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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研究进展
——基于中国学者研究的文献综述

2020-12-13石玉昌

关键词:市民学者马克思

石玉昌

(1.龙岩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龙岩364012;2.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是马克思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的形成当然离不开恩格斯,“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表达方式仅出于行文方便。国内学者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始于对西方研究成果的引介。最早将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问题的研究动态介绍到我国的学者是杨晓梅,她将美国学者杜兰德的论文《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译成中文后发表在1986 年的《国外社会科学文摘》上。[1]第一个严格意义上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中国学者是汤在新,他探讨了马克思关于国家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问题。[2]进入21 世纪,相关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梳理将有助于进一步明晰这一理论的发展脉络,对解决当前国家和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国内学者对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研究的主要观点

学界普遍认为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国家源自社会,国家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向社会复归”三个阶段,但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又从不同的视角展开。国家不同于社会,这是学界的共识,但在对两者具体内涵的理解上,学者们的见解不尽相同。李淑珍认为,从人类在不同区域生活这一角度出发,将市民社会视为人的物质生活领域,国家则视为人的政治生活领域。[3]11俞可平认为,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领域的抽象,从而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抽象国家相对应。[4]61荣剑认为,两者的不同之处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角度看,国家属于普遍性领域,社会属于特殊性领域;从内在动力的角度看,国家属于自为性领域,其政治活动需要规范而不能任意,而社会属于自在性领域,处在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从事相应的社会活动;国家主要侧重于政治活动,属于政治领域,社会主要进行经济活动,属于经济领域。[5]29

1.“国家—社会”关系发展的初始状态

(1)考察“国家—社会”关系的主要文本

学者们对马克思文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早期文本和晚期文本两个阶段。前一种倾向的学者包括王代月,骆夷等人。王代月认为,《德法年鉴》时期的马克思由政治国家批判转向市民社会批判,其主要原因是马克思揭示了卢梭和黑格尔对人的解放理论论证的乏力。[6]骆夷等人认为,在马克思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除了黑格尔对马克思产生了重大影响外,卢梭对马克思的影响也很大,但这一点往往被学界所忽视。如“卢梭对市民社会的预知性批判”以及对“市民”与“公民”的区分对于马克思考察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通过卢梭的研究来阅读黑格尔”的说法极为妥当。[7]薛俊强认为,卢梭的社会历史观和国家学说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政治哲学的理论参照系和中介,影响了马克思对“个人”“国家”和“社会”整合问题的思考。[8]韩立新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研究对象,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来源,马克思的初衷是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逐渐认识到隐藏在市民社会之下的经济问题,因此他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这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经济规定的延伸。因此,此时的马克思尚未“摆脱黑格尔左派的国家批判和宗教批判的政治立场”。[9]程广云认为,正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实现了“两个转变”和“两次转向”,即从国家到市民社会以及从法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转变;从政治解放向人的解放以及从政治革命向社会革命的转向。[10]李彬彬认为,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批判的思路,该文成为马克思借助政治经济学批判市民社会的“过渡环节”,政治经济学也由此成为马克思一生中最重要的研究领域。[11]值得注意的是,仰海峰认为《法哲学原理》中已经包含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思想,因为“资本逻辑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内在原则”,揭示资本逻辑是划分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键。[12]36梁同波等人认为,马克思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论述始于《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成熟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还可以从“不同社会结构形态跃迁过程”的角度进行理解,即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从同一到分离再到同一(归零)的发展阶段。[13]郭强认为马克思对摩尔根《古代社会》进行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研究,在对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和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的相关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确证了自己关于国家起源的观点。最终,恩格斯通过对马克思相关笔记的整理,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对国家的产生、国家的属性等问题进行了科学阐释。[14]

(2)国家源于社会,社会决定国家

国家与社会谁是第一性的问题是国家理论和社会理论的基本问题,也是“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根本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国家与社会并未进行清晰的界分,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基本上等同于社会,直到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才较为明晰。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看作是由低向高发展的三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仅仅是国家发展的一个环节和阶段,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吸收了黑格尔“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将黑格尔的“头足倒置”的思想进行了重新“安置”。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从市民社会的前提论、市民社会构建论、市民社会动力论和市民社会基础论等四个层面阐发市民社会的基础作用。[15]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基于经济基础的角度划分国家形态的,依据这一要素将国家分为四种形态,分别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方国家。[16]在马克思的论域中,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斗争反映了社会的内部矛盾,因此国家问题要从社会角度找原因。[17]马克思除了认可国家产生于社会之中的观点外,还认为社会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各种经济和政治资源,社会是国家合法化的证明。[18]第三种观点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内,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具有基础性,国家处于社会有机体的矛盾和运动中,处于社会的控制之内。[19]

