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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脱贫时代脱贫村有效治理的实现路径研究

2020-12-17李小红段雪辉

关键词:行政化合法性贫困村

李小红,段雪辉

(1.山西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2.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1)

随着2020年的临近,越来越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成为脱贫村。实现贫困村整体脱贫只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目标,确保脱贫后的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才是关键。2018年颁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自此学界开始关注贫困村的脱贫攻坚与振兴的有机衔接以及脱贫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李小云和许汉泽提出从城乡一体化以及发育新的综合型贫困治理结构和机制的角度解决脱贫村的发展问题。(1)李小云,许汉泽:《2020年后扶贫工作的若干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汪三贵和曾小溪认为扶贫战略应推动反贫困走向城乡一体,后2020贫困问题的政策取向可以是运用区域政策解决制约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的外部约束,推进开发式扶贫政策提升一般贫困人口向上流动的能力,采取精准滴灌式扶贫政策帮扶特殊贫困人口,用城乡一体化解决扶贫的真空地带。(2)汪三贵,曾小溪:《后2020贫困问题初探》,《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王一从分配正义的视角出发,认为贫困是社会参与失败的结果,政府有责任为贫困者提供适当的救济。政府的反贫困政策应立足于必需品的权利“底线”和矫正正义的“边界”的共同作用,在无条件基本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培养贫困群体的基本道德能力、智力能力和体力能力,进而实现贫困者的有效社会参与和社会分配,最终摆脱其困境。(3)王一:《后2020“参与式”反贫困路径探索》,《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5期。目前学术界对脱贫摘帽后脱贫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脱贫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反贫困政策方面,对脱贫村有效治理以及通过对脱贫村的有效治理推动其振兴的研究非常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因此,脱贫村的振兴亟需从夯实其有效治理的基础入手,不断改革和完善脱贫村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推动脱贫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脱贫村治理面临的困境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外来行政化扶贫力量的强势介入不仅改变了贫困村的发展模式,而且也重塑了贫困村的治理模式,形成了以外来行政化扶贫力量为主导的治理模式。随着越来越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精准扶贫任务即将结束,脱贫村必将迎来乡村振兴的新的发展阶段。行政化扶贫力量主导的贫困村治理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脱胎于这一治理模式的脱贫村治理也面临诸多困境。

(一)脱贫村内生治理能力不足

脱贫村内生治理能力的发育成熟是脱贫村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脱贫村内生治理能力的发育和提升,一靠人才,二靠培养。人才方面,脱贫村人才流失严重。贫困村的长期欠发展状态以及较为贫乏生活境况和不确定的发展前景导致贫困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进入城市务工。国家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后,整个社会对贫困村的强力投入,帮助贫困村摆脱了贫困。根据国家《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贫困人口退出的标准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这个标准不动摇,既不拔高,也不降低。”这一退出标准也就意味着精准扶贫并不会带来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脱贫摘帽后的脱贫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不足引导本土流失人才的回归,更不足以吸引外来优秀人才的加盟。制约贫困村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在其脱贫后依然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脱贫村内生治理能力的提升。

内生治理能力培养不足。精准扶贫伊始,党和国家就注重贫困村内生发展和治理能力的培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强调:“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但贫困村长期处于经济社会的欠发展状态,其内生发展能力和治理能力本就不足,并且社会发展的实践也一再表明,越是落后的地方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实现带领式发展。精准扶贫期间,在脱贫攻坚时间紧和任务重的双重压力作用下,精准扶贫工作更多地强调了行政化扶贫力量的责任和作用,贫困村的脱贫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化扶贫力量的裹挟下实现的。行政化扶贫力量的强势介入,在贫困村治理方面就表现为行政化扶贫力量基本主宰了贫困村以扶贫为核心议程的治理过程,内生治理力量更多地是被动地接受,其治理能力并没有随着贫困村的脱贫而实现有效的提升,反而在部分地区还滋长了当地群众“等、靠、要”的思想以及引发了“争当贫困户”和“脱贫后不愿退出”等情况。

