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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伦理学中的辩证法实践

2020-12-13赵天越

关键词:罗尔斯辩证法直觉

赵天越

(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169)

在现代西方哲学的视野中,提到辩证法通常我们最先想到的就是关于黑格尔与马克思等人的辩证法思想。关于辩证法,谁都会说上几句简单的内容,但在现实中辩证法作为最高级的知识框架和人生态度却总只能被少数人所掌握。这其中的原因多半是由于其理论形态并非像一般知识所显现的知性思维与表象思维,而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思维逻辑和直觉能力。黑格尔试图将辩证法置于经验世界之中以便被更多的人所理解和掌握,他不设想作为根据的本体或实体可以自身存在,但由于其本质无法在经验知识中被直观到,因为作为经验背后的本体仍旧是异于经验的,所以它无法用日常经验的方式进行证明或证伪。在经历了一系列经验主义和逻辑实证的批评后,如何既保持区别于经验层面的超验传统,同时又能获得类似于经验科学研究一样的实证意义,当代辩证法理论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目标和志趣开展。首先,在研究对象上,当代辩证法理论表现出在经验层面上对理性的普遍性追求。传统哲学通常在追求终极问题,而当代思想体系中的辩证法思想则更多地思考现实问题,这种自觉的理性限制使得当代辩证法理论研究形成了相比于过去不一样的理论态度。与此同时,以约翰·罗尔斯、奥诺拉·奥尼尔、克里斯汀·科尔斯戈德等人为代表的建构主义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代表学派,其思想内容被很多人所熟知。在《正义论》《迈向正义与美德》和《规范性的来源》等著作中都典型地体现了这种新的哲学方法特征。虽然建构主义学派并未直接地把这种否定之否定、反思批判的哲学思路称之为辩证法,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实这正是辩证法理论在当代所表现出来思辨与经验相结合的理论形态。如果对其伦理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进行剖析我们不难发现,诸如“反思平衡”“重叠共识”“理性反思”“实践理性推理”等一系列思想内容背后的内在本质正是辩证法学说所强调的自身差异、自我否定、自身发展、自身统一等内容的真实体现。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1〕,无论是从罗尔斯的“理想化起点”还是到奥尼尔所追求的“抽象化起点”,建构主义对伦理原则的逻辑建构起点与实践推理过程都是在不断地思辨与反思过程中形成的。这并非传统经验的归纳,所以建构主义伦理学的方法是明显区别于传统经验科学的思辨方法,即辩证法。另一方面,无论是罗尔斯所建构的理想化的正义原则试图指导当下现实正义原则的制定,还是奥尼尔所强调的“非至善性的”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伦理原则,这些建构主义原则都必须通过不断地经验验证、调整使之与人们在现实当中所感知到的正义感、道德律和直觉相适应。在这一点上,它所应用到的实证经验又区别于传统辩证法所运用的纯粹思维运动。当代建构主义伦理学中所体现出来的辩证法实践,恰好反映了辩证法学说在当今时代所显现出的现实意义。而这种新形态的从哲学到经验的辩证法式思辨方法,真实地贯穿于整个建构主义伦理学思想脉络当中。

