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无权擅自“出租”集体荒地
2020-12-18金河
农业知识 2020年8期
文/ 金河
【案例】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约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30 余亩荒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花苗种植。该村村民得知后,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评析】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业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可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 条规定,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