2.“国家—社会”关系发展的“过渡状态”:国家脱离社会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

一方面,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必然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俞可平和荣剑将其置于资本主义环境中,但在对分离动力的考察上,学界看法不一。[4]61[20]26有学者认为二者脱离的根本原因始于阶级差别和对立。[21]有学者认为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出现后,社会日益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个领域,政治社会就是所谓的国家。[4]60荣剑认为,市民社会具有内在矛盾,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势必使得一部分人丧失经济权利,而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根本不可能代表全社会的普遍利益。[22]另一方面,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具有进步意义。何增科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得等级制演变成代表制,权力的分离因此成为必要,人权和公民权之间有了明显的区分。[23]74李佃来认为,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好处之一就是,政治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干扰减少了,因此经济活动能够按照自身的规律更好地发展。[24]荣剑认为,所谓的社会经济自由只是资产阶级即统治阶级的经济自由,对于大多数人即被统治阶级来讲,他们的经济自由极其有限,在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这一制度下,被统治阶级只能陷于经济上的不平等。[5]31王浩斌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人的本质”在市民社会中的异化和二重化。[25]

3.“国家—社会”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向社会回归

第一,学者们普遍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会自行消亡,资本主义国家仍占主导地位。但资本主义国家本身蕴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其灭亡是必然趋势。荣剑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以马克思的“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为依据,认为在国家与社会统一的过程中,社会将完全掌握自己的一切活动。[20]25仰海峰认为资本逻辑的颠覆是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键所在,这一任务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完成,欲颠覆资本逻辑就要消灭国家,并用新的机构取而代之,走向没有资本统治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状态。[12]39

第二,国家的消亡并非一蹴而就,也很难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时间表”,但国家向社会的复归则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路线图”。俞可平认为,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的最终逻辑走向就是“国家回归社会”。[26]具体的回归形式是什么?学者们认为“社会共和国”符合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内在逻辑。我们知道,马克思对欧洲革命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初步提出了“社会共和国”这一概念;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中逐步形成了“社会共和国”的基本思想;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明确提出“共和国只有公开宣布为社会共和国才可能存在”。[27]孙娴对法国无产阶级提出的“社会共和国”背景、原因和认识缺陷进行了分析。[28]连朝毅对“社会共和国”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行了考察,将“社会共和国”思想的内涵概括为五个组成部分,认为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或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要视具体情况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运作模式。[29]汪仕凯对“社会共和国”的理解与连朝毅有共同之处,认为这一思想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基础是打碎现代国家,废除官僚机器;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以解放劳动为核心目标。[30]

第三,对国家消亡后的社会状况进行了推理和设想。国内学者大都认为,国家的消亡即意味着阶级的消失,尽管国家的政治属性消失了,但国家具有的管理属性的一面将继续保留,而此时的“国家”只拥有部分的社会管理的职能,已经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而只能称之为社会,即国家和社会两位一体——国家彻底回归到社会中。关于这一看法,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大相径庭,国内学者积极与国外学者进行对话,展示出较为宽广的学术视野。与此同时,对没有基于马克思的文本、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坚决回击,展示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应有的理论自信。囿于文章主题所限,故只摘录国内外学者就国家消亡这一问题进行的针锋相对的一个回合的“较量”。诺曼·莱文(Norman Levine)认为,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表示“市民社会将取代国家”,从而市民社会将成为治理的中心,因此,社会组织如教会、工会、学生联合等组织能够成为社会的中心部分。[31]151言外之意,国家从市民社会中来,国家消亡后,又复归到了“市民社会”状态。这一观点遭到了傅如良的坚决反对,他认为,莱文的观点纯粹是在为资本主义的永恒发展进行辩护,因为如果国家的现实存在没有终结,那就自然地意味着资本主义不会终结。这明显与马克思的观点背道而驰。因为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未来的社会组织没有集团利益关系,也没有政治色彩,代替市民社会的是一个“联合体”,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整合体”,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统一的社会形态。[32]

