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国内修辞学界对国际主流论辩理论术语的误解和误译
2020-12-17武宏志
武宏志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论辩(argumentation)研究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研究的“显学”。它不仅在逻辑学、修辞学这样的传统学科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人工智能、科学修辞学甚至协商式民主研究中也颇受青睐。至少从图尔敏(1958)和佩雷尔曼(1958)的经典论著开始,论辩成为逻辑学和修辞学的核心。对我国而言,国际主流论辩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对逻辑学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逻辑学早就开始经历“论辩转向”的过程。不过,修辞学尚未踏上佩雷尔曼式论辩为中心的道路。就此而言,《当代修辞学》杂志连续推出相关翻译文章和系列访谈意义非凡。(1)2018年,《当代修辞学》发表了加拿大廷德尔的《修辞论辩与受众的本质——关于论辩中受众问题的理解》(汪建峰译)和汪建峰对沃尔顿的访谈;2019年该刊推出“修辞与论辩”栏目,发表了对荷兰的范爱默伦、加拿大的布莱尔和约翰逊的访谈。这几位受访者均为当今国际论辩研究的领军人物。这不仅能推进中国修辞学的发展,也能进一步促进非形式逻辑在中国的成长和应用(尤其法律领域的应用)。可惜,这些译文和访谈报道有不少对论辩理论重要术语的误解和误译,亟需辨析和厘清,以有助于读者准确把握各种主流论辩理论,使“论辩转向”不至于偏离正确轨道。
为讨论方便,现约定4篇访谈和1篇译文使用如下简称:《廷德尔》=《当代西方论辩研究对修辞的回归——克里斯托弗·廷德尔教授访谈录》,《沃尔顿》=《沃尔顿论辩理论的修辞学维度——道格拉斯·沃尔顿教授访谈录》,《布莱尔》=《非形式逻辑早期思想对修辞的忽视及其历史缘由——安东尼·布莱尔教授、罗夫·约翰逊教授访谈录》,《范爱默伦》=《介乎辩证理性与修辞有效性的论辩区间——弗朗斯·范·爱默伦教授访谈录》,《受众》=《修辞论辩与受众的本质——关于论辩中受众问题的理解》。
一、argument:“论点”还是“论证”?
Arguments一词是论辩研究领域的重要概念,是指一些命题支持另一个命题的结构。可是,国内修辞学人往往按照词典意思之一,将其译为“论点”。汪建峰的译文和访谈亦是如此。“人们几乎是很自然地把目光集中投向这一领域的核心——论点”[1]42“在哲学文献中,对于论辩者和论点的研究较多”,[1]43这些译文中的“论点”是对《受众》英文原文arguments[2]508-509的汉译。论辩研究的核心是作为结构、复合言语行为、程序或过程的论证,而不是论点(一个命题)。廷德尔全文使用的argument就是一般逻辑学和修辞学意义上的“论证”,即包括论点和理由的陈述集。原文中出现47次arguments,全都是“论证”这个意思。尤其对“Discourses, arguments,and claims are directed at us or we come upon them and recognize them for what they are.”[2]510将这句话中的arguments翻译为“论点”[1]43会导致对原意的严重误解,因为话语、论证和看法(主张)可以并列,而论点和看法(主张)是一回事,不可并列。
《廷德尔》引述了这样的话语:“论辩的核心是论点,这些论点正是论辩过程的产物,这些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论著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述。”[3]这里的“论点”显然也是argument。论辩理论界都熟知,研究论辩的三个不同视角——逻辑学、辩证法和修辞学,分别把论证而非“论点”看作是产品、程序和过程。
访谈者本人的提问也有关于argument的严重混淆和误解:“论辩究其实质就是一种论点(product),即论辩研究的逻辑模式。根据这个模式,对于论辩的评估被剥离其语境,论辩研究者只消考察这个论点(说辞或道理)本身是否成立,如其前提与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可,而不必考虑其它因素。”[4]29这段文字由于分不清论证和论点,导致不能自圆其说。论点本身不是“逻辑模式”“说辞或道理”,论证才是;“前提与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恰恰是论证具有的,论点本身并没有。之后的话语:“如何被某个论点打动和服膺于这个论点”,其中的“论点”也应是“论证”,因为论证打动了人,让人觉得在理,受众便接受论证的论题即论点。假若论点一亮出来就打动了人,让人服膺,那还有什么必要进行论辩呢?对布莱尔的回答:“我将论辩理解为是人们交换看法的一种活动(或者说是构筑论点的过程)”,括号内的翻译也不对,“论点”理应是“论证”,因为论辩理论有一句行话说:构建(构筑)或构造论证。而且,下文“赞成受众‘构建′论辩”和“论辩者在构建论辩时……”[4]28这些话语也印证了“构筑”的是论证或论辩,而不是论点。其实,布莱尔随后说的一段话指出了论辩(论证)与论点的关系:“我同意G. G. Goddu 的一个看法,他认为,论辩不可能只是论辩的结论即论点这个问题……”。论点只能是论证或论辩的一个构成部分,论辩理论中常用thesis、claim、standpoint、viewpoint表示。
