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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钉子户”的行动策略阐释
——基于霍曼斯微观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

2020-12-17文晓波

关键词:钉子户征地命题

文晓波

(重庆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加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使得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日趋常态化。对于失地农民而言,这不仅会改变他们千百年来“向土里去讨生活的传统”[1],迈向充满期待的城市生产生活,而且还会分享“土地国有化”带来的不菲增值收益。然而,这种“千载难逢”的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也打破了原来农村社会较为稳定的利益结构,引发了诸多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纠纷和尖锐冲突。有关调查显示,在我国群体性事件中,农民问题、土地问题成了主要问题,其中超过60%是征地拆迁问题,而农民上访案例的70%以上关涉征地拆迁[2-3]。其中,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①“钉子户”原初含义与侮辱性的“刁民”基本同义,意指拆迁补偿过程中与政府、开发商进行纠缠、“死磕”的“顽固分子”,后来扩展为“维权斗士”“反抗的弱者”“法治的维护者”等正面的、褒义性说辞。现象成了公共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主要关注点,也成为地方政府“维稳工作”的“灭火点”。本文拟从霍曼斯微观社会交换理论视角,观察、审视和解释征地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钉子户”的行动策略与地方政府的制度逻辑,为我国农地征收有关政策、失地农民在城市“软着陆”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霍曼斯微观社会交换理论: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

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是由美国社会学家乔治·C 霍曼斯(George Casper Homes,1910—1989)于20 世纪60 年代初首先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交换是社会整合的基本要素;等量价值的资源交换是人们交往的基本形式;人的行为基于得到的酬赏或效用的个体需要和心理满足;人在交换互动过程中是“理性”的。概而言之,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人们理性互动、公平交换的结果。后来,彼得·布劳(Peter Michal Blau,1918—2002)批判性发展了霍曼斯基于个体人际互动关系的“行为主义交换理论”(又叫演绎交换理论),构建了偏重社会结构的“结构主义交换理论”。两人由此建立了现代社会交换理论并成为奠基者和代表者。

(一)社会交换理论的思想来源

霍曼斯社会交换理论主要源自经济学的功利主义、人类学的交换理论,尤其是心理学的行为主义。首先,霍曼斯接受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观点,认为经济学的商品交换分析也适用于社会领域,并吸收了报酬、成本、利润等概念和人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观点;其次,霍曼斯吸收了马林诺斯基的“库拉圈”交换理论(建立和维持友谊的心理需要而不是经济需要是社会交换的动力)、列维·斯特劳斯的“对等原则”交换理论等人类学交换思想;再次,霍斯曼直接借鉴了斯金纳心理学行为主义的“刺激—反应”模式。在他看来,当时的社会学无法对人类行为作出全面解释而心理学才可以[4];对人的研究不应专注于“感情”“目的”概念,而是行为的检测与控制和影响行为的条件;“刺激反应”是人类行动理念和方式的基础方式。因为依据进化理论,人是动物进化的产物,其大部分行为必然来源于动物行为。霍曼斯把斯金纳对鸽子和老鼠的有关习得反应、条件强化等行为规律的试验性结论,几乎原封不动地融进了自己的社会交换理论。在霍曼斯看来,经济学可以描述交换关系,而社会学则可以描述交换发生于其中的社会结构,但心理学才掌握着解释的钥匙[5]。

社会交换理论也是霍曼斯批判功能主义的产物。事实上,霍曼斯早期的研究成果《在人类群体》(1950 年)等著作具有明显的功能主义观点,带有涂尔干、马林诺斯基、布朗、帕森斯等结构功能主义者的大量痕迹。后来,霍曼斯认为,功能主义理论太抽象和空洞,“虽然对客观现实进行了描述,但不能对结构的发展做出充分的解释”,而且“忽视了社会中作为行为者的人的重要性”,仅仅聚焦于组织系统、结构和功能[6]。换言之,功能主义理论既缺乏解释力,又忽视对“人”的研究。因此,《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1961 年)等著作抛弃了功能主义观点和系统分析范式,分析注意力转向了心理学的解释和心理交流的探讨。就这样,霍曼斯与宏观分析社会结构的传统研究分道扬镳,尝试建构可以解释人类行为的命题系统和微观社会学定律。

