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与宗教法制化管理研究
2020-12-19袁春霞易珍秀
袁春霞,易珍秀
(1.四川大学 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64;2.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 南充 617000;3.西华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南充 617000)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单一民族国家,多族群国家通常都具有文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在这种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国家的关系叙事中如何实现协调一体,是每一个多民族国家发展都必须面对的系统工程。毋庸置疑,作为有着悠久发展历史和丰富传统文化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同样面临着这样一个重大课题。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到了关键时期。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每个社会成员都担负着重要的发展重任与使命,共同发展与进步的需求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尤为必要。
而当前的客观现实是,中国地缘政治形势日趋复杂,境外宗教势力渗透加剧,边疆地区民族问题突出,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这些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在某些地方甚至有激化的趋势。从国内来看,我国西北部边疆地区主要居住着少数民族,而这些地区正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区域。这些地区的族群成员对于国家、民族的态度往往受到其宗教信仰与传统文化的影响,多元民族文化特征与构建一体化民族国家形成了一种内在的张力;从国际来看,国际敌对势力惯于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支持煽动一部分狂热的分裂分子从事着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分析多民族背景下的宗教风险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互助与民族凝聚力,实现新时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是当前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与内涵
对于共同体(community)这一概念,国外学界内有两种主要的观点。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人的意志完善统一体,主要以血缘、地缘和精神为联接形式自然生长,其基本形式包括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1]三者分别从家庭生活(和睦)、村庄生活(习俗)以及城市生活(宗教)三种形态表现出来。波普兰(D.E. Poplin)则将“共同体”(community)定义为社区、社群以及在行动上、思想上遵照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聚合在一起的团体。[2]
以上两种观点在一定社会发展的历史时期内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意义,但是如果放到当今社会,却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往来已经极大超越了传统血缘与地域的局限,共同体的概念使用更为宽泛,具有共同目标和自我认同且带给所有成员以强烈归属感的人类群体,小到一个社区、组织,大到一个民族、国家都可以被看作的“共同体”。按照这样的界定,中华民族共同体可以被描述为:生活在中国领土内的诸多族群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有共同价值追求和精神依归,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组织形式,它既涵盖政治与经济的生活内容,也包括文化与心理的认同。也即是说,这一共同体在历史记忆、精神文化、历史使命和前途命运诸多方面上都有着不可分割的一致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源头可以追溯至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他认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国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3]在他那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过程是通过分散、孤立的民族单位通过接触、混杂与融合等历史运动实现的,最终形成了既相互涵摄又各具个性的多元一体。因此,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多”与“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辩证统一而动态均衡,皆不可偏废。[4]
虽然费孝通先生曾经最早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一理论,但“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最初却是由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2014年9月,中央召开全国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5]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6]此后,习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构建和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表明党中央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民族团结与民族共同发展,并强调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集体意识,它涵盖了中华民族这一族群共同的历史记忆、传统习俗和民族情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本族群的在历史、现实与命运前途的关切与认同的意识。从其内涵上来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了本民族成员在历史记忆层面的自我认同。自秦朝统一六国建立起了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之后,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亦逐渐形成。这一格局以汉民族文化为核心,并与其他少数民族文化以动态形式碰撞与互融。“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是多元的,又是有主体的,以后的发展主体虽越来越大,仍然保持着多元,形成一种多元一体的格局,最后发展为现在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多民族国家。”[7]虽然中华民族的每个单元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民族文化与习俗,在多元一体格局之内保持了自身的民族特质,但是在中华民族在构建和成长的过程中,又不断与其他民族保持着持续的接触与互动,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复杂的情感联系和特殊的民族格局。也即是说,作为族群整体的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层面上有着共同的记忆,这一记忆与中华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带有鲜明的排他标识性,这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的关键因素与重要基础。