(二)行政化扶贫力量淡出

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党和政府集中全社会的力量对贫困村进行帮扶,在五级书记抓扶贫、党政一把手层层签订扶贫军令状的形势下,在贫困村形成了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行政化扶贫力量,再通过交叉考核、第三方评估、纪委暗访、绩效考核等多种监督机制不断强化行政化扶贫力量的扶贫压力和责任。由此,贫困群众脱贫的责任主要落在了行政化扶贫力量身上。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行政化扶贫力量多方筹措资金、争取项目,采取资产收益扶贫、产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劳务输出扶贫等多种手段千方百计带领贫困村和贫困群众脱贫,使得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随着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结点的临近,越来越多的贫困村通过了上级部门组织的贫困村退出评估,实现了脱贫摘帽,成为了脱贫村。为了巩固扶贫成效,保证脱贫村不返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6年就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要求:“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贫困村脱贫摘帽后进入脱贫巩固期,行政化扶贫力量将在脱贫村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脱贫摘帽后,行政化扶贫力量的外在刚性帮扶约束机制弱化,相应的考核也随之减弱,“歇歇脚”、“喘口气”的思想在行政化扶贫力量中开始出现,反映到工作中就表现为,脱贫摘帽前的精准扶贫工作是压到一切的重中之重,全力而为,脱贫摘帽后的巩固提升工作只是一般性工作,量力而为,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另外,脱贫巩固提升期结束后,行政化扶贫力量终将从脱贫村的直接治理中淡出,改为通过政策支持、建议、监督等间接方式支持脱贫村治理。

(三)脱贫村内部矛盾激化

精准扶贫也诱发了一系列内部矛盾。一是上访增加。上访人群主要是临界贫困群体。临界贫困人群是指那些收入水平或者生活水平稍高于政府设定的贫困标准的人群。这些人处在贫困户认定标准的边缘,其生活水平并没有明显优于贫困户,且收入来源和支出方面不稳定,极易陷入贫困状态,但因其没有被认定为贫困户,所以不享受国家扶贫政策的红利。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国家扶贫政策红利的作用下,利益流入增加,致使其收入改善较临界贫困群体大很多,引发边缘贫困群体的不满,这些人成为上访的重要人群。二是干群关系有一定程度激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村干部与群众关系激化。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之初,人们对之后的扶贫政策及力度缺乏较为明确的认知,在评选贫困户之时,许多村民并没有太在意,致使贫困户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偏差。另外,村内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有不同的选票基础和利益诉求,在评选贫困户时也存在一些非规范性因素的影响,诸如人情、血缘、选票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影响了贫困户评选的公平公正,进而激化了群众与村干部矛盾。另一方面是扶贫干部与群众关系激化,贫困群众的处事逻辑是有事找政府,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以及包村干部都是政府下派干部,是他们眼中的政府代表,也理所当然成为帮贫困群众解决问题的人。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外来利益的低成本获取,不断地提升贫困人群的心理预期,其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加码,致使在与扶贫干部交流中不断产生冲突。另外,农村遗留问题多,解决较为困难,村民都会将这些情况简单地归结为政府工作人员办事不利,致使矛盾激化。

(四)脱贫村振兴的压力

精准扶贫只是实现了贫困村的脱贫摘帽,满足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即实现了贫困户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才是脱贫村未来的发展方向。贫困村脱贫摘帽距离振兴还有很长的距离。精准扶贫的实践表明,贫困村的脱贫离不开外来力量的帮扶和支持。同样,脱贫村的振兴不是脱贫村依靠自身力量可以独自实现的,刚刚脱贫摘帽的脱贫村振兴也需要吸引大量外部力量,尤其是市场化力量和社会化力量的参与。外来力量的引入必然会打破脱贫村现有的利益格局,也必然会产生对现有治理格局调整的需求,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调整和完善,赋予这些外来力量以相应的农村治理权,以吸引其对脱贫村振兴的积极参与和对其切身利益的有效维护,最终建立内外力共建共享共治的新治理格局。

