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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2020-12-11侯云锦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乡村振兴

侯云锦

关键词乡村振兴 农村 社会治理 法治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全面实施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村的基础性工作,健全法治、自治以及德治有效融合的农村治理体系,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一、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2018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权威发布,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成效将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二)坚持了党的领导提升群众满意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政军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满意度应该成为衡量党员干部工作实效的重要指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农民听党话、感恩党、跟党走,对不良社会风气进行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将大大有利于改善当前农村法治意识薄弱、法律公信力差的实际问题,从而大大有利于提升农民群众对于党领导工作的满意度。同时,坚持党领导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宗旨要义也应集中在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们党和国家就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系统的总体部署,为全面提高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重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指明了前进方向。而其中农村地区就是要重点突破的难点和盲点地区,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新时代农民在科学、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显得意义尤为重大。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立法滞后

从当前我们国家的农村立法状况来看,虽然也已经颁布施行了部分有关农村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也还有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存在,但总体上,这些农村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不高,且到当前为止没有规范农村社会治理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另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也不突出,难以针对性地发挥地方性指导作用,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顺应当前农村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建设进程的法律法规。此外,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也没有补充性的对农村干部和群众有约束性作用的乡规民约,从而使得农村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另农村社会治理中调解相关立法保障的缺失,使得最后很多问题经调解处理后还是会走向诉讼的最终处理方式。

(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能力不强

白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能力总体有所提升,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首先,还是不同程度存在“官本位”的思想,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仍时有出现,刻意追求树立领导个人权威,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渐行渐远。其次,由于思维定式及观念的僵化落后,农村干部对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识不强。不少基层干部由于常年来形成的传统工作方法和干部工作作风,及自身法律知识技能的欠缺,民主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仍沿袭传统的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造成群众对于农村干部的处理结果经常意見较大、较为排斥。此外,农村干部议事办事信息不公开、程序不正当及标准不够统一完善,这其中就很可能为农村干部违法违纪提供空间,为部分农村干部腐败滋生了土壤,从而降低群众对于农村干部及组织的信任度,导致村民参与村民大会等公开大会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

(三)农村法律宣传力度不够

随着国民教育与国家全民普法活动深入有序地发展,及广播电视与网络的不断普及,农村法治宣传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及综合素质等都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是现阶段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仍是不完善不健全的,表现为宣传过程中倾向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尊法、学法及向用法的实践转化引导。仍有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法律概念仍模糊不清。通常他们认为的法律只会专门针对刑事犯罪,只有犯了杀人放火这样大的刑事犯罪,才会用到法律或法律才会来理会,基本没有民事和行政违法的概念。二是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意识也很低。如宪法赋予的基本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没有得到正常行使和保障,也经常浑然不知。三是缺乏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意识。或许还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作祟,农民特别是老一代农民对官、权还是存在深深的敬畏,错误得认为权力行使者做出的行为就具有天然的权威性,不容置疑,更不用谈还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有效监管等。

(四)农村法律公信力弱

就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客观来说,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法律威信和法律公信力在农村中还没完全真正树立起来。当出现问题矛盾纠纷时,大部分群众脑中并没有马上就出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认为司法诉讼、法律手段门槛高、成本大且效率低,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不说,很可能最后还得不到让自己满意的结果,所以仍惯性地想到的是通过上访信访的方式去寻求问题的解决,“信访不信法”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当然有农村群众自身法律知识薄弱、法治意识不强及农村法治环境法治氛围较差等原因,还有就是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较低,农村法律公信力普遍较弱,对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是桎梏。

三、推进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农村立法

尽管早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已经基本构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农村由于其治理方式单一、农村人口流动性较大、熟人社会关系也比较简单等原因,国家和立法者通常都没那么迫切要求出台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我国农村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这对于推进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会是较大桎梏。所以,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首先就要求相关立法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相应提升立法质量,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及时清理修正一些不再能顺应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而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根据各地方发展特色,相应地制定出台适应地方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最后,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领域,制定出台相应的村规民约,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约束。

(二)提升农村干部法治能力

首先,真正转变思想、观念,由“官本位”思想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提升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立足本职岗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技能的培训,与时俱进,使得他们能真正提升法律素养、依法办事、执法能力。完善对农村干部的考核机制,在农村干部考核机制中加入尊法学法守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及依法办事结果的考核指标。同时,对违法行政、执法不严及枉法裁判的人员进行党规法纪的处罚,从而保证行政、执法及司法过程的合法公正。再次,加强监督监管。完善群众监督体制,如设立举报信箱、网上匿名举报通道及举报热线等渠道,确保群众可以随时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反映及干部可以及时对群众所反映问题知悉和整改。还可成立专门监管小组,小组成员可以由群众共同推选产生,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真正为群众服务。最后,基于农村熟人社会化解矛盾中调解的重要作用,还可建立较为专业的法律调解组织,可由基层政府引进专业法律队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证农村组织和基层干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及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力度

首先,继续普及国民教育,从小抓农民综合素质的培养还是根本。在青少年在学校里的时候,就加大普法力度,除了专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学习,还应经常组织相关的法律讲座、模拟法庭、以案释法观影等活动。其次,大力宣传和农村治理法治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律专业相关人士應以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如房屋拆迁、土地流转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中心,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针对性。同时,注重宣传方式、形式多样性的选择。要选择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如文化广场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文化宣传活动,采用如歌谣、戏剧、观影等形式,一定保证活动的通俗易懂,提升宣传有效性。最后,明确普法宣传的责任人员。最有效可行的是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确定相关法律精神,明确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责任到具体执法人员,在处理矛盾化解纠纷过程中,真正做到以案释法,也使得村民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意识。

(四)提高农村法律公信力

首先,应打造好农村的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农村法治氛围。使得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真正提升农民群众自身的法律素养。其次,针对农村专业法治人才短缺的现状,建立一支法律公信力和法律素养较高的法治人才队伍。真正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较为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后,尽力减少农村法治成本,提升法律解决问题的效率。根据调查研究显示的农村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调解和信访等,应真正将它们纳入法治轨道,如通过调解立法,赋予调解结果一定的法律强制执行力等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升农村法律公信力,从而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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