一、实践理性推理前提中的直觉内涵

我们认为辩证法是关于直觉的逻辑,也就是说辩证法是一种关于人类思维自为和自在意义上的客观规律。在自在的意义上,辩证法是一种作为认识“认识本身”的先天工具。而在自为的意义上,如何将这种人类自为的辩证思维方式用自在意义上的辩证法自觉化、对象化出来,那么是需要一种先验的直觉过程的,进而达到充满理性与逻辑的表现形式。在理解辩证法的过程中,我们只能从它所体现出来的逻辑表现形式来感知其背后的先验内容,这就需要直觉的功能和作用进而在理解中形成对象化的辩证思维方式。区别于日常的表象思维方式和经验的形式逻辑思维方式,辩证思维方式是一种把握思维本身的哲学的思维方式。它作为一种人们建立知识体系、树立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方法论原则,在个人生活的全部领域和过程中不受时间、空间等条件限制地发挥作用。所以,并不意味着知性思维和形式逻辑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的专属,表象思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专属应用,而辩证思维逻辑是形而上的哲学领域的专属。在我们的生命和精神生活中充满辩证的思维方式,虽然我们日常生活的生产活动并不会总是在思考或是质疑,但如果一个人以哲学的辩证思维方式为基础来构建他的人生观,那么他必然会在举手投足之间彰显出不同的精神面貌。这样一来,无论是在自在的意义上认识辩证法,还是在自为的意义上应用辩证法,都必定是一门关于直觉的艺术。相比于充满了形式逻辑等知识的知性思维方式,辩证思维方式作为更符合哲学本性的思维方式有着它特定的哲学目标与旨趣,它要追求的就是一切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人类知识的统一性原理是什么等问题,这就必然使辩证法成为一种包含着某些直觉内容的学说,辩证法也就成为一种对直觉理性化和逻辑化的学说,即不是像自然科学或经验知识所指导的那样实际操作,而是“阐释者将本文现实化或显现化的过程”〔2〕。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与掌握辩证法是关于人的世界观的转变。同时根据上文提及的这种“从哲学到经验”的新的哲学研究方法中也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内容,这些都是辩证法在现实世界中最重要的功能的体现与应用。

罗尔斯一生都在努力为其伦理学思想的研究找到一个可靠的实践推理起点,以实现彻底的建构主义。“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理念的结构和内容的观点。也就是说,一旦达到反思的平衡,政治正义的原则(内容)可作为某种建构(结构)程序的结果来描述”〔3〕。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历程表明当今人类社会无论多么复杂且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都有一定的普遍性伦理原则蕴含其中。奥尼尔也试图证明一种“被伤害的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不应当是被允许的。当代世界全人类都是关于正义的主体,这些都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虽然我们说罗尔斯并没有完成他毕生追求的去基础主义改造,但这并不妨碍他为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提供的这种新的建构主义方法对整个政治哲学界的重要贡献和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在罗尔斯的学生中,作为将建构主义策略贯彻的最为彻底的哲学家,奥尼尔将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思路进行了康德式的融贯论改造,使之更具有融贯性的意义和与之相应的普遍性意义。奥尼尔认为,建构主义理论不仅可以关注特定历史和社会环境中具有特殊性的伦理原则,而且应该是康德式的更加融贯的普遍主义形式。当今时代伦理原则的建构与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区域,而应该基于更多的“世界主义”性质的态度来进行实践理性推理。为此她提出了一种更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证成策略。她从区分人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常应用的“抽象化”与“理想化”开始,首先强调无论人们进行自然科学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研究,”抽象化“的方法都是我们所需要的思想工具,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应用的“西方民主社会前提假设”的这种“理想化方法”不一定会对当下全球正义的伦理原则建构起到积极的作用。在伦理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实践应用中,抽象化的方法论通常是不可避免而且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甚至可以说只要张口说话应用语言,就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抽象。人类在作为主体研究客体的过程中,一定会从现象上把握其本质,一定会从内容中把握背后的形式,可以说“抽象化”是人类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理想化”是在抽象的基础上加上一些主观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我们找到答案产生积极的效果(物理学、化学等领域中所设计的理想环境对实验结果的重要意义),但同时也有可能在对追求真理或指导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支持特殊主义的学者们对普遍主义的批判不是针对抽象化的方法,而是那些被理想化了的理论。

