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研究综述
2020-12-17李艳珍
李艳珍
(1.刘少奇同志纪念馆,湖南 长沙 410611;2.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村广泛地建立起农民协会。1950 年7 月14 日,中共中央通过《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明确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2]。农民协会在法治的规范下,以群众自治的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和一系列民主运动,开创了新中国农村自治下的社会改革模式,有效地促进了推翻农村封建制度、解放农民思想、实现农村基层民主、宣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等工作。
近年来,基层治理的研究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但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关于农民协会研究的著作,大部分集中在对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运动及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组织历史演变等的研究。杜润生主编的《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李永芳主编的《近代中国农会研究》、陈吉元等主编的《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吴敏先主编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农民》等著作,依据主题需要对新中国初期农民协会有简要论述,但以新中国初期农民协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专著很少。据统计,2008年1 月到2020 年1 月,中国知网收录的关于“建国初期、农民协会”“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为关键词的研究成果,显示110 多篇,以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20 余篇,其中硕士毕业论文3 篇,期刊论文约20 篇。主要集中在兴起原因、主要活动、积极作用、隐退原因、现实启示等方面的分析,部分学者由此推断重建农民学会有利于农村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建立原因与背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协会就已经在农村建立。农民协会组织发动农民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民主自治机关、维护农民利益,后随着革命的发展而消匿。到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协会顺应历史需要在新解放区重新活跃起来。1948 年,老解放区的大部分乡村经历了两年的土地改革后,已经开始进行结束土地改革的工作[3]564。1950 年,少数民族地区仍只有东北朝鲜人地区和蒙古人地区已经实行土地改革及其他若干地区少数民族中已有多数群众要求进行土地改革[3]634,在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明确了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3]644。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协会集中于新解放区的农村地区。对农民协会建立原因与背景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土地改革的直接需要
基于对新中国成立前夕农村土地制度不合理、占有量不均衡的情况,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改革是农民协会建立的最主要原因。建国前夕,全国占乡村户数 5% 左右的地主却占 40%~50%的土地;占乡村 3%~5%的富农占有土地的15%~20%;而占 90% 的中农、贫农、雇农总共仅占20%~40%的土地[4]7。东北、华北等新解放区逐步深入推进土地改革。1950 年,全国已经完成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约有农业人口一亿四千五百万(总人口约一亿六千万)[3]634。顺应土地改革形势,农民协会在各地陆续建立,华东和中南两区农民协会已有约二千四百万会员,并有民兵约一百万[3]633-634,但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尚有约二亿六千四百万农业人口的地区(总人口约三亿一千万)[3]634。因此,熊秋良等认为,为了组织农民进行土地改革,1950 年6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提出建立农民协会[5]。谢碧莹等认为,土地是农村的基本生产资料,要重新分配生产资料,单靠农民的个体力量是难以实现的,要保证土地改革顺利开展,必须把分散的个体农民转换为有组织的整体团队[6]11。
(二)农村阶级关系调整的需要