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了本民族成员对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与现实政治制度的认同。从国家稳定与政治稳定的角度来看,作为拥有特定领土主权的政治实体——国家,其统一性与完整性,一方面需要依靠政治实力与军事实力的保证,另一方面也需要国民在精神层面的积极认同,这是一种民族凝聚力在国家层面的体现。公民对现实政治制度所具有的态度,是公民对政治的主观价值判断,其内在包含利益认同与价值认同,如果公民认为现行政治制度最大限度满足了他们的基本利益需求,则对其有相对的认同感,如果公民认为现实政治制度带来了更多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则认同感淡化或政治离心力。显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主观心理角度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对于现存国家与政治制度的认同,因而是保证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再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包含了成员在保持各民族独有文化的基础上对整个中华民族共同文化的认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内在包含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价值审美与理想信念,并通过文化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等方式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它以儒释道为主体,是生活在中华国土上的各民族儿女勤劳与智慧的结晶,是整个民族在经过漫长历史积淀所形成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也是涵盖各民族传统文化,具有极大多元包容性的综合体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中必然包含着对传统优秀文化的认同,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致力于弘扬优秀文化,增进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维护文化主权,在世界文化大潮激荡与文化软实力竞争之中,以增强文化自信为出发点,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文化家园。
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思想内涵,指向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命运以及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希冀。中华民族一向以追求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进步、促进世界繁荣为总的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之上,关注自身发展命运,保障国家领土与主权完整,实现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长足发展,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关乎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利益的发展目标,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各民族人民切实认识到自身是这个命运共同体中的一员,其发发展前途和命运直接关乎到每个人的利益,在明确这样一个基本前提之下,各族人民才能团结一致,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中的宗教因素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内核,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文化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具有鲜明的特点,既包含有各民族自身特有的文化内涵,也有整个华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积淀下来的整个文化体系。民族团结的根本就是对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的认同,而宗教文化是构成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从中国各民族的文化形成与发展来看,各民族的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了该民族的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因此,必须切实认识到宗教因素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中的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作用。
首先,从宗教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来看,社会文化内在地包含有宗教文化,并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从人类文化学的角度来看,人类文化的产生与发展与宗教观念趋于同步,在早期的人类社会,宗教观念代表着文化,各种文化形式几乎完全处于宗教文化的支配和影响之下。随着近现代工业革命与新科技革命的出现以及市场经济的繁荣,社会文化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不再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但人类传统文化的延续与传承下来的东西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并深深渗透在人们的生活习俗之中。当前许多重要的传统节日都是来源于宗教并长久保持下来,如西方的圣诞节、复活节,中国汉族的上元节、中元节,伊斯兰教各民族的开斋节等。“在近代宗教学者看来,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政治、法律、伦理、风俗习惯、人性、人格、人的生活态度以及决定它的终极价值观念……都与宗教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宗教是它们的一种决定性因素。”[8]马克思韦伯认为:“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宗教的)理念。但是由(宗教)理念所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常如铁道上的转辙器,决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的行为。”[9]在他看来,宗教理念并不直接支配人类行为,但是宗教以救赎理念所表示出的一种有系统且合理化的“世界图像”,代表着面对世界的态度,就具有了独特的意义,在这个角度讲,宗教理念决定着人类行为的轨道与方向,人们生活态度方向的终极价值,实际上是宗教制约下的产物。