由于不理解论辩、论证与论点的关系,访谈者在引述论辩理论家的话语时,误译频出。例如,约翰逊代表作《明白显示的合理性:论证的一种语用理论》提出了argument的著名定义:An argument is a type of discourse or text―the distillate of the practice of argumentation-in which the arguer seeks to persuade the Other(s) of the truth of a thesis by producing the reasons that support it. In addition to this illative core, an argument possesses a dialectical tier in which the arguer discharges his dialectical obligations.[5]168访谈者将其译为:“论辩是一种话语或文本——论点是论证行为的结晶——论辩者在话语或文本中设法呈现各种道理,以说服对方接受己方所提出的正确观点。对于论辩者来说,除了提出论点这个推论核心之外,论辩还要经历辩证阶(dialectical tier)这个环节,论辩者通过这个辩证阶来承担其辩证责任,对各种批评意见或质疑作出回应。”[4]31此译文存在很多问题,都涉及对论证这个概念的不解或误解。第一,“论点”显然是argument(论证)的错译,约翰逊在这里是要定义“论证”,而非定义“论点”。第二,为了避免将原文中的两个不同语词argument和thesis(本该是“论点”)都译成“论点”,将thesis译成“观点”,这不过是文字花招而已,根本不能改变thesis就是论点的实质。第三,把另一个重要术语reasons,译为毫无专业性的“各种道理”。其实,既然提到论点,那就势必联想到理由,理由与论点构成支持关系,原文前后呼应,而译文的“各种道理”一说,消解了这种密切联系。第四,“除了提出论点这个推论核心之外”这样译法,更是离谱。illative core指的是从理由推出论点,或从前提推出结论,强调的是推断关系,并不是单纯“提出论点”。在后续对话中,约翰逊的回答表明illative core不是提出论点,而是论证的基本架构:“这个核心推论设定了基本的论辩:各种道理以及论辩者相信这些道理所支撑的结论是合情合理的。”第五,译文彻底搞乱了原文argumentation、argument和thesis这三个词的关系。约翰逊的定义“强调”argument作为practice of argumentation的一部分,可见区分argumentation和argument有时是必要的。奇怪的是,在其他几个访谈的话语中,常常把argumentation译为“论辩”,而此处却译为“论证”(将practice of argumentation译成了“论证行为”),又把argument译为“论辩”,结果颠倒了argumentation和argument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其实,约翰逊的论证定义翻译如下更好:“一个论证是一种话语或文本——论辩实践的萃取物——其中论证者力图通过生成支持一个论点的理由以使他人相信该论点是真的。除了这个推理核,论证还有一个论证者在其中履行其辩证义务的辩证层。”
同时,在其他地方,译者对arguments的译法一再变来变去,再次表现出对它的不解。比如,在《廷德尔》中,将廷德尔的代表作Acts of Arguing: A rhetorical model of argument翻译成《论辩的行动——修辞论辩模式》,其中的arguments又成了“论辩”;《受众》原文出现的两次arguments也译为“论辩”。这就造成了argumentation、argument和claim(以及thesis等同义表达式)汉译的混乱:在没有语境因素的影响下,时而一词不同译,时而不同词同译。这里顺便指出,《受众》译文将global arguments中的global,一会译为“全球(的)”,一会译为“普适(的)”也不妥。其实,global是与local对应的,既然能将后者译为“特定场合的”“地域性(的)”,为何不把前者译为“一般场合的”?抑或将二者直译为“局部的”和“全局的”?英文原文为说明划分局部论证和全局论证的困难所举的例子是:特定法庭论证可以建立先例,让后来的司法裁决知道它变成判例法的一部分,成为未来训练律师的工具。
访谈中所遇到的有关argument的翻译问题并非孤例。人们频繁遇到一个问题:英语中的argumentation和argument能不能用同一个汉语词翻译?翻译法律论辩研究文献的人,在把argumentation译为“论证”的情况下,无奈将argument译为“论述”,脱离了argument的逻辑史含义,难以让人们接受。有逻辑学背景的人往往保持argument的“论证”译法,但翻译语用-辩证法论著时把argumentation也译为“论证”,又在特定情况下将argumentation译为“论辩”。有修辞学背景的人还容易用“论点”来翻译argument。在国际论辩研究领域,argumentation和argument的用法也不尽相同,比如,语用-辩证法在论及学术史和讨论论辩的逻辑问题时接受argument的逻辑定义,有时又用argument指“论据”。该理论对argumentation有明确界定:论辩是旨在通过提出一个命题群辩护或反驳一个表达为论点的命题,以使理性批评者信服该论点的可接受性的言语的、社会的、理性的活动。[6]1在最近的总结性著作中,范爱默伦说,我们必须阐明“argumentation”是何意。我们需要这个概念的定义,它完满说明我们的dialectical objectives(辩证目标)。着眼于这些理论思考,他给出如下定义:Argumentation是由陈述句群构成的一种言语行为复合体,旨在辩护或反驳某一论点,目的是使做出合理反应的理性裁判确信那个论点的可接受性或不可接受性。[7]14不过,在讨论论辩框架中的具体argument时,argumentation和argument又不加分别,比如argumentation schemes和argument schemes(论证型式)。
然而,论辩理论界对argumentation和argument的关系已有基本共识:前者着眼于论辩的行为、活动、程序和过程,后者注重结构(理由和论点之间的命题关系),而且将后者放在前者这个框架中考虑,后者构成前者的一部分。论辩理论家大都将argumentation和argument当作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来看待。假若要把argumentation和argument都翻译为“论证”,至少也得理解成广义论证和狭义论证的关系:广义的argument是一种社会交换,常常包括有两方或更多方,在某一特定语境下、真实时间里做出的一系列言语行为。在每一广义论证的中心,总是一个命题序列,其中之一是argument的结论,其余是前提。更为狭义或内核意义上的argument,是从广义的argument抽象出来的,是试图支持一个结论或主张的理由或证据的表达。[8]
二、Pragmatic:“实用(的)”还是“语用(的)”?