土地改革必然引起阶级利益重新分配。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集中力量恢复生产,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改变了1947 年《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对中农、富农的路线政策。中农成了联合的对象,富农不再被作为斗争的对象,并且可以加入农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基于农村统一战线的建立,唐明勇、陈霖、马建鹏、谢碧莹等认为,要改变路线策略,仍然依靠以贫雇农为主力的贫农团不能真正实现,而要建立能够包容中农富农的反封建联盟组织。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证明贫农团的组织对于团结中农究竟是有妨碍的[7]。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农民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团结中农和其他阶级,避免在推进土地改革过程中损害中农等利益而影响其积极性,最终影响土地改革进程。所以,农民协会的建立满足了新中国建立初期调节农村的社会阶级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实质上,《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也明确规定不仅承认富农可以经过农民代表大会批准加入农会,并且认为凡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工作人员均得加入农会[2],其中,这些人员并未把地主家庭的知识分子排除在外[7]。
(三)基层政权重建的内在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组必然要求与之对应的农村政权变革。因此,农民协会实际上行使着基层政权的职权。唐明勇等认为,在农村土地是主要的政治资源,土地改革必然带动一场根本性的农村权力和政治地位的大调整[8]。熊秋良认为,土地改革运动本身就包含重建农村政权的价值取向,土地改革不仅是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也是社会结构的重组,广大农民起来掌握农村政治的权力[5]。同时,从农民协会在基层行使了政权职能的角度出发,其组织属性,在学界出现了不同的判定。谢碧莹等认为,农民协会作为土地改革合法机关,实质上行使了农村中心政权的职能,已经被当作政府的一部分[6]16。马建鹏等认为,根据农民协会会员成分,农民协会实质是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政治联盟[9]18。唐明勇、刘瑞红认为,农民协会兼备农民合作组织、执法机关、基层政权和政治联盟多重属性。
(四)延伸党的行政职能的途径需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农村行政职权无法实现预期,需要借助群众组织的力量完成目标。学界普遍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员人数相对少,部分党员到农村做领导却不熟悉当地的情况,因此对农村基层政权把控不足。熊秋良、谢碧莹等认为,土改期间,党组织在农村的发展薄弱,在短时期无法对乡村基层政权进行全面控制[5]。新区干部在发动农民方面效率很低,农村基层权力实际运作处于“真空状态”[6]12。唐明勇等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员干部极为缺乏,把党员全部分派到农村也不能满足农村建政的需要[8]。马建鹏、刘瑞红等认为,即使派到农村的干部,仍然有很多对于农村当地的情况并不熟悉,仅凭经验也难以实现有效领导。然而,推翻封建土地制度、推进各类民主运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领导,所以农民协会被赋予了行政权力,实质上是党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因此,农民协会的组织体系也从形式上展现出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特点,黄荣华、唐明勇等对农民协会的组织架构和会员结构有简要研究:农民协会建立了乡(行政村)—区—县—专区—省(行署区)—大行政区的组织体系[8],包涵了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等阶级,其中贫雇农“是农协的绝对主体[10]。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主要活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协会实质上是党和国家引导农村群众组织起来以推翻地主阶级、重新分配土地的组织,土改未完成之前,农民协会是农民群众反封建的战斗组织[11]。在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的过程中农民协会实质上行使了基层政权的职能,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协会在农村中的主要活动,学术界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宣传动员破除封建思想、斗土匪恶霸等其他民主改革问题上。
(一)推进土地改革
农民协会应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开展的需要而生,又具备基层政权的基础职能,因此在农村土地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学术界普遍认为,在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中,作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农民协会切实履行了改革土地制度合法执行机关的职能[12],在土地改革中担当了主要角色[13]。并且,学术界对土地改革有划分阶级、分配成果、组织复查三个阶段形成了统一认识。以土地改革为中心,唐勇明、刘瑞红、马建鹏、谢碧莹等大多数学者对农民协会的组织体系、会员结构及基本历程,进行了研究。学界普遍认为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体。唐明勇、刘瑞红、马建鹏、谢碧莹等大多数学者以全国视角,认为农民协会发展历程分为初步阶段(1949 年夏至1950年夏)、调整阶段(1950 年秋至1952 年春)、隐退阶段(1952 年夏至1953 年底)[8]。黄荣华以建国前后湖北农民协会发展为样本,将农民协会发展历程分为探索与初建时期(1947 年秋冬至1949 年5 月)、发展时期(1949 年5 月至1950年5 月)、整顿与大发展时期(1950 年6 月至1952 年12 月)、撤销(1952 年年底至1953 年)[14]。农民协会发展对推动新解放区农村土地改革却有显著成效:到1952 年9 月,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已占全国农业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3]841,只有少数民族地区及小部分农业人口地区没有完成土地改革,胜利不仅得益于执行了正确的土地改革法,也得益于深入而又广泛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由少数人的贫雇农小组,逐步发展到包括中农在内的群众性农民协会[3]842。