(二)社会交换理论的基本概念

霍曼斯大量借用和改造心理学、经济学、人类学有关概念,构建了社会交换理论的基本概念,并用这套概念体系来演绎阐释其基本命题和人类行为。

来自行为心理学、人类学领域的概念有:刺激,环境中的暗示,引起个体的行为反应;行动,个体追求报酬、避免惩罚的行为表现;报酬,即奖励,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金钱等)物质性或者(感激等)非物质性对象;情感,个人之间具有的(好感、方案、赞同、反对等)内部兴趣,一种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互动,个体之间的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规范,公认的调整个体行为的标准和准则;知觉,感知、衡量和评价报酬或代价的能力[7];期待,报酬、惩罚或者代价的程度,主要指个体在行动中付出费用与得到报酬之间比例关系所构成的公正性、主观性期待。另外,还有两个表示“时间”的心理学概念:价值,个体从刺激行动中得到的报酬或惩罚的意义程度;数量,某个具体行动的频率[6]。

从经济学领域借来的概念有:投资,个体所拥有的地位、性别、种族、知识、专长等全部资源。成本,个体采取某种行动失去的报酬或者承受的惩罚。利润,某种行动结果中报酬减去成本的纯粹剩余,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三)社会交换理论的命题系统

上述基本概念相互结合搭配,组成了社会交换理论的六大命题系统,以演绎出经验规则,解释人类行为和社会结构。

1.成功命题

某人的行为越是经常得到酬赏或奖励,就会乐意频繁从事此类活动。该命题“强调了行动次数与奖赏的正相关关系,行动的频度取决于报酬的频度以及报酬的方式”[8]。在斯金纳的心理学实验中,鸽子啄到特定目标会得到食物报酬,就会逐渐听从人类的指令,以期待获得更多的食物。霍曼斯认为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他们的日常生活就是由寻找报酬的行为构成。例如,微笑表情、和气待人总是可以得到他人的热情欢迎,勤奋学习总是会取得好成绩,努力工作常常可以得到上司的高度肯定和更多报酬等。

2.刺激命题

如果以前某一特定刺激或一系列刺激的出现使某人得到酬赏,则当目前的刺激越是与该刺激相似,他就越有可能进行这种行动或相类似的行动[9]。换言之,如果现时的刺激情景与过往的成功经验极度相似,人们就会选择“重复过去的故事”。例如,学生考前集中时间“临阵磨枪”;球星穿着固定颜色(号码)球衣球鞋、保持独特发型;顾客多次参加大型商场“物美价廉”的促销活动;成绩优秀的运动员赛前赴高海拔地区集训等。

3.价值命题

某人的行动结果越有价值(对他来说),他就越有可能再次采取此类行动。反之亦然。成功命题告诉我们一个学生为了得到好分数而学习,刺激命题认为特殊的学习方式比其他的方式更可能带来成功,价值命题描述的是一个人希望刺激提供报酬的程度[5]。此命题反映了个体行动结果的价值水平对其行动的影响程度。霍曼斯所指的价值不仅包含物质性的经济价值,也包括非物质性的社会价值、伦理价值等。概而言之,一个人总是遵循趋利避害的理性原则而选择获得价值最大的行动。例如,一个学生面临复习迎考抑或参加心仪音乐会的时间冲突中的价值(考分与享受)选择问题。

4.剥夺/满足命题

某人“最近”经常得到某种报酬,他获得此报酬的满足感和价值感会减少。该命题关注报酬的相对价值,遵循经济学的边际递减,是对价值命题的补充。在前三个命题中,霍曼斯借用行为主义心理学原理强调:某种行动越有价值(命题3),就会越经常受到酬赏(命题1),而人们的行动同过去曾得到酬赏的行为越是相似(命题2)[9],是基于时间这个尺度的前提条件的。如果他“最近的过去”经常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报酬,他就会感到餍足,其价值相对他而言就会减少。例如,吃馒头(食物)的行为。反之,如果某人已经重视某种报酬,但是最近很少得到它,我们就说他被剥夺了这种酬报[10]。

5.攻击/赞同命题

这个命题同样包括两个层含义。如果一个人的行动没有达到预期的酬赏或惩罚时,他会很愤怒而且更有可能采取结果对他更有价值的“侵略性行为”;反之,如果他的行动符合预料的酬赏(甚至大大超过预期),或者没有受到预料的惩罚,他会很高兴并且更有可能从事这种对他更有价值的“认可性行为”。该命题涉及人的情感因素,积极的情感会导致赞同性行动,消极的情感会导致攻击性行动[6]。例如,一个搀扶倒地老人的善者被误认为是恶人(肇事者)会很气愤,今后很可能会犹豫不决、袖手旁观;但是如果大家都赞许他的行为甚至他被媒体报道称颂,一定会感到高兴和满足,今后更会继续“乐善好施”的行为。

