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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卡奇、恩格斯与“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

2020-12-12竭长光张贝可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主客体卢卡奇唯物主义

竭长光 张贝可

在当代,全面理解、掌握“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对于正确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于客观评价恩格斯的哲学贡献,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需要反思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虽然是辩证法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是,它既可能是一种具有“唯物主义”性质的辩证法,也可能是一种具有“唯心主义”性质的辩证法。换言之,如何让“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成为“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是一个需要马克思主义哲学界认真对待的重要理论问题。

一、卢卡奇与“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

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认为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1]51。由此出发,卢卡奇对恩格斯有如下批评:“他(指恩格斯,引者注)认为,辩证法是由一个规定转变为另一个规定的连续不断的过程,是矛盾的不断扬弃,不断相互转换,因此片面的和僵化的因果关系必定为相互作用所取代。但是他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有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1]50概言之,卢卡奇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适用范围是“历史”领域和“社会”领域;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错误地将辩证法扩大到“自然”(纯粹自然)领域;应该把“自然”理解为一个社会范畴。

卢卡奇的这些观点对后来“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法国的“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南斯拉夫的著名的“实践派”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新左派”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那些对“恩格斯辩证法”(这里“恩格斯辩证法”是指恩格斯在辩证法方面的理论与观点的总称)持批判态度的西方学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以另一种形式追随和再现了卢卡奇的观点。例如,悉尼·胡克赞成卢卡奇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主要的适用范围是“历史”领域和“社会”领域,因此,恩格斯的研究纯粹自然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不相容的。此外,悉尼·胡克认为自然只有它在与社会和历史中的人的活动方式有关的时候,才同辩证法产生关系。再比如,在莱文看来,马克思的辩证法不是关于“自然”的辩证法,而是研究“社会”和“人类行动”的辩证法,辩证法的意义在于使人们认识到人的行动在干预历史进程方面的效果。由此出发,莱文认为,如果马克思也研究“自然辩证法”的话,那么,这种“自然辩证法”必定不是表现于纯粹自然的运动,而是表现于一种主观(思想)与客观(自然界)之间的相互作用。又比如,A·施密特认为辩证法的存在是与人的存在相联系的,随着人的消失,辩证法也就消失了,据此,A·施密特认为“纯粹自然”中所以不存在“辩证法”的原因,是因为它不具备辩证法所必需的一切最本质的要素。与莱文等西方学者一样,A.施密特也认为“自然辩证法”只有在“劳动主体”与“自然”之间发生“相互作用”时才是可能的。

“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的核心和灵魂是“主体能动性”原则。卢卡奇之所以强调要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出发解读辩证法,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要凸显“主体能动性”原则。在卢卡奇看来,“唯物主义辩证法是一种革命的辩证法”[1]48,“对辩证方法说来,中心问题乃是改变现实”[1]50,由此,如果不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出发理解,不强调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那么,辩证法就不能解释如何改变世界的问题,“辩证方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了”[1]50。受卢卡奇的影响,部分国内外学者也从这个层面批评恩格斯,认为恩格斯的辩证法中没有体现出“主体能动性”原则。

然而,问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虽然高扬了主体能动性,但是它所高扬的却是一种“费希特式”的能动性。众所周知,费希特的“自我”学说表达了这样一种能动性原理,即从“自我设定自我”,到“自我设定非我”,再到“自我实现自我与非我的统一”。费希特的这种能动性原理的缺点在于它张扬了一种“主观主义+行动主义”的逻辑。因此,当“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以费希特为模板去解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时,也同样会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蜕变为一种表达“主观主义+行动主义”的逻辑的理论。这一点,正如卢卡奇后来在其“自传”中所承认的那样:《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的他对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的解释还停留于一种“主观主义的行动主义”[2]。实际上,在1967年《历史与阶级意识》的新版序言中,卢卡奇在理论层面曾对他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主张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做了深刻的自我批评。卢卡奇承认:由于当时他未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问题,未能对“书中的核心概念——实践”作正确的理解,反而使实践概念“遭到歪曲,并变得狭隘了”,致使他关于“资本主义矛盾”和“无产阶级革命化”的论述带上了“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卢卡奇反省到:“在这本书中,革命的实践概念表现为一种夸张的高调,与其说它符合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学说,莫若讲它更接近当时流行于共产主义左派之中的以救世主自居的乌托邦主义。”[1]12“我没有认识到……过度夸张实践概念可以走向其反面:重新陷入唯心主义的直观之中”[1]12。 “我那本身是正确的愿望之所以会走向它的反面,仍是由于刚才提到的那种抽象的、唯心主义的实践概念”[1]13。