(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思想觉悟
学术界普遍认为,以土地改革为主要任务的农民协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党在农村工作中宣传法令、制度并破除封建思想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首先,新中国成立初期,旧社会秩序已经被打破,但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民中普遍存在。谢碧莹、于国丽、马建鹏等学者认为,需要进行宣传教育的另一方面重要原因是农村中各阶级思想状况不一。李斌认为,农民的封建思想有缺乏积极行动进行组织化反抗的意识和意愿[15]的特质。王瑞芳等认为,地主阶级不甘心被消灭,如果不放手发动群众,进行坚决的必要的恰当的斗争[16],就无法实现土地改革。其次,学界普遍认为宣传动员的主要方式是:引导群众开会座谈,集体“诉苦”,培养积极分子,以此启发群众认识到苦难来源于阶级压迫,从而萌发阶级斗争的意识。王瑞芳等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时期的宣传教育对农民思想觉悟的提高有显著作用,党的政治意识有效地灌输到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广大翻身农民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意识得到极大提高[16]。
(三)推进各项民主改革与帮助农民生产
学界研究农民协会推进土地改革、带领农民破除封建思想的同时,对农民在农村社会的治安维稳、破除封建陋俗、抗美援朝等方面的作用也有所阐述。于国丽等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在自行组织武装,协助法庭清匪反霸,有效维护了农村稳定[13]。马建鹏等指出,农民协会对促进农村妇女解放,打破旧婚姻制度,协助政府取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封建陋俗问题有所成效[9]28。刘瑞红认为,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民协会在农村进行了爱国主义教育、引导青年参军参战、领导农民参加抗美援朝等爱国运动[12]。黄荣华以湖北省的农民协会为样本,分析农民协会还在组织农民制定家庭计划、帮助农民生产、改善农民生活方面起到积极作用[10]。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撤销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虽然在农村土地、政治、文化等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1953 年逐步隐退,学术界在关于农民协会的研究中绝大部分都研究了其隐退的原因,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
(一)土地改革主要任务的完成
学界普遍认为土地改革的完成是农民协会隐退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土地改革的完成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状况。谢碧莹、马建鹏等认为,土地改革使得一家一户拥有小块土地的私有制在农村占据重要地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促使农业生产有大幅提高,但农村生产力低下。同时,熊秋良、黄荣华等认为,农民协会领导的土地改革只是党从封建土地制到集体制的过渡形式。因此,土地所有制逐步改变后,在农村互助组与土地改革并行的后期,党和政府开始集中精力引导互助组转变成农村合作社组织[11]。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基础的改变直接导致了农村阶级状况的变化。马建鹏等认为土地改革后,贫雇农在农村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而在土地改革期间农民协会需要争取一切力量来孤立地主阶级[9]31。富农所在的中间阶级,在土地改革时被列为团结对象,而土地改革完成后就变成了阶级斗争的对象。因此,农民协会在调节农村阶级关系方面的作用自然消失。黄荣华以湖北农民协会为研究样本,认为在土改完成后,原本的贫雇农阶级由于获得土地大量地上升为中农,农村日益中农化[10],这与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体的结构存在不可避免的理论与实践矛盾,危及农民协会的合理性。
(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建立
农民协会推动农村经济和阶级状况的改变,促进了国家权力的成功下移,基层政权逐步替代了农民协会。谢碧莹、马建鹏等认为,在近代,传统农民的治理主要依靠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和乡绅等中介的封闭统治。在土地改革期间,政府派出工作组进入农村建立农民协会,部分优秀的贫雇农代替以前的乡绅等成为新的领导者。在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过程中,农民协会实质上成为基层政权的暂时替代品,将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统治和威信建立起来。在合作社经济组织广泛建立的背景下,农村被纳入行政组织的框架之中,农民协会也逐步丧失了基层行政职能[9]33。张举等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民协会在组建、组织结构、领导权属、组织经费等方面对党和政府有极强的依附性,其兴亡也必然受到政府决策的绝对支配[17]。土地改革后,乡级政权走上正轨,农民协会与政权组织在职权和建构上的混淆不清使其成为基层政权的实际羁绊,因而农民协会退出历史舞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新型的“国家—乡村社会”一体化的必然结果[8]。