其次,从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来看,宗教认同是民族认同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民族凝聚力的强弱,往往与这个民族的宗教信仰的持续性与稳固性密切相关,因此,宗教认同对民族的凝聚力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来看,宗教与民族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二者分属不同的社会范畴,民族是人类族群发展的一种相对稳定状态,是在共同的生活地域上形成的具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历史,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精神心理特质的共同体。宗教则是一种文化体系,吕大吉先生对宗教的界定就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他说:“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8]63从历史上来看,宗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文化系统,自人类社会的童年开始就存在着原始宗教的影子。1979年在我国辽宁喀左县东山咀发掘的红山文化遗址中发现了陶制女性塑像,有考古学者认为这是与西方维纳斯雕像相似的塑像,象征着原始社会对代表生殖的母亲神的崇拜,后又在同为红山文化的辽宁牛梁河发现了规模更大的祭祀遗址群。[10]这些发现表明神灵崇拜的历史与人类社会生活同样久远,并伴随着人类族群的成长而展现出不同的形态。宗教信仰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说,宗教生活是民族生活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民族在其历史上都曾经有过宗教信仰,有的民族还有不止一种宗教信仰,如汉族传统上就是以祖先崇拜为主,并兼有儒释道三教合流的信仰传统,同时在部分地区还有其他宗教信仰的存在。宗教信仰所具有的至上性与神圣性对信仰者有着其他文化不可比拟的凝聚力,各民族的文化中往往深深的烙有该民族宗教信仰的印记,特别是一些具有专一性和久远性宗教信仰的民族,从创世神话到历史传说,从语言文字到各种类艺术,均蕴含着其信仰系统的内容。“宗教也成为民族心理素质的重要内容,它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深深地浸入到了民族精神的内部。这样,宗教情感与民族情感往往交织渗透在一起,因此,宗教已成为民族自我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系民族团结的纽带之一。”[11]
再次,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多元宗教信仰在当代中国多民族以及跨区域、跨文化的复杂社会体中存在消解社会整体性与凝聚力的风险。根据著名的国际民调机构盖洛普国际调查联盟2014年年底关于“全球宗教信仰和无神论指数”的抽样调查,中国大约有7%的人自称信教,61%的人自称是坚定的无神论者,而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2012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和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也显示,我国信仰五大宗教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1%。近年来我国信教人数有不同程度的增幅,信徒在全国的分布,大致集中在边疆地区、少数名族聚居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在各大中心城市分布较少。从国际宗教形势来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宗教的世俗化程度加深,但宗教原教旨主义运动异军突起,宗教极端主义急剧膨胀,宗教文化的网络传播迅速,这些新情况的出现,对我国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宗教风险,我国社会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宗教信仰的社会,宗教的跨区域和跨国界性传播性,特别是宗教极端主义者和国家分裂势力对我国的新疆与西藏地区进行的长期的渗透,甚至制造恐怖主义活动,都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使得中华的民族整体凝聚力受到严峻挑战。而当前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更要关注到周边国家极端主义分子通过宗教对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如有学者说:“宗教风险引发的‘蝴蝶效应’不能被低估,它往往带来地缘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动荡、民族矛盾、宗教冲突、文化冲突等连锁反应。[12]”可见,宗教信仰问题既影响到在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体意识的培育,也深入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方面。
三、关于规避当前的宗教风险的几点思考
如何有效规避新时期社会变迁带来的宗教风险,已经成为了吸引引起了众多学者关注的热门课题。当前学者们在宗教风险的议题上大多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一带一路”战略落实过程中,各沿线国家的宗教信仰产生的不确定影响。如《世界宗教研究》2017年第六期的专家论坛中,多位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波兰、乌克兰、意大利、荷兰和法国等国家的宗教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估,进一步为中国与这些国家在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提出建议。但此处要提出的宗教风险是立足于国际复杂的宗教环境和存在多种变量的国内宗教现状,基于警惕的角度提出国内宗教信仰可能出现的风险。
从国际来看,在宗教信仰层面,全球宗教问题日渐凸显,国际恐怖主义与极端宗教信仰共生共存,在宗教信仰跨国界、跨区域的现状下,我国宗教信仰并非一片净土,反而成为了国际极端宗教信仰者活动的重点区域,国际宗教恐怖主义和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信仰,在我国边疆地区培植极端宗教力量,并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发动了恐怖袭击和暴乱活动,给人民生活带来了重大损失。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该镇民警、社区工作人员15人被暴力恐怖分子杀死。2014年4月30日,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旅客出站口发生一起爆炸案件。暴徒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出站口接人处持刀砍杀群众,造成3人死亡,79人受伤。同年5月,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在网站上发表视频,宣称对4.30乌鲁木齐火车站恐怖袭击案负责。这类宗教风险,极大影响我国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必须通过完善宗教管理制度,制定严厉的打击恐怖主义与极端宗教活动的法律条文,并与其国际上他反对恐怖主义的国家通力合作,共同防范与严厉打击。
从国内来看,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物质的充裕并未带来精神的富足,反而因为社会变迁加剧,贫富差距拉大,一些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这也是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必须面临的问题。精神世界的匮乏,使得人们灵魂无所依托,一些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邪教乘虚如“全能神”、“门徒会”等乘虚而入,在民间传播。我国法律明确对这些具有邪教性质的会道门是严厉打击和取缔的,但其隐蔽的特性,加之在民间特别是一些对生活和社会不满的人群中仍然有基础,这也使得对他们的打击难以完全杜绝。这些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团结的邪教,也是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毒瘤,应该予以杜绝和断除。
