零根据分篇符号以及思想义理对五组竹简重新进行了拼联,重新拼联的顺序更有结构秩序,即上篇主要论天道,下篇主要论治道[7](P3-4)。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一句出自上篇 (且为首章),这里的 “道法自然”是言天道;“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出自下篇,正好也属于治道范畴。

刘笑敢分出四个层次,“老子之自然具有最高、整体、价值和自觉四个意义”[8](P104);罗祥相则认为, “老子的 ‘自然’存在着 ‘四种主体,五个层级’”[6](P47)。从根本上看,是天道自然与治道自然两类。而且天道自然与治道自然也就是体用关系,天道自然是治道自然的依据,而治道自然是天道自然的展开。有的学者还把万物自然与百姓自然分为两个层次,把万物扩展到百姓以外的动植物,是一大误解。物有时也指人,这在文字学上有依据,在今本 《老子》文本里,“物或恶之”的物就是指人;老子既说 “民自化”,也说 “万物将自化”,且讲 “万物将自化”时是与 “侯王”对举,显然万物是人的范畴,而不包括动植物等。今本 《老子》第51章里有“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显然这里的万物也是指人,动植物无所谓 “尊道贵德”。王博在一个题为 《无的发现:从政治世界到天下万物》的学术讲座中提到,万物就是我们,而不是我们之外的存在物。郭店 《老子》甲乙本没有出现百姓一词,较晚的丙本才出现 (“而百姓曰我自然也”),这时的百姓不是春秋早期的百官,而是民。为何有时用百姓自然,有时用万物自然,这是万物包括百姓之外的人,比如贵族。“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是讲君王与天下人的关系,“而百姓皆曰我自然”是讲君王与民的关系。今本《老子》的五处自然,其实已经包含在郭店 《老子》甲本的两个层次的自然里。有的学者把“道法自然”中的天道自然强行等同于万物之自然,从而认为自然不属于道,是不当的,比如王博提出 “无为显然是道和圣人或侯王的性质,自然的主语是万物或者百姓”[9](P49)。

二、“道法自然”即道 “恒自然”

“道法自然”里的道是终极之道,具有本原地位。“道法自然”所在的章节在郭店 《老子》里处于开篇地位 (参见李零的重新编排顺序),首先交代了什么是道,即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悦穆,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先天地生”确立了道的本原地位,道比天地更根本,天地的层级处于道之下,因而王中江把 “道法自然”理解为 “道遵循或顺应万物的自己如此”[10](P42)间接动摇了道的终极地位;曹峰也有王中江类似观点,“道法自然的含义,当理解为道以实现万物的自然为法则”[11](P42)。王博、叶树勋等也有类似看法,罗安宪进行了反驳,“道本来就自然,万物本来也自然。道的自然是道的自然,万物的自然是万物的自然”[12](P71)。儒家传统里天最本原, “先天地生”还是对儒家天的地位的超越,用道代天是为了重新塑造话语模式,告别 “天学”开辟“道学”,道在老子这里成为一个全新的哲学概念。道作为本原,今本 《老子》进一步进行了抽象化表达:“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42章),“道生万物”也就成为老子本原论的标志性表述,《文子·自然篇》明确使用了 “道生万物”的命题表达。郭店 《老子》甲本开篇先 “定义”什么是道,符合叙述常理。今本 《老子》以 “道可道,非常道”开篇显得有些突然,但能看出今本 《老子》进一步提升了道论的抽象性。

理解道作为终极,对 “道法自然”命题中的道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解就不会有太多瓶颈。道已经是终极,则自然不能作为更终极,同时也不能把道之自然下降为 “天地万物之自然”,“辅万物之自然”作为治道自然只不过是法 “道之自然”的结果。“道法自然”里,道与自然应在同一层面出现,类似于神学里 “上帝”与 “自在永在”的关系,二者是同一的。道作为终极,当然无所法,河上公注释为 “道性自然,无所法也”也是合理的。河上公从 “道性”角度诠释,且明确 “道性自然”,得 “道法自然”的深意。罗安宪也提到,“道法自然,是道以自然为法,道本来只是自然,道法自然实际即是道性自然”[12](P71),“道的本性就是自然”[13](P40)。但河上公还未解决为何 “道法自然”可以写作 “道法自然”。人文属于人的领域,不是 “先天地生”,而是 “后天地生”,道作为终极不可能作为人文自然,所以刘笑敢的 “人文自然”[5](P72)在 “道法自然”一句的诠释里是有障碍的, “人文自然”只在治道领域有效。