二、脱贫村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脱贫村治理面临的多重困境制约了脱贫村治理的有效性,深入分析脱贫村治理面临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是提升脱贫村治理有效性的关键,也是针对性化解脱贫村治理面临困境的根本出路。

(一)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双重挑战

贫困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2014年底,“全国仍有14个集中连片贫困区、12.8万个贫困村、7017万贫困人口,重点分布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其中贫困发生率超过10%的有西藏、甘肃、新疆、贵州和云南,贫困人口数量超过500万的有贵州、云南、河南、广西、湖南和四川。”(4)郭芳:《五年后中国再无贫困人口》,《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46期。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集中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到2020年,在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整体战略部署。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每年要脱贫人口超过1000万,并且随着扶贫工作的不断深入,深度贫困的问题也就更为严峻,扶贫任务也就更为艰巨。时间紧任务重就成为精准扶贫工作面临的重大现实挑战。在这么大的脱贫压力下,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执行地方党委一把手负责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这一扶贫的政治要求必然导致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形成政府主导型的扶贫模式。在精准扶贫实践中,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主的行政化扶贫力量发挥核心作用,贫困村的内生发展主体和治理主体缺乏有效的发育空间。

(二)压力型扶贫体制的作用

压力型体制是荣敬本教授的课题组于20世纪90年代研究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时提出的,用以解释中国地方政府运作的理论建构。所谓压力型体制是指,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5)《县乡人大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县乡两级的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建立民主的合作新体制——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这种压力型的地方政府运作机制也深深地嵌入到了扶贫工作当中,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精准扶贫工作。中共中央在2015年10月26日到29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2020年全脱贫的目标之后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于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正式开始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在这一总体扶贫目标的约束下,各级政府层层签责任书,层层立下军令状,并将扶贫工作的成效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的考核和晋升联系起来,扶贫工作的压力和责任不断向下传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感受到了空前的扶贫压力,纷纷集中力量,筹集和调配各种资源投入到精准扶贫工作之中。压力型体制嵌入到扶贫工作中就形成了压力型扶贫模式,这一扶贫模式将贫困群众脱贫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压在了地方党委政府,尤其是广大扶贫干部身上。高强度的脱贫攻坚压力不断驱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广大扶贫干部投身扶贫工作。随着各地脱贫攻坚任务的逐渐结束,地方政府逐渐淡出脱贫村的直接治理领域就成为必然。

(三)“临界贫困”和“悬崖效应”的叠加

精准扶贫标准确定后,必然会有一些群众处在贫困界定标准的边缘,但又高于扶贫的标准,没有被纳入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范围内,从而成为临界贫困群体。临界贫困群体不能享受精准扶贫政策扶持,从而造成“悬崖效应”,即“在扶贫资源层层加码的情况下,贫困户因福利叠加,远远好于原本境况相似的临界贫困人群。此类因政策帮扶而形成福利在贫困临界点的落差。”(6)王瑜:《论脱贫攻坚中的悬崖效应及其对策》,《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9期。2015年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整个社会对贫困村和贫困户投入了大量的资源,造成了临界贫困群体和贫困群体的利益流入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在诸多扶贫政策和福利的加持下,贫困群体收入明显增加,而临界贫困群体却不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利益流入,巨大的收入和心理落差激化了临界贫困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的矛盾,成为激化脱贫村内部矛盾的重要诱因。