当前,国内部分学者在未能认清卢卡奇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的理论缺陷的情况下,不但盲目跟随和不加批判地宣传卢卡奇的这种观点,而且加入到了否定、质疑恩格斯辩证法的队伍当中去了。以至于,随着卢卡奇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在国内的传播,国内理论界在如何评价恩格斯以及如何定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等问题上出现了某种混乱。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应当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和思考的。

二、恩格斯与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人化自然辩证法”

卢卡奇认为恩格斯“连提都没有提到”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辩证法,这是不公允的。那种认为恩格斯仅仅以“非实践的”和“排除人的作用”的角度理解自然,认为恩格斯总是在撇开“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的意义上来谈论自然的想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恩格斯既肯定作为自然科学对象的“纯粹自然”的存在,也强调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人与自然相互作用”观点的重大意义。然而,卢卡奇、A·施密特等人却从“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的判断出发,认为没有纯粹的自然,只有人化的自然。于是,他们要么断定恩格斯没有关注到人化自然和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要么,认为在恩格斯那里虽然也有人化自然理论,但却与恩格斯关于“纯粹自然”的理论不能相容。例如,A·施密特就曾表达过这样的困惑,他说:“在恩格斯那里,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概念和独断的、形而上学的自然概念(即纯粹自然——引者注)确实毫无联系地并存着。”[3]不难看出,A·施密特的困惑不过是由于他仅仅从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出发理解恩格斯辩证法的结果。

实际上,在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方面,恩格斯与马克思是一样的,两人都强调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自然史和人类史的相互作用。换言之,在“人化自然辩证法”方面,二者是一致的。众所周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重视由于工业活动而实现的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与“统一”。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批评了布鲁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的错误观点。在这个问题上,布鲁诺将自然和历史对立起来,在布鲁诺那里自然和历史好像是两种不相关的事物,好像不会有基于历史和自然的相互作用的“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布鲁诺的问题就在于不懂得“人和自然的统一”[4]529的理论,不懂得这种“统一”会随着工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再比如,恩格斯还批判了那种只知道强调自然界和自然条件制约人的活动,而看不到人的活动也可以主动地改变自然的“自然主义历史观”。恩格斯指出:“自然主义的历史观,如德雷帕和其他一些自然科学家或多或少持有的这种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5]在恩格斯看来,由于人的活动的作用,地球上的动物界、植物界以至于整个地球表面和气候都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对于一些国家(如“德意志”)的“自然界”而言,不受人的活动影响的原始的自然界已经很少了。

一些西方学者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他们看来“自然辩证法”所研究的“自然”是撇开了“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的“纯粹自然”。不错,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的确是“纯粹自然”,在这个意义上,“自然辩证法”是为同样研究“纯粹自然”的自然科学服务的。当然,在自然科学最终是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然科学也是与人类有关系的,甚至我们也可以说自然科学本质上也是一门“关于人的科学”。然而,这种“有关系”并不排斥或否定自然科学家在研究自然的时候要以“纯粹自然”为对象,做到直面“纯粹自然”本身,把握“纯粹自然”背后的规律。这一点也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区别。实际上,关于自然科学的这一特点的理解,马克思与恩格斯是一致的。例如,马克思曾指出:“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观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6]

