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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新动向与防范策略高

2020-12-17布权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布权,冯 蕾

(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猛发展。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了5亿人,渗透率超过了72.7%;到2018年末,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数量突破近7亿人,[1]2019年三季度末,我国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达到0.53张。[2]类似于支付宝的花呗、借呗,京东的京东白条,微信的微粒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异军突起。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和规模进一步增长,其内在固有弊端也随之暴露,再加上监管方面的“乏力”,由此引发了一次又一次金融风险。这不仅严重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稳定,而且也极大影响到了诸多行业、系统、乃至家庭、个人的财产安全,甚至许多人直呼“我们生活在除了风险别无选择的社会”。2019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央行金融市场司负责人邹澜致辞中称,“互联网金融令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教训非常深刻,值得认真反思总结”。[3]可见,高度关注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新动向,并积极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涵及危害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界定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在信息时代下,金融业借用互联网平台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高度融合,从而实现融资投资、支付结算和信息服务的一种创新性金融模式。

“风险”从词源学上讲,有学者认为这个词来自阿拉伯语,有学者认为来自希腊和拉丁语,虽然充满争议,但词性归同于“遇到危险”;《辞海》对“风险”的解读为“可能发生的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古往今来,有收益的地方必然有风险,并且往往成正相关关系。互联网金融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们实现快速受益的同时,其内在的风险也随之衍生。所谓互联网金融风险,就是指金融与互联网在相互渗透过程中,由于各种变量因素和外部金融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取得收益的不确定性或可能遭受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性的总称。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相融合的一种新兴行业,[4]它既有传统金融体系下的违约和系统风险,又有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网络技术安全隐患和虚拟金融环境下隐蔽性极强的网络风险。具体表现在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领域,是传统金融流动性风险的变异和转化,杀伤力极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可以称为“风险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危害

相比传统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范围更广、危害程度更大,具体表现在:

1.容易爆发大规模挤兑潮,影响金融稳定。传统金融往往是点对点的,即使遭遇风险,其影响范围也往往是小范围的,危害程度也是有限的。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则比较特殊,它既有点对点、点对面,又有面对面、面对体,在互联网环境中极容易产生信用以及挤兑风险。一旦个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融资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过高承诺投资人预期年化收益,到期无法履行对用户的收益约定。互联网金融借款人非优质借款人,其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较低,发生债务违约可能性较大,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机构主要资产质量,逾期率和不良贷款率上升,致使平台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平台倒闭。

2.“互联网+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容易引发跨行业风险。传统金融交易往往受到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即使发生风险也是局部的,危害范围也是限于本行业本系统。而互联网技术突破了交易主体间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互联网、传统金融和实体经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高度关联,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在金融创新产品不断丰富、服务更加便捷的同时,传统风险和新型风险通过互联网互通互联,风险传播方式更加多元化,单一风险引发多重组合风险,多重风险相互交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风险相互传递,形成“附加风险”“衍生风险”“杂交风险”“乘数风险”等,风险范围不断扩大,危害程度进一步加深。

3.弱势群体往往成为上当受骗重灾区,产生负面影响。传统金融以实体信用为本,即使发生风险,也往往只波及事主。而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和长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受众面更为广泛,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主要为传统金融忽视的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资金需求方的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机构中无法获得资金、风险较高,贷款不良率发生的可能性较高。资金出借方的普通民众虽然投资金额低,但是数量庞大,而这一群体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相对缺乏,不具备良好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容易遭受误导和欺骗,属于金融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作为普通民众,特别是居家老人,由于他们网络金融认知能力较差,又爱占“小便宜”,往往会轻信“钓鱼者”的甜言蜜语,所以这一弱势群体就会成为上当受骗的重灾区,经常能看到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报道,有些已经形成严重群体性事件,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悲剧。

二、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新动向

(一)金融风险事故明显增多

传统金融风险往往与市场经济危机相伴随,周期性爆发,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故不断增多,金融诈骗、金融犯罪事件频发。金融传销、洗钱犯罪、P2P平台跑路或倒闭和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事件频频爆雷,扰乱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18年金融检察情况通报》统计:“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8件3141人,案件量和涉案人数较2017年分别增长1.56%和1.09%,其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1065件,集资诈骗案件75件,占比67.54%,非法集资案占比较高。”[5]

