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 在线短租商业模式的法律问题探析
2020-12-13俞越
俞 越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在线短租行业作为“共享经济”的领头羊以及传统法律规制下的商业模式的突破者,曾长期居于政府监管的灰色地带。2019 年1 月1 日《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该法对包括在线短租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行为进行了总括式的规范,为在线短租行业的发展前景奠定了基调。然而,目前在线短租行业的配套规范并不完备,加之综合监管体系亦未成型,行业治理格局虽有改观,但仍有许多法律隐患尚待解决。
在线短租意指房东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屋闲置信息,短期住房需求者主要通过网上联络的方法实现租住交易。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许多经营短租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类:B2C 和C2C。其中,C2C 模式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①房源分散,大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个人业主;②社交属性强,房客追求更具家庭氛围的个性化、互动式的住宿体验;③平台在线下对房屋不进行标准化管理,仅对线上交易进行管理,成本低廉。与此相比,B2C 模式下的房源多来自批量化新房,由平台统一获取并在线下对其进行标准化的装修和管理,平台维护成本高。
从商业形态上考查,B2C 模式下的短租平台实际与传统旅店别无二致,反观C2C 在线短租平台,则更接近于一个房屋租赁网络社区。相较于B2C模式,C2C 模式更贴合“共享经济”的本来意旨——通过充分整合并利用社会闲置住房资源,创新住宿服务,优化供给内容,挖掘消费潜力;从风险控制角度分析,C2C 在线短租平台,因为与传统产业样态相距甚远,制度空白明显,加之其本身的高度人际交互性,本身就是治安、卫生、隐私侵权等风险盘踞的温床,使得既已居于监管真空地带的行业发展雪上加霜。因此,本文对C2C 模式下的在线短租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期待能为在线短租行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帮助。
二、C2C 在线短租平台的法律地位分析
“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未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汲取的东西。”[1]众所周知,正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它时常面对来自市场经济发展的挑战,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不断接受挑战,从而照应现实。同理,在线短租行业发展迅猛,亦引发合规性问题的争论。欲究明法律风险几何,必须事先明确短租平台的法律地位,才能有的放矢。
在C2C 模式下,在线短租法律关系内部主要呈现为一个三方法律关系:平台、房东、房客。从民法角度看,在平台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达成过程中,平台充当商事居间者身份,与房主和房客都构成了居间合同关系,房客和房主则发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者仅提供信息等服务,并担保其真实无虚假,并不对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平台用户(包括房东和房客)往往为举证能力薄弱、维权代价高昂等所困,易罹于法律风险而难获救济。故有人主张,从短租平台就协议规则创设及事后争议解决之主导地位出发,将短租平台定性为同时担当房东与房客之双重代理人,以应对平台责任缺位之难题。[2]从私法观点出发,“双方代理”查有所据,亦不失实证法支撑(民法总则168 条),但笔者以为虽具创见,但不足采之,理由如下:
1.从内部法律关系观之
首先,C2C 在线短租平台之地位虽较居间者有所强化,但仍属商事居间者身份,对交易上意思形成空间之影响终究有限,平台匹配交易并不是一种深度介入合同订立过程的委托关系;[3]其次,“双方代理”本系代理制度下涉及利益衡量的例外规定,旨在充实私法自治之范围,[4]将其拟制为电子商务中典型交易样态似有不当。
2.从外部性影响角度考察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5]C2C 在线短租涉及经济秩序、公共治理和产业政策等诸多问题,符合经济法的规范意旨;其次,新兴业态发展迅猛,外部法律关系高度复合,而私法规范终有鞭长莫及之处。因此,与其局限于私法视域,不若从宏观规制角度出发创新监管,从而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我国《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并明确定义其概念。当前,C2C 在线短租平台呈现以下特点:①为交易双方提供缔约有关信息的发布、促使交易达成等服务;②不深度干涉交易,但通常亦提供格式合同及纠纷解决机制;③平台用户基数大且地域分散。显然,C2C 模式下在线短租平台之诸多特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立法表述所涵摄,在规范意旨上亦与该法对于加强权益保护、规范电商行为之目的相契合。
有必要廓清的是,电子商务产业的出现只是扩大了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法律关系的性质没有改变——仍应由现有法律调整。举例而言,在C2C 模式各方主体之间,房东与房客之间仍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平台的商事居间者属性不变。《电子商务法》分别赋予房东和平台以“平台内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身份,至此在线短租平台的外部法律地位得以重塑——区别于传统旅店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说采用“类旅店化”经营方案的B2C 短租平台置于旅店业监管规范之下尚无疑义,那么房源分散的C2C 在线短租平台自然成为《电子商务法》的典型规范对象。《电子商务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提出了要求,从此,C2C 平台上存在的大量自然人经营者,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进行纳税。与此同时,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新规也对平台经营者予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并规定了不尽责履行之法律责任,并特别对信息获取和利用规则进行了设计,相比单纯的私法规范更显周延。