自然作为本来状态,也就是本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人以地为法,地以天为法,天以道为法,道以本然 (自己的本来状态)为法,即道无所法。通常的疑问是:道既然无所法,为何不写作道自然,而写作道法自然呢?这在句式与修辞需要里其实不是问题,比如在神学里,人由上帝创造,上帝由自己创造。上帝由自己创造,即上帝不需要他者创造,之所以表达为上帝由自己创造,仅仅是一种句式与修辞需要,是为了与前面的句式统一。从修辞上表达为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句式统一,读起来朗朗上口。从义理上则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自然 (道“恒自然”)。今本增加的天道自然: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 “常自然”也就是道 “常自然”,帛书本是 “恒自然”,亦即道 “恒自然”(从 “恒自然”到 “常自然”系避讳刘恒帝所致,帛书 《老子》的 “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在今本 《老子》里变成了 “道可道非常道”)。 “道法自然”即道 “恒自然”(“常自然”)还能找到文字学的依据,在 《尔雅·释诂》里,法、恒、常是邻列作为同义词,三者义通。“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是针对 “道之尊,德之贵”而言,也就是针对道而言,“道之尊”是言道;“德之贵”的德是玄德,也是言道 (玄德指向道)。该章结尾 “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这里的玄德显然就是指道,道不主宰万物。今本 《老子》第34章进一步证实不主宰万物之玄德就是道,“大道泛兮……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突出了道之自然的根本特征,道不发动意志,道不干预万物。河上公注:“道不命召万物而常自然”,也深得其意。帛书本 《老子》是“夫莫之爵”,与 “夫莫之命”含义一致,即道无爵位 (名位),同样意指不发动权力意志支配万物。“道法自然” (道 “恒自然”)与上帝的意志性具有根本性差异。“恒自然”的恒意为恒常不变,表示稳定的属性,道恒常不变的稳定属性就是自然。道 “恒自然”即道的本质属性是保持本然状态,不对万物进行支配。

在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表达式里,人不只是法地,整句还蕴含着人法天、人法道、人法自然。“人法地”,而 “地法天”,当然人也法天。人法天,而 “天法道”,当然人也法道。人法道而 “道法自然”(道 “恒自然”),当然人也法自然。人法地法天,在今本 《老子》里有多处原文,比如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天地不仁而人要不仁,王弼注释为 “圣人与天地合其德,以百姓为刍狗也”(《王弼老子注》)。《文子·自然篇》也有人法天地的思想,“静而法天地”“故能法天者……”。人法道其实老子的重要思想,“道恒无为也”而 “圣人处无为之事”,“(道)可以为天下母”而人 “贵食母”,“天下有始 (道),以为天下母……既知其子,复归其母”。人法自然,也就是人守住自身的本然状态:“含德之厚者,比于赤子”,今本 《老子》还有 “复归于婴儿”“复归于朴”的原文。人法天道属于 “以天为则”的思维方式。“以天为则”也是整个中国文化的思维方式,《论语·泰伯篇》里有:“孔子曰……唯天唯大,唯尧则之”。《文子·符言篇》有 “从天之则”。《鹖冠子》里有天则篇,提 “……天之则也”。老子的“以天为则”,主要是以道为则 (人法道)。除了“以天为则”,老子还有 “以史为鉴”的思维方式,比如提 “古之善为道者”,今本 《老子》有“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 “能知古始,是谓道纪”。对现实的体察也是 “以史为鉴”的一部分,比如老子看到当时诸侯争霸的无道争斗与战争,于是提 “以无事为天下”“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汉书·艺文志》评道家,提到道家出自史官,且提历记古今之道:“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老子看到儒家传统礼乐文明的异化,批评儒家也是 “以史为鉴”的内容。老子 “以天为则”“以史为鉴”而成就一种重要的学说,用司马迁的话说就是 “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报任安书》)。“以天为则”属于 “究天人之际”,“以史为鉴”属于 “通古今之变”。