在《沃尔顿》中,访谈者将沃尔顿的一本代表作——A Pragmatic Theory of Fallacy的名称翻译成《实用谬误理论》,[9]16这是错误的。其中的pragmatic不是“实用(的)”而是“语用(的)”。从符号学三个维度看,“语用(的)”针对的是“形式的”“语形的”或“语法的”。沃尔顿本人解释道:“形式逻辑学家倾向于保持形式逻辑的纯粹性,不受语境-语用的因素影响。对于逻辑中的传统主义者来说,这里所提出的观点似乎是一种激进而有争议观点。谬误被当成是阻碍双方一起推理的对话的目标、以论辩型式(argumentation scheme)为基础的论辩技术的误用。这种观点是一种pragmatic观点,它基于这样一个假设:人们在对话语境中进行论证,而对话是一种目标导向的惯例化的规范框架。这个框架对于决定所使用的论辩是否正确至关重要,与给定的具体情形的细节相关。当然,在阿姆斯特丹学派的论著中,这种pragmatic和辩证的谬误观早已为人熟知,该学派将谬误定义为违反批判性讨论规则。这种解释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pragmatic定义,即联系使用论证的对话语境来看待谬误性(fallaciousness)。”[10]从沃尔顿谬误观的发展历程看,pragmatic也只能译为“语用(的)”。在早期和约翰·伍兹合作时,沃尔顿采用形式分析方法研究谬误。虽然沃尔顿谈到这段历史时,提到他们研究的特点之一是“方法的实用主义”,[11]但他们的意思是指从有利于形式分析出发进行选择,直觉主义逻辑、相干(relatedness)逻辑、似真理论、图论、聚集论等都拿来当作分析工具,并不是说他们的谬误分析方法是“实用的”。恰恰相反,对于一般人来说,这种形式分析是“不实用的”。上世纪80年代之后,沃尔顿研究谬误的兴趣从形式方法转移到语用的和辩证的方法(谬误的语用理论有时也称“新辩证法”的谬误理论),更突出地强调论证在不同语境或对话类型中的功能,把谬误研究当作是从一个对话语境到另一个对话语境的非法转移的更为一般研究的一部分,谬误的突出特性是不同对话类型之间的不正当转移。
沃尔顿和范爱默伦的用法一样。沃尔顿这里提到的阿姆斯特丹学派所创立的语用-辩证法(Pragma-Dialectics)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用pragma这个词(“pragmatic”的略称)表征的。范爱默伦曾写道,他们的这种论辩理论,在许多方面直接与形式辩证法(formal dialectics)相关联,但在重要方法上有所不同。二者的一致性表达在dialectics这个术语上,而差异则表现在用pragma替换了formal。语用-辩证法的代表作也指出,语用维度主要表明这样的事实:可以把旨在解决意见分歧讨论中的活动看成是言语行为,它在运用口头或书面的语言用法具体形式的框架内,在针对具体文化-历史背景发生的交互语境之中完成。这意味着,论辩的辩证方法是言语交际,即所谓的“话语分析”。按照语言学中把最广泛意义上的语言用法的研究称为“语用学”(pragmatics)的传统,范爱默伦将自己的方法命名为“语用-辩证法”,以此来表达自己的理论立场。[6]51-52甚至按照布莱尔的解释,语用的、辩证的属性是多种论辩理论的特征,比如雅各布斯(Jacobs,1999)、古德温(Goodwin,2001)、约翰逊(Johnson,2000)等的论辩理论。所以,对pragmatic的翻译会影响到许多论辩理论的理解。
在《沃尔顿》中,访谈者还对沃尔顿说:您将其解读为“一种实用的论辩结构形式,相当于语义学范畴的逻辑推导形式”“有学者认为该书关注‘人这一概念以及人身攻击在实用论辩中的作用’”。[9]17其中所谓的“实用(的)”均是pragmatic的错译。沃尔顿把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比如诉诸权威、证人证言论证等,看成是标准形式逻辑所研究的论证形式(form)或逻辑形式的对应物。逻辑形式刻画一种语义推论或语形推论,论证型式刻画论证的语用结构或语用形式。“代表日常会话式论辩(conversational argumentation)中遇到的普通论证种类的标准化论证形式(form),需要有一种精确的、部分的形式结构。但是,这些论证形式还有语用因素。因此,人工智能里正在出现一种做法,将这些论证形式称作半形式的(semi-formal)。”沃尔顿把这种情况概括为从非形式逻辑向半形式逻辑(semi-formal logic)的运动。他甚至觉得,Informal Logic:A PRAGMATIC APPROACH(2008)一书,更适合Semi-formal Logic这个名称,只是因为与第一版连续才用了旧名。[12]xiii这种方法适合归到与语义的逻辑理论相对照的“逻辑语用学”(logical pragmatics)的论题之下。传统上,逻辑理论倾向于强调语义关系,即真命题或假命题之间的关系,逻辑语用学则与论证者为实现对话(在其中论证者与对话的第二个参与者一起推理)目标而使用这些命题有关。一种普通的对话是说服性对话。在逻辑理论中,一个论证就是一个命题集,仅此而已。而且,这些命题的真或假最重要,不考虑这些命题的更为广阔的对话语境。在逻辑语用学中,按照合理对话的恰当程序,一个论证是与证明或建立论证者有所争议的结论相关的。所以,逻辑语义学主要关切构成论证的命题,逻辑语用学关心在对话中为实现一个目标(比如,为支持对话中争议问题的一方而建立论证或反驳)而合理使用那些命题;关心在对话语境中,为说服另一个论证者用那些命题做什么,怎么将它们组织起来使用。[12]1
英语研究和教学人士都知道,有一本国际著名杂志Pragmatics(《语用学》),谁也不会把它理解成“实用学”吧?
三、commitments:“义务”还是“承诺”?