《电子商务法》对在线短租从业者的合规成本、运营风险、税务负担所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折射出电商立法的规范对象——因交易样态变化而生、现行法规难以调整且为诸多商事活动共有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法》总括性立法模式的示范作用,为在线短租行业创设立体化、长效性的规范体系提供了制度框架,指明了行业发展的方向。
三、C2C 在线短租平台的法律风险简析
以C2C 为运营模式的短租平台并不鲜见,其中的领军者毋庸置疑当属Airbnb。截至2018 年,Airb⁃nb 已进军全球191 个国家,房源数量总额高达1 亿多。[6]在野蛮生长的繁荣景象背后,伴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亦不容忽视。在线短租行业对互联网的高度依赖性,既是其遍地开花的制胜法宝,也是引发诸多法律问题的重要诱因。自《电子商务法》出台至今,关于电商的合规与归责问题亦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笔者以下拟对其中几类典型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以期寻找应对之策。
1.政府合规监管风险
(1)税收风险。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高度数据化使得传统意义下的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税务登记等陷入困境。在线短租商业模式表现为多个主体参与交易,然而在现行的税法中未曾对同一经济活动涉及多个主体的税务承担进行明确规定。由于交易过程多在线上进行,税务部门难以获取交易时间、交易人、交易金额等信息,按地域划分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也殊为不易。加之,由于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共享通道仅是诸如网络的共享平台,而现如今的网络技术可以轻易帮助双方改变或隐藏其真实姓名、身份信息和家庭地址,这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度。[7]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房东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正式成为纳税主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短租平台有义务为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纳税申报。除此以外,根据新规,短租平台还要承担房东身份信息报送和提示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参考市场监管总局的解释,平台经营者是网络交易空间的搭建者,交易规则的创建者和交易行为的见证者,天然具有管理者的身份和能力。[8]因此在面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第二十九条,平台具有告知税务执法部门义务,采取冻结平台内账户等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在加强税源管理方面, 可以借鉴美国经验, 要求纳税人建立业务记录保存系统, 将自己发生交易活动的时间、当事人、金额等详细记录下来, 以便税务机关备查。[9]同时,电子发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逃税。在信息化社会发展进程中,构建工商登记、税务征管、失信违法等信息共享平台已成为大势所趋。唯有搭建信息共享下的联动制约机制,才能在“分享经济”形态迅猛发展的今天,构筑踏实稳健的税务征收与监管体系。
(2)治安与卫生风险。C2C 模式的在线短租与旅店行业区别较大,租户可不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身份登记即可入住,这导致了租户个人信息的严重不透明。同时,短租业发展时间短,扩张速度快,涉及卫生的行业标准也尚处空白。由于C2C 模式的短租平台很少介入线下服务,导致实际运营中各地民宿的安保措施与卫生环境良莠不齐,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均面临挑战。
参考立法起草小组成员的意见,《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一般法,是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宪章”作为自身的法律定位。[10]治安和卫生风险与在线短租的行业特性紧密相关,故未能在新规中有所体现。然而,借助《电子商务法》出台这一重要的立法契机,不妨加紧完善各项具体政府规章和行业准则,构建一个比较健全的短租业规范体系。
此外,不少C2C 在线短租平台还与地方政府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如蚂蚁短租与山西平遥县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建立平遥古城的民俗管理办法和客栈评定标准,为当地民宿提供统一的民宿业务管理系统平台。[11]此举不仅提升了行业自治水平,也促进了当地短租行业住宿质量、服务水平的提升,还有助于推动柔性监督、长效把控、效能优化,促进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2.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在线短租交易过程主要依托互联网完成,信息搜集、合同缔结、售后服务等环节都依赖网络平台完成,增加了泄露隐私的风险。最为常见的是租户的个人信息泄密,比如部分房东会在其房屋内安装监控设备,以监视租户是否有进行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或有人把监控录像作为财物毁损之时的维权凭据。在目前欠缺具体行业规范引导的环境下,监控的安装位置与监视程度尚不明确,监控设备势必成为租户隐私的“潜在杀手”。
