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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体性: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基础与价值指向

2020-12-17唐建兵

关键词:依法治国权利主体

唐建兵

(淮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历史发展的是‘行动着的群众’”[1],这一科学论断是对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肯定和认可,确立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人民主体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民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理论的延伸,是中国新时代的基本政治伦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鲜明的人民主体性特征。就其实质而言,其实践过程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习近平强调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2]这段话思想深邃,道出了人民群众才是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和价值指向。新时代背景下,只有精准对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的法治要求,真正彰显人民群众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地位,使他们的主体性作用得到全面而充分发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才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智慧源泉。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主体性基本原则

从哲学视角来说,主体是一个关系范畴,指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承担者。随着近代机械工业和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跃上了新的高度和节点。伴之于此,哲学认识的重心开始由自然转向个人、由实体或本体转向主体。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康德“先验自我意识”、黑格尔“绝对精神”等近代西方哲学观点相继问世,理性主体精神得到充分弘扬,反映主体特质的主体性原则渐被置于优先地位,借此开启了哲学史上的新时代。令人遗憾的是,近代西方哲学却没有真正给主体性的来源和实质以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取了近代西方哲学主体性思想观点的合理因素,强调“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3]30这些人“不是处于某幻想的与世界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3]31,即“现实的个人”。这里“现实的个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以认识世界为前提、以改造世界为目的的物质生产活动的人,是实践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其实,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著作中提到的“现实的个人”不仅是实践活动的人,是构成复杂社会关系的基础,而且是历史活动的主体和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可见,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以实践和活动的人作为人的主体性基础,实现了哲学思维由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换,剥离了主体性原则虚无缥缈、抽象发展的部分,将其奠定在实践原则之上并与科学实践观融为一体,形成了“人民主体性”原则。“人民主体性”是在批判地扬弃西方哲学主体性思想的过程中形成起来的,是指“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其自觉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和创造性”。[4]习近平关于“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2]的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论的坚持和运用,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性”原则在法治领域的最直接体现。

(一)坚持客观性原则

人民主体性原则是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人的主观性的辩证统一,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而具有客观性。依法治国实践中,无视或违背客观规律,否认法律事实,片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就容易陷入唯意志论和历史唯心主义泥潭中。全面依法治国既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和集体智慧,注重人民法治实践活动中创造性和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又把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放在突出位置,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践证明,要高质量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使指导思想和战略规划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人民的现实需要。在革命时期,法治建设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不断打破法治客体的限制,颁布实施的系列法律法规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在社会主义探索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法律基础,超越现实法治客体,加快推进法制建设进程,填补了许多法律空白。改革开放开启我国法治建设新征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不断深化“三大规律”的认识,带领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矛盾问题的能力显著提升,准确认识和科学把握法治客体,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系列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坚持主客体相统一原则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就是党领导人民群众从我国实际出发,把握法治普遍规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并解决现实问题,即坚持主客体的有机统一。主体与客体是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主体和客体的有机统一表现为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相互作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在主体自觉意识支配下,能动地变革着物质的、可感知的世界,不断打破认识客体的限定和制约,超越现实认识客体,同时又能动地改造和发展着意识、观念世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不断彰显,人民思想更趋解放,竞相从传统观念、固化体制的樊篱中挣脱出来,自觉能动性、自主创造性明显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际出发,立足基本国情,再度审视“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这一根本问题,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法治建设规律,依据自己的理解能力和思维判断检视法治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安排。可以说,把依法治国上升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正是人民群众这个主体为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在正确认识客体的基础上,能动性改造客体的必然结果。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既强调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又对人民履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人民正确行使权利关键要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将自己享有的权利放在心上,让其见得着“阳光”。这一方面需要营造和谐友好的环境氛围,积极培育人民权利意识,增强其权利观念和自为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以维护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着力点,自觉践行职权法定、责任法定原则,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公民权利问题,在多种场合用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期盼、人民的“呼声”等概念阐释自己的“权利观”。他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5]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其人身自由权利、基本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获得救济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然而,权利与义务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落地生根、枝繁叶茂,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肩负着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一起努力、不懈奋斗,这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动力源泉,也是人民群众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增强,内心拥护法律,就会自觉地投入到依法治国实践大潮中。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主体性原则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而落实这一原则必须搞清楚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及其作用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人民群众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激活法治建设的动力源泉,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依法治国实践。

二、通过反映人民意愿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

在人类作用于客观世界的活动中,认识和实践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实践即无认识,没有认识亦无实践。“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6]而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总是以明确的实践意识为前提的。人民具有自觉的实践意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尊重和凸显人民群众的实践主体地位。

马克思指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3]81即是说,实践主体的自觉能动意识源于社会存在,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而非主观自生的。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要将自己的意愿和诉求通过有效的方式充分地表达出来,转化为治国实践的基本遵循或准则,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根本权益。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统一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准绳和依据。因此,法律法规的创制、实施乃到实现的整个运行过程,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一)法律法规应当尊重人民意愿