在《受众》中,廷德尔所使用的commitments这个词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译为“义务”。这种译法导致对原文语义的费解。比如:“这些义务还会导致我们产生不同的信仰”[1]45“这个阶段要强调一个人在其义务的语境内作出选择”[1]54“我们能够解读话语所表达的义务”“能够理解其他人会怎么解读这些义务”。[1]55Commitments是多种论辩理论普遍使用的术语,其义为“承诺”。廷德尔在其代表作《论辩行动:论证的一个修辞学模型》(1999)中,定义了语境相干性的一个重要元素和论辩可接受性的一个先决条件——“受众相干性”(audience relevance):“一个论证所陈述的和假定的信息内容与很可能被其目标受众所持有的信念架构和承诺(commitments)之间的关系。”[13]受众的commitments是与其意图、假设、信念、信仰、知识、接受的事实、承认等并列的,与义务无关。虽然,承诺有时与提供理由的责任有关,但本身不等于义务。廷德尔新著《论证哲学与受众接受》(2015)对commitments有很多论述,从中亦可明白该词的含义不是“义务”而是承诺。独白式论辩方法将重点放在个体在前提和结论中所表达的commitments上。[14]22-23廷德尔引述布兰顿说,期望论辩的参与者摆脱其个人commitments的偏见是否现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然,说者可能断定了他们无资格做出的commitments,因此被受众要求提供证明这种断言的理由,或者说者有资格做出commitments的理由。[14]91可见,commitments基本上就是“断言”之意。廷德尔著作有题为“Commitment”的一小节(11.4),指出聚焦于承诺将注意力从意向立场转移到我们的社会语境上。他指出,其他论辩理论家也强调承诺在他们工作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了沃尔顿和克拉贝(1995)以及范爱默伦(2010)扩展的语用-辩证法理论中“策略机动”与承诺的联系。[14]202-204廷德尔说,承诺在哲学圈内要比在论辩理论中有更长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苏格拉底对话:对话者做出的断言让自己既承诺信念,也承诺行动。苏格拉底对与之对话的人抱有高期望:他们不能只说走完话语过程的东西;他们必须说他们相信的东西,他们的陈述构成其随后持有的承诺。好论证符合恰当认知语境内受众的承诺,认知语境提供了意义和思想的网络,据此网络,那些承诺被识别出来,而且也提供了理由的标准,使给出的理由和接受的理由成为合理的。[14]223-224
沃尔顿也对commitments有相同的简明解释。Commitments是主体单独或作为群体商议之一部分表达出来或予以阐明的陈述,是发誓实行或业已公开断定了的陈述。每个主体都有一个承诺集或承诺库(commitment store),随着某人问他人要做出回答的问题,承诺就被插入每个承诺集或从其撤回,这取决于每个言说者所采用的言语行为的形式。一个承诺本质上是个命题,即一个主体用抄本或其他能用来准确确定言说者说过什么的证据,指示对所接受的东西不断记录在案。在信念-欲望-意向(BDI)模型与承诺模型之间有一个非常重大的差异:欲望和信念是内在于一个主体的私密的心理观念,而承诺是被一个主体外在地接受的陈述,被记录在对各当事人透明的外部储存器中。逻辑论辩方法的12个定义性特征中,有3个是涉及承诺的:对话有被言语行为激活的、引起和撤回承诺的规则,比如,一个参与者做出一个断言时,他就承诺了该断言所包括的命题;该方法把承诺而不是信念的概念(弗里曼称作“acceptance”即接受)用作论辩分析和评估的基本工具;该方法假设了共同接受的知识数据库,连同其他承诺一道,为论证提供前提。知识库在论辩的开始阶段就设置就位,但可以随需要进行收集,而且考虑到新相关信息而对其予以修改。沃尔顿的对话系统有5条承诺规则,都与说者、听者和陈述相联系。[15]
commitments是当代论辩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论辩理论家试图用它来取代论辩分析中“意图”“信念”这类心理色彩较浓的术语。据说,commitments这个概念首先是汉布林在构造对话理论框架——形式辩证法时引入的。在形式辩证法中,承诺库是最重要的基本概念,类似于洛伦岑的“让步集”(set of concessions)。在特定对话类型里,参与者可能有义务指明同意或不同意其他言说者做出的评论,而且,因此建立起一个“陈述集”去表征他在对话中的承诺,他可能有义务维持与该陈述集的一致性。为此,表征每一言说者先前承诺的陈述集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在真实生活的论证中,我们常常没有保存一个讨论的记录,因而往往对相关人曾经的承诺发生分歧。汉布林认为,如果人们保有他们先前交流的记录,那么带有承诺库的辩证系统就是论证者在其论证中如何(理性)行动的理想模型。他强调,参与者的承诺不必是个信念,“假设承诺库的目的不是心理学上的”。在实践中,我们往往并不知道论证者的承诺真正是什么。承诺库是一种理想化的表征,如果我们细心记录自己在对话中的承诺,我们或许理性地争论;当有关它们的怀疑或质疑出现时,我们就能参考这张纸,看看受质疑的陈述是否列于其上。显然,这一忠告有助于判断某个论证的价值。而且,不能公正、清晰地决定什么是一个论证者的承诺,常常与试图评价论证是否谬误相联系。[16]所以,沃尔顿谬误新概念的6个特性之一是:谬误是“基于承诺的”。语用-辩证法的很多元素也与commitment有关。比如,它的元理论出发点之一——论辩的外在化(externalisation)涉及commitments,论证者通过实施论辩言语行为承担公开承诺及其对论辩过程的影响;批判性讨论的开始阶段要确认初始承诺(initial commitments),包括程序的、实质的或别的承诺,以确定论辩的共同出发点;论辩的重建或重构应该基于参与者对话语的贡献忠实于可归属于他们的承诺。重建中的转换或标准化是参与者承诺的外在化的分析工具;论辩评估的“未表达前提”规则涉及正方可能否认对正确重建的未表达前提的承诺,以逃避论辩中所假定的责任,反方也许犯了歪曲未表达前提的谬误,错误归属某个承诺;策略机动的3个方面之一即“受众需求”,与具体论辩情景的“语用承诺”相关,论证者应努力调整其论辩言语行为以适应受众的见解和偏好,它们被认定为在这个讨论中被持有、可以依靠的承诺集。[17]我们还看到,语用-辩证法使用与commitment相关的很多术语,如commitment sets或sets of commitments,shared commitments,mutual commitment sets,material commitments(相当于前提),formal(procedural)commitments(讨论规则),propositional commitments,contextual commitments(隐含的或部分隐含的出发点,类似于沃尔顿和克拉贝的“veiled”or dark-side commitments),dialectical commitments,pragmatic commitments,original commitment,normative commitments,descriptive commitments,(2)参见Frans H. van Eemeren. Reasonableness and Effectiveness in Argumentative Discourse:Fifty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agma-Dialectics.New York:Springer,2015:250,391,433,447,459,494,867,868.这些commitment只有译为“承诺”才讲得通。采用语用-辩证法框架的修辞学家佐尔夫斯基在论到“受众与他们的承诺”时指出,每个受众都有不同的假设和承诺。例如,在演说中,奥巴马看出了受众的共同缺陷:他们都是老套不变的。他们的概括从无代表性情形推广到大总体,过于武断地假设他们对手的观点和动机,不愿意承认自己有可能是错误的,缺乏对替代观点的开放态度,对持不同观点的人不能产生同理心,没有超越意识形态优先选择务实的能力。“这些是奥巴马要争取改变的承诺。假若他不将它们作为自己演说的出发点,他就不可能成功。在谋求修改或颠覆这些承诺时,奥巴马利用了属于其受众的其他承诺:对停滞状态的失望,愿意挑战假设,拒绝被认为是思想封闭的,愿意向美国新总统表示极大的善意。”[18]
四、effectiveness:“有效性”还是“实效性”?