(二)金融风险危害程度加深

传统金融风险往往危害到个别国家、个别企业、个别家庭或个人,带有个案性质。当前,互联网金融则放大了传统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广泛性和传染性,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违规操作引发金融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出对其自身的危害程度。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将会引起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据2018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5409家,其中问题平台2661家。2018年,全年停业及问题平台1279家,较2017年增加了556家。其中问题平台数为658家,较2017年同期增加195.07%,停业平台占比29.24%,提现困难平台占比24.24%,经侦介入平台占比19.08%,平台暂停发标占比18.29%,网站关闭、跑路或转型占比9.15%。2018年,问题平台涉及贷款余额达1434.1亿元,远超此前问题平台累计涉及贷款余额总和。”[6]其危害程度指数式地放大:从政府角度讲,由此会导致政府金融混乱、公信力下降、信任危机;从企业角度讲,由此会导致破产、倒闭;从家庭角度讲,由此会导致“几辈子翻不过身”。

(三)金融风险与行业风险关联度日益紧密

传统金融风险往往属于“行业式”的,与其他行业关联度较低。当前,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与互联网深度合作,不断创新经营模式,与电子商务、实体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混业经营日趋明显。而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也增加了风险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风险交叉传染的概率增大,风险传播途径更具多样化,金融风险与行业风险关联度日益紧密,直接加剧、放大金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2017年,上海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检察机关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继续高位攀升,涉众型犯罪风险突出。一方面,受理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另一方面,大案、要案频发,涉及金额巨大,仅“e租宝”“申彤大大”“中普系”“快鹿系”“善林系”五大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就将近2000亿人民币。其中,“善林金融”实际控股人周伯云以允诺年华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近人民币600亿。[7]

(四)金融风险全球化趋势明显

当前,互联网提供了跨国金融便利,各国之间经济金融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国际资金的大规模流动,经济中的虚拟和泡沫成分加大,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亚洲金融危机到美国次贷危机,均以一国危机为始,全球金融危机为终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联合发布的《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普惠金融:实践、经验与挑战》普惠金融报告中指出,“中国是金融科技革命的领头羊,技术驱动的服务提供商正在改变中国消费者支付、借贷、储蓄、保险以及投资行为”“鉴于很多消费者的数字和金融知识有限,且数字金融可加剧数据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需格外重视并加以解决”。[8]《金融博览》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19年4月10日华盛顿会议表示,“最近半年来全球金融系统面临的风险加剧,建议各国加强金融系统韧性。”由此可见,在国际联合监管体系并没有得到同步发展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全球化趋势无法制止。

三、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一)金融交易虚拟性潜伏着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虚拟化的网络搭建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为参与者提供发布信息的同时,还增设了多样化的附加服务及交易条款,比如,对借款人情况进行真实性调查、借款申请人保证金缴交、与担保机构合作、向资金提供者出具保本承诺等。而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的评定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也无法对资金流向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的虚拟化使其具有交易对象不确定、交易过程不透明的特点,造成了交易对象、目的、流程等多方面的信息不够清晰明确,随之产生了多样化的金融风险。此外,金融交易者可能借助网络的虚拟性隐藏真实交易目的,从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网络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

(二)行业风险累积叠加放大了风险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具有不受时间、空间的约束、风险涉及领域广泛、交易超越地域限制的特点,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连带效应。一旦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违规行为,那么在这种连带效应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之间高度关联,风险极有可能会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违规行为就是风险的源头,它会像多米诺骨牌般垮塌,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也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巨额的损失。同时,各个行业均有自身的风险,一旦多个行业联姻,就会使风险累积叠加放大,再加上市场的推波助澜,风险就会“井喷式”爆发和“指数化”的放大,受到影响的客户数量也会比传统金融业要多得多。既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效应,又有“1+1>2”效应,可谓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三)用户信用参差不齐引燃了风险