4.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研究的延伸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讨论遵循了两条线索,一是横向考察即重点对资产阶级社会的考察;二是纵向考察即对历史上“已经存在”的各种社会形态进行考察。[33]本文认为,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因为马克思不但对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进行了考察,还对未来社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科学推断,如对共产主义社会低级和高级阶段的划分。尽管马克思“国家—社会”理论大体上遵循了“国家源自社会,国家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向社会回归”这一发展脉络,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这一理论的思考就此停止。相反,马克思不仅始终保持着对现实的考察,还思考着国家的起源和最终走向,其晚年对人类学和历史学的研究便是明证。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晚年将东方社会纳入重点研究领域,认为东方的农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这一独特性质决定了国家和社会二者的“高度同构”,但在此过程中又表现出相对独立的双重关系。东方国家与社会这一独有的特征决定其要在吸收资本主义创造的积极成果的基础上,必须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因此,东方国家才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可能。[34]第三种观点主要集中在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问题的研究上。孙承叔认为,在东方国家能否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这一问题上,马克思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认为历史规律要同历史环境结合起来,不能照搬别国的经验脱离本国的国情。[35]康夏认为,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问题确实反映了马克思寻求人类解放的伟大精神,但是这仅是“设想”,他只是将问题抛出,而且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设想”的不完善,由此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设想“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他的迫切的社会使命感的系累”,是其主观情绪的产物。[36]

尽管学者们在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研究的具体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一致的看法是,这一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首先,对公民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启示。贾建芳认为,不论是对马克思国家观还是社会观、抑或“国家—社会”关系的解读,都离不开人的解放和发展这一主题,这是马克思国家、社会理论的旨归。马克思的国家最终要回归到社会的思想对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37]陈敏在弗兰尼茨基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书评中提出,“必须实行社会自治”即注重社会自决力量培养的同时,还要注意“防范国家”即加强对国家的社会监督。[38]张龙认为,马克思的国家观对创新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要在全面把握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拓宽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主渠道。[39]其次,对建设“强国家—强社会”具有重要启示。郭强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发展市场经济,核心是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社会与国家和谐发展,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治”状态。[40]张雪梅认为,我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处于失衡状态,现行体制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因此要在坚持社会是国家的基础上,既要加强国家能力建设,又要壮大社会力量。[41]洪韵珊认为,我们既需要一个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都很强大的现代国家,同时也需要一个具有生机活力、创造精神和自主性强的成熟社会,即国家与社会都要发展,不可偏废,这样才能更加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更加凸显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42]当然,在对“国家—社会”关系构建的过程中,要采取“国家(或政府)主导与市民自主相结合”的模式。[43]再次,对治理和善治具有重要启示。段妍认为,要注重“国家与社会关系规范化”和多元基层社会自主组织权威协同机制的构建,同时要注重强化中国共产党的管理与服务职能。[44]连朝毅认为,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应注重体现“协同互动”。[45]舒永久认为,要在坚持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对“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要坚持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史观的立场,广阔的农村社会公共空间是乡村治理的重点;要按照城乡统一与融合的发展趋势,推动基层政府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46]。治理继续发展,就达到了善治状态。常明杰认为,善治的理想形态是国家、社会与市场的三足鼎立,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治理机构由垂直化向扁平化的演进。[47]

还有学者从其他领域审视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如胡祥赞同刘德厚“社会政治论”这一提法,认为这是一种“无阶级、无国家”的社会政治类型,它处于阶级社会的两端。“社会政治论”的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48]林坚认为,这一问题涉及时空、人际关系、国家机构与地方自治、国际社会等多个方面,启示我们要从多个视角进行考察。[49]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语境下讨论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一定要以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为目标。既不能出现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展示出国家主义的一面,也不能因为社会权利极其有限而展示出社会发育不良的一面,而是要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的相互促进。

二、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1.相关学术观点的争论

比较重要的学术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经典问题上,一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争论,二是关于“社会—国家”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较。对市民社会内涵的争论由来已久。俞可平认为,市民社会是与国家这一公共领域的抽象相对的私人领域的抽象。[4]67邢荣认为,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工业社会。[50]何增科认为,马克思所使用的“市民社会”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两个层次指的是作为市民社会主体和目的的私人层次和作为市民生活基本单位的团体或组织层次。三个领域涉及生活领域的三个方面,分别指对个人物质利益、经济和精神需要的满足。[23]80其他学者亦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整体上看,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外延大小的讨论上。