访谈将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术语——effectiveness和validity都译为“有效性”,结果导致严重混淆。事实上,effectiveness是效果意义上的,而validity是逻辑学的专门术语,指一种保真(前提真保证结论真)的逻辑结构或逻辑形式的属性。
访谈说道:“对于语用-辩证理论扩展版来说,在其理论建构中,有效性与理性的追求必须相结合。任何论辩都必须把握两个维度,一个是论辩(修辞的)有效性,另一个是论辩(辩证的)理性。有效性是指促使受众接受基于论辩基础之上提出的关于所涉议题的观点。”[19]22“在合力做这些研究项目时,我们必须先把有效性这个维度纳入语用-辩证的理论建构,开始汲取修辞的观察视角,确保这么做是有效果的。”[19]24可以看出,这里出现的“有效性”是effectiveness(effective)的翻译,这种有效性是修辞学关注的核心,与修辞、说服效果相联系。然而,访谈中还涉及另一种有天壤之别的“有效性”。“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先完成几个步骤。首先,语用-辩证理论把谬误排除在外,从而具有‘问题-有效性’(problem-validity);其次,它发展了一套对论辩话语进行重构性分析的必备工具;其三,语用-辩证理论对日常话语中具有论辩性质的话语标记,以及语用-辩证理性标准的‘范例-有效性’(conventional validity)作了实证研究。”[19]24这里出现的“有效性”,不是effectiveness这种有效性,而是validity。Validity是逻辑的核心概念,是评估论证或推理的逻辑标准。前提真而结论不可能假的论证符合这个标准。当人们将这个逻辑标准用于评价实际论辩中的论证时,发现这个标准过于严格,不太适用,因为它把所有达不到“必然推出”的论证都判定为谬误。而事实上,在这些“谬误”或“无效论证”之中,有很多论证的论点或结论得到了有力支持。修辞学中讨论的绝大多数论证属于此类。比如亚里士多德的topic和当今的论证型式皆是如此。于是,不同于形式有效性的标准被提了出来:归纳有效性(inductive validity)、实质有效性(substantial validity)、非形式有效性(informal validity)、假设地有效(presumptively valid)、语用有效性(pragmatic validity)、集体有效性(collective validity)、论辩有效性(argumentatively valid)、修辞有效性(rhetoric validity)等等。论辩理论家戈维尔建议一个“总有效性”(umbrella validity)的概念——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其前提与结论有合适的联系,且对其提供充分理由。在这个总有效性之下是上述形形色色的有效性。所有这些有效性都是要解决论辩的合理性问题。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1984)早就指出,只要论辩的正确性不与解决(用讨论手段表达出来的)争议的努力联系起来,谬误是什么以及如何最佳分析谬误的问题就不可能那么容易回答。谬误可以看成是违反了旨在解决争议的理性讨论的行为准则,因此,谬误不单单与论证的有效性(validity)相联系,也与理性讨论规则相联系。问题-有效性和惯例-有效性(将conventional validity译为“范例-有效性”不确)是评估论辩的理性规则要满足的条件。批判性讨论程序所包括的每一个规则都可以表明以特定方式推动该解决过程,并预防某些谬误发生。基于此,提出了问题-有效性要求;同时,为了让这些规则成为实践中有实效的,那些参与意见分歧的人还需要惯例有效性,即所适用的这些规则对他们而言是主体间可接受的。[20]可见,问题-有效性和惯例-有效性都针对逻辑有效性,而非针对修辞有效性(实效)。因为范爱默伦在访谈中也承认,“语用-辩证理论直到1990 年代中期才开始大张旗鼓地把修辞视角纳入其研究范畴”。
访谈将上述评估规范意义上的validity与修辞效果的effectiveness都翻译成“有效性”,造成受访者话语的不一致。比如,在《布莱尔》中,约翰逊说:有效论辩虽然在形式演绎逻辑上说不通但却可能是有效论辩,而有些论辩尽管符合形式演绎逻辑的套路但却可能是无效论辩……。[4]28这里既出现“形式演绎逻辑”,又出现“有效论辩”,让人误以为“有效”是validity的意思。但仔细琢磨约翰逊的话语,这里的“有效”应是effective,不是valid,否则约翰逊的话语就自相矛盾了:有效论辩在形式演绎逻辑上说不通(即不是有效的)但又是有效的。《受众》中译文的不妥译法也造成所引佩雷尔曼话语的混乱。在谈及如何“认识”论证的“质量”,或者说,“好”“强”“令人信服”这些对论证的评价时,廷德尔引述了佩雷尔曼对此问题的看法。但译文将接下来出现的effective argument和valid argument均译为“有效论辩”。