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揭示,“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9]用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参与者,也是互联网金融稳健运行的关键因素,他的本质是商户。互联网金融用户鱼龙混杂、信用信息参差不齐。而互联网金融较难获得官方监管和第三方专业评级形成的用户信用信息,其自身对用户信用信息的采集难度较大,难以识别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平台间用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重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全面、准确掌握用户信用信息。用户向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信用状况,在履约过程中不愿意履行约定、恶意拒绝履约、通过虚假资料恶意套取借款,短时间将同一抵押物在不同平台抵押贷款,超出偿债能力,那么作为商户的用户固有的“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的趋利性会显现出来,甚至也会冒着“绞首的危险”导演出巨大的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乏力放任了风险

互联网金融管理是从传统金融“柜台式管理”到“虚拟世界管理”的蜕变与飞跃,管理难度随之加大。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物理设备,缺乏统一的技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增加了信息技术方面的监管难度;其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高联动性使得依靠单一监管规则无法实现风险的有效监管;再次,互联网金融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导致交易对象模糊、交易行为不透明,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准确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更难以掌握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而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相应监管;最后,互联网金融风险传播速度快、广度深,危害大,监管部门无法跨部门、跨地区、跨境进行全面协同监管;另外,分业监管方式难以采取实质性措施对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防控,更容易出现监管空白。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专门化的法律法规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钢铁屏障。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基于国情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但距离高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要求还远远不够。未来,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强化: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层面上的全方位监管。“一委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协同修订、制定监管法律法规,明确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增加互联网金融方面相应法律法规,在业务范围、准入条件及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急需制定一部专业性的《互联网金融法》,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行有法可依。三是科学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操作规范,并随着业务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四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补充,针对金融消费者来健全相应的保护机制,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如在民法和刑法中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各个环节的监管

法律法规缺少监管,犹如一纸空文。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乏力的现状,必须构建堵漏各个环节监管缺口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主体参与的立体式监管网络: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和退出审核。“一委一行两会”、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监管规则,对市场参与者的网络安全、注册资本、高管资质、业务模式、资金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准入审核。退出市场时也须进行核批,避免互联网金融企业大量无序退出,冲击金融稳定。二是对客户的投资进行“备付金”管理。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比例存入在央行开立资金存放账户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在已经发生风险事故的事件中予以补偿,保证客户的利益。三是监管主体要加强在业务运行中的监管,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内部运行情况、投资合法性等进行检查,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规范性。四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风险预警、定期审计机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让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最终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合力。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风险涉案人员的惩处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涉案人员惩处力度的大小,是后继的风险制造者是否铤而走险的重要预警。近年来,对“e租宝”“昆明泛亚”“钱宝系”三大案件的处置虽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力度远远不够。在未来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的处理中,必须对破坏互联网金融管理秩序、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要加重处罚,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谋取个人私利而发生的故意犯罪要加重处罚。具体来说:一是结合当前外汇领域违法犯罪的新特点,央行和公安两部门加强形势分析与情报共享,持续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合力打击成效。二是紧盯市场动向,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严厉打击以创新为名的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捕捉风险苗头。三是循线追踪非法资金交易的上下游犯罪,深挖细查犯罪网络,形成深度打击态势,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两手抓”,使各类互联网金融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形成震慑,对违规平台及时采取合规措施,停止发行销售新的资管产品,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建立健全法人与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体系

金融业向来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维系互联网金融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为此,政府必须从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信息服务机构等多方面相互协调,全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创建征信系统并成为目前社会征信体系的主流力量,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采集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采集较为狭窄,且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占全国总人口比重较低,2018年5月23日成立的百行征信则致力于采集散落在非持牌金融机构手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难以获取用户信用信息可能引发信用风险,因此,政府须组织行政部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从各个层面、不同维度全面掌握信用状况。如:市场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搜集企业信用信息,税务部门根据纳税情况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现有的征信系统信用信息量,司法机构依据司法案件形成诚信档案等等,将这些信用信息集中汇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归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金融活动越来越频繁,在互联网金融全球化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随之全球化了。只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防范,才能有效防范全球化时代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互联网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一是构建国际监管标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建立互联网金融国际监管标准是互联网金融国际监管合作的核心内容和有效形式,通过国际组织监管合作推出能够被广泛接受的行业监管标准,能够有效加强国际监管组织的沟通和协调,打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二是发挥国际或区域金融组织风险防范的作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每年例会中可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各成员国承担起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责任。三是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交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联合打击国际互联网金融犯罪,增强防范国际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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