通过以上不难看出,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奥尼尔这种通过不断反思抽象来获得建构主义实践推理起点的方式正是通过辩证思维方式所获得。而在逻辑推理的起点,也就是某些关于基础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来源时就会遭到特殊主义者们的批评,他们认为这种关于某种形而上学来源的依据是不可靠的。虽然奥尼尔所建构的逻辑推理前提(她称之为“抽象化的前提”)相比于罗尔斯的理想化起点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最终还是要诉诸某些直觉的内容。但我们说辩证法理论学说是关于直觉的逻辑,建构主义同样需要直觉来为它们找到“地基式”的逻辑推理前提。直觉逻辑在辩证法学说中的真实应用,也为奥尼尔建构主义学说所要追求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融贯论提供了合理性依据。直觉虽然区别于知觉和知性,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非理性的。可以说直觉逻辑在辩证法学说应用中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这就为建构主义证成模式的前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很多理论方法在不断地追问下最终只能会得到一个形而上学的解释,普遍主义认为这种关于形而上学的解释是合理可靠的,因此也会有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或概念;而特殊主义则强调这种来自形上的价值观念是不可靠的,并以此来否定依据这些形上来源而建构的所有普遍性理论。其实无论对于普遍主义还是对于特殊主义来说,这种辩证法式的“抽象化”都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涉及对所讨论的对象的论证或解释,就必须要考虑各种因素的适用性问题。所以,所有的规范、原则和标准都不可避免地要被抽象,反之如果不诉诸没有根据的带有理想化的抽象方法,我们也就无法确定伦理原则。这些都体现了建构主义伦理学所强调的实践理性推理的逻辑起点与辩证思维方式相同,都是在强调直觉内容与直觉逻辑。

二、实践理性推理过程中的反思批判

我们知道,无论是罗尔斯本人,还是其学生奥尼尔、科尔斯戈德等人的证成模式,都有大量的实践理性推理贯穿其中。用理性不断把握的逻辑化,在罗尔斯那里也被称之为反思平衡,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理论也正是他将自己二十年来对正义观的思考以及思维内容全过程显现化的结果。将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运动轨迹显现出来,这也正是辩证法理论的特点之一。孙正聿教授对辩证法进行了“自在”与“自为”的区分,“自在”意义上的辩证法即指包括人的思维活动在内的全部存在的辩证运动过程;而“自为”意义上的辩证法则是指人们用以认识世界的辩证的思维方式和辩证法理论方法。如果说在之前的思想理论中辩证法都在“自在”地发挥作用的话,那么罗尔斯所开创的反思平衡方法则是在“自为”地运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而这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思维方法也是意义重大的。“只有用自为的即概念的辩证法才能反映‘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没有概念的辩证法,自在的辩证法对人来说就是‘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4〕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正是运用辩证法式的概念艺术,把自己多年以来关于正义的理解对象化、文字化、逻辑化以形成反思平衡理论。众所周知,反思平衡是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建构主义伦理学派的正义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方法论。通过不断调整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反思性平衡机制达到了两者之间水平的和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也正体现着自我否定、自我发展以至自我统一的辩证运动本性。通过这种方法论,建构主义者们在其各自的伦理思想中真实地发挥作用。

奥尼尔在其著作《迈向正义与美德》一书中,就“遥远的陌生人”与“远方的他者”是否需要被纳入伦理考量视界以及人们如何相互之间进行思想的交流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最终得出“可理解性”可以为全球正义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个可能性,正是这种“可理解性”促成了不同地区、文化的人们可以在一起对话与交往,即便这种“可理解性”是一种弱普遍性意义的。同时,对伦理考量视界中的“我们”与“他者”的界定,也是辩证统一的。在日常生活语境中,无论是罗尔斯过去所强调的“自由民主社会领域”,还是奥尼尔所理解得更具有“全球正义”性质的正义观,伦理考量范围一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究竟该把谁或者什么纳入我们的伦理考量视界内,至少全人类已经是正义的主体,但奥尼尔所提出的遥远的陌生人与未来的他者,是否会被真实地应用于伦理原则的建构当中呢?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形成或构成总离不开他者的对立统一,当我们形成“我们”的意识时,我们必然意识到那个他者也必然是把我们当作他者的“我们”,这时如果想要应用反思平衡机制的话,就需要“我们”进入到“他者”领域中成为他者中的“我”,进而把“他者”归为“我们”,这种关于伦理身份界定的思维方法其实也是辩证法在自觉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而对于科尔斯戈德来说,道德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完整的解释,这是现实主义者们努力做到的,更重要的问题是对规范性本身的证明,以至于现代道德哲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被看作是对规范性来源的探索过程。科尔斯戈德继续追随康德的义务论,认为道德规范性源自对理性的反思。特别的是,她相信一种反思性的认可,能够把道德上可接受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与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区分出来,构成了常态的一个重要来源,她把这种建立常态的方法称为“反思性认可”。这种更重要的反思性审查形式由康德式的检测给我们提供。“你在慎思的时候,似乎有什么东西凌驾于你所有的欲望之上,这个东西就是‘你’,而且这个东西选择了你将依据它去行动的欲望。这表明你用来指导行动的原则或法则,是你自我的表达(expressive of yourself)。”〔5〕