6.理性命题

该命题是对成功命题、刺激命题和价值命题的综合,体现出明显的功利主义观点,即:人们会盘算各种可选择的行为[9],用数学公式可以表述为:行动=价值×可能性。霍曼斯认为,人是一个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功利主义者;一个人会在行动前计算出结果的最大价值,也会考虑这种酬赏获得的可能性,行动与否取决于价值和成功两个因素。在他看来,理性的个体会在“看不见”的市场交换中选择获利可能性最大、最多的行为。例如,有的人放弃购买2 元/张的体育彩票中大奖的机会,而是倾向一杯爽口的可乐,因为在他看来“掉馅饼”的概率太低了。

霍曼斯指出,上述六个命题构成了一组以“成功命题”为中心的、相互联系的“命题系统”。尽管这些命题是关于个人之间的交换行为,但是它们同样能全面解释社会制度、社会结构。

当然,霍曼斯基于功利主义、行为主义和理性主义取向的社会交换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足:一是心理还原主义。霍曼斯试图以个体的心理和动机为出发点的心理学命题,作为所有社会科学的一般的解释性命题[8],去解释社会现象的整体性质和社会结构,这种把人类社会所有复杂问题纳入心理学领域而进行简单化解释是明显的心理还原主义。二是混淆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霍曼斯把动物的“刺激—反应”简单模式应用于复杂的人类行为,是一种狭隘的行为主义倾向。不言而喻,人类的需求和行为并非斯金纳实验室中的鸽子和老鼠那样可以简单推断,影响人的行动除了“过去的刺激与经历”,还有“现时的环境与情景”和“将来的某种预期”[7]。三是把人的行为完全视为理性的计算。霍曼斯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这是没有看到实际生活中人们的非理性偏好和习惯也会导致某些特定行为。

二、征地拆迁“钉子户”的行动策略:维权抗争与利益博弈

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主要应用于人际互动,即:他所谓的日常社会行为或次制度性社会行为[11]。尽管有人讥讽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是“经济学的理性人”与“心理学的鸽子”“杂交”不太成功的产物,但是我们并不能排斥它对人们社会互动、资源交换等问题的较强解释力。因此,下面拟运用此理论对征地拆迁“钉子户”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互动行为进行阐释性分析。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的颁布实施和地方政府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大幅调整,使得绝大部分失地农民对征地拆迁持以期盼意愿而非抗拒态度。然而,征地拆迁关涉到土地“农转非”增值收益的再分配问题,必然引失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者和实际拥有者)与地方政府(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的紧密交往、频繁互动和利益博弈。毫无疑问,作为市场交换中的理性“经济人”,处于“弱势地位”的失地农民主要追求经济效用函数最大化,而占据“主导地位”的地方政府既要谋求政治效用(政绩升迁)也要获得经济效用(“土地财政”)函数最大化,双方的社会交换过程并不会那么一帆风顺。作为“钉子户”的失地农民为了在“一锤子买卖”的平等交易中“满载而归”,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行动策略,表现出维权抗争和利益博弈两种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权形象:争取既得利益

在“钉子户”看来,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可以“保底”的生存机会①笔者2019 年8 月在H 省L 市调查时,令人愕然地发现一位年仅27 岁的“钉子户”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征地拆迁固然可以得到大笔补偿费,但是也丧失了从城市“退守”农村的保障性“后路”(养老保险金不高,而且补偿费总是会用完的,有地就不至于饿死)。在他看来,没有多少竞争力的农民(哪怕是青壮年)面临着城市就业、市民生活、子女教育等诸多压力。,在拆迁中获得最大化利益是预期风险的最佳途径。事实上,农民的这种“恋地情结”是中国千百年来传统农耕文化和现代竞争社会双重作用的结果。尽管当今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喧嚣掩盖了作为一个寂静农业社会的存在,大批农民也放下锄头镰刀进城务工,但是他们的文化基因仍然深藏厚实的农耕文明因子。一旦他们在城市完成“找钱”的预期任务,就会在岁末如同候鸟般返回村落。这种“离土不离乡”或者“离土又离乡”的模式承担了中国经济起伏期农民在城市失业的“减震器”作用。但是,征地拆迁不但破坏了这种作用,并且把失地农民推向了没有“回头路”的充满各种风险和激烈竞争的城市之旅。正如蒙德拉斯所言:他们在父辈开辟的道路之外,看到的只是危险和变化不定:对他们来说,离开常规,就等于在冒险,感到自己是赤手空拳的[12]。因此,具有强烈权利意识的“钉子户”们决定以征地农民“代言人”“维权斗士”形象,与地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资源的社会交换活动。在他们看来,自己与政府是在进行公平的市场交换行为,“平等价格”而不是“补偿费”“施舍费”才能反映双方平等的交易关系,维护“卖方”(农地的承包者和“实际拥有者”)的合法合理权益本身就是正义公正的事情。于是,作为“弱势”的他们在与地方政府进行多次沟通、协商、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诸如跳楼、自焚、上吊、自残等非常规行为进行艰难抗争。实践证明,这些“钉子户”的维权行动大都达到了预期效果,契合了霍曼斯理论的成功命题。