不仅是租户的个人隐私存在泄露之风险,房东的私人信息也会面临曝光之虞。具体而言,房东为了扩展缔约机会,会将个人基本信息如住址、联系电话、真实姓名等在短租平台予以公开,这是房东承担的必然风险。然而在C2C 模式下,房东提供的房源信息多为个人在用住房,由于强调家庭化的住宿体验,房东和租户往往过从甚密,这使得房东的职业、家庭状况、爱好等深度信息暴露于外,其面临诈骗、盗窃、精准广告投递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目前,《电子商务法》对于隐私权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所收集的平台用户信息保密要求,赋予用户信息以删除权,并设置了违规责任。虽未针对具体交易类型在技术层面作出详细规定,但笔者以为,这是《电子商务法》自身法律定位所致。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系准用性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隐私保护,尚需借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①“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要求企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赋予用户选择自由,并对信息收集和利用的内容、方式、程序进行合理规制,严格控制用户隐私向第三者转移。C2C 在线短租相较于其他电子商务类型,社交属性更强,对私人领域渗透力更大,因此必须立足行业特性,完善以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为内容的综合治理机制,以充分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房东与房客互相侵权责任
C2C 模式的在线短租重视人际交往,鼓励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侵权纠纷。在实践中,房客无意毁损房东财物、房东服务不周致房客受伤等事件时有发生,前述对隐私权的侵犯亦属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法》对于多数侵权行为虽有涵涉,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行业规范缺位,平台经营者往往在侵权诉争中逃避责任,导致平台用户(包括房东和房客)的合法维权受阻。
关于电商平台的第三方责任,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条款足资适用,而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既存法律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别有新意的是,新规引入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资质审核义务”两个概念,要求平台经营者在不履行适约义务或有其他侵权行为时,须承担“相应责任”。从三审稿到表决稿,“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责任分配经历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的变化。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 ndex.jsp?ID=9106493。霍姆斯对于归责原则有精辟的表述:“除非有特别的理由,良好的法律应当让损害停留于其发生之处。”[12]所谓特别的理由,即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妥适设计,将有利于避免因过度维权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无端耗费。我们认为,且不考虑条文背后的利益博弈,既然有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阈值,“连带责任”虽看似苛刻,实则合理贯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立法目的。不仅如此,施行连带责任无疑还有助于严格落实平台注意义务,增强电商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然而,定稿并未采“连带责任”一语,似有遗憾。反观38 条所用“相应责任”一语,确有语焉不详、徒增裁判疑窦之嫌,惟冀日后借助判例学说之进步诠释其内涵,以填补规则设计之缺漏。
四、C2C 在线短租平台规范路径之探索
当今时代,“共享经济”方兴未艾,政府角色正从“裁判员”向“领路人”转换之中,自上而下的单一监管体系已力不从心,打造协同监管体系才是治本之策。[13]在线短租最初兴起于欧美地区,相较于国内野蛮生长的态样,域外有较为成熟的监管经验可供借鉴。本文就我国C2C 在线短租协同监管模式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协同监管需要政府发挥领头人作用,在顶层设计方面做出安排。在国务院2015 年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发展共享经济,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特别强调要“发挥立法引领创新的作用”,这一意见为短租业的规范化发展勾勒了前景。参考域外规范,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严格行业市场准入。作为传统商业模式的破局者,短租行业要想发展,必须先规范相应市场,才能促进新消费趋向的形成。在美国纽约,房东需要获得《纽约州营业许可证》,并在2015 年的立法纲要中扩大了对违反临时租赁政策的制裁措施。[14]相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旧金山,在线短租平台用户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而在圣莫妮卡,相关准入规范则更为严格。[15]
现行《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维系和公民自由的充分发挥,对于市场和社会无法自行调整的事项进行适度规制。在线短租行业尚面临卫生、治安、消防等隐患,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就短租行业准入许可作出特别规定,比如,法律法规可以对房东的个人征信和违法记录提出要求,也可以对短租房屋的安全性能、消防设施、卫生条件等予以具体规定。