不难看出,以辩证法为内核的思辨逻辑是促使人们能够在广泛的反思平衡机制中不断把握各种选择性的正义概念,并且成为这些有选择性的正义概念的各种证明背后的重要来源。然而有些学者也对反思平衡进行激烈的批评。他们认为,反思平衡甚至无非是一种通过道德判断不断消除不一致后生成的系统化过程,在根本上缺少一种独立的标准去评判这一过程的合理性,这种方法最终一定会诉诸直觉主义,所以它是“最狭隘、最陈旧的主观主义”〔6〕。但是,在《正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本人对直觉主义是持否定态度的。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过多地依赖于原始的道德判断,这些判断各自之间可能是不尽相同甚至相互冲突。其次,如果说批评者们对罗尔斯的批评是合理的,那么就说明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下,以直觉主义为前提的道德判断是恒定的,他们之间的相互矛盾也是建立在各执己见、一成不变的基础上的。而这恰恰与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思想相悖。众所周知,在罗尔斯的反思平衡之中作为前提的道理判断不是永恒不变的。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实现各方的相互理解,人们不仅需要各方调整自己的道德原则以适应道德判断,还需要调整道德判断以适应新的道德原则,在这一作用下,作为推论的道德原则和作为前提的道德判断都不能免于被反思批判至平衡,这才是反思平衡的合理化内核。通过罗尔斯的回应我们可以体会到,促使这种反思平衡发生发展的,并不是直觉主义,而是具有反思批判本性的辩证思维方式。