(二)拖延战术:文斗而不武斗

如果上述非常规行为不能奏效,“钉子户”们就会采取拖延战术,这也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行动策略。事实上,为了减少和平息征地拆迁中的恶性事件,中央对地方政府下达了“死命令”:征地须得到农民同意,不能强征强拆。这个安全稳定“一票否决”的考核政策对改善政府形象、提高失地农民补偿费和减少暴力恶性事件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然而,“钉子户”们也很快捕捉到了维权或博利的“天赐良机”,充分利用中央政府传导的政策压力,采用“不着急”“不签字”的拖延战术与地方政府谈判周旋。在他们看来,“时间”是站在他们这一边的,相对于曾经的千百年等待,当今的几天/几月甚至几年根本算不了什么,最“耗不起”的是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因为征地项目的停顿或拖延意味着工作失败或者成本递增。“钉子户”们还知道过往的、其他地区的“同行”甚至“隔壁老王”拖延战术获得成功的若干事例。按照霍曼斯的刺激命题、价值命题、理性命题,“钉子户”们对这种类似刺激情景是“情有独钟”的,他们以“文斗”的方式和极小的代价,在地方政府反复劝说和不断“加价”的情境中获得了期望的最大化收益。

(三)越级上访:瞄准政府软肋

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为基层民众反映情况、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提供了便捷而实用的制度渠道,也为上级政府了解、掌握和控制下级政府的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然而,信访部门信息“传递员”的角色意味着它们无权处理上访者的“问题”,尤其是那些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引发的“棘手问题”。当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的时候,上访者只有寄望于更高层级的政府的压力(越级上访“一票否决”制度)。然而,这种“越级上访”是当地政府极其不愿见到和忌惮的,因为这意味自身工作不力和形象受损,必然会影响到日后的政绩考核和个人升迁。征地拆迁的“钉子户”绝大多数都是逐级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老司机”,他们熟谙地方政府的“痛点”,在抗争地方政府的征地压力中可以轻松地避开那些“盯梢”他们的有关人员而成功越级上访①笔者2019 年8 月在S 省P 县调查时,一位资深上访户讲述越级上访经验:“到北京以后不要去住旅馆,也不要东问西问,否则很快就会被镇政府的驻京工作人员‘抓到’。”从他的表述可以看出,为了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国家最基层的镇政府也派驻了人员入住京城。。此时,地方政府不得不放低姿态、逐渐有限地满足“钉子户”们的意愿和诉求,实现双方的和平交易行为。当然,“钉子户”们这种“越级上访”行动策略是建立在“懂政策”“有文化”“有资本”“会动脑”等基础之上的。不难看出,“钉子户”们的行动策略是霍曼斯的攻击/赞同命题的现实再现,他们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地方政府信访部门、业务部门的有效回应,就会屡次采取“越级上访”这种已被证明“屡试不爽”的行动策略而获得满意的回报。