过于强调自然,会导致反对一切人为,而文明都是人为的。老子对此也是有注意的,因而老子进一步讲知止,既不能极端地走向自然主义,也不能极端地走向文明主义。文明主义在易学与儒学里都有警惕,《易传》有 “文明以止,人文也”, 《大学》有 “止于至善;知止而后能定……”。知止也是老子学说的重要思想之一,一共出现两次,且郭店本、帛书本、今本皆出现了两次。一次是在身与名/货之间提出 “知止不殆”(“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而北大汉简优化了排序:“身与名孰亲,身与货孰多”),内在生命与外在名利的主次平衡,这是老子的生命观。当然贵身,不只是修身,也是治国,这就是老子的身国同构思想:“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为何贵身/爱身于天下,可以寄托天下?这是因为贵身爱身,意味着不是贵名货,侯王贵名货则会发端权力意志,侵害百姓,与民争利。生命自身是目的,生命不是他者的手段,因而生命也不是政治工具。另一次是在 “道常无名”与 “始制有名”之间提出 “知止所以不殆”,自然与文明的平衡,这是老子的文明观。知止的理念逐步被学人重视:钱逊曾编过大学中庸读本 《明德知止》;强昱出版过专著 《知止与照旷》 (庄学通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青年学者为骨干”的知止中外经典读书会长期举办高质量的中外经典讲座。

老学批判儒家传统之仁义礼,也是通过回望“自然”对文明进行反思,最终通过 “知止”原则在自然与文明之间找到适中的临界点。许抗生的著作 《当代新道家》,其中有一节是 “老子的基本思想和拯救中华礼义文明危机”[14](目录)。老子的自然与文明相对,以回望自然的方式达到克制文明异化。回望自然 (“复归于朴”),是基于文明的反思,而不是复古主义与反文明。“复结绳而用之”在郭店 《老子》里未出现,这类内容应为后学增加,把自然推向了极端,这会导致反智主义。在回望自然时,其实有了应然性,这时的自然具有价值性。王博认为:“‘自然’应该从存在与价值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5](P54)林光华认为:“道的自然是无待的,人的自然是有待的,前者是实然概念,后者是应然概念。”[16](P1)

三、“道法自然” (道 “恒自然”)与 “道恒无为”的关系

“道法自然” (道 “恒自然”)是从肯定性角度言说道的本质,“道恒无为”是从否定性角度言说道的本质,二者是同一的。自然也就是本然状态,道的本然状态意味着不发动意志支配万物 (“夫莫之命恒自然”),而无为正是不发动意志。“为”的甲骨文是 “爪象”,意为驯化大象,引申为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大象身上,无为即不强制。

道是自然的,道不支配万物。圣人法道,则圣人不支配万物 (百姓),这同样也就在法道之无为。“道恒无为”与 “圣人无为”是天道无为与治道无为的关系。“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里,自然与无为也是同一的,仅仅是从肯定性 (“能辅万物之自然”)与否定性(“而弗能为”)之分。且 “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这一句的原文在郭店 《老子》甲本所处的章节也明确是讲无为的,这一章开头便是 “为之者败之,执之者远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从 “为之者败之……无为故无败”来看,无为意味着 “弗能为”,而老子说 “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庄子·缮性篇》说:“莫之为而常自然”。由此可见,无为即 “辅万物之自然”。郑开提到,“‘辅万物之自然’之后紧接着的一句是‘而不敢为也’(今本),似乎也表明了自然与无为两个概念的匹配性”[17](P51);郑开进一步提到,“从老子开始,自然和无为两个概念呈现了很强的相关性”[17](P51)。一般提到老子,就会联想到自然、无为。道不干预万物,圣人法道亦不干预万物,“是以圣人之言曰: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为而民自化”。今本 《老子》把 “其安易持……”与 “为者败之……”的内容合成一章,应为后学混淆。有学者考据,在 《韩非子·喻老》里,也是当作两章的内容对待。在北大汉简里,“其安易持……”与 “为之者败之……”,也是两章。“为之者败之” (以及今本 《老子》里提 “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说明无为之治是对有为之治的克制,正如郑开所说:“《老子》针对的是有为,即诉诸无为来反思和批判有为,对社会、伦理、政治、文明和国家等予以辩证法的否定,用无 (为)解构被认为天经地义、不可置疑的价值。”[17](P54)自然是最高法则 (道之法则),无为是把这种法则体现在侯王与民的关系中,即侯王顺自然而不干预民,这是“明天道以推人事”的思维方式。