(三)农民协会自身缺陷
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民协会在过渡性组织的定义之下,自身也存在管理能力不足、社会活动能力不强、组织松散等一些问题,致使其难以为继。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领导农民协会的干部自身和参与农民协会的群众思想素质不高。一方面,领导农村协会的干部虽然在领导土地改革期间表现出较强的阶级性,但自身综合素质较低、工作方法欠缺。唐明勇、谢碧莹、马建鹏等认为,农民协会的主力只是在土地改革中表现出较强的阶级性,但当时的农民协会缺乏有能力、有政策水平、群众欢迎的农民领袖[9]37,从而出现了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致使农民协会干部威信降低。同时,陈霖、何新军等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地主等阶级为了自身利益自建农会,部分坏分子混入农会,导致农会成分不纯、组织混乱[18]。另一方面,参与农民协会的群众绝大多数缺乏长远的阶级利益考虑。黄荣华等认为,传统思想忽视底层群众参与政治的自我组织和管理意识,农民自治组织缺乏心理支撑[11]。在土地改革主要目标的驱使下,农民协会的依赖性使其在启蒙农民阶级、解放思想上收效甚微,众多农民参与农民协会是为了短期利益,并非考虑长远的阶级利益,考虑个人获得土地而不是基于阶级解放的集体视角。因此,农民在分得土地后对农民协会的热情大减[11]。综合两方面的原因,学界普遍认为,农民协会社会活动能力较弱,独立的组织策划、领导管理、政治应变等能力均较为欠缺,因此,在面临农村新的发展任务时退出历史舞台成为必然。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启示
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强调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1]91。有效的基层自治,是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有极少数学者研究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经验与启示,并且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积极作用出发总结经验,支持重建农民协会。谢碧莹、于国丽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协会在保障农民利益、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基层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现代化、提升农民素质等有重要意义[13]。同时,对于国家而言,农民协会是农民群众增强与党和政府、社会强势集团对话的重要枢纽,也是政府了解基层的纽带。在经济发展中,农民协会既可以整合农业专业经济组织,从而促使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更大作用,又可以整合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提升农村经济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于国丽还认为,农民协会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激发农民利用农民协会的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和自我教育,对提高农民素质有重要作用[13]。由于现在农民缺乏自身的社团组织,难以聚合,而个体化的模式难以抵御风险,所以谢碧莹、于国丽等支持重建农民协会。
部分学者以农民协会整体研究的视角提出了组建农民协会的基本原则。仵希亮等认为,农民协会的发展前提是不能与国家政权有对抗性、农民协会能有效促进社区治理、农民协会的发展因基于分散和规模小等现状构筑广泛的社会体系[19]等。
少数学者将党成立后各个时期的农民协会作为整体研究对象,研究与总结了农民协会暂时不被认可的原因。贺雪峰等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协会不被认可的原因包括:治理上村的制度设计不吻合、基层政权的权威受威胁、可能被坏分子利用、现在农村有类似的组织[20],等等。
五、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研究的可行方向
虽然学术界对农民协会的产生、发展、消退等问题已经有所研究,但仍然有几个问题。
(一)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自身的研究
现有的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基本问题研究不规范。现有的研究资料基本局限于相似的内容,对于《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日报》等有关农民协会的历史资料挖掘不足。由于资料较少,对于农民协会组织性质的研究认识不统一。农民协会在建立之初被中央定义为“群众组织”,由于运动过程中作为执法机关履行了基层政权的部分职能,在1950 年皖南政府整顿农村基层组织中明确了包括农会[21]。实际上,对于新解放区农民协会的性质,在1948 年2 月中央就有所指示:农民协会的委员会,同时就是政府,在土改问题彻底解决以前的一个长时间内,乡村不必在农协以外再成立政府[3]472。同年12 月,中央关于新解放区农民协会与乡政权的关系问题作出了指示,认为乡级政权除由上级政府直接委派外,还可以依群众发动程度,由农协会员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推选,经政府加委[3]571。到1950 年,农民协会相关文件中都明确其群众组织的特性,主要任务是把农民组织起来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领导农民斗争和生产,不是叫农协去进行征粮、筹款、派差等行政工作[3]590。同时,如要新成立农民协会得由当地人民政府召开临时农民代表会议,农民协会的经费也由政府承担一部分[2]。可见,农民协会的组织职能与政府并不完全重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受政府指导。对农民协会性质等基本问题的梳理研究,有利于探究党领导农村建设思路的演进,也可以为归纳农村建设科学规律奠定基础。