(四)媒体曝光:获得舆论支持

借助现代媒体的巨大传播力量“闹大”征地拆迁事件,也是“钉子户”们惯用的行动策略。如果地方政府失去协商、谈判的耐心而采取强征强拆、暴力拆迁等行为,作为“单打独斗”的“钉子户”那些“老套式”拖延战术、越级上访等行动策略,根本无法抵挡国家机器的强大力量以及某些性质偏黑社会力量的介入。于是,遵循霍曼斯的剥夺命题、攻击命题的行动逻辑,“钉子户”们为了保护即将失去的既得利益,大都转向在网络媒体上面“把事情闹大”,通过曝光政府的暴力强拆、恐吓威胁、伤人流血等场景、话语和行为,制造出令人同情的“弱者”形象而赢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在“千夫所指”的舆论压力和上级政府的政治压力合力下,地方政府又被击中“软肋”,不得不马上停止或放弃强制暴力行动,小心谨慎地回应和解释社会的“质疑”和上级的“批示”,并且再次坐下来与“钉子户”们进行“友好”协商和利益谈判,以阻止或平息他们或许更多的“点火”行为,结果当然是“钉子户”们保护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基本实现了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概而言之,借助媒体的“闹大”策略成了“钉子户”们抗争行为的“重磅武器”,甚至成为后继者广为使用的“常规武器”和“潜规则”,正如霍曼斯刺激命题的逻辑,情景再现可以导致行动再现[13]。

(五)司法诉讼:寻找制度漏洞

近年来,法治理念日益普及、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成了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终极手段。然而,除非迫不得已或者“走投无路”,承袭历史厚重“无讼”社会因子的“钉子户”们并不愿意走上法庭,他们知道“征地是既定的无法改变的政策/事实”,“打官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成本、不菲金钱成本乃至充沛的体力精力,而且“民告官”的成功比例实在太低。他们之所以要采取司法诉讼的抗争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拖延战术的延续,其真实意图不外乎争取尽可能多的权利和利益。当然,“钉子户”们对地方政府的控告事项,既有客观的频繁变动的政策所引发的“补偿不公”,也有主观的政府“出尔反尔”的违诺行为,更有政府官员事实上的贪污、腐败、违法等行径。无论怎样,“钉子户”们寻找到了征地拆迁中的问题所在和“制度漏洞”,抓住了地方政府的“小辫子”,就有了控告对方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和争取最大利益的最后机会。当然,能够大胆与政府对簿公堂的“钉子户”大都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作为维权斗士的他们来说,最强大的靠山就是国家法律,“法律就是背景”是他们的誓言。霍曼斯的刺激命题、成功命题告诉我们,“钉子户”们常常通过控告政府的违法违规而使得自己的博弈行为“合法化”,从而解构政府既有政策规范,从政府的“制度缝隙”中获得期望的土地增值收益。

三、地方政府的制度逻辑:理性选择与正确回应

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遵循公平交换原则。在他看来,世界就是一个平等交换的系统,否则社会就会发生混乱;人们会根据以往的成功或者失败的“经验性标准”、类似的(紧密的)人(群体)和情景的“比较性标准”两个原则来权衡社会交换活动。作为征地拆迁的互动双方,地方政府与“钉子户”之间的社会交换也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失地农民在交出“保底”的土地资源的同时,理应获得稳定、持续和可预期的生存机会和发展空间。正如罗尔斯所言:人们所放弃的某些基本自由能从作为结果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14]。因此,面对“钉子户”们的拖延、缠绕、闹事、上访、“死磕”、曝光、诉讼等抗争性行动,地方政府要与时俱进地推进征地拆迁相关制度的改革创新和现时政策回应。

(一)塑造“向下看”政治生态环境

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压力型制度结构,这为上级政权/领导的政治决策、政策设计的真实、快捷、有效、传递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也为下级政府/官员“不走样”地领会和执行上级意图构建了制度框架。然而,这种压力型体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那就是“向上级负责”“走上层路线”“上级政府无小事”等行事逻辑成为下级政府的首要选择。因此,“钉子户”们的利益诉求大都不会首先出现在地方政府的“政策菜单”上面,直至越级上访、媒体曝光等行为引起了上级政府的“注意”或“批示”,而“息事宁人”往往成为地方政府的现时策略,这无疑正中“钉子户”们的下怀。显而易见,要有效防止和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现象,就要彻底改变当前惯常的唯上的价值偏好、政策导向、“喜怒哀乐”的政治环境。具体而言,主要通过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官员政治升迁标准、安全稳定责任追究、群众满意度测评、信访案件落实情况、领导基层调查考评等系统性、科学性的制度改革创新,树立一个高度重视基层普通群众切身疾苦和利益诉求的“群众无小事”的“向下看”的政治生态环境。只有这样,“钉子户”的愿望、需求和利益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他们的行动策略才不会升级、扩散甚至恶化。

