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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20-12-17严海安徽财经大学

营销界 2020年51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微商权益

严海(安徽财经大学)

■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在一般性层面上可适用于微商经营活动,现阶段的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广告法》等。201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2015 年 3 月 15 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存在空白

1.立法不完善

在网购交易中,微商作为新型的电商模式法律地位十分特殊。中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网购制定了有关无理由退换期、对个人信息保护等约束性法规,但是研究者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经营行为,而微商利用个人微信朋友圈从事商业活动不能认定为经营行为,所以微信消费者现阶段并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也是我国现阶段与网购有关的规章制度,但其中并未设置与微信购物密切关联的针对性消费者保护法律。

2.责任主体难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消费者与微商发生交易纠纷,买方或卖方会把对方加入黑名单,使一方很难再找到另一方,从而使受损害的一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很难实现。因为微信购物是以社交平台作为载体进行交易,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十分有限,只有账号、电话号码,而营业执照,商品来源等重要信息无从知晓,消费者通过转账或者红包的方式先付款后,卖家才会发货,从表面上看微信购物行为发生在消费者个人与微商个人之间,但是卖方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主体资格很难确定。因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界定责任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因为产品质量不理想而引发他者财产诉讼的或者是人身健康损害诉讼请求的,产品制造、销售、侵权及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这时我们难以确定谁是明确的被告。由于微商从事经营活动在我国目前就不受管制,出售行为没有固定的地点,一旦出现纠纷微商会把消费者加入黑名单,微商便会会销声匿迹,消费者无法找到侵权主体。

(二)缺乏相关监管机制

1.微商准入机制门槛过低,缺乏第三方监管,导致商品质量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微信作为社交平台,微商售卖商品并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的信用审核,进入市场门槛极低。大部分微商都没有实体店,只要注册微信账号,利用人际关系添加好友扩大目标客户,便可以开展生意。在这种无监管的环境下,人人都能随时做“微商”,从而微商行业鱼龙混杂,很多微商、代购自己都没有使用过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品质难以得到保障,就开始大肆的宣传。在微商模式中,商品质量良莠不齐、货源不明、供应商不明、没有具体生产者的信息和经销商的信息、买家不能像实体店那样对商品进行现场检验、没有质量检测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是接连不断的出现。此外,“金字塔”模式的代理性微商行业链大多通过发展下级代理来赚取差价,并不着重于产品本身,使得产品的质量和服务都无得到保证。

2.缺少第三方交易平台,财产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根据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安全保障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费者的安全权放在第一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人身安全权,第二是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又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自身的安全和其他财产的安全。而微商没有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对网络支付安全的隐患进行监管,微信购物付款方式一般是通过私下转账、微信红包、扫描二维码、支付宝转账或转入银行账户的途径进行。所以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三)售后维权无保障

现实生活中,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售后维权是十分困难的。首先,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无处可以投诉,只能与微商个体进行协调,法律位置处于劣势,由于微信购物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模式,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微商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使得微商游走于法律之外,不承担销售商品产生的经营者责任。第二,微商发布的商品信息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有加为好友才能浏览其发布的信息,自由度高、流动性大、虚拟性强,而且经营活动发生在人际交往之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执法人员很难获取违法线索。第三,很多消费者认为,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会浪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等成本,消费者就选择放弃维权。

■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由于微信购物消费者权益受侵发生的较为频繁,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惩治不法微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应对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网络平台交易进行原则性规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具体问题明确规定,使网络平台交易有法可依,从而使微商行为依法进行,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针对性地出台能够有效规范微商的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法》《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等,同时有利于给予微商相应的经营指导,强化其商业信誉,维护电商行业秩序,使之朝着更规范更合理的方向前进。

(二)加强多方监管力度

从政府监管层面来说,应该加大监管范围,防止微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目前,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政府监控的薄弱环节入手销售假冒商品,为政府鉴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可以把微信交易平台纳入监管的范畴,加大对微信平台的监管力度,根据微商的特殊性在该系统中设置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对执法者来说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做好普法工作,增强消费者的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二,政府部门应建立服务平台,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对不法微商进行制裁;第三,从不同角度对不法微商进行处罚,比如没收违法所得、加大罚款额度、运用司法程序解决微商与消费者之间纠纷;除此之外,还可以组织律师团队参与微商案件的公益诉讼。

(三)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购物之前,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微商的真实身份,商品的品质、价格、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尽可能的多方了解商家信誉,对价格过低的商品一定要谨慎购买,提高判断力,理性消费,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在微商模式中购物的消费者,应优先选择有第三方监管或法律保证的平台进行交易付款,比如支付宝,在付费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以确保交易财产的安全。另外,消费者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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