卢卡奇等西方学者与恩格斯(也包括马克思)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出发理解辩证法的,而后者是从“矛盾”即“对立的相互作用”出发理解辩证法的。实际上,“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只是“对立的相互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例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意义上,谈到了“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遗传和适应的相互作用”等多种“对立的相互作用”形式;在“社会辩证法”或“历史辩证法”的意义上,谈到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相互作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等多种“对立的相互作用”形式。换言之,“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在它被正确理解的意义上也只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而不是全部。卢卡奇等西方学者的一个错误在于把“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辩证法”当成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一表现形式,并且用这种唯一的形式排斥其他形式,如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三、恩格斯与“主体能动性”原则

既然“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的核心和灵魂是“主体能动性”原则,那么,从恩格斯对于“主体能动性”的态度中可以更清楚准确地看出恩格斯与“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的关系。

首先,就恩格斯而言,他是否真的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不强调“主体能动性”原则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4]545“实践的唯物主义者”的根本任务在于改变“现存世界”和“现存的事物”[4]527。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革命活动对于改变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意义。19世纪90年代,为了批判巴尔特等人将历史唯物主义歪曲为只是强调经济的自动作用的“经济唯物主义”,恩格斯在著名的“晚年书信”中着重强调了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在改变社会历史中的作用。例如,在1894年1月25日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的信中,恩格斯强调:“并不像人们有时不加思考地想像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7]668无疑,恩格斯对于“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强调,就包含着对“主体能动性”的强调。

其次,与那些抽象地强调“主体能动性”原则的学者相反,恩格斯反对那种无条件地夸大“主体能动性”的做法。例如,尽管恩格斯多次强调“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同时强调以下两点:

其一,这种创造是在既定的条件下的创造,因此,这种创造不是无限可能的。实际上马克思也多次强调这一点。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曾强调指出,“这种创造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8]

其二,这种创造是“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7]592。

实际上,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都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把人的主体能动性理解为一种不受制约的、完全“自觉的”和“自主的”活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受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影响,曾抽象地谈论人的“自觉”的、“自主”的活动,并把这种活动视为人的“类本质”。学界一致认为这种观点是马克思早期的不成熟的观点。学界普遍公认《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成熟的标志。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理解,实现了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抽象的人”到“现实的人”的根本转变。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实的人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4]525,“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4]524。从“现实的人”出发去思考主体能动性,那么,关于人的活动的理解就不能脱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一旦脱离了客观条件去理解人的主体能动性,把这种主体能动性建立在“抽象的人”的抽象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那么,就会在实践中导致失败或造成损失。

四、“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统一何以可能?

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1967年新版序言中的反省已经提示人们,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出发,并不必然得出一种具有“唯物主义”性质的理论,相反,却完全有滑向一种具有“唯心主义”性质的理论的可能。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它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有机统一,这是学界多年来的一个基本结论。然而,关于“什么是唯物主义”的问题,却是一个在当前并没有获得应有重视的问题。更有甚者,国外和国内的某些学者认为这是一个过了时的和无关紧要的问题,这一点表现在辩证法上,就是他们否认“唯物辩证法”,亦即否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因此,探讨“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能否与“唯物主义”相统一的问题,绝不是一个无关宏旨的小问题,而是一个事关问题之根本的大问题。换言之,“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能否成为“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关键在于看它能否实现与“唯物主义”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造的,然而,在一些西方学者(如卡弗)看来,它是恩格斯“发明”并强加给马克思的。其实,那些曲解“唯物辩证法”的学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唯物主义”的真正内涵。为此,要还原恩格斯(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的本来面目,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还原“唯物主义”理论的本来含义。

在关于“唯物主义”内涵的解释与澄清方面,恩格斯无疑是做出了巨大贡献的。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终结》)中的许多经典表述成为日后人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的重要理论依据。在《终结》的“第二部分”中恩格斯指出,“本原”问题是划分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标准。笔者曾就这如何理解《终结》中的“本原”问题,表达如下观点:

首先,恩格斯这里的“本原”的含义就是在“因果”关系上追问世界的“终极原因”,亦即追问世界的“根据”或“根源”。简言之,“本原”即在终极原因的意义上追问世界的根据、根源。

其次,唯物主义的“自然界是本原”[9]278表明“自然界”(世界)就是根据、根源。换言之,“自然界”(世界)不是什么外在于“自然界”(世界)的“神”创造的,而是自我创造的,是以自身为根据和根源的。

最后,由于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根据、根源在世界自身之中,因而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最终将世界解释为一种自我创造的存在物,因此,在方法论上,唯物主义意味着“自因”、“内因”和“自我决定”的观点。与之相反,由于唯心主义“断定精神对自然界来说是本原”[9]278,亦即认为世界(自然界)的根据、根源不在世界之中而在世界之外,最终将世界解释为一种由“精神”(神、上帝)创造的存在物,因此,在方法论上,唯心主义意味着“他因”、“外因”和“非自我决定”的观点。

在这个意义上,能否实现“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统一,关键是看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能否体现出唯物主义所要求的“自因”、“内因”和“自我决定”的观点。

第一,“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与“自因”观点的统一。要想使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体现“自因”观点,就要使感性客体的运动成为一种基于“自因”而非“他因”的运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主体的实践活动虽然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但是,主体的“目的”“愿望”并不具有独立性。实际上,那种真正“合理”的“目的”“愿望”必然是从感性客体出发的产物,也就是说必然积淀着对感性客体的特点、规定性及其可能的具体把握。在这个意义上,“合理”的“目的”与其说是来自主体那里,不如说是来自感性客体那里。换言之,“合理”的“目的”“愿望”是以“主观”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感性客体内部包含的“客观”要求与可能,因而,也必然是坚持“自因”观点的产物。

第二,“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与“内因”观点的统一。要想使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体现“内因”的观点,就要使感性客体的运动成为一种基于“内因”而非“外因”的运动。正如毛泽东强调的那样,“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10]。换言之,由于导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内因而不是外因,因此,要想实现促进事物发展的目的,那么,就要善于把“外在”的主体能动性转化成客体发展所需要的“内在”条件。这样才能做到将主体的能动活动与“内因”的观点统一起来,做到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坚持唯物主义。

第三,“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与“自我决定”观点的统一。要想使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体现“自我决定”的观点,就要使感性客体的运动、发展的泉源基于自身。例如,党中央强调要多以“造血式”扶贫取代“输血式”扶贫。“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11]。“造血式”的扶贫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这种主要基于群众自己的辛勤劳动所实现的富裕,是一种以自身为泉源的、具有“自我决定”性质的富裕,因此,这种富裕也是一种能够持久的富裕。换言之,这种具有“自我决定”性质的富裕才是真富裕,也才是真正体现了唯物主义的“自我决定”观点。

总之,作为“西马”“鼻祖”的卢卡奇断言恩格斯没有提到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是有悖于客观事实的。恩格斯之所以没有像卢卡奇那样把“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置于“方法论的中心地位”,并不是因为在恩格斯那里没有“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也不是因为恩格斯不理解“实践”的重要意义,而是因为恩格斯(马克思)将矛盾即“对立的相互作用”置于“方法论的中心地位”。此外,在恩格斯(马克思)看来,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即实践作为一种具体的、历史的对象性活动,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因此,不能仅仅从主体的活动所具有的“目的性”“能动性”出发,将其夸大为一种似乎可以任意主宰、掌控客体变化的节奏与方向的抽象活动。卢卡奇的自我反省就清楚地告诉人们:一旦将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建立在“抽象的、唯心主义的实践概念”的基础上,那么就会滑向“主观主义的行动主义”。“主客体相互作用辩证法”只有体现出唯物主义的“自因”、“内因”和“自我决定”的观点,才能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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