原文是:Perelman and Olbrechts-Tyteca ask whether a good argument is an effective argument that gains the adherence of the audience at which it is addressed or whether a good argument is a valid argument that should gain audience adherence.访谈的译文是:Perelman和Olbrechts-Tyteca 所要问的是:什么是好的论辩,是不是受到目标受众信奉的有效论辩才是好的论辩? 或者说是不是应该得到受众信奉的有效论辩才是好的论辩。[1]47请注意,effective argument和valid argument都译为“有效论辩”,导致最后两句话同语反复!实际上,原文说的是:佩雷尔曼和提泰卡问,一个好论证是获得目标受众认同的有效力的论证(effective argument),还是一个获得受众认同的有效论证(valid argument)。这里是要突出评估论证质量(好或坏)之“标准”(criterion)的不同选择。赋予有效性(validity)特权的那种标准的偏好,似乎只考虑与受众无关的问题;坚持不考虑受众,必定会脱离特殊类别情境而操作判断论证的评估标准。这是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估标准。由于脱离论辩的动态关系,从这种关系之外评价论证,不是从人的视角而是从“上帝的视角”(汉布林的说法)看论证,这与强调受众的(新)修辞学截然相反。所以,廷德尔判断:“一种紧张关系就出现了”。《受众》将effective和valid都译为“有效(的)”完全掩盖了廷德尔要揭示的这种评价标准的冲突。
此外,《受众》有些地方还把原意搞反了。例如,“我们就必须承认,受众的节外生枝所造成的受众认知困难问题,就不那么具有挑战性了。”相应的原文是:“……then we have to admit that the bifurcations within audiences that create difficulties in knowing one′s audience are no less challenging here. ”[2]516原意是:我们必须承认,受众之内的不同(类型)所造成的一个人了解自己受众的困难,在这里同样具有挑战性。因为廷德尔接着论到:按照论证的实效性即受众的接受情况去判断论证,在复合受众语境中是个挑战。多少实效或多少人接受才算数?假如受众成员普遍认同一个论证,我们应判断该论证是个成功论证吗?也就是说,我们能以逻辑地思考概率的方式修辞地思考实效性,在复合受众里有51%的人接受时,常常就足以判断一个论证是好的吗?还有,有时译者对argument的译法完全割断了与“论证”的关联,导致没有意义的空洞话语。比如,将Durability concerns the lasting effects of an argument over time译成“持久性是一个说辞的持久效果”。[1]47而实际意思是:持久性涉及一个论证随着时间推移的持续效果。在此之前,廷德尔说到,被政治家的论证打动的某个人,可能在选举日到来之前的这段时间里,被别的候选人更强的“有说服力的”论证打动而改变决定,这就提出了论证效果的持久性问题。[2]515
总之,尽管与修辞有关的effectiveness、effective和effect在一些场合可以译成“有效(的)”,但只要伴随与逻辑有关的validity和valid出现,这两个系列的词就不能都译为“有效(的)”,否则一定是逻辑学和修辞学视角的混乱。
五、其他翻译问题
(一)Logical Self-Defense:《逻辑自洽》还是《合乎逻辑的自卫》?
《布莱尔》和《范爱默伦》将约翰逊和布莱尔所著Logical Self-Defense译为《逻辑的自洽》。访谈者没有注意到,约翰逊在访谈中介绍本书主旨的话语已经透露了该书名的意思:各种各样的说服性诉求敲打着大家的意识之门。我们坚信,通过此书可以使大家认识到,要做一个睿智而又负责任的人就必须学习逻辑技巧,面对花言巧语的攻击,可以进行自我防卫。所以“自洽”不对,“防卫”或“自我防卫”才正确。历史材料也证明是如此。在“应用逻辑”手稿评论的备忘录中(题为“为应用逻辑课本组织的会议备注,1974年10月1日”),约翰逊和布莱尔为支持自己教科书的最终名称——Logical Self-Defense提供了思路:我们的角度将是处理批判性思维的一部分,或许称之为“防御性思维”(defensive thinking)。这个角度提供一种(概略的)统一原则:课本中的一切可以(多多少少)归入“要能良好地防御性思考你需要知道的”题目之下。讨论反例方法将我们带入自己曾经刻意回避的领域:逻辑攻击的策略。我们曾围绕所谓的“防御逻辑”(defensive logic)——如何避免被他人的坏逻辑所欺骗,设计整个课本,这要求全新的部分,无论从目录看还是从教授逻辑攻击的方法看,它其实是一种不同的方向,一种不同的书。[21]9
(二)Manifest Rationality:《显然的理性》还是《明白显示的合理性》?