(二)破除拆迁主体的权责失衡困境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县(区)地方政府理应是征地拆迁的主体。事实上,“助理”身份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由于“更熟悉农村事务”而承担了征地拆迁的“主要角色”。当然,这种做法深层次的原因是处于“后方”的市县(区)地方政府拥有了化解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的缓冲地带和责任推卸空间。当然,它们也赋予乡村两级组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相当比例的物质奖励①笔者2019 年5 月在C 市D 区调查时,一位区级政府的征地拆迁官员坦言:“农村征地拆迁很复杂。我们不会冲到‘第一线’,都是‘承包’给各个乡镇去做这个事儿。我们会给他们自主权和奖金。当然,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他们也是第一责任主体。”由上述表述不难看出,处于征地拆迁“前线”的乡村组织的权力与责任是不匹配的。。然而,这种“打包式”“承包式”的征地拆迁模式使得乡村组织有时“无法表态”,只能将“问题”层层上交,造成了“钉子户”产生的政策性空间、寻租性空间和操作性空间[15],成为他们采取行动策略的主要考量依据,尤其是为“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博利机会提供了制度空间。因此,要从根本上真正消除“钉子户”现象,就要改变当前征地拆迁主体失衡状况。具体而言,就是要增强乡村组织尤其是村级自治组织民主化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赋予其征地拆迁的大部分权力和资金,建立公开透明的安置补偿办法和严格的监督机制。例如,全国“三块地”土地改革试点区(县)的重庆市大足区就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27 万元/hm2标准直接划拨到村集体组织,这就避免了“突击栽树”“突击修坟”等混乱现象,因为“大家都知根知底,谁也瞒不了谁”。

(三)建立公平补偿的社会交换机制

费孝通先生曾经提出过农民离乡进城的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在乡下他们活不下去了或是生活得不好;二是农民离乡出去以后要有活路[16]。失地农民走向城市并非自发性的、主动性的行为,而是征地拆迁性质的政策性、被迫性离乡进城。从这个意义上说,农地征收行为导致了“钉子户”的“非自致性损失”,他们把预期的城市生产生活与当前政府的安置补偿行为链接起来,并且把两者视为一种平等、公平的资源交换关系,完全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合理的思想认识。如果这种交易性质的社会交换在有“比较标准”的情况下无法体现出“钉子户”认为的公平性,那么“相对剥夺感”就会浮现出来并且引导他们做出各种维权或者博利的行动策略。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建立一种公平、公开、合理的社会交换机制极为必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钉子户”与地方政府的平等对话协商平台。征地有关官员要树立“以人为本”“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抛弃官僚主义式的“高高在上”心理,以平等的姿态对不同“钉子户”的异质性问题进行差异化地协商、对话、谈判和解决,从而赢得他们的认可和信任。二是征地安置补偿要充分考虑“钉子户”们进入城市以后面临的市场经济竞争、职业重新选择、市民身份转换、城市生活适应等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习近平同志指出: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17]。因此,赋予市民性质的社会保障待遇、区片综合价的房屋补偿、有效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性的政策设计等举措,可以保障他们安心地、顺利地在城市“软着陆”。

(四)规范征地拆迁利益双方的行为

按照制度性“游戏规则”行事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既定法则。“钉子户”们之所以采取如此多样化甚至极端化的行动策略,就在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制度漏洞”“执法偏差”等现象以及地方政府“问题最小化”的制度逻辑。作为“政策消费者”的普通公民是公共政策问题和利益的最好裁判者[18]。首先,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在33 个区县“改革试点”的经验基础上,新版的《土地管理法》(2020 年1 月1 日执行)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风险评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等纳入了征地前的必要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让有关官员可以“说得起硬话”。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建立征地拆迁的信息公开平台,推行补偿安置费的公开透明制度,扩大“钉子户”利益表达渠道等举措。其次,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安置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增值具有自然属性(大都在城市郊区)和政策属性(政府行政征收),与农民的劳动力和资本投入基本没有关系,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成果密切相关[19]。因此,征地拆迁中产生的“食利阶层”现象是违背我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和土地公有制的性质的,“钉子户”的博利行为必须限制在合理的区间。地方政府要讲政治、守原则而不能“乱表态”“破底线”,要依法依规地惩戒“钉子户”非法的、不合规的、不合理的要挟性与“闹大”性的牟利行为,确保他们的意愿、诉求、行为良性地运行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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