关于“社会—国家”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较也是学界的经典问题。有学者将“社会—国家”等同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21 世纪初仍有人持这样的观点。其实,这一提法早已受到学界的普遍反对,如李淑珍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角度侧重于社会基本矛盾,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则侧重于社会基本结构,前者侧重于发展动力,后者侧重于发展规律,因此不能相互取代。[3]14李淑珍进一步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三分法”的角度对社会历史问题进行分析,揭示出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规律。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传统二分法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和政治生活关系的角度揭示了两者内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进而揭示出从同一到分化,从融合走向同一的社会发展规律。[51]出现这样的争论足以说明“社会—国家”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确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已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关于对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考察,既有从整个人类发展史角度展开的宏大叙事,也有从具体的如“人”的视角进行的鞭辟入里的分析,这些研究对后续研究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同时也发现,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第一,整体研究的力度不够。从现有研究的学科分类上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这一研究范式固然有助于对某一个问题的深入,但同时也存在“肢解马克思”的可能。同时,过于侧重对马克思早期文本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犹太人问题》的研究,对其成熟期的作品如《资本论》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我们要全面考察马克思的著作,尤其是其晚年的作品,包括《资本论》第二、第三卷,还包括大量的书信和著作序言等。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将主要精力放在马克思著作的考察上,对马克思著作中相关的思想家的考察还略显单薄,如对“卢梭对马克思的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要注重从整体角度对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进行研究。这样的研究范式,一方面能够清晰考察但又不拘于对马克思文本中的具体概念如“市民社会”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能发散研究思维,将社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回溯”到马克思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上。这样一来,就能够让我们更加坚信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可分的、具有内在严谨逻辑的整体。当然,之所以出现有意无意地“肢解马克思”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本身的学术背景、理论涵养密不可分,特别是对年青学者来讲,“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它需要长年累月的知识积累,也需要密切关注现实动态,更需要对自己的学术观点进行不断地审视。当然,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的学术使命,责无旁贷。

第二,有意无意地“撇开”恩格斯的相关理论。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讲的马克思“国家—社会”理论必然包括恩格斯的相关理论,这不仅因为有些著作是两人合作的产物,还因为在恩格斯的著作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也包含着丰富的“国家—社会”关系思想。但是,当前部分学者在研究过程中较少引用恩格斯的相关论述,甚至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二者的理论存在较大的不同乃至争议。这一点在国外学者中更是屡见不鲜。如美国学者诺曼·莱文曾于2008 年受中国政法大学之邀到该校讲学,他在演讲中明确提出:“这里提及的马克思主义,仅限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31]149尽管我们进行的是学术讨论,但在当今这样一个意识形态复杂的世界中,学者们的研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学术研究”,其背后的政治立场不可不知,不可不察。我们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应当主动担负起捍卫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重担。当然,至于如何行文的问题则更多地体现在技术层面。但在研究的过程中根本不涉及恩格斯的文本,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部分学者用“市民社会”解释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一做法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甚至警惕。进入21 世纪以来这十几年间,“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学者提出了诸如“中国市民社会的培育”的命题,还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如“人民社会”“居民社会”等。大有借“市民社会”这一西方术语和相关理论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出谋划策”之嫌,有意无意地模仿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路径,不免让人产生“削足适履”之感。因为西方“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发展环境与我国有着本质不同,这一点是最根本的,如果不将这一理论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加以审视的话,将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本文认为,问题不在于提出什么新概念,而在于是否反映了中国社会出现的新变化,是否解决了出现的新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讲过,对于事物的理解要遵照其“真实面目”,这样就会使得“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52]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在任何时候都要学习精髓而不是简单的词句和新颖的概念,更不是为了证明马克思的所有观点都是正确的,都适合中国的发展状况。我们在研究马克思的相关理论时固然不能离开国家、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但也用不着总在概念上“兜圈子”,乃至用西方话语解释我国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因为用我们自己的话语和表达方式已经完全能够解释,作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应当具备这样的理论自信。

第四,较少研究中国共产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论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还是从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状况来看,中国共产党所起的作用都不容小觑。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共产党才是马克思主义最坚定的信仰者和实践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正是在中国得到验证和不断发展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根本保障。在对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实践上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上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国家的职能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越来越展现出朝气蓬勃的一面。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立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妥善协调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正在“强国家—强社会”的征途中稳步前行。在此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中国共产党的作用,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将从另一个角度丰富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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