三、面向现实世界的辩证法实践应用

以罗尔斯等人对康德伦理学的建构主义解读为代表,我们可以说20 世纪哲学有一种在政治哲学居于主导地位的理性主义态度。在现代社会中不仅仅有某些公共的价值观点,除此之外还有着社会公民各自不同的观点意见来表达它们的政治诉求,而协调这些不同意见以及促成公民之间相互理解的就是社会公民的理性推理。按照布兰顿对理性的一些理解,每个人日常生活中都在进行实质推理,那么哲学的任务只不过是把这些实质的推理逻辑化。我们在学习康德时,觉得康德的理性主义是一种判断的理性主义,而黑格尔可能是一种推理的理性主义。其实只要我们一张嘴说话,我们就是在应用逻辑,逻辑是思维所固有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在进行不断地实质性推理。同样,罗尔斯等人也试图运用人的理性为政治伦理与个人道德的良善寻求一种可能的建构,但他们并未诉诸永恒,而是采取了一种包容、开放性的态度,为之后向着完善的可能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框架和方法论。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强调,“在这里,我们所研究的是一种建构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而不是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7〕。奥尼尔在《迈向正义与美德》中说明自己的全球正义观念的理论目的也不是建立一个在幻想和理想中的至善理想国,“这种对实践理性和伦理学的建构性说明不可能重建许多至善论者所梦想的天国城邦”〔8〕。这些都说明了建构主义的正义观念是一种符合辩证法本性的政治哲学理论或者说是通过一种实质性推理获得关于伦理道德原则的哲学方法。它的重叠共识、反思平衡等建构主义方法也被罗尔斯称作是理性的最高标准。“理性的最高标准,就是普遍而广泛的反思平衡”〔9〕。如果这种广泛的反思以及由此反思而产生的概念经过许多可能的改变后能够确定,那么这种反思就是广泛的。通过这种反思平衡所获得的道德真理是我们“永远无法达到的这种无限”之中的某一点,但我们也只能是在无限接近的意义上去论证我们自身的推理、判断原则等可以更加合乎理性,从而获得进步。这也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我们呈现的辩证法特点相契合:“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0〕。对于每一种政治哲学思想来说,背后都是一种新逻辑对既定逻辑的否定与扬弃。而这个新逻辑在经历真实的政治实践证明后,终将也会被更新的逻辑所否定与扬弃。这也是作为表征时代精神的哲学的思想发展历程。而在当今每一个特殊、具体的社会中,建构主义在社会正义与道德哲学问题上的解释应该是务实的。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1〕现实的人不是一个只有头脑、没有肉身的自我意识,而是一个有情义、有痛苦、有欢乐的个人。一个拥有现实生活的人的本质,不是靠抽象概念所能把握的。同样,伦理道德也不能仅仅依靠理性的道德反思达至真理,而是需要在日常的生活实践中找到真谛。一方面,伦理学需要有关于本质性内容的讨论,但另一方面,这种讨论又不过是人在行动中体现出的一种没有本质性规定的彻底的否定性。在奥尼尔那里,已经不诉诸寻找至善的理想王国。因为诸如本质上的内容是无法完全把握与界定的,而只能通过否定性的行动来加以彰显。高清海说,“‘人’不是单一本质的存在,而是充满着矛盾性质,并由矛盾因素所构成,具有开放性的存在系统;作为这一存在系统的核心的‘自我’,也不是单一本质的存在,同样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矛盾系统”〔12〕。人不是其所是,而是成为其所是的过程,说的也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恰恰是自己尚不具有的各种素质,进而努力达至真正的有道德有智慧的君子形象。在诸如“吾日三省吾身”和“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的名言之中我们都能体会到中国传统智慧中那些具有自我修正性质的辩证思维方式。在这个不断追求自身尚不具有的能力的过程中,我们正完成着对自身生命与精神的不断否定之否定,这也正是人生中的辩证法实践。

我们说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西方哲学的研究方向,“哲学不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人不能在世界之外静观到世界的绝对规律和原理,而只能内在于世界,并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去解释世界”〔13〕。所以,无论是出于对现实社会的考量,还是对实践理性新的理解,无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西方政治哲学思想,未来的方向应该还是如何让思想落到实处。要让作为表征时代精神的哲学思想在中国的土地上同我们的生活形式发生切实内在的关联,让思想的出口走向生活本身。这样就要求理性应该是一种关于思维方式、说话方式、生活形式相统一的理性。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还是要结合当下中国的现实国情,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结合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这应该也是我们最关注的前沿问题。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政治哲学中已经有如此丰富的辩证法的具体应用,那么我们如何去除辩证法外在的神秘性,真正让辩证法落到实处,为我们的国家建设和个人发展所用。“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联系,为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类比,从而提供说明方法。”〔14〕通过理性对道德行为等内容的反思我们可以看出,辩证法的真实运用首先体现着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实践概念基本的内涵,认识与实践即不断消除主观片面性与客观片面性的活动。其次,辩证法层面上的实践,即包含着具体普遍性真理的实践,也就是在人们生活世界的日常活动中把握的普遍的实践意志。我们不能用现代社会理性主义、科学主义至上的实证主义取代一部分传统形而上学,更不能用基于实证科学层面的实践转向取代全部哲学尤其是那些在经验领域中无法被直观到的伦理道德内容,所以在今天我们还是需要从哲学的维度去阐释道德实践、政治实践的真实意义,“形成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一致’的世界观”〔15〕。其实无论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西方伦理学思想的这种理性反思方法,还是在中国传统智慧中,都蕴藏着大量的辩证思维内容。转向生活世界、面向现实生活,哲学对生活世界的反思是有意义的生活,辩证法无处不在,只要用它的视角去阐释它所关注的问题,即可在思维训练中获得显现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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