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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企业子企业如何进行清产核资研究

2020-12-16周雅琴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销界 2020年47期
关键词:省属办公室资产

周雅琴(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前言

1977年,国务院决定成立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领导小组,大力开展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1992年进行了小范围试点清产核资工作;1993年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要求进行了扩大试点工作;1995年按照国办发〔1995〕17号文要求对试点范围外的单位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自1996年起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印发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4年山西省政府决定从11月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05年至2019年11月,山西省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统一由山西省国资委负责审批。

在山西国资国企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清产核资这项改革的基础工作有了新变化。2019年12月11日,山西省国资委印发了《山西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授权放权清单》),对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了授权放权,规定“省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实施方案及结果批复事项”。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此简要介绍省属企业该如何开展子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 清产核资的范围

省属企业对子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主要涉及集团要求子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子企业申请进行清产核资两种情形。此两种情形均需对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户数进行清理,要将截至清产核资基准日已纳入企业合并范围、应纳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属于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级单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可以不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确定的情形除外。

■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子企业应当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重组等方案中明确的基准日为时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中没有明确基准日的,原则上按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前最近一个月份或最近一个季度的最后一天作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日。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认定,并取得有关批复文件,自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子企业实施改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 清产核资的组织

(一)集团清产核资领导机构

为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有效监督和指导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集团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总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下设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及子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日常事宜。办公室下设账务清理组、资产清查组、工程清查组、技术鉴定组等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清产核资工作中账务、实物、工程、实物资产损失鉴定等具体问题。

(二)子企业清产核资领导机构

清产核资范围内子企业可参照集团清产核资机构的设立方式,建立健全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机构,配备有关业务骨干人员,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并报集团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 清产核资的程序

本文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清产核资的程序,梳理了省属企业子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与批复

子企业向集团上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立项申请,集团办公室收文登记,集团领导审签,集团清产核资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受理,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起草批复文件,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批复文件。属于集团公司要求清产核资的,子企业依据集团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集团实施方案备案

子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集团清产核资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需对实施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方案合规后,集团清产核资领导组办公室通知子企业正式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

(三)集团聘请中介机构

集团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对有关损溢出具鉴证证明,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四)子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子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草拟清产核资工作报告,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审核无误后,正式上报集团清产核资领导组办公室。报送资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后附有关决议)及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含损失或潜盈申报资料)。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会议纪要、相关决议等)。

(五)集团资产损溢认定和结果批复

集团清产核资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内外部专家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子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子企业根据初审审核会专家组意见对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集团组织复审审核会,对重大事项、初审意见中提及事项等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对资产损溢进行初步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草拟批复文件,报集团董事会审议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下发批复文件。

(六)企业账务处理及变更登记

子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集团备案。涉及产权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清产核资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产权界定。

(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子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认真分析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财务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执行账销案存管理,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 相关资料要求

(一)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企业简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和步骤等。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会议纪要、相关决议等)。

(二)专项审计报告及申报资料

专项审计报告正文中要明确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目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依据(包括法规依据及行为依据)、清产核资实施情况、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情况、清产核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投资、担保、诉讼、涉税事项等)、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附报清产核资报表以及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或潜盈申报资料需包括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每笔损失之间要求以明显标志分隔。

(三)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中要明确清产核资目的、基准日、范围、工作起止日期、审计实施情况、清产核资结果、申报待核销净损失处理意见、清产核资中存在的问题、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投资、担保、诉讼、涉税事项等)、清产核资后续整改措施等。

■ 展望

清产核资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帮助企业解决资产状况不清、账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企业改制奠定基础。作为国资监管的重要手段,国资国企改革过程中的“腾笼换鸟”、专业化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改革都离不开清产核资的基础保障支撑。山西省省属企业应建立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完善相关制度与流程,切实做到授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行得稳、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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