自然与无为是同一的,仅仅是肯定性与否定性之分,所以无为同样是老子的核心理念。《史记·太史公自序》评道家时开头一句便提 “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文史学者瀛生在点评明刊 《老子》时写道:“老子所言者,皆无为而治者,乃本然之理也。” (郭四维编次、李迎恩校梓明刊 《老子》点校本)瀛生的点评也很高明,把无为而治与本然之理作为同一性对待,本然即自然。今本 《老子》出现了13次无为,郭店《老子》甲本里,有5章提到无为,且4章顺序是相连的 (“无为故无败”章是论述无为的作用以及与自然的关系,“道恒无为也”章是论述无为作为道之原则, “为无为……是以圣人犹难之”章是明确无为的理想主体是圣人,“圣人处无为之事”章是论述圣人无为的具体内容)。“道恒无为”(北大汉简 《老子》也是 “道恒无为”)在今本 《老子》里变成了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多出了 “无不为”,这应如刘笑敢所说,这是对无为的强调,“有利于突显 ‘无为’的概念”[5](P55)。“无为而无不为”和今本 《老子》第3章 “为无为则无不治”含义一致。

“道恒无为”还具体表现为 “道恒无名”,道是自然的,超越名位。落地在治道中,老子反对等级名位之治,主张朴治 (“道恒无名朴”)。在 “绝智弃辩”章里,弃绝智辩、伪 (化)虑、巧利之治,而推崇朴治:“视素保朴”。在治理上这是王弼所说的 “崇本而息末” “镇之素朴,则无为而自化”(《王弼老子注》)。朴 (相对于伪)是道之自然的具体落地,道无名位 (“道恒无名朴”),道不分高低贵贱,这是对儒家传统正名思想的解构,体现出老子的平等价值,即天道面前人人平等。老子强调朴治,与当时诸侯争霸的武力治理之历史处境有关;另外是对传统主流学说—— “礼乐文明危机的反思”(许抗生)。老子把一切无道的根源归为执政者尤其是侯王,这是由当时的精英政治结构所决定的。老子寄托于政治精英的觉悟,自觉顺应天道自然而削弱权力,期待 “以无事取天下”止争诸侯争霸,但这只是一种建议与劝诫,最终是秦王采取法家方案,武力统一了天下,中央高度集权的秦制(专制集权)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老子的方案虽然没有落地,但其和平理念、执政者不强制民的民本理念是超越时代的。当然,从现代处境来看,约束执政者权力不能只寄托于道德自觉:“权力的自我节制”(王博)是不够的,需要有法治外力限制,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如果权力没有真正约束起来,同时又把老子说给执政者的话当作全民遵守的智慧,则会被统治者利用 (比如 “柔弱”“不争”。“柔弱”其实是说侯王要柔治,“不争”其实是说侯王不要争霸),走不出 “上有申韩,下有佛老”“上诈而下愚”的死胡同。

无为作为 “能辅万物之自然”,符合天道自然,不改变万物/百姓的本来状态,这在今天看来无为有自由色彩。老子充分尊重民的自主性,构建的理想社会是民自发自主的社会,“是以圣人之言曰: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欲不欲而民自朴”。刘笑敢说,“自化、自正、自富、自朴,都是没有外力干预的自发的情况,是百姓对自然自足的生活憧憬和歌颂,是对无为而治的最好描述”[18](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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