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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研究

2020-12-15韦美怡朱鹤

商情 2020年45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刑法

韦美怡 朱鹤

【摘要】当今社会人工智能已经进入到寻常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人工智能本质上是通过大规模复杂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提取、整理并根据目的得出结论的一种基本方法论。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但是市场欣欣向荣的背后是法律监管的滞后和局限。如何运用刑法来保障它的健康稳定发展是目前最为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 数据犯罪 刑法

一、前言

人工智能本质上是通过大规模复杂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提取、整理并根据目的得出结论的一种基本方法论。因为人工智能功能的强大,人们对这项技术疯狂追捧。不仅是商业主体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研发,政府也是高度重视并且努力推动我国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繁荣的背后是监管的滞后,这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技术给刑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国刑法学者也看到了这一突出问题,并且对此展开研究。既有的研究多数是围绕着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过于超前。我国正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不仅仅是我国,全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进入了强人工智能时代,对于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目前在人工智能领域内的犯罪基本上都对数据安全有威胁,或者是以侵害数据安全作为犯罪结果或者是通过侵害数据安全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综上所述,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探讨刑法如何适应时代发展应该以如何保护数据安全为重点。

二、现行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存在不足

现行刑法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范围狭窄。现行刑法只是对商业数据加强保护,对于其他数据,刑法的保护措施薄弱且不全面。人工智能的算法与传统算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无需建立数据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从中得到变量关系,具体而言,人工智能在进行数据处理时不注重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通过处理数据时发现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再根据这种关系预测数据的走向,不仅立足当下还可以做出科学的预测,所以很多表面上看起来毫无相关的数据经过人工智能处理就有可能联系起来得到某种结论。很多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就会通过网络爬虫等互联网技术获取那些看似不是商业数据的数据,继而通过人工智能处理,经过提取就可以得到他人的商业数据,这种行为可以在实现非法目的的同时规避法律的监管,社会危害性极大。

现行刑法对于数据的合法运用界限不明,数据的滥用威胁个人隐私安全。由于人工智能对于数据的处理的高效,我国很多领域都引进了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同样也在无形之中泄露了人们的个人隐私数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信息数据的保护主要有针对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和针对特定信息数据的保护,显然数据滥用与计算机系统关联不大,应该运用针对特定信息数据的保护措施来规制,但是本文上文已经讲述现行刑法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范围狭窄,商业数据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数据,更多的数据是处于无保护状态,数据是中性的,但是当这些数据被人恶意利用时就会对法益造成侵害,如果法律不予制裁,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例如电信诈骗之所以频频得手就是因为不法分子掌握了太多个人隐私数据,引起广泛关注的“徐玉玉案”中受害人就是基于犯罪人对其身份信息了如指掌才放松警惕意识导致了悲剧发生。传统的数据犯罪都是針对信息数据本身,这种类型的信息数据滥用并没有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尤其是信息数据的买卖交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打击起来难度更大。监管力度跟不上科技发展的速度,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一旦掌握了这种技术,就可以避开法律的监管对他人的商业数据或者隐私数据进行侵害,加强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是时代的热门话题。

三、完善刑法对数据安全保护的建议

加强刑法对个人隐私信息数据的保护力度。我国为了净化互联网环境一直大力推行互联网实名制化,实名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等私人隐私,但是很多互联网公司并不会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甚至将这些数据打包出售,用户在不知不觉中就泄露了自己的隐私。身份信息对于用户个人而言意义巨大,近年来也有不少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然后恶意欠款等利用他人个人隐私实现非法目的的犯罪新闻爆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刑事立法,以刑法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尤其是极为私密的身份信息以及平时生活轨迹等信息,完善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网,而且不仅仅是自然人有隐私数据,法人的隐私数据也应该得到重视,但是这些重要的信息数据暂时还是刑法的立法空白。

严格规范数据收集主体审查,在源头制止数据滥用。人工智能处理的数据量巨大而且没有明确的分类,刑法的保护不可能穷尽所有类型的数据,而且过于严苛的限制也会限制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制人工智能不是限制人工智能,同样的,保护数据安全不是禁止收集数据。在数据安全的保护上,规制数据信息的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就可以达到目的。相对于庞大的数据输出用户而言,数据收集主体数量较少,而且登记在册,本身就在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内。以网络爬虫为例,技术公司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收集数据,这个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公司利用这些数据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刑法就需要对这些公司做提前规定,可以收集数据,但是在使用数据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使用,否则将会收到刑罚处罚。

参考文献:

[1]田诗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2):78-82.

基金项目: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风险与应对——以数据安全犯罪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xun-ch

xps201978。

作者简介:韦美怡(1995-),女,广西贵港人,壮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朱鹤(1993-),男,安徽合肥人,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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