因此,要在对国内外整体宗教形势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培育和引导合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宗教信仰,充分发挥宗教信仰的社会认同功能,合理利用宗教信仰的社会整合功能,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创新管理机制,以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首先,充分发挥宗教信仰的社会认同功能。认同最初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被提出的,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中,认同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国家认同、政治认同、文化认同、社会认同等范畴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从根本上来说,所谓认同首先意味着一种身份的差异,同时也可以被建构和诠释,一方面认同是一种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更是一种主观感受。宗教信仰具有稳定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这个作用是通过宗教的社会认同功能来实现的。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历史上诸多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宗教均产生了稳定社会的功能,其具体实现是通过神灵信仰的力量来控制社会成员,使得社会成员在神灵的旨意之下对现实皇权或政权予以认同。如中国古代的帝王被称为“天子”,其统治权力是上天所授予的,这是中国以“天地君亲师”为核心的宗法性传统宗教在稳定社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西方社会历来是一个基督教文化占主导的社会,基督教文化与社会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上帝的爱与宽容,圣徒的殉道与忏悔,上天对善恶的公正裁决,形成了基督教世界的伦理道德准则,以独立于世俗权力之外的宗教权威整合着西方社会,同时又维护着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其次,合理利用宗教信仰的社会整合功能。宗教信仰的社会整合功能一个方面是将所有认同某一种宗教教义的个人与群体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整合在一起,在宗教共同体内唤起强烈的认同意识,从而增强整个宗教的凝聚力。这其中包括以宗教皈依仪式或受洗仪式使信众获得具有神圣属性的宗教身份,同时也包括稳定与持续的宗教仪式使为成员们的生活之中的固定内容,并伴随其整个信仰生命。伊斯兰教的社会整合度是最高的,信奉伊斯兰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政教合一的,教徒们必须定期到清真寺做礼拜,同时在生活中也有各种礼仪必须遵守。基督教与天主的洗礼、坚信礼和、忏悔礼以及婚礼等传统仪式,内在包含了基督教教义在其信众从出生之始到成年以及生活中的重大事件的地位与作用,宗教也是在人们这种持续与稳定的宗教生活中,实现了有效的整合。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在另一方面是在信仰不同宗教的个人与团体之间,会表现出一种排斥性,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宗教派别纷争正是源于相互之间互斥性宗教认同。但总的来说,宗教生活相对于世俗生活是超验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宗教的教义内涵都是在着力改变人而非社会制度,从历史上的宗教发展来看,有着较强生命力和持久影响力的宗教也总是以一种相容与合作的态度与现实国家和社会制度相处,由此客观上也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当然,在某些历史时期宗教的这种功能表现在对原有制度的维护而对新生社会制度的抗拒,因此更要加以重视,引导现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方向相适应,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最后,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创新管理机制。我国政府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予以充分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认为,宗教事务治理法制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重要路径之一。促进宗教事务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实现宗教事务实践的有序化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宗教立法,实现有法可依,进而以宗教立法为基础,以宗教政策为导向,以创新宗教工作机制为动力,引导政府、宗教组织与社会协同治理,实现宗教事务治理的科学化与法治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逐步建立起来了包括宪法与法律中关于宗教信仰的相关规定,以及一大批宗教行政法规与规章相结合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更是对我国宗教管理事务的推进与完善,除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并强调对非法、极端宗教活动进行遏制与打击,抵制境外势力对我国宗教工作与实务的干涉与渗透,规范了互联网宗教信仰信息,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新《宗教事务条例》,实现宗教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结语
中华民族是中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多民族聚合体,也是一个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民族共同体,更是获得了国家形式的政治共同体。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这样一个民族聚合体与政治共同体承载着民族国家建设与发展前途命运的力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这个民族聚合体与政治共同体的精神与灵魂,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实现建设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的内在动力。如前所述,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必须充分认识到宗教因素在其中的影响,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有效利用宗教信仰的认同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同时,消除宗教信仰带来的消极影响,将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一方面严厉打击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幌子的分裂行为与恐怖活动,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对国际性宗教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保证社会宗教生活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