(四)贫困群众获益合法性缺失

合法性是解释和分析现实政治生活的重要工具。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就指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是合法的。”(7)(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锋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合法性强调公民在自愿认同基础上的自愿服从,合法性的获得能够更好地消弭冲突,降低政策实施的阻力,并提高政策实施的效果。精准扶贫工作的合法性包括政府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合法性和贫困群众获益的合法性两个方面。政府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合法性在于对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守,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1月27日《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一个标志性指标。……全党同志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实现‘两个确保’的目标上来,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但党和政府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合法性并不必然赋予贫困群众被帮扶的合法性。精准扶贫是一次对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利益输入,也是在贫困群体和非贫困群体之间进行差别化利益分配的过程。在这一差别化利益分配过程中,贫困群体获得较多收益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贫穷,但贫穷并不构成贫困群体接受额外利益分配的合法性来源。另外,精准扶贫实践中贫困群众“等、靠、要”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也进一步削弱了其获益的合法性。贫困群众获益合法性的缺失,进一步激化了贫困群体与非贫困群体,尤其是边缘贫困群体之间的矛盾。因此,精准扶贫中争夺贫困指标,相互举报,上访增加等情况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

(五)脱贫村相对封闭的治理结构

我国农村治理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造成其封闭性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农村政治权利的配置是建立在农村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农村户籍是分配农村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等多种稀缺资源的唯一凭证,农村户籍制度的调整会导致农村利益的重大调整,因此,长期以来农村的户籍制度一直是一个较为稳定的封闭系统。当前,在农村户籍制度没有开放的情况下,合理介入农村治理的途径有两个:一是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时候,给予了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村户籍人口,在其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村民选举的前提下,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居住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列入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名单。二是在2019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这一规定在村党支部层面为外来的非本村户籍的党员提供了介入农村治理的渠道。单一的、相对封闭的农村政治权利配置制度安排必然产生相对封闭的治理格局,进而制约脱贫村振兴中新出现的利益主体运用政治权力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可能性,最终会影响其参与脱贫村振兴的积极性。

三、实现脱贫村有效治理的路径分析

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双重压力造成了脱贫村多元化的治理困境,正所谓“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1页。脱贫村的有效治理必须结合脱贫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高效的脱贫村治理一方面可以有效应对精准扶贫结束后出现的新问题,另一方面也能极大地推进其振兴的进程。

(一)建立合作治理模式

精准扶贫期间,扶贫是整个贫困村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核心工作。受扶贫时间紧、任务重,政府主导的压力型扶贫模式的作用,行政化扶贫力量——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等在上级扶贫压力的作用下,从贫困户的认定、扶贫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贫困户收入的核查、贫困村和贫困户的退出验收、贫困户的动态调整等方面深度嵌入到贫困村治理过程中。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更是将党组织关系也转移到扶贫村党支部,通过农村党支部这一农村治理的核心领导力量在农村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这种全方位的嵌入,极大地强化了行政化扶贫力量在农村治理中的话语权。贫困村脱贫摘帽后,随着刚性脱贫约束的解除,扶贫工作转入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的新阶段。脱贫攻坚与脱贫巩固提升的目标不同,其工作重心也不同,行政化扶贫力量在精准扶贫时期形成的嵌入式治理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和依据,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脱贫巩固期,行政化扶贫力量应以培育和引导脱贫村内生治理力量为主,以脱贫村内生治理主体为核心,建立行政化扶贫力量和脱贫村内生治理力量平等协商的合作治理模式。行政化扶贫力量要转变角色定位,弱化直接决策功能,强化建议、咨询和监督功能。以村党支部会议以及村两委联席会议作为主要参与平台,积极参与村党支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促成在党支部层面形成决议,进而以村党支部的名义参与和支持村民自治。

(二)重塑贫困群体获益合法性

精准扶贫过程中,贫困群众获益合法性的缺失引发了诸多矛盾。脱贫巩固提升期内,按照中央“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责任”的要求,必然还会存在对脱贫村及其困难群众的政策支持和利益输入,这也带来了脱贫村和困难群众重塑获益合法性的契机。重塑贫困群众获益合法性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帮扶对象的选择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二是要强化困难群众的内生动力和主动发展的积极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脱贫村但凡涉及利益分配的行为,一定要在全村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和基于亲情和私人关系的利益分配,所有涉及利益分配的行为都纳入到“四议两公开”的范畴内。通过帮扶对象选择和帮扶决策程序方面的完善,给脱贫村及其困难群众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环境。另一方面,在脱贫巩固提升期,要逐步取消针对性的直接帮扶,扩大间接帮扶范围,按照共同富裕和梯度赋予利益的原则,以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为主,扩大帮扶政策收益面,鼓励和引导脱贫村及其困难群众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共同发展。重塑贫困群体获益合法性是解决扶贫后遗症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脱贫村善治的重要前提。

