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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商事合同违约探讨

2020-12-14刘政坤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35期
关键词: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

刘政坤

摘 要:2020年1月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的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大量商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提出解除合同抑或是对合同违约责任提起相应的免责抗辩。对此,本文梳理了“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试着对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合同;不可抗力;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5.058

1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属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分类,学理上将其划分为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国家原因三大类。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情况来看,新冠肺炎疫情从国家采取防控措施至今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疫情的发展势头之猛、传播速度之快、波及范围之广以及我国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严都是短期内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全国范围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迅速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交通外出管制、停产停工甚至封城等强有力的管控措施,各行各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疫情防控措施是国家行为,由此带来的“阻碍”属于国家因素的不可抗力。从法律属性视角来看,国家干预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因疫情或其防控措施影响致使商事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抗辩,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与《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新冠肺炎疫情对商事合同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双方的履约可能、履约成本等方面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商事合同领域,影响较大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预期受到一定影响,严重的可能造成合同迟延履行或客观上不能履行,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买卖合同。本次疫情发生后,中央和各级政府纷纷发布通知,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延迟复工复产、限制人员流动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甚至出现履行不能。譬如因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并对交通进行限制,导致卖方无法及时生产产品或及时交货而产生违约。

(2)租赁合同。因疫情防控需要,全国多地酒店、商圈、工业园区等按照政府的通知相应采取了停业、停产以及限制人员进出等一系列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的措施。这给承租人带来无法实际使用租赁物的现实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政府通知延迟复工复产,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工业园区封闭,致使工厂无法开展生产,也就无法正常使用厂房。在此期间,会出现免租、减租、解除租赁合同与否等方面的争议。

(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差旅合同、运输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等。由于疫情期间人员流动有限,这类合同往往无法继续。例如报团旅游,后因疫情及防控措施要求景区关闭、人员外出受限不得不取消,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合同纠纷。

(4)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主要包括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演出合同等。该类合同是私人的,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必须由债务人自己履行。如疫情发生前公告的演唱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举办,可能面临取消或延迟,导致合同需解除或变更,继而引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划分等合同纠纷。

(5)工程建设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大量工人。为了防控疫情,政府限制人员流动或者对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同时,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避免人员聚集引起疾病传播,施工方也无法组织工人复工,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导致工程项目承包方、施工方因工期延误产生违约责任纠纷。

3 涉疫违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了合同不能履行是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直接影响,还应当对合同履行相关地区、行业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进行综合考量,准确把握其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故当事人能否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免责,还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3.1 时间要件

在不可抗力规则使用的时间要件上,《合同法》第117条与《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基本一致,即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且在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之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各地疫情发生时间和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各类政府限制措施等必须以当地政府相关机构通知为准。

3.2 合同履行障碍的通知义务

对于拟提起不可抗力抗辩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118条与《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有义务就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相对方,例如当地政府对于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本次疫情和相关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情况。如果因疫情影响,当事人还有其他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事由,例如企业所在地是重点疫情区域或者存在感染者等情况时,也应及时通知相对方。

3.3 提供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明

《民法典》第590条也吸收了《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内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的证明,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例如政府关于疫情发生情况的通报,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政策文件,航空、公路、海运等组织或企业发布的停运通知等。此外,部分组织也可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通知,各地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办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当然,这种证明的效力尚需进一步观察,目前并无一致意见。

3.4 因果关系

证明合同不能履行系不可抗力所致,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除了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以外,当事人还应就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应当从合同履行相关地区、行业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进行综合分析,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是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直接影响。

4 涉疫商事合同违约的不可抗力运用

4.1 买卖合同

本次疫情发生后,中央和各级政府纷纷发布通知,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延迟复工复产、限制人员流动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有可能因为疫情或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及时履行合同。譬如因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并对交通进行限制,导致卖方无法及时生产产品或及时交货,则卖方可以引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如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因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长,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对合同一方显示公平的,可以请求调整合同履行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履行的,可以请求变更履行期限,具体由人民法院视实际情况而定。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合同双方若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期交房和支付购房款违约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也可请求变合同履行期限。

4.2 租赁合同

因疫情防控需要,全国多地的工业园区或“孵化器”等按照政府的通知相应采取了临时封闭园区、厂房以及限制人员进出的措施。这给承租人带来的影响是无法实际使用租赁物,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政府通知延迟复工复产,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工业园区封闭,致使工厂无法开展生产,也就无法正常使用厂房,此时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减少或免除受影响期间的租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情况主要针对租赁物为工业或商用房屋的情况,对于租赁物为居住用途的房屋,例如住宅,因房屋的使用几乎不受疫情影响,故该等房屋的承租人不能要求减少或免除租金。另外,如果承租人不能有效使用租赁物并非疫情或相关政策直接导致的话,承租人能否据此主张减少或免除租金,尚存在极大的争议。例如,经营酒店和餐饮服务业的承租人,因本次疫情影响,客流量锐减,这种情况到底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承租人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一概而论。

4.3 劳务与服务合同

受疫情影响,劳务类合同本身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疫情防控限制了人员流动、聚集,合同难以履行。首当其冲的就是演出合同。在以服务为标的一类合同中,疫情前订立的合同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相应服务项目,可适用公平原则请求变更服务提供方式、期限及费用。以培训合同为例,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线下培训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线上培训或者变更培训期限、调整费用以实现合同目的。若线下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进行,根据服务内容线上进行不适宜甚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接受服务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样的,如果该合同具有一定的时效要求,变更期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亦可请求解除合同,服務提供方预收的费用应当视履行程度部分或全部返还。

4.4 工程建设合同

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直接导致大量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导致工程建设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可进行免责抗辩,如果该合同是在疫情期间订立的,且疫情防控措施的程度与合同签订时相比无实质性变化的,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受疫情影响,工程建设承包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的,可以请求延长工期。建材、人工的成本上涨与建筑设备租赁费用的空置损失,按照原承包价款履行对工程建设承包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请求调整工程价款。

现阶段我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重大成效,全国各地也已逐渐降低了防控力度,但是近期仍有部分地区出现新的确诊病例,防控力度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建议合同双方在复工复产后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相关地区、行业的疫情实际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当合同履行受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就合同履行的阻力问题进行沟通,可适用公平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订立补充协议,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参考文献

[1]韩世远.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与合同解除[J].法律适用,2014,(11):61-65.

[2]刘瑞全.对处理“新冠肺炎疫情”中合同违约问题的思考[J].铁道经济研究,2020,(2):23-26.

[3]鲁哈达,张先中.非典疫情对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J].北京观察,2003(6):34-35.

[4]吕宗澄,李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1):41-46.

[5]刘爱君,王晓林.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与法律后果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2):6-12.

[6]刘瑞全.对处理“新冠肺炎疫情”中合同违约问题的思考[J].铁道经济研究,202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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