缺乏对农民协会历史沿革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协会虽然在1950 年才正式“合法化”,但实际上从土地改革期间开始农民协会就作为重要的群众自治组织推动革命的发展。在解放战争期间,农民开展“翻身运动”,其中“群众组织建设问题:农会”就是农民开展运动的重要载体,在河南全省乡农会有886个,会员达1 249 911人[22]。研究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与建国之前成立的农民协会在成员和组织架构等基本问题有无继承发展关系,可以进一步科学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协会的特质。
缺乏对农民协会组织中群众视角的研究。现有的研究多从宏观角度阐述农民协会的特性,也有极少数学者以湖北、上海等局部地区的农民协会为例进行研究,但都是从整体来描摹农民协会这一历史事物。然而,在《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上明确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2]。以群众组织的形式推动社会改革,主体必然为农村群众,并且根据运动发展的需要,农民协会联合了富农、乡绅、小手工业者等一切发封建的阶级。农民协会的发展也显示,组织中的各阶层和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变化和思想变化影响了农民协会的兴衰。因此,以群众视角研究农民协会有利于探寻党领导群众自治组织发展的科学规律。
(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与其他组织的逻辑关系研究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与政府的关系研究还有待深入。作为农村权力中心的农民协会的组建及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党和政府,但在推动社会各方面的改革过程中农村群众确实起到了主力作用,并且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农民协会自身也暴露出干部思想滑坡等一些管理问题。农民协会在推进工作中的效率、偏差是否受到党和政府实际领导方式、干预程度的影响,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有利于解读基层党的领导与群众自治的科学规律。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与互助组、合作社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对比研究。在农民协会发展过程中,互助组、合作社等群众自治组织也同时在基层开展工作。
1950 年7 月5 日,全国合作社工作者首届代表大会就已经在北京召开[23],在《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中明确规定农民协会的任务有“举办农村合作社”[2]一条。合作社“性质和作用是由于它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占领导地位的合作社受国营经济领导管理并在它内部已经消灭了资本的分红制和雇佣劳动剥削,而只保留社员的股金与生产手段私有制[24]。国家和国营经济领导建立合作社,是为了保护劳动人民免受商业资本的控制和剥削,组织供销,与商业资本的投机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广大的小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25]。可见,合作社更倾向于一类经济组织,它的性质、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所在市场的经济形态。以此为基础,可以推断,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与合作社,在主要任务、性质功能、主要活动等方面既有联系也有差异。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互助组也比较活跃。互助组实质上是合作社的“初级”形式,与合作社基于国家和国营经济的领导不同,互助组“是农民在小农私有经济基础上开展起来的等价自愿的集体劳动组织”[25]。薛暮桥曾归纳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作社有五种形式,“第一种是生产小组,如农业生产中的互助组、变工组,和手工业生产中的生产小组(或称小型合作社)”,是群众为了整合生产资料、克服生产过程中的困难而自愿参与的一种小型的、临时的、不完全的合作组织[26]。临时性的互助组可以直接与合作社产生联系,也有可能逐步发展成“常年固定的互助组”,最终发展成以“土地和劳力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27]。因此,互助组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群众组织。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有明确的指导文件和清晰的组织架构,互助组在主要任务和作用等方面比较单一。
进行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与农村互助组、合作社等组织之间的对比研究,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探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人民在国家建设中处理政治、经济关系以及政府领导与群众自治辩证关系的基本思路,总结归纳政治与经济建设、政府指导群众自治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