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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跨村

2020-12-18李配银

农业知识 2020年8期
关键词:何某经营权集体经济

文/ 李配银

【案例】韦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用自己的承包田与邻村的何某进行互换。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发包方备案。后因修建高速公路,原属韦某的承包田被征用,何某和韦某因征地补偿费的领取发生争执,何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互换承包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评析】《土地承包法》第40 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这就意味着,法律硬性地规定了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如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双方的互换行为无效。本案中,何某和韦某互换的承包地分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院正是基于这一依据判决何某和韦某的互换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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