《布莱尔》数次提及约翰逊的代表作Manifest Rationality: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其中的“Manifest”一词被翻译成“显然的”。根据约翰逊原著的相关论述,这种译法并没有充分表达约翰逊使用该词的深意。首先,约翰逊在访谈中回答“Manifest Rationality”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时,将回应反对意见和批评作为理性之人、理性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回应”这个词。将回应和manifest联系起来考虑,才能理解manifest rationality。《布莱尔》注释⑤中约翰逊所做的解释更能说明问题:“为了让别人看出来自己是个理性之人,论辩者必须对各种反对和批评意见做出回应。”[4]31Manifest rationality是要求论证者通过回应反对或批评,向受众(或者论辩中的另一方)显示自己论辩行为的合理性,表明自己是个理性人,让受众看到。显然的合理性仅仅是个结果、状态,而“明白显示的”包含了行为(显示或展示有动作含义)。看看约翰逊原著的论述就会对此恍然大悟。在回应论辩理论家格罗尔克(Leo Groarke)、汉森(Hans Hansen)、希契柯克(David Hitchcock)和廷德尔对其论证定义的评论时,约翰逊同意廷德尔的这一评论:“在论证定义中并不明确的manifest rationality的特征,结果彻底成为其基础。”约翰逊说,在我把manifest rationality当作论辩实践而非论辩产品的一个特性提出来的意义上,廷德尔是对的。[22]这表明,manifest rationality是论辩实践显示出来的,而不是一个论证明显的属性。约翰逊还在此特别注明参见其著作(2000)的159-164页。那我们就看看在专论manifest rationality的这些地方都说了些什么。
Manifest rationality是论证者作为的结果。“虽然并不知道如何预先阻止对其论证的反对,但论证者不能忽视这些反对,因为忽视了就不会显得(appear)是理性的,因而会违反manifest rationality的要求。”“说论辩实践以manifest rationality为特征,是说它是明显、公开的理性的(patently and openly rational)。对谁?对参与者,无论他们是论证者、批评者还是对所论议题感兴趣的那些人。他们同意不做任何会损害合理性的实质或外现(appearance)的事情。”约翰逊做了一个类比:正义的理想被支持法律系统的人所珍视。这些人不仅致力于追求正义,还在这种追求中致力于让正义的外现一清二楚。一名法官可能是完全公正的,但如果他喜爱与上诉人有瓜葛,就必定失去裁决的资格,因为保留裁决的资格会损害要求法官具有的公正的外现,无益于正义的外现。对这种合理性之外衣(clothing of rationality)的额外考虑,使得论辩不只是合理性的一种践行。manifest rationality就是为什么论证者有义务回应来自他人的反对和批评而非忽视或掩盖它们的缘故。忽视或掩盖反对和批评不是理性的,亦不符合论辩实践的精神。不止如此,这也是对这种精神的明显违反,是会被看见的违反。它不仅不是理性的,还是看上去不是理性的(强调为原文所有)。如果论证者仅受理性命令(而非manifest rationality)所约束,那么这个人可能完全有能力忽视这些批评。因此,论辩实践的参与者不仅要践行他们的合理性,还要被看到他们在践行合理性。以同样的精神,约翰逊论证说,合理性理念独自不可能阐明论辩实践;在没有合理性明白显示(the rationality being manifest)的情况下,不可能有该实践所需要的共同知识。[5]163the rationality being manifest这一话语最典型地表明,manifest rationality应是比“明显的”更具有深意的“明白显示的”的意思。其实,约翰逊的其他论述也表明manifest rationality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例如,在介绍该书时他说:“本书的基本论点是,假如要恰当地理解论辩,你就必须把它看作是合理性尤其是我所称作的manifest rationality的一种展示(exhibition)。”[5]13“本书的核心论点是,要恰当理解论辩实践,我们就必须把它看作是manifest rationality的践行。论辩与众不同,在于它是践行manifest rationality的,以此我意指好论证本身是理性的产品,即理由、推理和推理者的产品,但它也是这个产品必须显得是理性的那种事业之本质的一部分。”[5]144
(三)symbolic logic:“象征逻辑”还是“符号逻辑”?
《布莱尔》在谈论逻辑课程时,出现了奇怪的“《象征逻辑》”,[4]30其实是symbolic logic,即《符号逻辑》。根据档案以及对约翰逊和布莱尔的访谈,有学者讨论非形式逻辑在加拿大兴起的历史。1968年,约翰逊作为温莎大学哲学系的年轻教员开始教导论逻辑(introductory logic)课,使用符号逻辑教科书。但他逐渐发现,基于symbolic logic的方法对很多学生并不顺畅。有数学背景的学生在课程上表现好一些,没有这种背景的却在“挣扎”。于是,约翰逊提议“应用逻辑”新课程,并于1971年开始教“应用逻辑”。[21]4
(四)rhetorical situation:“论辩情境”还是“修辞情境”?
《受众》将rhetorical situation译为“论辩情境”。但廷德尔还大量使用了argumentative situation一词,(3)参见Christopher W.Tindale. The Philosophy of Argument and Audience Recep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3-4,21-22,31,44,67-68,73,94,99,126,189-190,196,203.这又怎么译呢?我觉得,还是保持rhetorical situation的“修辞情境”的译法,将argumentative situation译为“论辩情境”。毕竟,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英文词。
(五)strategic maneuvering:“策略性操控”还是“策略机动”?
在《廷德尔》和《范爱默伦》中,strategic maneuvering被译为“策略性操控”。“操控”的基本意思是“操纵控制”。将该词用到strategic maneuvering的语境即批判性讨论中,容易让人误以为是“操纵控制”该讨论过程。《范爱默伦》的问答有这样的表述:“那么,论辩双方应该如何确保在批判性讨论中‘策略性操控’不会滑向‘策略性欺骗’或‘策略性操纵’? ”[19]22-23“在现实生活的论辩话语中,人们可能会……企图欺骗或操纵他人。防止……策略性欺骗或策略性操纵……。”[19]23据此,连范爱默伦都不愿意将一种正常的修辞技巧等同于一种欺骗手法——策略性操控(操纵)或策略性欺骗。那么,strategic maneuvering本义为何?