(三)建立开放的农村治理体系

脱贫村距离乡村振兴还有较大的差距。从脱贫村既往的发展实践和现有的发展条件来看,未来脱贫村的振兴离不开外来优势资源的参与。行政化扶贫力量在精准扶贫期间的农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结束,行政化扶贫力量直接推动贫困村发展的帮扶模式会逐渐淡出。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将在脱贫村振兴阶段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吸引外来市场化力量和社会力量投身于脱贫村的振兴进程,就需要建立一个开放的治理体系,为外来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提供相应的政治参与渠道和利益保护机制。首先,改革农村政治权利分配资格制度,变“单一户籍”为“以户籍为主+直接利益”的双重资格分配制度,即在议事决策时,户籍作为当然的政治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议事决策权,同时以赋予议题直接利益相关方与户籍主体同等的议事决策权,平等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其次,在现有村民自治框架内,拓展现有的参与平台和渠道,依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组建由外来利益主体参与的决策咨询机构,为外来利益相关方提供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最后,进一步开放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进一步拓展非本村户籍党员平等参与村党支部各项活动的渠道,可以借鉴赋予非本村户籍外来人口登记为本村选民的制度设计,规定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有固定利益的非本村户籍党员,满足一定条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本村,参与本村党支部的活动。开放的农村治理体系是推动脱贫村有效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

(四)强化脱贫村的内部政治参与

脱贫村治理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是对农村利益进行分配的过程。利益分配不公必然导致矛盾和冲突,因此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利益的公正分配就成为治理的核心。正如法律谚语所言:“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10)张莉:《法国行政诉讼政府专员制度改革述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其。强化脱贫村的政治参与可以从多方面着手。首先,建立电子化的信息发布、议事和决策平台。脱贫村户籍人口的大量外流使得现有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这两个议事决策平台运作受阻。脱贫村的政治参与可以借助现有的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和QQ,建立本村全体户籍人口参加的微信群和QQ群,制定相应的电子议事和决策规则,推动脱贫村治理的电子化。其次,完善现有的议事程序。拓展农村现有的“四议两公开”的议事程序,在现有“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基础上拓展议题公开、议题提出者公开、议事过程公开、议事记录公开,从而实现决策过程全公开,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意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最后,丰富政治参与的动员方式。采取强制动员和激励动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脱贫村的内部政治参与,强制动员主要强调政治权利主体的政治参与责任,规定村民必须参与的范围;激励动员可以考虑采取政治参与积分制的方式,量化参与行为,达到一定积分可以兑换相应的礼品。有效的政治参与是脱贫村有效治理的关键,也是提升脱贫村治理效率的重要保障。

四、结语

精准扶贫即将结束,越来越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成为脱贫村。脱贫摘帽不是目的,脱贫村的振兴才是根本目标。正所谓“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脱贫村的振兴也必然建基于脱贫村的有效治理基础之上。脱贫村治理既要解决精准扶贫结束后的遗留问题,也要面对乡村振兴的挑战。面对双重挑战,脱贫村的有效治理要在不断优化行政化扶贫力量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和提升内生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形成内外力合作共治的脱贫村振兴治理模式;要多方着力重塑贫困群众被帮扶的合法性,化解边缘贫困群体和被帮扶贫困群体的矛盾;要建立开放的农村治理体系,为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村振兴提供政治参与渠道和利益维护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脱贫村的政治参与,提升其治理能力和水平。脱贫村的有效治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适时地做出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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