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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取保候审适用问题分析研究

2020-12-11温金慧钟菊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法律适用影响因素

温金慧 钟菊

摘 要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适用的特定性,同其他强制措施相比,相对缓和,从作用上看,可以明显减少诉讼前可能出现的冲突。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了一定的细化,但从当下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由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程度不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该制度适用不当的问题,其具体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

关键词 取保候审 法律适用 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温金慧,广西广播电视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理论);钟菊,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6

作为对当事人财产、人身进行限制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有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不受损害地享有合法权益。如今刑事诉讼法在经历两次修改后,其中相关规定已趋于完善,但是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关于取保禁止的情形或是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等问题,依旧没有被明确规定出来,这在取保候审的适用问题上会造成很大影响,从本质上说,将会有违人权保障的初衷。

一、取保候审相关概念及适用现状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到第71条、第77条分别对取保候审作出了规定。取保候审,是特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为自身不逃避或者妨碍此后的诉讼程序,并且能够随传随到做出担保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具有的财产性和人身限制性的双重特征,这是其区别于其他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财产性体现在保证金上,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并做出相应保证,便可以使其免于被羁押。这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为适应社会要求而新增的取保候审方式。人身限制性,类似于监视居住,区别于拘留、逮捕对人身的限制,从限制程度上说并不算高,只是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视,并不限制其更多的人身自由[1]。

(二)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现状

在欧美国家,刑事案件中采取取保候审是一种常态,但在我国,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我国的取保候审适用率仍处在低位,其适用甚至可以说成是一种例外。从司法实践经验上看,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受到的大多数制约力都来自于所谓“侦查职权主义”。为保证后续的侦查程序可以顺利进行,稳妥起见,在控制住人犯后对其进行羁押,降低后续可能出现风险问题的概率,是公、检、法三机关习以为常的手段。这也是为什么就连很多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候,申请也无法被审批同意的一大重要原因。在实际的适用上,能够被准许取保候审的,普遍都是危害性较小、刑期短的罪名。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适用率依旧偏低。即便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的调整,理论上可以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可事实证明,在实际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其制度的效用依旧不能理想体现。

(三)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单从理论上看,取保候审本身的立法目的和这一制度起源的理论基础之间,其实是存在冲突的。取保候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是英国的“保释”制度,以保障人犯人权为初始目的,体现的是英国的人权思想;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下去,才设立的相应的强制措施,是以程序不受妨碍为前提而顺带的人权保障[2]。

从负责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该措施,即拥有取保候审决定权的机关上看,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由我国共、检、法三机关所有。然而,这样的权力分散不仅不能起到监督制衡作用,反而会使刑事诉讼出现不统一性,到底该情况适不适用于取保候审,不同的机关所采取的评判标准会有所出入,也就导致最终决定出现分歧。虽然一定程度上,三机关之间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但是取保候审上的法律监督的空白,根本无法让其监督作用得到有效落实。也正因如此,虽说以成文形式将适用条件写进了法条中,但当遇到适用情形难以判断,或者是适用主体混乱使用的时候,其监督效力不就能得到体现,从而会造成刑事诉讼程序的混乱。

二、取保候审适用问题的影响因素

结合理论和实际分析,影响到取保候审适用的因素并非单一的,为何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率不高,现阶段也难以提高,究其原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必须要从宏观入手,再从微观分析。

(一)社会观念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写出的“无罪推定”的字样,但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已经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虽然说法条的修订做到了保障人权,但是当前社会上仍然不乏“有罪推定”的观念,无论是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众还是负责案件的司法人员,前者容易在舆论的引导下先入为主,认为进了公安机关就是有罪;后者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做出其他妨碍诉讼程序的行为,往往会选择直接羁押,这已经在意识上把其当作了确实有罪的罪犯。我国在不断建立完善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也在尽力改变人们长久以来的司法偏见,但想一下子扭转这一社会性的观念,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受“有罪推定”影响,我国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也导致我国取保候审的申请通过率低、适用率低的问题[3]。

(二)实体法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的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涉及到钱财的犯罪的入罪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已經做出了相应调整。同样,受到社会发展情况影响,出现的新型犯罪、扩张型犯罪等,刑法也新增或者调整了入罪标准。就入罪标准来说,一部分做到了放宽,例如关于盗窃案件的金额调整等;而另一部分则是收紧,例如对信用卡犯罪的扩大解释等。受到入罪标准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取保候审适用程度较过去而言是相对提高的,只是其适用率从总体上看依旧偏低。

在考虑实体法的问题上,法条中所提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标准,且不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其明确规定、使其内涵易在司法解释中变得不确定,这一标准本身就具有主观性,没有任何人能确定当事人一定不会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使这一条规定起到应有的约束性,必须要内部和外部共同完成。要辨明取保候审和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程度上可以按照刑法规定的罪名罪刑来判断,但仍具有不稳定性。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在第79条中,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和以往相比,适用模糊的情形得到了减少,可以说这是提高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率的一大进步性举措。

(三)诉讼程序影响

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出的是一种公权力而非权利。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以及其聘请的律师,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审批通过该申请的最终决定权始终被掌控在公、检、法三院手中。纵观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经验,在司法机关选择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时候,首要考虑的都是其适用后是否会影响到自身利益,即诉讼程序的完整实施、结案效率等,这是一种单纯靠司法机关自身权力来进行的约束,欠缺公正性。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所要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羁押,以此避免增加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负担。

三、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保证人保证金相关制度

在我国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缺陷。其一,保证人资格的确定问题,《刑事诉讼法》第67条中,对保证人作出的“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要求,本来就是模糊不清的,这两个条件根本无法清晰准确地判断出来,相应的司法解释应该对其作出细化;其二,保证金只接受现金,这一点实际上是可以不这么局限的,这种局限会增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也会因为申请人缴纳保证金的延迟而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二)设立监督程序

在我国的职能分工中,检察机关是作为监督机关来行使职能的,有鉴于此,在取保候审问题上,不建议将其决定权直接交予检察机关。而应由检察机关来监督取保候审的审批情况,保障决定机关正确地适用之。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也可作为对于取保候审适用的一大监督途径,对于违反规定的审批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可以拥有部分决定权,对于明显没有争议的轻罪刑,可以由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之后直接決定取保候审适用;当遇到难以界定是否适用的情况,应当由法院、检察院参与其中,由检察机关给出检察建议,最终由法院行使决定权。由此,真正实现三机关互相制约监督的作用,防止渎职、滥用职权等现象出现[4]。

(三)增加取保候审救济途径

在取保候审救济上,当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被拒绝之后,目前并没有途径可以进行申诉,而且几乎所有的申请人都选择了沉默解释,好像是人们将其默认为了一种只能服从的公权力。这是对拥有决定权的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力滥用的一种纵容,对于人权保障和社会法制建设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现象。是以,参照我国诉讼程序,应为取保候审增加申诉途径,允许申请人要求审批机关复审,并要求审批机关说明理由。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制度蕴含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理念,而由于受到众多条件制约和影响,使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要达到理想状态还有一段距离,这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来说,是一种必须改变的现状。除了对可能影响到取保候审的适用的因素进行改革完善之外,从根本上转变刑事司法思想挂念,将保障人权作为基础,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才能真正达到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上的“治本”。

参考文献:

[1] 张耀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分析与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7):24-25.

[2] 郭烁.取保候审适用的影响性因素实证研究[J].政法论坛,2017,35(05):158-166.

[3] 杨朝飞.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5):89-90.

[4] 龙建明.取保候审制度反思与重构[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03):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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