(2)限制短租期限和范围。除对行业准入的规制,行业运营中的约束也必不可少。此处的管制主要体现在对租赁期限和范围的限制上,以缓和对传统酒店业和长租业的利益冲击,也有助于减轻由于治安、噪音、垃圾处理等社会维护成本陡升带来的压力。日本2018 年新颁布的《住宅宿泊事业法》规定,用于短租经营的住宅不得是公寓楼,而且一年中营业时间不得超过180 天。[16]更有甚者,2015 年伦敦的地方议会通过法令,要求屋主一年中用于短租的时长最多仅为90 天,并且强调任何短租行为不得严重损害当地风俗。[17]
现阶段,我国在线短租行业正处于萌芽期。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扶持新的消费热点虽然急迫,但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与新旧行业平衡考虑,不宜采用“一刀切”的规制策略,而应在中央法规统一协调的基础上,允许各省市发布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实施
2.构筑行业自律机制
激发平台经营者的自我治理热情,不仅能塑造平台及内部经营者的责任观念和服务意识,还能节约社会监管成本,释放行政执法效能。比如,Airbnb与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市政府达成协议,使当地公寓通过Airbnb 网站从事不超过60 日的短租成为合法。根据Airbnb 官方数据,截至2017 年,Airbnb 已经和世界275 个城市就税收安排签署了协议。国内短租平台可以借鉴此类经验,与政府定期会面,就行业法规的修订、实施细则的设计等方面的内容与政府交换意见,这有助于彼此增进理解,减少摩擦。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反馈有关实践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规范落实,实现政策引导的目的。
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发挥着沟通政府、立法机关与短租平台的作用,是政商合作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在合作治理的制度框架下,立法者与经营者立场迥然,彼此无法想象,通过行业协会创造互动契机,使双方期待得以调整。行业规约往往体现着行业内部的意愿和诉求,立法者决策时适当参考和吸纳行业规约,也为培育政商和谐文化提供支持。因此,为践行协同监管理念,C2C 在线短租平台可以通过建立行业联盟或者成立行业协会,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治理公约,共同构筑完备的在线短租行业规章制度体系。比如,Airbnb 就推出了针对其平台上房东的保障金计划,提供高达500 万元的损坏赔偿,以及房东保障险,提供高达每起事故100万美元的赔偿保障;此外,对房客也提供了权益保障条款,包括房源满足安全性、便利设施、清洁度等最低标准。[18]这些举措,是平台自治意识的体现,也与电子商务法中的强化平台修订交易规则、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的义务设计相契合,值得成为行业规约的参酌要素。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依笔者所见,当前在线短租领域的信用体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评价制度,主要表现为房东、房客互评系统;二是社会信用体系,主要依靠社会信用评估机构发挥作用。
就前者而言,《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已对平台内部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以及信用评级规则的公开提出明确要求。现在,国内C2C 模式的在线短租平台普遍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房东、房客互评系统。累计评价和信用评级赋予了房东、房客双向选择的高度自由,这有助于凝聚社会意见,由此转化为督促行业自律的重要手段。另外,通过信用评价制度,短租平台可以发挥内部软实力,管控平台内用户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更是对内部治理权力的边界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短租平台可以按照规定改进自己的评价制度。可惜,《电子商务法》未能对评价规则的内容构成做出安排,而平台经营者如何对评价标准所涉事项进行赋值,以确保信用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和合理,尤为关键。反观现实中不少短租平台,或多或少存在要素过少,奖惩机制欠缺的弊病。比如,Airbnb 的信用评价制度局限于单薄的语言评价,且评价忽略了评价者本人的信用等级,无形中降低了信用评级的可信度。我们以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宜制定一套信用评价制度设计指南,对评分指标详明列举,对评分流程作出基本要求。
就后者而言,《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该款表明,构建权威的信用评价机构,既为立法价值所指,亦为遏止失信所需,刻不容缓。目前,蚂蚁金服等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及信用评价体系已入驻不少在线短租平台,然而鉴于其信息收集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弊病,其提供的评价结果仅供参考。不仅如此,当下的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亦不能为在线短租业务提供完备的信用服务。因此,有研究认为,由于第三方评价体系与评价公司是市场上的新兴个体,发起可能性与整合效果对于第三方评级的发展初期更为重要,因此优先采用政府主导的第三方评价公司模式,等到评级体系发展成熟时,再过渡为市场主导的第三方评价公司。[19]
征信业的发展自有规律循之,非一日之功,需要各行各业的相互配合与长期的制度建设。从长远来看,诚信观念的逐步养成亦离不开“人人践诺”的道德自觉和“守信光荣”的氛围。C2C 在线短租平台作为“互联网+”浪潮下的佼佼者,更需要激流勇进,积极开展行业内信息互联共享,推动信贷征信体系与短租平台信用评价制度对接,制裁失信行为,营造守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