其实,strategic maneuvering这个词组表达的意思是,在批判性讨论中,论辩者说服对手时选择“灵活机动的”策略。与此相关的另一个词是strategic behaviour(策略行为),即讲究策略或方式方法的行为,故而将trategic manoeuvring译为“策略机动”为好。范爱默伦指出,通过批判性讨论解决意见分歧的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有某一特定的辩证目标。理所当然,讨论各方都想采取不同手段以最有利于自己立场的方式去实现这些辩证目标,因而每个辩证目标都有其修辞类似物。在所有讨论阶段,参与者的修辞目标都将取决于(从而并驾齐驱)辩证目标。因此,在策略机动的研究中,修辞洞察被系统地融入辩证的(即语用-辩证的)分析框架。对于论辩话语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而言,不仅要考虑辩证维度(dialectical dimension),也要考虑其效果的修辞维度。批判性讨论中的一方试图在讨论规则的约束之下,凭借策略行为达到其修辞目标,这种策略行为被称作strategic manoeuvring,即在论辩性讨论中努力使所瞄准的修辞效果与维护合理性的辩证标准相和谐。strategic manoeuvring不必然导致违反批判性讨论规则,但它有可能“出轨”,导致谬误。有时,实现修辞目标占了上风,对辩证目标造成损害。因此,strategic manoeuvring旨在保持论辩话语的修辞维度和辩证维度之间的健全平衡。范爱默伦还对为何选择maneuvering一词作了说明。“为什么我们要谈论maneuvering?Maneuvering来自动词‘maneuver’,performing maneuvers(军事演习)是其第一个含义。名词‘maneuver’可以指按计划移动(尤其是武装部队)或争取胜利的移动等。当船只“maneuvering for position”时,它们四处移动以获得有利位置。这种移动的目的就是获得当下情形中最好位置的结局,这恰恰是我们想要maneuvering意指的东西——当然,此时指的就是:鉴于论辩环境向最佳位置移动。”[7]40Strategic maneuvering在论辩话语中显示自己,同时在选择论式(topical choices)、话语适应受众需求和开发利用表达手段方面体现出来。在考证了Maneuvering 的词源之后,范爱默伦指出,‘strategic’的一个替代语词也许是‘tactical’,不过,后者首先突出的是操作层次上maneuvering的局部权宜之计,而且这个术语太接近实效性这一极,而自动远离合理性这一极太远了。而且,日常用法中的“tactic”首先是达成策略目标的工具,接近于一种计谋。“以一种更中性的方式,我把保持实效性和合理性之平衡所用的工具叫做(论辩的)‘技术’。”之所以在maneuvering前边加上strategic这个词,是因为在操作层次发生的maneuvering所瞄准的目标不得不靠聪明而娴熟的规划、对合理性和实效性实施最优公正而加以实现。[7]41值得注意的是,访谈者在《沃尔顿》中有一次将strategic maneuvering译为“机变”。这个译法要比“策略操控”好很多。
(六)topic:“话题”还是“论题”?
在《沃尔顿》中受访者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话题(topic),从本质上说就是论证型式,这种型式既可用于论辩话语发明(argument invention),也可以服务于非形式逻辑的目的。”[9]17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把亚里士多德的topic和论证型式联系起来谈论的话,topic就不是一般意义的“话题”,而是与亚里士多德讨论论证方法的Topics相联系的。Topics一般译为《论题篇》,个别人译为《正位篇》(希腊语topos或复数topoi是地点、位置之意)。Topoi是(记忆中)储存大量论式或论据的地点。在修辞术的发明(invention)中,每一个topos都能充当发现谈论某一主题所需的模板或启发法,而发现(发明)topoi的字面意思就是“发现事物之地”。总之,古典辩证法和修辞学的topic都可能与论证或论证方式有关,从这个角度看topic,将它译为“论式”[23]也要比“话题”更准确。
(七)argument invention:“论辩话语发明”还是“论证发明”?
《沃尔顿》将argument invention译为“论辩话语发明”。[9]17其实,argument invention不是“论辩话语发明”这么泛泛的意思,而是“论证发明(发现)”的意思。西塞罗认为,系统处理论证包括两个部分,发现(或发明、构想)论证以及对其有效性进行判定。访谈中沃尔顿所言“这种型式既可用于论辩话语发明(argument invention),也可以服务于非形式逻辑的目的”,也说明这里的invention是论证的发明而非别的发明。
(八)“非逻辑课程”?
在《沃尔顿》中受访者说:“我一直是位逻辑学教授,教学任务不仅是讲授逻辑课程,还要讲授非逻辑课程,教会学生如何图解论辩、怎样分析谬误以及发现论辩的潜在前提等。”[9]16其中的“非逻辑课程”令人莫名其妙。如果真是逻辑学之外的课程,那后面“教会学生如何图解论辩、怎样分析谬误以及发现论辩的潜在前提”又从何说起?这些东西是非形式逻辑教授的。所以可以推测,“非逻辑课程”实为“非形式逻辑课程”,这样上下文才在语义上是连贯的。另外,“潜在前提”应是逻辑中常说的“隐含前提”或“未表达前提”。
(九)“论证型式”这个概念是谁提出来的?
在《沃尔顿》中,访谈者说:“‘论证型式’这个概念是由Arthur Hastings于1960年代提出来的。”[9]17对此,需要做些澄清。如果“论证型式”是指argument scheme或argumentation scheme这些语词,那么,Hastings的博士论文(1962)并没有使用这些语词,而是用了modes of reasoning(推理模式)和types of reasoning(推理类型)。如果说从内容实质看,那么等同于“论证型式”的概念也不是Hastings首先提出的。英国修辞学家、逻辑学家理查德·怀特莱在其《修辞学原理》(1830)中就使用“argumentation form”来概括因果、迹象、范例等论证型式。[24]甚至如沃尔顿所说,论证型式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9]17Hastings的贡献在于首次使用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可以说,他是当代论证型式理论的开创者之一,但不是“论证型式”的首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