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等基本特征。它是相对稳定的,本质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在特定时空范围内保持不变;它具有强制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逾越法律红线、触碰法律底线必须予以追究,为保障人民意愿诉求和合法权益提供最坚实的法律保障。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7]“体现人民意志”这项要求尽管是在立法法中提出来的但又不限于立法领域。它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一条红线,法治建设领域的其他各个环节也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着力消除法治建设实践进程中的“肠梗阻”现象,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广泛征集提案、召开听证论证会和公众征询、列席旁听、举报监督等公众参与程序,主动倾听人民呼声,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国家法律法规。实际上,处于应然状态下的权利只是理论状态的权利,而其“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8]的过程,也就是人民权利在现实社会秩序中变成“实然”状态或现实权利的过程。通过这种程序,人民的意愿诉求变得更加具体,也才能获得国家的认可和法律上的保护。国家依法运用强制力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侵权等各类非法行为作出判断并予以否定或制裁,使人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利益有了可靠保障。

(二)法律法规需要引导人民意愿

将人民“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之后,也就意味着利益诉求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这等于为争议纠纷、利益冲突等争端的解决提前预设了适用规则和运行程序。这既为保障人民利益诉求提供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同时也起到了引导人民意愿的积极作用。法律法规引导人民意愿,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听民声、解民情的基础上,依据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事实判断,提前颁布引导性的法律法规,而人民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将自己的利益诉求纳入其中,选择“利己”的规则条款和处理机制;二是法律法规就人民权益争端的处理解决已有明确的时限和固定的程式,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作出预先判断,进而作出合理有效安排;三是人民权益争端一旦作出裁决,也就赋予了其不可随意变更的法律效力,是有强制约束力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法律法规引导人民意愿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人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继而将权益争端导入法治框架、法治渠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进行有效处理,依法合理解决。

(三)法律法规必须实现人民意愿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必须以良法达民意、促发展。良法是指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体现人民意志并反映人民意愿,捍卫人民权利自由、维护大多数人现实利益,杜绝独裁暴政,制裁违法犯罪,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制定良法,实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就有了较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层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把倾听人民呼声诉求的经验做法法律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民意反馈沟通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让立法与人民意愿实现“零距离”互动和“点对点”沟通,支持引导人民多渠道、全过程参与立法,增强人民参与行使立法权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执法层面,实现人民对执行过程的实时、全程、动态监管,防止公权力寻租,挤压暗箱操作空间,提升规范执法的“能见度”、公信力和实效性,树立执法权威,保证执法实践符合法律程序和人民利益。司法层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完善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制度,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细化司法公开内容,尽可能地满足人民参与司法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利的迫切愿望。守法层面,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有为民服务的使命自觉和责任担当,坚定法治信仰、强化规则意识,始终对宪法法律怀着敬畏之心,时刻牢记“不越法律红线、不碰制度底线”,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2]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保障人民权益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

在哲学领域,价值也属于关系范畴,指客体属性在效用上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而“要正确理解价值,必须了解主客体关系的本质”。[9]也就是说,主客体关系是理解价值问题的理论前提,决定了人们对价值认识的可能性。客体具有多方面的有用性质,其是否有价值不取决于自身而取决于主体需要,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则认为是有价值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在此角度上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对人民群众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新期待的积极主动回应,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依法治国以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当前,我国正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2]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主题,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有更多获得感和更高的幸福感。享有基本权利是人民意愿和人格尊严的具体化、清晰化,也是人民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最重要体现。习近平谈到公民基本权利时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5]此重要论断言简意赅而意义深刻,揭示出人民基本权利和国家宪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指出,国家是公民按照契约形成的一种联合体,是公共意志的产物,旨在充分实现并维护公共幸福,“公共的幸福就是国家的最高法律”。[10]就国家而言,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其基本义务,必须履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反映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保障。依宪治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切实领会宪法精神,把握宪法的精髓要义,运用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铲除超越宪法法律的任何特权,遏制和消除各类侵权行为,充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依法治国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这既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调动人民群众热情,自觉践行依法治国的不竭动力。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里时刻装着人民,事事为人民着想,为民服务的本领不断增强,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转化为为人民办事、替人民解忧的实际行动。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始终坚持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纳入立法议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一步强化监督手段,使“民告官”案件于法有据,“告官不见官”走向历史终结;新修订的《预算法》融入现代预算新理念,积极推行预算审查和监督问责,强化预算刚性约束,用“阳光财政”管住政府账单,从源头遏制权力腐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直面现实问题、直指突出矛盾,把生态保护红线载入其中,加大违规违约行为的惩戒和监督力度,用“重典”保障人民“舌尖上安全”,重视生态修复,守住绿水青山。十八大以来,法律法规在废、改、立、释方面工作可谓功之卓兮。不仅如此,维护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还体现在执法、司法等具体实践中。执法办案时,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准则,头悬利剑、手握戒尺,切实履行责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1]

(三)依法治国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任务和最终归宿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主要力量,他们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是否取得成效的最高标准。诚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2]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关键取决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深化依法治国要进一步拓宽民意诉求的表达渠道,增强人民自觉,积极投身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法治生活需求,着力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防患未然,有效防止矛盾冲突、利益纠纷的积聚和激化;要引导偏离民意诉求的权力重回正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零容忍态度打出以权谋私、权权交易行为,最大限度地挤压权力寻租空间,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人民又必须依靠人民。因此,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始终以保障人民利益为依归,把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同时,还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过程真正转变为方便人民、服务人民、造福人民、依靠人民、教育人民的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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